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pp的协议全文中文翻译范文(7)
tpp的协议全文中文翻译范文
15章
争端解决
第15.1条:目标
当年1。缔约方须时刻努力达成的解释和适用本协议、并应尽一切努力、通过合作和磋商达成双方满意的解决方案、可能会影响其操作的任何事项。
2。本章的目的是为协商和解决争端各方关于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提供有效、高效和透明的进程。
第15.2条:范围
当年1。除非另有规定,本协议中的这一章解决争端的规定应适用:
()于避免或解决所有争端双方有关的解释或适用本协议
()b无论一方认为另一方实际或建议的措施是,或将不符合本协议的义务或另一方有否则未能履行其义务,按照本协定;或
()c无论一方认为另一方现行或拟议的措施导致利益丧失或减损意义上的附件15.A.
2。受条15.3本章并不妨碍缔约方有权诉诸争端解决程序下属于缔约方的其他协定。
第15.3条:论坛选择
当年1。关于任何事有争议根据本协议和争议各方为缔约国的另一项贸易协议起诉方可能选择解决争端的论坛。
2。起诉方应通知其他缔约方以书面将其打算在这样做之前给特定论坛带来的纠纷。在哪里方欲诉诸不同争端解决论坛从那另一个起诉方、通知申诉方应协商、以达成协议、用来解决争端的唯一论坛。
第一旦起诉方已启动争端解决程序下条15.6,根据世贸组织协定》或任何其他贸易协定争端双方属于党,[14]所选定的法院应习惯于他人的排斥。
4。哪里有多个争议上针对一方本协定项下产生的同一事项应加入的纠纷。
第15.4条:协商
当年1。任何一方可以要求以书面形式与任何其他缔约方就该缔约方认为符合本协定的任何现行或拟议的措施或其认为可能影响本协议,应于本协议通过接触点根据第14.5条(联系点指定的所有当事方散发的操作的任何其它事宜进行协商).
2。所有这类请求进行协商应列出的要求,包括实际或拟议的措施或其他事项确定和相对值的申诉的法律依据的原因。
第一方的磋商请求应答复在其收到的日期后7天内提出书面请求。对磋商请求的响应应分发给所有缔约方。
4。每当咨询方以外的一方认为它有兴趣在磋商中的、这种一方可能进行协商、希望在协商中加入的请求的通知后7日内通知咨询方。诉方应积极考虑向任何请求从缔约方参加协商按任何其他方的要求。
倾5。缔约方应在期限内进行磋商更多:
()收到请求的事项易腐货物日期后15天或
()b收到请求的所有其他事项的日期后的30天。
激增咨询方应尽一切努力达成双方满意的解决方案通过协商下这篇文章的任何事项。为此目的,咨询方应:
()提供足够的信息,以便全面检查如何实际或建议的措施或其他事项可能影响操作和适用本协议;和
()b对待任何交换信息提供方相同的基础上协商过程中的保密信息。
7。为了达成双方满意的解决问题,请求方当事人可向陈述或建议应诉方须给予适当考虑到申述或向其提出的建议。
8。在这篇文章下的协商,咨询方可能要求另一个咨询方确保可用在其政府机构或其他监管机构在协商事项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在。
第15.5条:斡旋、调解和调停
当年1。斡旋、调解和调停是自愿采取如果争议双方当事人同意的程序。
2。诉讼涉及斡旋、调解和调停、特别是这些在诉讼期间、由争议双方采取的立场应保密、并不得损害任何一方在任何进一步程序根据这些程序中的权利。
第斡旋、调解和调停可能由任何争端一方在任何时间要求。他们可能在任何时间开始在任何时候终止。一旦斡旋、调解和调停程序结束没有争端各方之间的协议,起诉方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第条15.6建立。
4。如果争议各方同意,斡旋、调解和调停可能继续争端的同时解决仲裁庭根据第条15.6召开之前。
