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对小区车位归属权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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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停车位 产权归属
〔论文摘要]住宅小区停车位的产权归属问题,一直是物业管理中矛盾的焦点。房地产开发商,物业管理公司和小区业主就有关停车位的归属纷争凸现,各方利害当事人各执一端。本文试着从理论上探讨小区停车位的产权归属问题。为此问题的改进提供立法参考。
一、住宅小区的类型及现状
通常与车位的归属权有着密切的联系。根据不同的车位类型,使用权的归属也不尽相同。有的归国家,有的归当地政府,有的归小区业主。因此,首先要从小区车位的类型入手,明确车位的类型,才能对车位的归属作进一步分析。
目前我国立法关于小区停车位产权归属的现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房地产行业也迅速的壮大起来,随之便出现了一系列有关房地产的问题,小区停车位就是其中的一列。商品房小区停车位产权归属不明,将会使房地产开发商和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处于不明确的状态,严重损坏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妨碍着房地产市场的正常发展,给社会经济生活和公共管理带来诸多的难题。在现今提倡的和谐社会的大前提下,我们更应该尽快解决这个难题,从而使得“和谐”落到实处。值得可喜的是,在今年的两会上,《物权法》终于被通过。并将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的出台,给小区停车位产权归属问题指明了方向。《物权法》第六章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因此,我们需要从现有的规定出发,借助物权法理论研究的成果,进一步的推理,来分析小区内停车位的产权归属问题。
所谓停车位是指停车场中仅供一辆汽车停放之单元。所谓商品房住宅小区停车位的产权,是指房地产权。房地产权又包括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附属物所有权两方面的财产权利。在本文中,我们主要论述的小区停车位专指商品房住宅小区内设置在地上、地面或地下的停车位。
二、小区停车位产权归属出现的问题
在《物权法》没有正式出台前,消费者在购置商品房时,经常会遇见商品房住宅小区的停车位不计算建筑容积率的建筑物面积时,开发商在《买卖合同》中约定“停车位的产权属于房地产开发商”这样类似的条款。当消费者作为买卖合同中的弱势群体时,很多人并不知道这类条款是无效的。其实这类条款是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在当前的房地产法律制度之下,这样的停车位是不能依法取得《预售许可证》或者是《房地产证》的。在实际买卖中,房地产开发商往往在合同中约定,不计算建筑容积率的停车位产权归房地产开发商所有,然后再出售其车位,或以出租为名,背地里行使买卖之实。这样的情况,在全国各地都大大的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六十七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项和第三十九条、《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和第三十八条等的规定,房地产开发商预售或现售房地产的,法律强制规定房地产开发商应取得《预售许可证》或《房地产证》后,才能进行房屋买卖活动。对于这样的停车位是不能取得《预售许可证》或者是《房地产证》的,所以理当不能买卖。
虽法律是这样规定的,但在现实生活中,开发商出售房屋时,却使用了格式化的合同,使得消费者不能根木的行使自己的权利。在重庆市的一个楼盘里,就发生了这样类似的事件:在业主们买房时,开发商承诺车库永远只租不买,拒绝业主购车位的要求.可在业主进住后的某一天突然贴出通知称车位只卖不租,一个车位13万,每月买后还要交管理费70元!卖的还只是40年的使用权,还要求业主必须于某日前交一万元的定金,否则将有车无处停!本来一个小区一千多户,只有两百个车位就是设计失败,现在又把业主逼上绝路,使得业主们气愤不已。业主们纷纷讨论,买房时,开发商打出的“善待你一生”,是多少业主心中的神话,如今却被打破了,他们对于巴掌大的地方,竞然也要十来万元钱很是不满!他们希望能通过法律的途径来寻求帮助。对于小区停车位的问题,还不止这一种,例如很多小区的物管擅自使用地下停车库来修建房屋从而出租,业主们对此反对却无济于事。又如物管漫天要价的出租车位,使得许多业主不敢把车停回家,他们声称有车比没车难。
