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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经济法的小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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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经济法的小论文

  经济法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律部门业已得到法学界认同,但作为一门独立学科应当具有与之地位相匹配的学科基本理论体系还未建立起来,尤其是责任体系。下文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经济法的小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关于经济法的小论文篇1

  浅析我国价格欺诈的经济法规制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竞争越发激烈,而价格竞争是其中最主要的表现手段。在市场竞争中部分商家为了获得高额利润,会运用各种不正当手段,而价格欺诈是最常见的现象,其会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导致社会资源的浪费。所以,必须要改进和完善我国经济法规制,对价格欺诈行为给予严格监督,保持正常价格竞争秩序,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社会经济效益。

  一、价格欺诈的含义和表现形式

  我国早在1998年颁布的《价格法》就提到了关于价格欺诈的含义,制定了相关的规范和标准。此后,原国家计委为了提高价格欺诈的可操作性和针对性,又制定和颁发了《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并且在第三条中对价格欺诈行为进行了明文规定,即:“经营人员通过虚假价格或令人费解的价格手段,来诱导、欺骗消费者进行交易的行为。”然而,在复杂的市场体系下,哪些行为属于价格欺诈,还需要对其含义和外延进行全面的分析。逻辑学理论表明,任何概念均由内涵和外延构成,当对某定义进行定量分析时,需要从内涵与外延两方面入手。内涵主要是指对象的特征,外延主要是指对象的范围。对于价格欺诈而言,其内涵主要是指经营人员借助虚假价格或令人费解的价格手段进行交易的行为。

  价格欺诈的外延主要是根据内涵来确定的,其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虚假标价:价目表、标价签等所标示商品产地、规格、计价单位、价格等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欺骗消费者购买;(2)两套价格:同一商品,在同一交易场所使用两种价目表,低价招客并高价结算的;(3)误导性标价:使用误导性或欺骗性的文字、图片、语言等标价,诱导消费者购买;(4)虚假折扣:降价销售的折扣商品,降价幅度与实际不符的;(5)虚夸标价:标示的市场批发价、特价、最低价、出厂价等价格表示无从比较或无依据的;(6)模糊赠售:通过价外馈赠方式来对商品进行销售时,不如实标出赠品的数量、品名的;(7)虚假价格:虚构降价原因,虚假原价,谎称降价,虚假优惠折价,诱骗消费者购买的;(8)隐蔽价格附加条件:商品销售带有附加条件时,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9)不履行价格承诺:提供服务和销售商品前有价格承诺,却不完全履行或不履行的;(10)谎称价格:谎称销售价格低于或高于经营者销售价格,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的。此外,对于日后可能出现的价格欺诈行为,经济法规制中也制订了兜底条款,对潜在的价格欺诈行为进行规定。只有认清了价格欺诈的含义和表现形式,才能制定针对性的措施,有效预防价格欺诈行为的发生。

  二、价格欺诈行为的界定

  关于价格欺诈的界定,一般是通过区分不正当竞争行为与价格欺诈。在某些程度上,价格欺诈与许多不正当价格竞争和非正常定价行为非常相近,所以在操作过程中要明确分辨。

  (1)价格欺诈与非正常定价之间的差别。所谓非正常的定价主要是因为垄断而出现的价格表现,如垄断定价和价格固定等,而垄断是非正常定价的前提条件。上述手段可以构成欺诈,但是对于此现象的处罚一般是依据垄断导致的总危害而定,并不局限于价格方面,这是与价格欺诈最主要的区别。因为垄断产生的不正当价格,主要表现为长期的价格行为,在完善经济法规制时,最好与我国经济法现状相结合。

  (2)价格欺诈与暴利之间的差别。暴利主要是经营者和生产者凭借非法手段,在相对比较短的时间内获取高额利润。我国《价格法》中对暴利是明令禁止的,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价格欺诈与暴利行为存在紧密的联系,主要是因为欺诈同样是经营者获取高额利润的主要方法。因此,在一些地方性法规中,通常会把价格欺诈与反暴利一起进行经济法规制。