第156条:设立仲裁法庭
1.起诉方可能通过诉方,书面通知申请设立的仲裁法庭如果咨询方未能解决内的事项:
()收到请求下条15.4;进行磋商的日期后45天
()b30天后收到的日期下条15.4中易腐货物;问题的磋商请求或
()c其他经咨询双方同意。
2。这种通知也应送交所有缔约方。
第要求建立一个仲裁庭应确定:
()具体措施
()b包括已违反本协议的条款和任何其他有关的规定投诉的法律依据和
()c指控的事实基础。
4。除非争端各方另有约定,仲裁庭应设立并在符合本章规定的方式履行其职能。
倾5。尽管有第1、3和4段仲裁庭不可能建立审查拟议的措施。
第15.7条:仲裁庭的组成
当年1。仲裁庭应由三名成员组成。
2。根据第条15.6的书面通知在起诉方或缔约方要求设立仲裁庭应指定该仲裁庭的一名成员。
第15天内第2款所指通知的收据它向缔约方应指定仲裁庭的一名成员。
4。争议各方应通过共同协议指定三名仲裁员二名仲裁员的任命的15天内任命。因而任命的成员应主持仲裁庭。
倾5。如果尚未指定或任命的第2款所指的通知收到之日起30天内所有的3名成员、在争端任何一方的请求必要的指定应由世贸组织的索玛进一步的30天内。
激增仲裁庭主席不得国家的任何一方、不得在该领土的任何一方、有他或她惯常居住地点不受雇于任何一方、也不是在任何能力来处理。
7。所有仲裁员应当:
()具备专业知识或经验法、国际贸易、;本协议或解决国际贸易协定下产生的争端所涉其他事项
()b严格甄选客观性、;可靠性和良好的判断力
()c是独立的并不隶属于或听命于任何一方和
()d遵守行为守则》规定的关于规则和手续谅解解决争端这是世贸组织协议的一部分的讨论小组成员。
8。个人不得担任仲裁人、有参加的根据第条15.5争端。
9。如果根据这篇文章获委任一名仲裁员辞职或变得无法采取行动、继任仲裁员应任命15日内根据选择的程序、规定任命原仲裁和继任者应拥有所有的权力和职责的原仲裁。
10。仲裁庭成立日期应任命了椅子的日期。
第158条:仲裁庭的职能
当年1。仲裁庭的功能是让在它之前、争端、包括审查的案件事实和适用性的这份协议、符合客观评估、使其它调查结果及裁决解决争端提交给它、它认为合适的必要条件。
2。调查结果和仲裁庭的裁决对争端当事方有约束力。
第仲裁庭除了条15.9所载事项规范有关缔约方有权听到自己程序和审议与争议各方协商。
4。仲裁庭应将其决定以共识这些仲裁庭是无法达成共识才会以多数票决定。
第159条:仲裁法庭的程序规则
当年1。除非争端各方另有约定、仲裁庭诉讼、依照模型的议事规则》为仲裁庭所述附件15.B。
2。除非争端各方另有同意设立仲裁法庭的请求交付之日起20天内,应具有的职权范围:
"心灵,根据协定》的有关规定这件事提到设立仲裁庭根据第条15.6并因此为解决争端作出裁决的法律、事实和理由的请求中。
第如果起诉方想辩说事已变得无效或损害利益注明应的职权范围。
4。在请求的争端一方或在它自己的主动性,仲裁庭可能寻求科学信息和技术咨询专家它认为适当。如此获得的任何信息应提交给缔约方和任何第三方评论提出异议。
倾5。除非仲裁庭另有决定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否则争端一方将承担其委任仲裁员和其自身的开支费用。成本的仲裁庭主席和其他与诉讼程序的行为相关的费用应由争端双方平分秋色。
第15.10条:中止或终止程序
当年1。争议的当事人可以约定仲裁庭中止其工作在任何时候、为期不超过12个月从这种协议的日期。如仲裁法庭的工作已经暂停超过12个月,法庭设立授权即告终止除非争端各方另有协议。
2。争端双方可能同意终止仲裁庭审理案件事件中已发现了双方满意的解决争端的办法。
文章15.11:初次报告
当年1。仲裁庭的报告应不的各方在场的情况下起草和应基于本协议和提交的有关规定和缔约方的论据。
