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pp的协议全文中文翻译范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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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5
海关手续
第5.1条:定义
为这一章的目的:
海关法指任何立法实施、应用或执行由海关总署的一方;
海关罪行指任何违反或试图违反海关法;
海关手续是指受海关管制的货物,海关当局的每一缔约方所应用的处理。
第5.2条:目标
这一章的协定》的目标是:
()a确保可预测性、一致性和透明度的海关法律的适用和其他海关行政政策的缔约方;
()b确保高效、经济行政的海关手续,并迅速清关的货物;
()c促进贸易各方;
()d应用简化的海关手续;和
()e促进海关当局之间的合作。
第5.3条:范围
本章适用于,按照每一缔约方各自国际义务和海关法,适用于货物贸易各方的海关程序。
第5.4条:海关程序和便利化
1。双方的海关程序应当尽可能和他们各自的海关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符合标准和建议做法的世界海关组织,包括关于简化和协调海关制度的国际公约》的原则.
2。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其海关程序和做法都是可预测的、一致的、透明和便利贸易。
3。缔约方海关当局应定期审查其海关程序,以便进一步简化和进一步互惠互利安排,以促进贸易的发展。
第5.5条:海关合作
1。其国内法允许的范围内,各方海关当局可能,他们认为合适,互相帮助,就原产货物,通过提供关于以下内容的信息:
()a这一章的操作与实施;
()b货物运输的各方;
()c调查和防止从表面上看海关罪行;
()d制定和实施海关的最佳做法和风险管理技术;
()e简化和加快海关手续;
()f推进技术技能和技术的使用;
()g应用程序的海关估价协定》;和
()h在其他事项方面的额外援助。
2。在一方给另一方根据本章提供的信息将该信息指定为机密,另一方应当保密的信息。
第5.6条:海关估价
缔约方应确定他们之间的交易,根据GATT1994第七条、海关估价协定》的规定的货物的报关价值。
文章5.7:预裁定
1。每一缔约方,通过其海关当局,应提供书面税则归类及货物和是否好有资格进入海关免税根据条3.5(货物确认后修理或改装)(简称"先行裁决"),2(a)分段所述的人的原产地预确定。
2。每一缔约方应采取或维持程序预先裁决,应为:
()a提供进口商在其领土或出口商或生产商境内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事先裁定之前进口的货物
()b需要事先裁定申请人提供的货物和发出的事先裁定;所需的所有相关信息的详细的说明
()c提供,其海关当局可随时发出的事先裁定的过程中,要求申请人提供附加信息在一段指定的时间;
()d提供任何事先裁定基于事实和情节提出申请人以及任何其他相关信息所管有的决策者;和
()e提供,事先裁定发给申请人,尽快,或在任何情况下收到的所有必要信息后60日内。
3。一方可能会拒绝按照分段2(c)它所要求的其他信息不提供指定时间内的事先裁定的请求。
4。除5段,每一缔约方适用于所有进口的货物,执政这一裁决或按照该缔约方法律规定其他期之日起3年内导入到其领土所述的事先裁定。
5。一方可能会修改或撤销这项判决裁定后的事先裁定基于事实或法律错误,提供的信息是虚假或不准确的如果还有变化在国内法中符合本协议,或物质的事实或情况下执政所基于的改变。
6。一缔约方的国内法律的保密需要,各方应当公布其预先裁决。
7。如进口商要求对一种进口商品的待遇应由先进的执政,海关当局可评估的事实和情节的输入是否符合先进的裁决所依据的事实和情节。
8进口方可以申请措施条5.12的规定。
第5.8条:审查和上诉
1。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其境内进口商有权:
()a行政复议独立于官方或发出审查;测定的办公室和
()b司法审查的行政审查,根据党的国内法最后一级采取的决心。
2。关于上诉的决定应通知上诉人,须以书面形式提供这种决定的理由。
3。行政复议的层面可能包括任何权力监督海关当局。
第5.9条:咨询
缔约方海关当局将鼓励有关影响货物贸易各方的重大海关问题相互协商。
第5.10条:无纸贸易
1。海关当局每应努力提供一个电子支持环境,它和其交易的社区之间的业务往来。
2。在实施无纸化交易提供的倡议,各方海关当局应考虑到方法在亚太经合组织和世界海关组织.
