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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律师的湖南省中级职称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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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律师的湖南省中级职称论文

  律师是法律工作者,律师只能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下面是由学习啦小编整理的关于律师的湖南省中级职称论文,谢谢你的阅读。

  关于律师的湖南省中级职称论文篇一

  浅谈律师的职责与正义

  【摘 要】律师是一群掌握专门的法律知识和技能,以为社会大众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为目标、并拥有良好社会地位的一批自主、自律、自强的职业群体。法律是国家维护统治及社会秩序的有效的工具。律师的职责不是实现社会正义,而应当是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只有清楚这一认识,才能明确律师的真正职责,消除公众对律师职责的误解,为律师的各种执业活动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也就是纠正了对律师职责的错误认识,才能帮助律师找好自己的职业定位,更好地为当事人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利益。

  【关键词】律师职责;正义的定义;维护当事人利益

  我国《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四条明确规定——律师应当忠于职守,维护国家法律,坚持社会公平正义的原则。律师的存在,到底是不是为了维护正义吗?答案是否定的。从现行法律甚至庭上辩论的角度看,看似律师是在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其实并非如此。

  虽然大多数人认为律师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甚至有些律师也自认为此,但这样的认识在一定程度上是错误的。律师,它的存在,作为一种职业,是一种特别为了被告人的权益得到保护而设置的制度,特别是在刑事审判中,是设置的一种对嫌疑人的权利保护措施来避免公权力借以国家的名义对嫌疑人实施的权利剥夺。具体到个体来讲,国家的意志可以让任何个体消灭,要想抵制这种摧毁式消灭,以实现个体利益的被保护,就诞生了律师这个职业,其最终目的是保护委托人利益的。所以,律师必须使委托人的权益最大化,尊重委托人的权利。这就必须面对一个问题,那些为所谓的在舆论眼里的“坏人”辩护的律师,是好律师还是坏律师呢?那些群众都知道是犯了死罪的人,却因为律师的特别辩护而不被处刑,究竟是正义还是非正义?究竟是法律的胜利还是法律的失败?这不禁引发我们不尽的思考—我们的律师到底在为了什么而工作?他能凭借着自己的道德观去实现个案的实质正义吗,还是通过自己努力的使一个原本与正义背道而驰的人在法律上不被认为是犯罪,我们的律师是否会因为这种努力而面临主观道德的责备?对这种为实现个案实质正义而做出的“不懈”努力应该视为我们建立律师制度的最初动机吗?想要剖析这一系列的疑惑,也只有依靠律师这一职业角色,通过对律师制度发挥的作用和实现的功能进行考察,在整个司法制度运行中来重新给律师这一角色定位。[1]

  一、正义及其相关概念

  正义,是人类社会最基本的价值形式,历来也被认为人类社会的崇高理想。虽然我们很难用语言来给它准确定义,可它却无时无刻不充斥在我们生活中。无论大小事,都反映了人们对正义的理解和追求。公平正义的思想观念不仅已经深深的根植于人们的思想信念中,而且也成为人们评判其它社会现象的价值准则。

  实质正义是社会成员的实体性权利与义务的实现。在人类社会早期,人们更重视追求的是结果的正义,而忽视了至关重要的程序的正义。在制定法律规定过程中考虑到程序的正义实现显得尤其重要。只有程序正义实现了,结果正义即实质的正义才有可能实现。但程序更注重的是程序性和过程性的特点。因此,程序正义在本质上是一种“过程价值”,过程价值就成为评价的标准。社会正义所关注的,是社会利益的分配方式。[2]

  二、正义是法的价值目标,是法的衡量尺度

  正义观念可以保障法成为良法、善法,防止它偏离我们共同的价值信仰和追求,法律制度中的渗透和体现着正义观念,它在我们社会的生存和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一旦正义成为制定法律的价值目标和准绳时,正义也就成为法律制度的衡量标准,也就使得我们对法律制度的考量不再仅仅局限于社会制度,而且还要关注作为其组成部分的公正性与合理性。

  三、正义的实现以合理的制度设计为前提

  正义不仅仅是一种法律追求,它还相应的以制度构造作为基本前提。只有在制度设计充分合理的条件下,正义的实现才有可靠的保证。在现实社会中,实现正义的途径和方式虽然多种多样、千差万别,但最终还是要落实到程序正义的实现上。所以建立相关程序的正义制度也就显得特别重要。

  四、律师制度的设立有助于正义的实现

  通过建立具体有效的司法系统运行,可以使抽象的法律价值得到实现。律师制度建立是根据分化性和独立性的要求,然而程序正义是根据与职业主义律师的相关制度原则,形成了一个现代司法制度,是其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建立和有效运作对于公正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