2。除非争端各方另有约定,仲裁庭应:
()最后一次后的90天内选定仲裁员;或
()b60天内在紧急情况下包括涉及易腐货物后选择了最后的仲裁员
向争议各方提交初始报告。
第初次报告应包含:
()调查结果的事实
()b仲裁庭裁定是否争端一方未能遵守履行本协议项下或争端一方的措施造成利益丧失或减损、意义上的附件15.A或任何其他测定要求的职权;和
()c关于争端仲裁法庭的决定。
4。在特殊情况下、如果仲裁庭认为它不能释放其初次报告在90天内或在60天之内在紧急情况下、则应通知争议各方书面的和预计的时期内、它将发表其报告延迟的原因。任何迟延不应超过30天的期限除非争端双方另行商定。
倾5。仲裁员可能单独事项提供意见不一致。
激增争端一方提交报告的1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的意见向仲裁庭就其初次报告或争议各方的此类其他期限内可能会同意。
7。在考虑任何关于初次报告的书面的意见后,仲裁庭可能重新考虑其报告并作出它认为适当的任何进一步审查。
第15.12条:最后报告
当年1。除非争端各方另有约定、仲裁庭应提出最后的报告、对争端当事方、包括任何单独意见的事项不一致同意、提交初次报告、30天内。争议各方应在15日内此后保护机密信息的前提下发布给公众的最后报告。
2。如果在最后报告中、仲裁庭确定争端一方根据本协议、也不具有符合其义务或党的措施造成利益丧失或减损的附件15.A,作出的决定,只要有可能,应是消除不合格或利益丧失或减损。
第没有仲裁庭可能,无论是在其初次报告或其最后报告披露的仲裁员与多数或少数意见相关联。
第15.13条:实施的最后报告
当年1。仲裁庭的最后报告对争端当事方具有约束力不得上诉。
2。除非争端各方另有决定,他们应执行在合理的时间内所载在仲裁庭的最后报告中如果是不可行的情况下立即遵守的决定。
第如果仲裁庭确定一缔约方、由地方政府采取措施是不履行其义务在本协议下、方应通知其他缔约方的步骤、如立法、规章或行政步骤、党将会采取执行仲裁庭的决定。
4。最合理的时间内须相互由争端当事方、或在哪里争议各方未能在合理期限内45天的仲裁法庭报告的公布争端任何一方可能向仲裁庭、应确定合理的时间与争议各方协商后将该事项。
第15.14条:遵守合理的时间内
当年1。哪里有分歧的存在或与本协议在合理的时间内为遵守仲裁庭的决定而采取的措施的一致性、这种争端应通过诉诸争端解决程序、在这一章、包括在可能情况下诉诸原仲裁庭作出决定。
2。仲裁庭应事项提交给它的日期后60天内为争议各方提供其报告。什么,仲裁庭认为它不能提供其报告在此期限内,如果应通知争议各方书面的和预计的时期内它将提交报告拖延的原因。任何迟延不应超过30天的期限除非争端双方另行商定。
第15.15条:补偿和中止利益
当年1。15.13如果有关缔约方未能使与下条15.12仲裁庭根据第条、那一方、如果提出要求、进入协商与起诉方达成双方满意的协议、在任何必要的补偿性调整确定的合理期限内的决定符合协定》不一致的措施。
2。如果仲裁庭决定党的措施是造成利益丧失或减损意义上的附件15.A和利益丧失或减损不处理的时间根据文章15.13确立的合理期限内、缔约方应、如果有要求、进入谈判与起诉方达成双方满意的协议、在任何必要的补偿性调整。
第起诉方可能暂停的等效好处适用根据第条15.13确立合理期限结束后响应方30天。时起诉方追求下段1或2的谈判就不可能挂起的好处。
4。补偿和中止利益应是临时性措施。既不补偿也不中止利益是首选充分执行一项决定使措施符合这协议。补偿和中止利益应仅适用如有认定该措施不符合本协议已被删除,或必须执行仲裁庭决定党已这样做或达成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
倾5。在考虑根据第段3中止什么利益:
()起诉方应首先寻求中止利益在同一扇区作为受措施或其他事项,仲裁庭有发现不符合本协议所产生的义务或有造成利益丧失或减损意义上的附件15.A;和
()b如果起诉方认为它不是实际可行的或有效中止利益在同一扇区它可能中止在其他部门的利益。投送它宣布这一决定应说明它所基于的原因。
激增应有关缔约方的书面请求原仲裁庭决定中止由起诉方利益水平是否过度段第三。如果不能与它原始的仲裁员、建立仲裁庭应适用第15.7条所载的程序。
7。仲裁庭应提出其测定60日内从第六款规定提出的请求或如果不能与所选定最后仲裁员的日期从原聘任仲裁员建立仲裁庭。仲裁庭的裁决是终局的具有约束力。它应当送达争端双方和公开发表。
第15.16条:法规遵从性审查
当年1。不妨害在文章15.15程序、如果被诉方认为它已消除不合格或利益丧失或减损、仲裁庭发现、则可能将此事向仲裁庭通过向另一方提供书面的通知。仲裁法庭应诉方提供的通知后的90天内出具其报告此事。
2。如果仲裁庭决定应诉方已淘汰不合格或利益丧失或减损、起诉方应迅速恢复它已中止下在文章15.15任何利益。
利益丧失或减损
如果任何一方认为,任何好处它能合理预期该归于它的任何规定:
()章节3通过5(货物贸易的原产地规则和海关手续);
()b第8章(技术性贸易壁垒);
()c第11章(政府采购);或
()d章12(服务贸易),
正在无效或受损由于是不符合本协定的任何措施的适用范围党可能诉诸争端解决在这一章下。
模型的仲裁法庭议事规则
一般规定
1.章15和本附件:
仲裁庭是指仲裁庭设条15.6(设立的仲裁法庭);
抱怨党是指缔约方的请求设立的仲裁法庭下条15.6(设立仲裁法庭);
争端一方或缔约方;是指的一方或各方发生的争端
第三方是指本协议、已通知其兴趣向段8争端各方争议方。
响应方指已根据第条15.6(设立仲裁法庭)遭投诉方。
通知
2。任何的请求通知、书面提交的文件或其它文件、须由当事人或仲裁庭由发货收据、挂号、快递、传真、电传、电报或电信提供的发送其记录任何其他手段。
第其他争议一方或各方、第三方,和每个仲裁员争端一方应提供的每一份其书面陈述的副本。文档的副本也须以电子格式。
4。所有通知应作出并送达给每个缔约方和任何第三方提出异议。
倾5。在任何请求中、书面提交或其他仲裁法庭诉讼相关的文档可能纠正所交付的一个新的文档、清楚地表明所做的更改通知、文秘性质的小错误。
激增如果交付文档的最后一天适逢争端一方或第三方的法定节日文档可能传递下一个营业日。
开始仲裁
7.除非争端各方另有协议、他们应满足与仲裁庭7日内组成仲裁庭以确定等事项、争议各方或仲裁庭认为适当、包括酬金及开支、须支付给仲裁庭、通常应符合世贸组织标准的椅子。
第三方
8。有兴趣这件事之前、仲裁庭可以通知争议各方的这种兴趣不迟于10天后请求仲裁庭的设立此协议的缔约方。如涉及易腐货物的兴趣已不迟于7天后请求设立仲裁庭通知的事宜。
9。第三方应有机会作出向仲裁庭提交的意见书并出席仲裁庭的聆讯。
初次提交报告
10.起诉方应交付其初始的书面的提交不迟于20天后、仲裁庭的组成。响应方应交付其书面反提交迟20天交付日期后撰写并提交了首次。第三方可能提供书面的提交的反提交交货日期后7天。
仲裁法庭的运作
11。仲裁庭主席应在其所有会议都主持。
12。除非另有规定在这些规则中、仲裁庭可以进行其活动的任何手段、包括电话、传真传输或计算机链接。
13。只有仲裁员可以参加仲裁庭的审议。
14。起草的任何决定和裁决应保持的专属责任的仲裁庭。
15条。在一个程序性问题时不受这些规则,仲裁庭可采取适当的过程是不符合本协定。
16。如果仲裁庭认为有必要修改适用于诉讼,任何时间段或调整任何其他程序或行政程序中则应通知缔约方和任何第三方修改或调整的理由以期间或所需调整的征兆书面提出异议。
听证会
17。主席须定的日期和时间的聆讯与争端各方和仲裁庭其他成员协商。主席应通知以书面形式向争议各方和任何第三方的日期、时间和位置的聆讯。除非争端当事人一方不同意仲裁庭可以决定不召开听证会。