  (3)价格欺诈与折扣之间的差别。在进行商品销售时,经营者一般会采用打折的行为来吸引顾客,这是市场竞争中比较常见的价格竞争手段。折扣主要是指卖方给买方的让利活动,但是这在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中是允许的,其与价格欺诈最主要的差别是显而易见的,因为折扣是合理、合法的行为,符合市场正常竞争。然而价格欺诈是违法行为,在法律框架下是明文禁止的。在实际情况中,大部分经营者借助折扣来实施价格欺诈,例如在打折时进行模糊宣传,仅限少数商品,或具体细则只字不提,实际上大部分不法商家都先把价格抬升到一定高度,然后再打折出售。

  三、价格欺诈的危害及经济法规制的重要性

  价格欺诈不仅违背了诚实信用、公平交易等市场经济准则,而且还影响了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其危害一般表现为以下四点。

  (一)价格欺诈导致社会资源过度浪费

  在国家宏观调控下,不断改革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其主要是“政府控制市场,市场调控价格,价格引导资源配置”的过程。在现代市场经济体系下,市场机制的前提条件是价格职能的正常发挥,资源的合理配置。而价格职能的正常发挥一般是价格准确反映供求状况、劳动耗费和资源稀缺程度等。市场价格变动和资源合理配置的过程,都是市场价格机制调节的过程。市场能否提供真实价格,将会直接决定社会资源能否优化、合理配置。市场存在的价格欺诈现象不仅为生产厂商提供了不真实、虚假的价格导向,而且还会误导社会资源的配置,从而导致社会资源的过度浪费。

  (二)价格欺诈有损合法经营者的利益

  经营者讲究诚信,市场讲究秩序,因此市场竞争要以质量为根本,以管理降低成本,从而实现市场公平竞争。但是有些价格投机者不考虑如何降低成本和提高质量,而在价格欺诈上大做文章,这些行为完全属于本末倒置现象。有些消费者非常容易被价格变化的表象误导,很难准确判断产品的真正性价比,从而有损合法经营者的利益。如果一个行业价格欺诈行为肆意蔓延,又有谁会愿意提高自己的产品质量呢?同时部分经营者通过价格欺诈获利,相反合法经营者则会受到很大的损失,进而形成行业的不正当竞争。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竞争越发激烈,而价格竞争是其中最主要的表现手段。在市场竞争中部分商家为了获得高额利润,会运用各种不正当手段,而价格欺诈是最常见的现象,其会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导致社会资源的浪费。所以,必须要改进和完善我国经济法规制,对价格欺诈行为给予严格监督,保持正常价格竞争秩序,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社会经济效益。

  一、价格欺诈的含义和表现形式

  我国早在1998年颁布的《价格法》就提到了关于价格欺诈的含义,制定了相关的规范和标准。此后,原国家计委为了提高价格欺诈的可操作性和针对性,又制定和颁发了《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并且在第三条中对价格欺诈行为进行了明文规定,即:“经营人员通过虚假价格或令人费解的价格手段,来诱导、欺骗消费者进行交易的行为。”然而,在复杂的市场体系下,哪些行为属于价格欺诈,还需要对其含义和外延进行全面的分析。逻辑学理论表明,任何概念均由内涵和外延构成,当对某定义进行定量分析时,需要从内涵与外延两方面入手。内涵主要是指对象的特征,外延主要是指对象的范围。对于价格欺诈而言,其内涵主要是指经营人员借助虚假价格或令人费解的价格手段进行交易的行为。

