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扬州市新能源汽车补贴实施细则
2015年扬州市新能源汽车补贴实施细则
各县(市、区)财政局、经信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园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财政局、经发局,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市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若干意见》(苏政发〔2014〕128号)和《扬州市2015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方案》(扬府办发〔2015〕48号)精神,结合省财政厅、省经信委《2015年江苏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苏财工贸〔2015〕19号)有关要求以及我市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2015年扬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扬州市财政局 扬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5年6月28日
附件:
2015年扬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
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若干意见》(苏政发〔2014〕128号)和《扬州市2015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方案》(扬府办发〔2015〕48号)精神,市财政对2015年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以及充电设施建设费用给予补贴。为切实加快推进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及时兑付补贴资金,特制定本细则。
一、资金补贴对象
市财政资金补贴对象为本市辖区(暂不含江都区,下同)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包括公交、出租、公务、环卫、物流、旅游、电力、通勤等)、私人消费者(仅限于购置乘用车);承建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的服务运营单位。
二、资金补贴范围和标准
(一)2015年补贴范围
市财政对在本市购置并上本市牌照的,列入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中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式)和燃料电池汽车的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私人消费者给予补贴;对承建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服务运营单位给予补贴。
(二)2015车辆购置补贴标准
10米以上纯电动客车补贴30万元/辆;
6-10米纯电动客车按电池容量每千瓦时补贴1800元(最高不超过国家补贴标准的60%。对应用于城乡公交领域的6-8米纯电动客车补贴18万元/辆、8-10米纯电动客车补贴24万元/辆);
10米以上插电式混合动力客车(含增程式)补贴15万元/辆;
纯电动专用车按电池容量每千瓦时补贴1200元(最高不超过9万元);
纯电动乘用车轴距大于2.45米每辆补贴3.5万元、轴距小于2.45米每辆补贴2.7万元、轴距小于2.2米每辆补贴1.5万元;
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含增程式)每辆补贴2万元;
燃料电池乘用车(5座及以下)10万元/辆;
燃料电池客车(9座及以上)27万元/辆;
10米以上超级电容、钛酸锂客车9万元/辆。
(三)充电设施补贴标准
按充电桩充电功率对充电设施建设给予补贴,交流充电桩每千瓦800元、直流充电桩每千瓦1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