18。除非争端各方另有协议否则须在应诉方领土举行聆讯。应诉方应负责的争端解决程序,特别是后勤行政组织的听证会除非另有约定。
19。如果双方当事人同意仲裁庭可召开举行进一步听讯。
20位。所有仲裁员应出席所有的听证会。
能左右不迟于五天前的一次听证会日期每个缔约方和任何第三方提出异议须交付代表或顾问出席聆讯的名称的列表。
能左右除非争端各方另有决定,应在闭门会议举行的仲裁法庭聆讯。如果争端双方决定聆讯是向公众开放、听证会的部分、然而可能举行闭门会议、如果仲裁庭、对争端当事国、应用如此决定的重要原因。尤其是仲裁庭应举行非公开会议时提交和争端一方的参数包含商业机密信息。如果聆讯是开放给公众、日期、时间和位置的聆讯也由公开争端一方负责程序的后勤管理。
22。仲裁庭应按以下方式进行聆讯:论点的抱怨的一方或各方;参数的被诉方反驳的论据的争端当事方第三方意见在答复投诉方被诉方在反答覆。椅子可以设置时间限制为口腔参数以确保每个争端一方得到平等的时间。
23日仲裁庭可在聆讯期间的任何时间指示任何争端的一方或第三方的问题。
24。每个争端一方可能提供补充的书面的提交响应在聆讯期间产生的任何事宜。聆讯日期后10日内
在写作中的问题
25仲裁庭可在任何时间期间以书面形式向任何争端当事方和任何第三方程序解决问题。仲裁庭须交付的争端的一方或各方的书面的问题和向任何第三方处理有关问题。
为26岁。争议一方或第三方给谁书面问题的仲裁庭地址应传递任何书面答复的副本给其他争端一方或任何第三方和仲裁庭。每个争议一方或任何第三方应交付日期后5个工作日内回复提供书面的评论的机会。
保密
27.争端当事方和第三方应当保密的仲裁法庭聆讯、仲裁法庭举行听证会在闭门会议根据第21条规则的范围内。每个争论的一方和第三方将视作为机密的任何信息提交的任何其他争端或第三方仲裁庭该缔约方指定为机密。如果争端当事方提交了其意见书送交仲裁庭机密版本、事态、它应根据其他争端一方的请求、提供可以向公众、不迟于聆讯后的15天披露其意见书中所载的信息非机密摘要、较后者为准。在这些规则并不应妨碍争端的一方或第三方披露声明自己的立场向公众。
单方面的联系人
28.仲裁庭不得满足或联系在没有其他争端双方争端一方。
29没有争端一方可能与任何其他争端双方没有争议的仲裁员或其他仲裁员联系。
30.没有仲裁员可以讨论其他仲裁员缺席与争端一方或各方诉讼标的物的一个方面。
专家的作用
31。根据请求的争端一方或在它自己的主动性仲裁庭可以获得信息和它认为适当的任何人或机构的技术咨询。如此获得的任何信息应提交双方征求意见。
32。当请求专家书面报告时任何时间段适用于仲裁程序应暂停一段上的请求交付日期开始和结束日期报告送交仲裁庭。
法庭之友意见书
33。仲裁庭有权接受和考虑法庭之友意见书从任何人和实体在各领土争议各方和利害关系的人和争端所涉缔约方的领土以外的实体。
34。任何这种划界案应符合下列要求:后组成的仲裁法庭;10天内作出非常简洁和在任何情况下超过15页打印纸,包括任何附件;和直接有关的审议由仲裁庭根据事实和法律问题。
35。提交应包含的人、说明是否自然人或法人、划界、包括其活动的性质和来源的资助、并在仲裁程序中指定的人的利益的性质。
36。仲裁庭应列出在其执政才符合上述规则的规定它已经收到的所有意见。
紧急情况下
37.在紧急情况下条15.4(协商)所述、仲裁庭应当适当地调整这些规则所述的时间段。
笔译和口译
38。争端解决程序的工作语言为英文,除了被诉方有西班牙语作为官方语言在这种情况下的工作语文应为英文和西班牙文。
39。除书面意见书,文件、口头辩论或演示文稿在听证会,初次报告和最终报告的仲裁庭以及所有书面或口头争议各方和仲裁庭之间的通信应在工作语言或语言进行。
一般地说准备翻译仲裁庭裁决的费用应由当事人平均负担。
41。任何一方可以按照这些规则编写文档的翻译版本提供评论。
时间的计算