  此外,律师参与的辩论和质证,也能帮助找出事实的真相,有利于司法人员作出正确的判断。一方面,在庭审过程中,很多时候都是因为证人的证词是出现严重偏颇,与事实不符,出现冤假错案等现象。究其原因,虽然许多证人出于各种理由,或迫于压力,或因为时间的推移致使证人记忆模糊。此外,证人的表达能力有限也是造成证据错误的一个重要因素。无论出于什么原因,都需要法院通过辩论和质证,查明事实和真相,做出正确的裁判。律师可以凭借他们在具体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盘问经验,迅速揭露究竟哪些是证人对事实证据有所隐瞒。另一方面,应以辩证法的角度考虑最有效的分析证据的方式,这样可以有效的防止司法人员先入为主,以主观观点进行评判。[3]对了解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的过程中,往往受自己在社会扮演的角色的影响,自觉或不自觉地会受一些主观因素的影响。这种差异可以说是由于看问题的角度不同造成的。与此同时,在初步了解的基础上,在人们心中形成了一个共同的认识,由此作为一个判断的基础。

  最后,律师制度的设立还是实现程序正义的主要途径之一。通过给予参与者各方在在程序上的平等权利,有助于实现法律上公平对待及程序正义的要求,最终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最终不仅在形式上实现平等,还能达到实质上的即程序的平等。律师制度的设立最终也是为有助于实现程序正义,这也是该制度设立存在的独特价值所在。[4]

  这样我们可以看到律师制度的设立不同于法官检察官制度,它具有自己独特的价值,并对正义的实现起着重要的作用。律师制度在与检察官法官制度相互区别的同时又和检察官法官制度相互影响相互作用。我们可以说律师制度对整个司法制度产生了良好的外部效应,起到了间接推动的作用。维护当事人权益是律师制度所要体现的内部功能或者说直接功能,而律师的主要功能或者说工作责任就是为当事人提供准确周到完备的法律服务与咨询。从历史上来看,律师这一职业是顺应社会主体的需要即有效维护自身礼仪而产生的,律师的一项重要功能就是维护当事人的利益,这一动因也是产生律师制度的直接动因。其次,如果说律师的职责将维护社会正义,这会导致律师的角色定位发生错乱,程序正义难以得到实现,最后将不能有效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也就不能真正实现实质的正义。   我们可以把整个司法系统比作一台高速运转的机器,而律师制度可以说是驱动这台机器运转的关键零部件。那么,到底是法官制度检察官制度还是律师制度更重要呢,我们应该说这三个制度对于整个司法制度的正常运行都是不可或缺的。它们之间相互制约相互联系,共同作用促进整个司法系统高速有效的运转。如果说律师制度的作用和价值是实现社会正义,那么这样很可能使角色错位,律师以自己价值观及社会正义的标准去接案件,造成当事人的权利难以得到维护。律师的职能就变成了在法官之前评判社会正义的角色,使各方职能定位错乱,当事人的利益最终将不能得到维护,律师制度就像是一个虚设,没能真正实现它的功能和价值。[5]

  所以,要实现律师制度的功能和价值,律师就应该找准自己的职业定位,把自己当作当事人维护自身利益的工具,而不应该从自身价值判断和主观定位出发,只有这样社会各成员才能各自发挥自己的职能和作用,协调各方的利益,达到社会利益个人利益的有效平衡,最终实现社会和谐和稳定。律师制度存在的价值还有一个重要的功能就是维护当事人的人权,人权是当今世界都普遍关注和重点保护的,人权的实现有助于我国真正实现法治国家的建成。而律师制度的存在就为人权的保护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律师就是为维护人权,在站当事人的角度维护当事人利益存在的。因此,我们如果简单的说律师制度设立的最初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正义,那这是对该制度理解错读,以及角色定位和目标的偏差。就单个案件来说,看似实现了社会的正义,实际上却造成整个司法制度的错位和混乱。所以,我们要给律师找到准确的定位,也就是维护当事人的权益,正确行使自己的功能,而不能错误的定位律师的目标为实现社会正义,扰乱各方功能,影响社会稳定和谐。

  参考文献:

  [1]金苹.我国律师性质的合理定位[J].法制与经济,2006(12):45.

  [2]汤忠赞.刑辩律师的神圣与责任[J].中国律师,2008(11):57.

  [3]严本道.论我国律师管理体制的改革[J].理论月刊,2003(04):36.

  [4]牟林.浅谈司法公正[J].理论学习,2005(06):26.

  [5]肖中华.从“理性的舆论监督”谈司法公正[J].检察风云,2005(13):43.

  作者简介:邱琳芯(1987-),女,上海大学2010级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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