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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扬州市新能源汽车补贴实施细则(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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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扬州市新能源汽车补贴实施细则

  三、资金补贴方式

  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市级补贴资金由财政部门拨付给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

  私人消费者购置和使用新能源乘用车,市级补贴资金由财政部门拨付给汽车销售机构(4S店);汽车销售机构(4S店)以扣除财政补贴资金后的价格与私人消费者结算。

  充电设施市级补贴资金由财政部门拨付给承建服务运营单位。

  四、资金承担机制

  1、中央及省驻扬单位、市级机关事业单位购置新能源车辆所需财政补贴,由市级财政承担;区属机关事业单位购置新能源车辆所需财政补贴,由同级财政承担。

  2、私人消费者购置新能源车辆所需财政补贴均由市级财政承担。

  3、 公共服务领域(除区属机关事业单位外)消费者购置新能源车辆本市财政补贴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市财政和所在区财政各负担50%。

  4、对充电服务运营单位承建的充电设施费用的本市财政补贴均由市级财政承担。

  5、江都区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私人消费者购置新能源车辆和承建充电设施的服务运行单位所需财政补贴,由江都区财政承担。

  五、资金补贴申报流程

  (一)市财政补贴申报实行分级申报制度

  1、新能源汽车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中央及省驻扬单位、市属单位,直接向市财政局和市经信委提出申请;其他单位向所在地财政局、经信委(经发局)申请,区财政局、经信委(经发局)初审汇总后,向市财政局和市经信委提交本地区申请材料。

  2、新能源汽车私人消费者:由新能源汽车销售机构根据新能源汽车私人消费者的户籍或暂住地所在地区,向其户籍或暂住地所在地的区财政局、经信委(经发局)提出申请,各区财政局、经信委(经发局)初审汇总后,向市财政局和市经信委提交本地区申请材料。

  3、充电设施的承建服务运营单位:中央及省驻扬单位、市属单位直接向市财政局和市经信委提出申请;其他单位向所在地区的财政局、经信委(经发局)提出申请,各区财政局、经信委(经发局)初审汇总后,向市财政局和市经信委提交本地区申请材料。

  (二)市财政补贴资金实行按季申报。各区于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局、市经信委提交本地区申请拨付资金报告、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资金汇总表(见附件1)、相关申请材料。

  充电设施建设市级财政补贴申请报告于充电设施建设完成、通过验收并正式投入运营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

  六、资金补贴申报材料

  (一)公共领域消费者申请新能源汽车购置市级财政补贴资金,需提交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公共领域)(附件2)和以下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车辆购销合同、购销发票等凭证复印件;

  3、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号牌、登记证书和行驶证复印件;

  4、车辆用途及配套设施建设情况的说明;其中,购置用于租赁服务车辆的,必须同时提供:(1)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期不低于2年;(2)满足车辆停放的场地证明;

  租赁服务车辆用途包括:公交、出租、公务、环卫、物流、旅游、电力、通勤等;

  5、车辆目录批次、技术参数、售后服务能力、质保承诺等凭证和说明材料(需生产厂家盖章);

  6、5年内不转让车辆的承诺;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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