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律师的核心职称论文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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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近现代 ,律师发展成为一种高度专业化的职业,并由一个从业群体演进为一个社会阶层,下面是由学习啦小编整理的关于律师的核心职称论文,谢谢你的阅读。
关于律师的核心职称论文篇一
浅析侦查阶段律师的在场权
摘 要 随着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进行了审议,如何加强对人权的保护意识,如何更有效的在侦查阶段实现对犯罪嫌疑人人权的保障成为了本次刑诉修正案的亮点。而在侦查阶段加强辩护律师的作用,设立侦查阶段的律师在场权就是一项可以借鉴的方式。为此,本文以律师在场权为主要研究对象,对该权利的内涵、含义及存在的法理基础进行论述,以期正确处理好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
关键词 侦查阶段 律师在场权 人权保护
作者简介:韩志鹏,桐乡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张跃华,桐乡市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2-116-02
在我国的刑诉法中,侦查阶段的律师在场权作为辩护律师诉讼权利的扩充,虽然尚未被适用,但其在平衡控诉双方权利的平等对抗、进一步规范诉讼中各方权利的有效实现都有着十分明显的作用。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即律师能够真正开始进入刑事诉讼的时间是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而新《律师法》中规定,从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起,律师可凭“三证”直接会见犯罪嫌疑人。上述冲突导致侦查机关和律师在实际工作中认识不一、意见不一,从而在实务工作中给公、检以及律师方造成了困惑。刑事案件辩护难,尤其是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难”是我国刑事犯罪案件的实践过程中的突出问题。
因此需要透过理论与实践的综合观察,深入研究侦查阶段律师在场权存在的问题及可行性,才能让律师在场权的设立与适用成为可能。
一、律师在场权的含义
对于什么是律师在场权,有学者根据律师出现的诉讼阶段,或者根据律师在场权的内容将律师的在场权定为狭义的在场权及广义的在场权。①笔者认为定义律师在场权必须有几个关键问题予以明确:
(一)刑事诉讼的历史是扩大被追诉人权利的历史,律师在场权不仅是在审判阶段的在场权,更应当包括审前侦查阶段的在场权
在学理上,一般将大陆法系国家的刑事侦查归之于同一类型,称之为:审问式侦查,而英美法系国家的侦查类型称之为:弹劾式侦查。中国的刑事侦查类型在总体上趋向于大陆法系的审问式侦查。随着刑事诉讼权利发展,律师从古罗马时代由当事人授权其作为“代理人”来维护个人利益和自由,向由国家法律规定律师各项诉讼权利并对国家的刑罚惩罚权力进行监督和制约。在这种趋势的作用过程中,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实际上成为了被追诉人辩护权的延伸。但把律师的辩护权利仅仅设定在诉讼案件审理阶段,并不能充分、有效的维护好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而伴随着审前程序的不断发展,我们可以认识到:首先,审前阶段,尤其是侦查阶段的取证,在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实的过程中越来越起到决定性的作用。我国基本上将侦查作为审判程序的奠基性活动,审判活动能否顺畅进行并圆满结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侦查活动开展的成效。其次,随着人权保障意识的不断加强,尤其是为防止国家通过行使强权力来抑制个人的权利自由,使得侦查阶段律师在场权的设立成为保护被追诉人人身、财产等方面权利以及在监督侦查人员的侦查行为方面较为有效的手段之一。二战后,法治国家日益重视人权保障。追诉机关进行控诉以保护被害人和国家利益的同时,也开始注意对被追诉人的合法权利保护。在美国,刑事案件中,被指控人有权获得律师的帮助是宪法性的权利,而律师在场权是对犯罪嫌疑人最有效的帮助如在日本,司法警察逮捕或收到被疑人时,应立即告知犯罪事实要旨和可以选任辩护人,并给予辩护机会。德国《刑事诉讼法》第137条也规定被指控人可以在程序的任何阶段委托辩护人为自己辩护。我国台湾地区“刑诉法”第27条规定也规定侦查中的辩护人,其主要功能是在于犯罪嫌疑人被司法警察官询问时在场,或是当被检察官讯问时在场。②
(二)形式意义上的律师在场权
对于侦查阶段的律师在场权,有学者认为可以分为形式意义上的律师在场权和实质意义上的律师在场权。实质上的律师在场权以美国的法律规定为代表。律师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对侦查人员的讯问及笔录提出意见;形式意义上的律师在场权以我国台湾地区的律师在场权为代表。律师在场只起见证、监督作用。笔者认为,根据我国的现行的法律制度,在我国现阶段实现形式意义上的律师在场权更为合理。第一,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6条第二款以及六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的司法解释第12条规定:“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这明显使公共权力和个人权利的对抗发生了不对等的情况。若侦查机关可以在律师在场时派员到场限制律师对犯罪嫌疑人的帮助,那么相应的,在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第一次讯问的过程中,也应当有为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律师在场。第二,若为实体上的律师在场权,则在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进行保护的同时,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侵犯被害人的合法权益。采取实质意义的律师在场权势必助长不法分子同公安、司法人员较量的心理,成为真正的犯罪分子逃避法律的“防弹衣”。同时降低侦查机关对重大、恶性案件的侦破能力,使被害人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救济,还会造成受害人及家属、亲友对法律的不满,上访和信访也可能会增多。