第5.11条:快递托运
每一缔约方应确保高效货物清关的所有,同时保持适当的控制和海关选择。事件中党的现行制度并不能保证清关效率,它应采取加快到快件的程序:
()a提供预检的快件;与相关的信息
()b允许单个文档覆盖所有提交货物载件运快递装运公司通过电子手段如果可能的话;和
()c尽可能的情况下,减少所需的快件释放的文件。
第5.12条:处罚
每一缔约方应采取或维持提供为实施民事、刑事或行政处罚,是否单独或组合,因违反其海关法符合本章规定的措施。
第5.13条:风险管理
1。缔约方应管理,以便清除低风险货物和重点放在高风险货物的海关手续。加强本国国境的货物流动的海关当局应定期审查这些程序。
2。在海关当局认为商品检验并非必要授权从海关监管货物通关,党应努力提供单点的记录片或电子方式处理所有进口和出口。
第5.14条:货物放行
每一缔约方应采取或维持到最大限度,允许货物放行的程序:
()a48小时内到达;和
()b在到来,没有临时调至仓库或其他地点。
第5.15条:咨询点
每一缔约方应指定一人或更多的咨询点,向地址查询关于海关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和应向在互联网上提供或关于制定此类程序的打印窗体信息查询。
第5.16条:保密
这一章应解释为要求任何一方提供或允许访问机密信息按照本章规定的披露其认为会:
()a违背公共利益由其立法;
()b违反任何其立法包括但不是局限于那些保护个人隐私或金融事务及账户的个人客户的金融机构;
()c妨碍执法;或
()d妨碍竞争地位的人提供有关资料。
章6
贸易救济措施
第6.1条:全球保障措施
1。此协议中的任何影响的权利和义务的缔约方根据关贸总协定1994第十九条和保障措施协定》或任何修订或补充或取代他们的规定。
2。本协议并不授予任何其他权利或义务的缔约方在根据关贸总协定1994第十九条和保障措施协定》采取的行动。
3。作为一种礼节,一方应通知其他各方的调查启动保障措施行动的理由。
第6.2条:反倾销及反补贴关税
1。此协议中的任何影响的权利和义务的缔约方根据gatt1994第六,关于执行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六条协议是世贸组织协议的一部分,(反倾销协定》)和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所适用的反倾销和反补贴税或任何修订或补充或取代他们的规定是世贸组织协议(SCM协议)的一部分。
2。本协议并不授予任何其他权利或义务的缔约方在根据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6条、反倾销协定》和SCM协定》采取的行动。
章7
卫生和植物检疫措施
第7.1条:定义
1。为这一章的目的:
SPS协定》是指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这是世贸组织协议的一部分。
2。SPS协定》附件的中的定义纳入这一章、应构成这一章、比照的一部分.
第由国际组织国际兽疫局(国际兽疫局),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PPC)和食品标准法典委员会开发的相关定义适用于在实施本
章。
第7.2条:目标
这一章的目标是:
()维护和加强执行SPS协定》和适用的国际标准、准则和提出的建议制定有关的国际组织(国际兽疫局、国际植物保护公约和食品法典委员会);
()b扩大贸易机会通过寻求解决贸易准入问题,同时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的缔约方;境内方之间的贸易便利化
()c提供一种手段来改善沟通、合作和解决的卫生和植物卫生问题;和
()d建立一种机制用于识别的等价性卫生和植物检疫措施和分区做法由方维护符合人类、植物和动物的生命或健康的保护。
第7.3条:范围
1。这一章应适用于所有卫生或植物检疫措施的可能,一方直接或间接影响方之间的贸易。
2。在这一章或实施安排的任何规定不得限制权利或义务的各缔约方依照SPS协定》。
第7.4条:委员会关于环境卫生和植物检疫事项
当年1。双方特此建立卫生和植物检疫事项(委员会)应包括缔约方的主管当局的代表委员会。
2。委员会须在一年内条目的生效,本协议和此后至少每年或当事方共同决定。委员会应制定其议事规则,第一次会议。它应满足在人、电话会议、视频会议、或通过任何其他手段,以双方共同确定的缔约方。委员会也可以处理通过通信问题。
