2015年扬州市新能源汽车补贴实施细则(3)
2015年扬州市新能源汽车补贴实施细则
(二)汽车销售机构(4S店)申请私人领域新能源乘用车购置市级财政补贴资金,需提交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私人领域)(附件3)和以下材料:
1、销售机构(4S店)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车辆购销合同、购销发票等凭证复印件;
3、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号牌、登记证书和行驶证复印件;
4、购车者身份证复印件(非本地户籍的需一并提供社会保险基金缴纳证明);
5、车辆目录批次、技术参数、售后服务能力、质保承诺等凭证和说明材料(需生产厂家盖章);
6、5年内不转让车辆的承诺;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申请充电设施建设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的承建运营单位,需提交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基础设施建设)(附件4)和以下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
2、项目备案批复文件复印件;
3、项目建设和运营规划书;
4、建设成本预算,有关设备的购置合同、发票,工程建设委托合同等;
5、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组织的项目验收合格材料;
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七、与资金补贴相关的其他规定
1、享受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的新能源汽车注册地限于本市范围内,且5年内不得转让、过户(公共领域消费者因企业破产等原因确需转让的需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且只能在注册地范围内转让、过户);非注册地户籍私人消费者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申请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的,需在注册地缴纳一年以上的社会保险基金;享受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的公共服务领域充电基础设施原则上不得移除,因规划调整等原因确需移除的需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
2、购置新能源客车的企业或单位应具备正常使用新能源客车的能力和正当合理用途,符合《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有关规定;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的服务运营单位应保障充电设施正常安全使用;营运的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需符合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制定的技术规范,实时监控,确保运行安全。
八、资金管理与监督
申请市级财政补贴的公共领域消费者、销售机构及私人消费者、车辆生产企业,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区经信委(经发局)负责对本地区新能源汽车市级财政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区财政局负责按补贴标准核实并及时拨付资金。对提供虚假信息、无法保证新能源汽车正常运行、汽车技术参数不满足要求等骗取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的,将追缴补贴资金、取消补贴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其他
1、江都区、宝应县、高邮市、仪征市参照本实施细则,制订本地区的财政补贴实施细则。
2、纳入市级财政补贴的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单位载质量能量消耗量评价指标说明及2015年省级财政补贴按照《2015年江苏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苏财工贸〔2015〕19号)执行。
3、本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市经信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