二、侦查阶段律师在场权制度的含义
考虑到我国目前的司法现状以及律师的职业定位,即律师既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者,也是国家法律的捍卫者。所以,从律师的角度来定义侦查阶段的律师在场权,它应是指在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律师在场对侦查人员的侦查行为进行见证和监督的权利。
三、侦查阶段律师在场权制度的法理基础
(一)无罪推定原则
一般认为无罪推定原则起源于古罗马的“有疑,当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而最早比较完整地阐述疑罪从无原则的是18世纪中叶的意大利著名古典刑事法学家贝卡利亚。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根据该条规定,我们可以明确:首先,只有人民法院才有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力;其次,在人民法院确定被告人有罪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前,不能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当作罪犯看待。
(二)犯罪嫌疑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2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刑事诉讼法》为了贯彻实行好这一宪法性原则,不仅在《宪法》第11条明确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而且规定“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这些规定,都是犯罪嫌疑人有权获得辩护的法律依据。而犯罪嫌疑人获得侦查阶段的律师在场权是维护其辩护权的基本权利之一。
(三)人权意识加强
侦查阶段的主要功能是查获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收集证据。因而也是运用强制力最多的阶段。但随着我国日益重视人权保障,把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相结合,开始认识到:惩罚犯罪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保护人权,保障人权须以惩罚犯罪来实现。因此,在我国司法改革中发挥律师在侦查活动中的作用,允许律师参加侦查活动并对其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可以降低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个人压制,从而保护被追诉人的基本人权。
(四)维护诉讼的程序公正
律师在场权的目的是通过律师对侦查阶段讯问过程的监督,防止国家权力的滥用,侵害被告人的合法权利。狄骥在他的《宪法论》中说道:“法律规则一方面强迫全体人尊重每个人的个人权利,另一方面又对每个人的个人权利加以限制,以便确保个人的权利受到全体人的保护。”③
律师在场权首先就是对国家权力的监督。这一权利最初由英美法系国家确立,其思想根源是洛克的市民社会先于国家的国家观认识,即国家是应市民社会需要而产生的,并服务于市民社会。为了更有效地制约权力,国家权力的行使应以保障公民权利为终极目标,而不能成为当权者维护其特权的工具。④在有相关法律规定律师和被追诉人的诉讼权利的同时,律师在场权的设立就是为实现诉讼权利对国家强制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在权利和权力发生冲突的过程中,国家权力机关实施由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力可以通过律师行使律师在场权,保证其权力行为的合理、公正、合法,从而能够找到双方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平衡点。
四、结语
刑事诉讼法修改的重要性是由其本身的特殊性所决定的,正如德国法学家拉德布鲁赫所言:“程序法如同桅杆顶尖,对船身最轻微的运动也会作出强烈的摆动。刑事诉讼的历史清楚地反映出国家观念从封建国家经过专制国家,直到宪政国家的发展转变过程。”作为“国家基本法之测震器”(德国刑诉法学家克劳斯・罗科信语),刑事诉讼法对于侦查阶段律师在场权利的修改对贯彻落实《宪法》中“尊重与保障人权条款”、以及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等方面都具有重大意义。
注释:
①方振华.浅析辩护律师在场权.司法公正与律师辩护.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370;白淑卿,宋志军.辩护律师在场权的若干问题研究.2003年中国法协会诉讼法学研究会论文集.2003.52.
②程滔.论律师的在场权;陈光中,江伟主编.诉讼法论丛(第十一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108-109.
③[法]狄骥.宪法论.第一卷第五章;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634.
④黄士元.论侦查的诉讼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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