第委员会可能同意设立技术工作组的缔约方应查明和解决产生的这一章的技术和科学问题的专家级代表组成。时需要额外的专门知识这些组的成员身份不需要限于缔约方的代表。
4。委员会应考虑任何有关的章节包括执行事项:
()建立、;监测和审查工作计划和
()b启动、开发、采用审查和修改的进一步阐述这一章的规定以促进缔约方之间的贸易的技术事项的实施安排。
倾5。4(b)款所提述的实施安排应包括以下内容:
()主管当局和联络点(执行安排
);1
()b疾病和虫害的分区的决定(执行安排2);
()c标准分区决定(实施安排3);
()d识别的措施(实施安排4);
()e指导方针进行审计(实施安排5);
()f认证(实施安排6);
()g导入检查(实施安排7);和
()h等价:程序(执行安排的测定
8)。
激增负责落实执行安排的每一缔约方应采取一切必要行动、实施这种安排通过后、三个月内的、除非另有约定的有关各方。
7。委员会须向委员会报告这一章的执行。
第7.5条:主管当局和联络点
1。负责这一章所述措施的执行主管当局在执行安排1中列出。有责任通知有关的接触点也载列于执行安排1。
2。缔约方应通知对方的结构、组织和司的能力及其主管当局或接触点的任何重大变化。
第7.6条:适应地区条件
当年1。凡一方有地区或免费的疾病或害虫其领土的一部分,双方同意根据执行的安排3、列出这种状况,措施到位,在执行安排2以确保在入侵时保证的疾病或害虫的自由状态。
2。如果一种疾病或害虫实施安排2所指明的侵入,进口方应承认出口方措施2所指明的实施安排以促进缔约方之间的贸易。
3。当事人可以约定列出其他疾病或害虫的实施安排2,根据实施安排3中指定的条件。
4。凡一方当事人认为它具有特殊的地位,对于特定的疾病或害虫它可能要求识别这一地位。当事人也可要求具体保证进口动物和动物产品、植物和植物产品和其他相关的货物适当为商定的地位。应在实施安排4中指定具体的疾病和害虫的保证。
第7.7条:等价
当年1。等价性可就某一项措施,和/或团体的措施和/或系统适用于部门或部分部门指定在执行安排4方承认。记录在执行安排4的等价性测定应应用在动物和动物产品、植物和植物产品,有关各方之间的贸易或酌情向相关的商品。
2。等效认可要求的评定和验收:
()a立法、标准和程序,以及制订了方案,允许控制,确保满足国内和进口国的要求;
()b记录的结构的主管当局、他们的权力,他们的指挥链,他们的作案手法和资源提供给他们;和
()c性能的控制和保证方案的主管当局。
在这一评估,缔约方应考虑到已经取得的经验。
3。如果出口方客观地证明其措施达到进口方适当级别的保护,进口方应等同接受出口方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在达到测定是否由出口方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达到进口方适当级别的保护,这些缔约方应遵循实施安排8中指定的进程。缔约方可能添加或修改这些步骤以在未来的过程中作为缔约方的经验等价过程增加的确定。
4。在那里没有得到认可的等价或应用程序是挂起,贸易应采取进口方应付其适当的保护级别所需的条件下的地方。这些条件应达成这种条件的实施安排4所述。如果条件不被同意,并列入实施安排4,然后由出口方满足的条件应由进口方指定。出口方可能同意满足进口方的条件,不影响结果的过程规定的实施安排8。
5。实施安排4可能列表:
()a这些个别措施和/或团体的措施和/或系统适用于部门或部分部门,为其各自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被视为等效为贸易目的;
()b行动,使等效性评估完成过程设置出在实施安排8,和实施安排4,所述的日期,或者如果不按照指示,作为指定由进口方;或
()c与文章7.6(4);所规定的特殊身份识别有关的具体保证和
()d也可能的列表那些部门或部分部门,为其缔约方适用不同卫生或植物检疫措施和没有结束第3款规定的决心。
6。除非另有约定相关各方之间,官方的卫生或植物检疫证书将需要为每次托运的动物和动物产品、植物和植物产品或旨在供导入并已被认可的等价其他相关的物品。模型认证这种证明书订明将会在实施安排6。缔约方可能共同确定原则或准则认证,其中应包括在执行安排6。
第78条:核查
1。为了保持在这一章的规定有效执行的信心,每一缔约方应有权进行审计和核查程序的出口方,其中可能包括全部或部分的主管当局总量控制方案,包括酌情评估:
()a审查的检查和审计方案;和
()b现场检查。
这些程序应根据实施安排5的规定进行。