得分凡任何根据本协议或本规则是工作要做、或仲裁庭所需的工作要做、在数天后前、或指定的日期或事件、在指定的日期或指定的事件发生、在这不应列入计算天数的日期内。
辆警车。在什么地方,由于操作的规则6,一方在收到之日起同一份文件是由另一方,任何时间段的计算是依赖于这种收据日期接收到文档应当从收到最后的日期计算这类文档。
16章
战略伙伴关系
第16.1条:定义
出于这一章、主要行业包括农业和渔业部门(包括活动在生产、收获、加工和制造的食品产品和他们的衍生物)和林业部门活动。
第16.2条:目标
当年1。双方同意建立两个或更多缔约方之间的合作,作为一种手段扩大和提高效益的本协议为建立它们之间战略经济伙伴关系框架。
2。缔约双方将建立密切合作除其他外,旨在:
()加强和巩固现有的合作关系,各方,包括专注于创新、研究和发展;
()b为贸易和投资,促进竞争和创新,包括公共和私营部门;参与创造新机会
()c支持私营部门的重要作用,在促进和建立战略联盟,以鼓励相互经济增长和发展;
()d鼓励各方及其货物和服务在各自的市场的亚洲、;太平洋和拉丁美洲存在和
()e提高水平深化相互感兴趣的领域各方之间的合作活动。
第163条:范围
当年1。缔约方申明所有形式的合作,特别注意到经济、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和主要行业合作在促进实现各项目标和本协议的原则。合作各方之间可能扩展到其他领域如当事人有约定的。
2。通过实施安排将开发可能的合作领域。
第在各方之间的合作应有助于实现目标的跨太平洋战略经济伙伴关系协议通过鉴定和发展创新合作方案能够提供的附加价值它们之间的关系。
4。根据这一章各方之间的合作将补充合作和其他各章的本协议规定的各方之间的合作活动。
第164条:经济合作
当年1。经济合作的目标将是:
()要建立在现有的协定或安排已经到位的贸易和经济合作和
()b促进和加强贸易和经济关系
缔约方。
2。第一款目标、各方将鼓励和便利、并酌情以下活动、包括但不是限于:
()政策对话和定期交流信息和意见就如何促进和扩大商品贸易及服务各方
()b保持互相通报重要经济和贸易问题,以及任何阻碍双方推进经济合作;
()c商人和贸易团体访问对方国家的知识与有关机构支持提供协助和便利
()d支持对话和交流经验的缔约方各自业务社区
()e建立和发展机制提供信息和识别商业合作的机会、贸易的货物和服务、投资和政府采购;
()f刺激和促进公共和私营部门中的经济利益,包括在第三国市场;拓展领域的行动和
()g共同努力推广使用英语和其他语言作为工具为小型和中型的企业、以及在使用信息技术工具、协助学习过程中、亚太经合组织经济领导人在他们12次会议商定的。
第165条:合作研究、科学和技术
当年1。在研究、科学和技术,在共同感兴趣的所有各方和符合各自的政策,特别是有关的结果的研究,知识产权的使用规则进行合作的目标将是:
()打造上现有协定或安排已经到位、合作研究、科学和技术;
()b在适当的情况下,鼓励政府机构、研究机构、大学、私营公司和其他研究机构在对方国家对结束支持合作活动、方案或本协议;框架内的项目直接安排和
()c重点合作活动互补和相互利益所在的部门。
2。第一款目标、各方将鼓励和便利、并酌情以下活动、包括但不是限于:
()确定战略,与各大学和研究中心,鼓励联合研究生学习和研究协商访问;
()b交换的科学家、;研究人员和技术专家
()c交流信息和文件
()d促进发展的创新产品和服务支持公/私营部门伙伴关系和
()e在合作区域和其他政府和非政府论坛在相互感兴趣的领域。
第166条:教育
当年1。教育合作的目标将是:
()在现有协定或安排已经到位教育合作基础上再接再厉和
()b促进相互了解和紧密的工作关系在教育领域的各方之间的网络联系。
2。第一款目标、各方将鼓励和便利、在领域相互间如、并酌情交流他们各自相关教育机构、机构、组织:
()教育质量保证流程
