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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新实施的地方法律法规内容(2)

时间: 嘉敏1004 分享

  七月还有那些新实施的新规

  增值税税率四档并三档

  根据《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从7月1日起,增值税税率由四档简并至三档,取消13%一档税率,税率结构调整为17%、11%、6%三档。

  原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适用13%税率的将全部降至11%,涉及农产品(行情9.11 停牌,诊股)、天然气、食用盐、图书等23类产品。此外,按照17%税率征税的农产品深加工企业购入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避免税负增加。

  新版自贸区负面清单将启用

  近日,《关于印发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7年版)的通知》发布,我国11个自贸试验区将在7月10日启用新版的外商投资负面清单。与上一版相比,2017版负面清单主要在采矿业、制造业、交通运输业、信息和商务服务业、金融业、科学研究和文化等领域扩大开放,负面清单内容已经缩减到百项以内。

  在制造业领域,包括航空制造、船舶制造、汽车制造、轨道交通设备制造、通信设备制造、矿产冶炼和压延加工、医药制造等多领域均进一步扩大了开放。例如,在汽车制造中,取消了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须使用自有品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已授权的相关发明专利的限制。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实施

  7月1日起,《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通过强化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适当性义务,要求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将合适的产品或者服务提供给合适的投资者,对违法违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该《办法》将投资者分为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别保护。办法明确,禁止经营机构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投资者主动要求购买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经过特别的风险警示程序后,经营机构仍然可以向其销售产品,投资者买卖股票的权利不受影响,可见《办法》并未限制投资者交易自由,而是让合适的投资者购买适当的产品。

  “四板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实施

  《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于7月1日起实施,区域性股权市场是为其所在省级行政区域内中小微企业证券非公开发行、转让及相关活动提供设施与服务的场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运营机构不得超过一家。未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可,不得在区域性股权市场发行除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之外的其他证券。

  根据规定,在“区域性股权市场”开户交易,自然人需要拥有不低于50万元的金融资产,和一定时间的金融产品投资经验

  公积金实现“账随人走”

  根据住建部规划,今年7月1日起,全国所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按照住建部《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操作规程》要求,通过平台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今后,跨省市就业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无需再往返两地,只要在转入地即可办理完成。

  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将在6月底前上线,建成后,将真正实现“账随人走、钱随账走”。同时,住建部还将大力推进异地贷款服务,满足缴存职工跨地区购买住房的资金使用需求。

  购买商业健康险可抵扣个税

  7月1日起实施的《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规定,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

  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2400元/年(200元/月)的限额扣除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之外的扣除。

  禁止加价提车

  商务部发布的《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将于7月1日起实施。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以适当形式明示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的价格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同时,销售汽车时不得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或者强制为其提供代办车辆注册登记等服务。

  新政策规定,提车时必须随车附带合格证。也就是说,买车不会再碰到汽车合格证被经销商拿去抵押、交完购车款后提车很久也无法上牌的情况。

  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近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印发通知,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预计共可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26亿元。

  开发票只填企业名称将无法报销

  只填写企业名称就能开增值税发票、用于企业报销的时代即将终结。

  根据国税总局发布的《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7月1日起,购买人开具企业发票,还需提供公司纳税人识别号(即“税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否则将不得作为税收凭证用于办理涉税业务。

  大额交易报告新规实施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将于7月1日起实施,金融机构应当履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根据规定,大额交易报告标准为:一是自然人和非自然人的大额现金交易,境内和跨境的报告标准均为人民币5万元以上、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二是非自然人银行账户的大额转账交易,境内和跨境的报告标准均为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三是自然人银行账户的大额转账交易,境内的报告标准为人民币50万元以上、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跨境的报告标准为人民币20万元以上、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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