  价格欺诈的外延主要是根据内涵来确定的,其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虚假标价:价目表、标价签等所标示商品产地、规格、计价单位、价格等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欺骗消费者购买;(2)两套价格:同一商品,在同一交易场所使用两种价目表,低价招客并高价结算的;(3)误导性标价:使用误导性或欺骗性的文字、图片、语言等标价,诱导消费者购买;(4)虚假折扣:降价销售的折扣商品,降价幅度与实际不符的;(5)虚夸标价:标示的市场批发价、特价、最低价、出厂价等价格表示无从比较或无依据的;(6)模糊赠售:通过价外馈赠方式来对商品进行销售时,不如实标出赠品的数量、品名的;(7)虚假价格:虚构降价原因,虚假原价,谎称降价,虚假优惠折价,诱骗消费者购买的;(8)隐蔽价格附加条件:商品销售带有附加条件时,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9)不履行价格承诺:提供服务和销售商品前有价格承诺,却不完全履行或不履行的;(10)谎称价格:谎称销售价格低于或高于经营者销售价格,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的。此外,对于日后可能出现的价格欺诈行为,经济法规制中也制订了兜底条款,对潜在的价格欺诈行为进行规定。只有认清了价格欺诈的含义和表现形式,才能制定针对性的措施,有效预防价格欺诈行为的发生。

  二、价格欺诈行为的界定

  关于价格欺诈的界定,一般是通过区分不正当竞争行为与价格欺诈。在某些程度上,价格欺诈与许多不正当价格竞争和非正常定价行为非常相近,所以在操作过程中要明确分辨。

  (1)价格欺诈与非正常定价之间的差别。所谓非正常的定价主要是因为垄断而出现的价格表现,如垄断定价和价格固定等,而垄断是非正常定价的前提条件。上述手段可以构成欺诈,但是对于此现象的处罚一般是依据垄断导致的总危害而定,并不局限于价格方面,这是与价格欺诈最主要的区别。因为垄断产生的不正当价格,主要表现为长期的价格行为,在完善经济法规制时,最好与我国经济法现状相结合。

  (2)价格欺诈与暴利之间的差别。暴利主要是经营者和生产者凭借非法手段,在相对比较短的时间内获取高额利润。我国《价格法》中对暴利是明令禁止的,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价格欺诈与暴利行为存在紧密的联系,主要是因为欺诈同样是经营者获取高额利润的主要方法。因此,在一些地方性法规中,通常会把价格欺诈与反暴利一起进行经济法规制。

  (3)价格欺诈与折扣之间的差别。在进行商品销售时,经营者一般会采用打折的行为来吸引顾客,这是市场竞争中比较常见的价格竞争手段。折扣主要是指卖方给买方的让利活动,但是这在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中是允许的,其与价格欺诈最主要的差别是显而易见的,因为折扣是合理、合法的行为,符合市场正常竞争。然而价格欺诈是违法行为,在法律框架下是明文禁止的。在实际情况中,大部分经营者借助折扣来实施价格欺诈,例如在打折时进行模糊宣传,仅限少数商品,或具体细则只字不提,实际上大部分不法商家都先把价格抬升到一定高度,然后再打折出售。

  三、价格欺诈的危害及经济法规制的重要性

  价格欺诈不仅违背了诚实信用、公平交易等市场经济准则,而且还影响了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其危害一般表现为以下四点。

  (一)价格欺诈导致社会资源过度浪费

  在国家宏观调控下,不断改革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其主要是“政府控制市场,市场调控价格,价格引导资源配置”的过程。在现代市场经济体系下,市场机制的前提条件是价格职能的正常发挥,资源的合理配置。而价格职能的正常发挥一般是价格准确反映供求状况、劳动耗费和资源稀缺程度等。市场价格变动和资源合理配置的过程,都是市场价格机制调节的过程。市场能否提供真实价格,将会直接决定社会资源能否优化、合理配置。市场存在的价格欺诈现象不仅为生产厂商提供了不真实、虚假的价格导向,而且还会误导社会资源的配置,从而导致社会资源的过度浪费。

  (二)价格欺诈有损合法经营者的利益

  经营者讲究诚信,市场讲究秩序,因此市场竞争要以质量为根本,以管理降低成本,从而实现市场公平竞争。但是有些价格投机者不考虑如何降低成本和提高质量,而在价格欺诈上大做文章,这些行为完全属于本末倒置现象。有些消费者非常容易被价格变化的表象误导,很难准确判断产品的真正性价比,从而有损合法经营者的利益。如果一个行业价格欺诈行为肆意蔓延,又有谁会愿意提高自己的产品质量呢?同时部分经营者通过价格欺诈获利,相反合法经营者则会受到很大的损失,进而形成行业的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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