()b在线和远程教育在各级
()c初等和中等教育系统
()d高等教育
()e技术教育和职业培训
()f行业协作的技术和职业培训和
()g教师培训和发展。
第在教育中的合作可以专注于:
()如教学和课程教材、教具、和演示材料,以及有关的专门的展览及研讨会;组织信息交流
()b联合规划和执行的计划和项目,以及联合协调的有针对性的活动,在商定的领域;
()c发展的协作培训、联合研究和发展,在本科和研究生教育的研究;
()d交流的教学人员、管理员、研究员和学生有关方案,将互惠互利;
()e了解每个缔约方的教育制度和政策包括信息相关的解释和评价资格,可能导致高校学分转移和互认资格;可能性之间的讨论
()f创新质量保证发展合作的资源来支持学习与评价,以及专业发展的教师和培训员的培训和职业教育;和
()g鼓励和促进在教育的公共或私人企业的发展。
第167条:文化合作
文化合作的目标将是:
()建立在现有的协定或安排已经到位文化合作和
()b促进交流信息和各方的实践。
第168条:第一产业
当年1。在主要行业中,在共同感兴趣的所有各方和符合各自的政策,进行合作的目标将是:
()打造上现有协定或安排已经到位合作在农业和林业
()b为了鼓励和促进更好地了解每个国家主要部门之间
()c为了鼓励,酌情在科学知识和政府机构、研究机构、大学、私营公司和其他研究机构在别人的国家,缔结合作活动、方案或项目的本协议;框架内支持直接安排间技术合作的发展
()d直接向部门合作活动互补和相互利益存在的地方和
()e为了促进国际贸易自由化在主要的工业部门,发展贸易和促进商业伙伴关系包括在第三国的共同项目。
2。第一款目标,各方将鼓励和便利,并酌情在主要工业部门包括但不是限于以下活动:
()鼓励扩大的机会接触
()b促进交流信息、;思想和研究
()c鼓励特定行业交流和合资企业、其中包括研究、合作开发第一产业部门;
()d在他们的国家加强其在该地区的主要工业部门包括通过多学科和多机构的学位课程探索联系鼓励大学和
()e鼓励促进第一产业部门相关的教育服务和其他活动。
第为了促进在主要工业部门的合作,双方还将努力实现:
()促进遵守和执行有关在第一产业部门产品贸易的国际规则
()b促进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决策有关缔约方的主要工业部门和
()c确定和解决阻碍第一产业部门合作的效力的问题。
第169条:合作机制
当年1。缔约方将指定一个联络点以便对可能的合作活动的沟通。接触点将工作与政府机构、私营部门的代表、教育和研究机构在这一章的操作。
2。缔约双方同意的合作机制将采取的形式:
()定期会议的委员会,讨论合作领域的兴趣;和
()b要求有关机构(包括但不是限于有关政府机构、冠科研院所和大学)的帮助主题领域中培养更密切的合作各方之间的会议。
第缔约方会尽量利用外交渠道以促进对话与合作符合本协议。
第16.10条:合作与非缔约方
缔约方认识到国际合作、以促进可持续发展的价值、并同意开发、在适当的情况下、相互感兴趣、与非缔约方的项目。
第16.11条:资源
缔约方履行本协议的合作目标作出贡献的目的、致力于通过自己的渠道、以及自己的能力范围内提供适当的资源、包括财政资源。
第16.12条:委员会的合作事宜的具体职能
尽管有第17.2款(委员会的职能)的规定委员会尤其是,应具有以下职能:
()合作框架的执行监督当事人约定的
()b鼓励开展合作框架下的合作活动各方当事人约定的
()c就在这一章,根据缔约方;战略优先事项下的合作活动提出建议和
()d心灵,通过定期报告的每一缔约方这一章中的应用与实现其目标的操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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