2。每一缔约方还应有权进行为了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对进口,符合条7.9货物进口检查结果的验证过程的一部分。
3。导入和导出缔约方同意,一方可以:
()a结果与结论其审计和核查程序检查与非缔约方;分享或
()b使用的结果和结论的审计和核查程序和非缔约方的检查。
第7.9条:进口检查
1。导入检查应用于进口的动物和动物产品、植物和植物产品,或者其他相关的货物应基于与进口相关的风险。他们应进行毫不拖延地与最低影响缔约方之间的贸易。
2。这种进口的进口检查频率应提供请求和执行安排7规定应适用相应。缔约方可能修改的频率,其职责,酌情,由于实施安排4,根据取得的进展或其他行动或协商这一章的规定范围内。
3。事件中导入检查揭示非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进口方所采取的行动应基于所涉及的风险评估。无论可能、进口商或其代理人须将访问寄售和机会做出贡献任何有关的资料,协助进口方作出最后决定。
第7.10条:通知
1。缔约方应以书面通知对方通过接触点执行安排1载的:
()a健康状况及时实施安排2,包括存在和演化的疾病或害虫发生重大变化和适当的方式,以确保党对一方当事人可能产生后果;传输任何风险管理方面的能力一直抱有信心
()b科学发现的疾病或害虫并非执行安排2或新的疾病或害虫的重要性拖延;和
()c任何额外措施超出基本要求它们各自的卫生或植物检疫措施来控制或根除疾病或害虫或保护公共卫生和预防性政策,包括疫苗接种政策的任何变化。
2。在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的严重和立即关切的情况下,立即口头通知须到接触点并书面的确认应遵循在24小时内。
3。当事人有风险对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的严重关切,协商有关情况,要求,应尽快,和在任何情况下在13天内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每一缔约方应努力在这种情况下,提供所有必要的信息以避免中断的贸易,并达成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4。凡产品符合卫生或植物检疫措施,那里是不符合相关标准和/或要求,进口方应通知出口方尽快的非整合实施安排7所述。
第7.11条:临时措施
在不损害到7.10条,和在特定文章7.10(3),任何一方可,对严重的人类、动物或植物生命或健康为理由,采取必要的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的临时措施。这些措施应通知其他缔约方的24小时内,并根据要求,有关情况协商应在13天内除非双方另有约定。缔约方应适当考虑通过这种协商提供的任何资料。
第7.12条:交流信息
1。通过接触点向缔约方规定的执行安排1、应交换统一和系统性的基础,提供保证,形成相互信任,证明控制方案的有效性这一章的执行有关的信息。在适当的情况下,可能由官员交流加强这些目标的成就。
2。变化在各自卫生或植物检疫措施,以及其他有关的资料,交流信息应包括:
()a机会,考虑如何监管标准或要求可能会影响其最终确定之前;本章变化建议
()b关于影响贸易;当前事态发展的简报和
()c7.8条所规定的核查程序的结果的信息。
3。各方可能提供的科学论文或向有关科学论坛上卫生数据共享或植物检疫措施和有关的事项。
第7.13条:技术咨询
1。一方可以启动与另一方,目的是解决措施覆盖在这章的理解或解释本章规定应用问题的磋商。
2。当事人请求协商这些协商应尽快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
第如果一方认为有必要可要求委员会在这些协商提供便利。委员会可能指特设工作组进一步讨论的问题。特设工作组向委员会解决问题的建议。委员会应讨论的建议以期解决无故拖延问题。
4。这种协商是妨害的权利和义务的缔约方根据第15章(争端的解决).
第7.14条:合作
当年1。各方应探讨进一步合作和协作的机会对卫生或植物检疫事项的相互利益符合本章的规定。
2。缔约方承认的第16章(战略伙伴关系)和其附带的实施安排与第一产业事项有关的规定将有关的这一章的执行。
第双方同意共同合作,以促进执行这一章和特别是发展这一章的实施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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