〔论文摘要]住宅小区停车位的产权归属问题,一直是物业管理中矛盾的焦点。房地产开发商,物业管理公司和小区业主就有关停车位的归属纷争凸现,各方利害当事人各执一端。本文试着从理论上探讨小区停车位的产权归属问题。为此问题的改进提供立法参考。
一、住宅小区的类型及现状
通常与车位的归属权有着密切的联系。根据不同的车位类型,使用权的归属也不尽相同。有的归国家,有的归当地政府,有的归小区业主。因此,首先要从小区车位的类型入手,明确车位的类型,才能对车位的归属作进一步分析。
目前我国立法关于小区停车位产权归属的现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房地产行业也迅速的壮大起来,随之便出现了一系列有关房地产的问题,小区停车位就是其中的一列。商品房小区停车位产权归属不明,将会使房地产开发商和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处于不明确的状态,严重损坏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妨碍着房地产市场的正常发展,给社会经济生活和公共管理带来诸多的难题。在现今提倡的和谐社会的大前提下,我们更应该尽快解决这个难题,从而使得“和谐”落到实处。值得可喜的是,在今年的两会上,《物权法》终于被通过。并将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的出台,给小区停车位产权归属问题指明了方向。《物权法》第六章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因此,我们需要从现有的规定出发,借助物权法理论研究的成果,进一步的推理,来分析小区内停车位的产权归属问题。
所谓停车位是指停车场中仅供一辆汽车停放之单元。所谓商品房住宅小区停车位的产权,是指房地产权。房地产权又包括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附属物所有权两方面的财产权利。在本文中,我们主要论述的小区停车位专指商品房住宅小区内设置在地上、地面或地下的停车位。
二、小区停车位产权归属出现的问题
在《物权法》没有正式出台前,消费者在购置商品房时,经常会遇见商品房住宅小区的停车位不计算建筑容积率的建筑物面积时,开发商在《买卖合同》中约定“停车位的产权属于房地产开发商”这样类似的条款。当消费者作为买卖合同中的弱势群体时,很多人并不知道这类条款是无效的。其实这类条款是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在当前的房地产法律制度之下,这样的停车位是不能依法取得《预售许可证》或者是《房地产证》的。在实际买卖中,房地产开发商往往在合同中约定,不计算建筑容积率的停车位产权归房地产开发商所有,然后再出售其车位,或以出租为名,背地里行使买卖之实。这样的情况,在全国各地都大大的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六十七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项和第三十九条、《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和第三十八条等的规定,房地产开发商预售或现售房地产的,法律强制规定房地产开发商应取得《预售许可证》或《房地产证》后,才能进行房屋买卖活动。对于这样的停车位是不能取得《预售许可证》或者是《房地产证》的,所以理当不能买卖。
虽法律是这样规定的,但在现实生活中,开发商出售房屋时,却使用了格式化的合同,使得消费者不能根木的行使自己的权利。在重庆市的一个楼盘里,就发生了这样类似的事件:在业主们买房时,开发商承诺车库永远只租不买,拒绝业主购车位的要求.可在业主进住后的某一天突然贴出通知称车位只卖不租,一个车位13万,每月买后还要交管理费70元!卖的还只是40年的使用权,还要求业主必须于某日前交一万元的定金,否则将有车无处停!本来一个小区一千多户,只有两百个车位就是设计失败,现在又把业主逼上绝路,使得业主们气愤不已。业主们纷纷讨论,买房时,开发商打出的“善待你一生”,是多少业主心中的神话,如今却被打破了,他们对于巴掌大的地方,竞然也要十来万元钱很是不满!他们希望能通过法律的途径来寻求帮助。对于小区停车位的问题,还不止这一种,例如很多小区的物管擅自使用地下停车库来修建房屋从而出租,业主们对此反对却无济于事。又如物管漫天要价的出租车位,使得许多业主不敢把车停回家,他们声称有车比没车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