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参考论文(2)
民法参考论文
民法参考论文篇2
浅论民法精神与和谐社会建设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本质上是法治社会,法治是和谐社会规范有序运转的重要保障。民法精神与和谐社会的要求相一致,这使得民法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法制体系的基石之一。
民法精神与和谐社会的要求相一致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要求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民法精神强调平等互助、诚实信用、公序良俗,这与和谐社会的要求相一致,两者高度契合。
平等互助。公平的观念和内容因历史阶段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总要求之一的公平正义,是指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实现这样的公平正义,其基础是社会平等,也就是说社会主体之间具有平等的地位,社会成员平等地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和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在社会生活中受到同样的法律规范约束,并能获得与其劳动和贡献相当的利益。而这些内容,恰恰是民法中平等理念的主要内涵。民法强调主体之间的人格平等和机会平等,人与人之间不能互相压制、歧视和干涉,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机会实现自我发展。只有实现这样的平等,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才能得到妥善协调,各种社会矛盾才能得到正确处理,从而充分调动人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使社会关系逐步融洽协调,使整个社会稳定和谐。和谐社会还是一个社会成员互相尊重、团结互助的社会。民法的平等原则决定了民事主体的利益具有平等性,每个人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应当充分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能损人利己;在权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互谅互让,兼顾各方利益,妥善加以解决。民法还通过监护、收养和抚养等制度,贯彻养老育幼、扶助弱者的宗旨,以帮助一部分社会成员更好地实现自身权益。这种互助精神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友爱要求也是一致的。
诚实信用。诚信是建立和谐人际关系的重要道德准则,它要求人们在社会交往中做到坦诚相待、恪守诺言、讲求信用。同时,诚信也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基本伦理准则,市场经济的一切活动都是建立在参与者的信用基础之上的。诚信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诚信社会。在民法中,诚实信用也是一项基本原则。为了达到社会和谐,民法将诚实信用上升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使诚实信用这一市场经济活动的道德准则法律化,成为人人必守的法律原则。在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属于强行规定。另外,民法还对诸如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显失公平等有违诚实信用的行为加以遏制,使之可撤销,这就从另外一个方面贯彻了诚实信用原则。民法将诚实信用的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原则,不仅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而且从法律上保证了社会和谐。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仅需要每个人的道德自律,还需要法律形式的他律。只有自律和他律双管齐下,才能实现真正的和谐。
公序良俗。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安定有序的社会,人民安居乐业,社会稳定团结、秩序良好。民法强调公序良俗,与和谐社会的安定有序要求相一致。公序良俗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指国家和社会的存在及发展所必要的一般秩序和良好道德。尊重公序良俗,提倡用社会中的善良风俗、道德规则来教化和引导人们的行为,提高整个社会的道德水平,这是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途径。但也必须看到,单纯依靠人们的道德观念来达到社会和谐是不可能的,毕竟人们心中的道德标准高低不一,而且道德的约束属于“软约束”。因此,民法将公序良俗这一道德领域的规范上升到民法基本原则的高度,赋予其强制性规则的效力。按照公序良俗这一原则,在社会生活中每个人都可以依据自己的意愿谋求自身利益,但这种自由应以不违背法律及社会普遍认可的秩序与社会道德风俗为限度。民法奉行公序良俗原则,旨在将每个社会主体的利益限制在各自最大的范围内而不损害其他社会主体的利益,以此达到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以及人与自然之间的利益平衡,从而实现社会和谐。
完善民法制度促进社会和谐
完善法律制度,夯实社会和谐的法治基础,应将完善民法制度作为一个重点。
加强人格保护。和谐社会,以人为本。个人享有法律允许范围内广泛的自由,国家和社会充分尊重和保障个人的人格尊严与独立,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这表现在法律上,就是民法对人格权的相关规定。人格权是法律赋予权利主体为维护自己的人格利益所必须具备的权利。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等几项具体人格权,《民法通则》颁布后又出台了关于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以及侵害名誉权的司法解释等来完善人格权立法。但是,关于一般人格权的法律规定还需要完善,一些重要的具体人格权如隐私权等还需要在立法中得到体现。
明确财产归属。在现实社会中,人们之间的绝大多数纠纷都表现为对财产的归属或使用、收益所发生的争议。物权法通过确定主体的权利,明确财产的归属和利用关系,协调各种权利主体的利益关系,能起到定分止争的作用,从而实现社会安定有序。另一方面,物权法确认和保护企业及个人所得或应得的物质利益,能够激发、保护劳动创造和商业投资的积极性,有利于构建充满活力的和谐社会。因此,依据宪法精神,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物权法,进一步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可以为和谐社会建设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完善交易规则。重点是完善合同法。合同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基本活动形式。市场主体通过大量的合同进行财产流转和利益交换,需要遵守合同法的规定。完善交易规则,促进财产流转,首先应当强化合同自由的理念,保证市场经济的发展活力。但这种自由不是无限制的,它应当受到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公平原则等的制约。其次,还应当强化合同的社会功能,使合同不再仅仅表现为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相争,而是一个合作的平台、实现双赢的工具,双方通过合同达到各自利益的最大化。因此,合同立法应完善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协商互助的规定,为经济发展创造和谐的市场环境。
健全家事立法。和谐家庭是和谐社会的基础。关注婚姻、家庭、老人、儿童是整个社会的义务,也是社会和谐发展的要求。我国民法设立了监护制度、收养制度、扶养制度以解决老幼问题,通过婚姻法来维护妇女及子女的合法权益,在继承法中有胎儿应留份制度以保护胎儿的利益,等等。相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来说,民法仍有需要完善的地方。比如,在婚姻法领域,现行婚姻法增加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完善了夫妻财产制的规定,系统规定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并将家庭暴力作为准予离婚的情形之一。这可以较好地维护妇女和未成年子女的权益,但在实践中还需要进一步加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