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啦>论文大全>管理论文>

公安监所管理论文(2)

时间: 家文952 分享

  公安监所管理论文篇二

  立足监所检察职能,推进社会管理创新

  摘 要:监所检察承担着推动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责任。监所检察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本质,就是按照现代社会管理和现代司法新理念,把握原则,充分发挥监所检察职能,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

  关键词:监所检察;社会管理创新;职能作用;法律监督

  新形势下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是政法工作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出发确定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检察工作必须把握的重点。监所检察作为检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促进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是当前需要研究的一项重要课题。

  一、监所检察工作的职能和重点

  我国的监管场所(下称监所)主要包括监狱、看守所、劳动教养戒毒所、未成年人管教所等场所,被关押对象系违法分子和犯罪分子。“监所检察,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依法对刑罚执行情况及监狱、看守所等羁押监管场所监管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检察”。[1]2007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监所检察工作的决定》,进一步明确了监所检察具有九项工作职责。监所检察是检察机关各业务部门中监督职能最全、监督范围最广的部门,涵盖了从刑事拘留到刑罚执行完毕的全过程。它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既包括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监督,又包括对监管干警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办,还包括对罪犯重新犯罪、漏罪案件的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查起诉以及举报、控告、申诉等相关工作。简言之,监所检察包揽了除民事行政检察外所有的检察业务,通常监所检察被称为“小检察院”。监所检察工作重点是对刑罚变更执行的监督,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监督纠正侵犯被监管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查办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职务犯罪案件等。

  二、监所检察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必要性

  (一)监所检察与社会管理的关系

  社会管理主要内容是健全法制,实现法治。包括检察机关在内的司法机关正是通过制定法律法规等社会规则,运用司法、行政等执行手段,规范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实现社会管理。监所检察是检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职能就是运用检察权打击罪犯又犯罪和劳教人员犯罪,查办和预防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职务犯罪,运用监督职能对执行刑罚和监管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在消解社会冲突、修复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保持社会稳定方面等发挥积极的社会管理功能作用。

  (二)监所检察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是社会发展必然

  社会管理创新是指注入新理念、新知识、新技术,运用更科学的管理方式、方法,改进、改造、改革管理模式,建构新的社会管理机制、制度,促进社会活力和和谐。监所检察在社会管理创新中承载重要责任,与新形势密不可分。当前,社会组织形式和社会利益格局随经济发展而发生深刻变化,社会流动性和开放性显著增强,人民的公平意识、民主意识、权利意识、法治意识、监督意识不断加强,[2]都迫切要求社会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基础上,有效整合各种社会力量共同推进社会管理创新。

  三、监所检察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原则及方式

  (一)监所检察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原则

  1、依法参与原则。社会管理是系统复杂的工程,涉及各个领域,每一个领域都按照自己的职权范围行使职能,监所检察应当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延伸职能,不能擅自突破法律规定越权创新,越位创新。

  2、有限参与原则。监所检察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应坚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在检察职能延伸法律监督触角的范围、方式方面谨慎、自制,不片面强调广泛性和主动性,不过多介入行政管理。

  3、协同参与原则。监所检察应根据自身特点,密切与公、法、司的配合协作,强化检察系统内部的资源整合,形成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合力,协同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工作的深化发展。

  (二)监所检察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途径

  1、创新监所检察工作理念,加强监所检察队伍建设

  以切实加强监所检察队伍思想政治建设和执法能力建设,打造一支有强烈事业心、责任感的高素质监所检察队伍为契机,首先更新执法观念和执法意识,坚决摈弃过去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强调以配合为主、监督为辅的错误执法观念,牢固树立维护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公平公正、维护监管秩序稳定、维护被监管人合法权益有机统一的监所检察工作“三个维护”理念。既要坚持严格、公正、廉洁执法,又要坚持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使被监管人既感受到法律的尊严权威,又感受到法治文明和司法人文关怀。

  2、创新调整派驻检察管理体制,理顺监所检察部门和派驻检察室的关系

  实践中由基层检察院对监狱、劳教所派驻检察这种模式存在问题较多。监狱、劳教所不是省属就是市属,而派驻监狱、劳教所检察室却由县(市、区)级基层检察院派出,派驻检察室与被监督单位规格上不对等,被监督单位不服从监督,派驻检察人员也因“低一级”而不敢监督,造成工作关系不顺、监督不力的局面。一是抓紧完成“县改市”工作,特别是距离监狱、劳教所路途远的市级检察院,要克服畏难情绪,确保按期完成,二是落实派驻检察室主任的级别,即由处级干部担任地方检察机关派驻监狱、劳教所检察室主任,由与看守所负责人相当级别的干部担任派驻看守所检察室主任,三是理顺市级院监所检察处与派驻检察室的关系,部分市级院派驻监管场所检察室机构规格和监所检察处相同,均为市院内设机构,因对监所检察处长没有级别规定,有的监所检察处处长级别甚至没有派驻检察室主任高,造成监所检察处难对派驻检察室进行业务指导和人员管理。市级检察院应根据自身条件和实际需要作出调整,理顺监所检察处与派驻检察室的关系,并在工作中形成合力。

  3、创新监所检察工作机制,促进监所检察工作充满活力

  (1)创新监督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方式,加强监所检察信息网络建设。针对现阶段监所检察工作人手少、任务重、要求高的新形势下,特别在当前信息化、网络化的时代背景下,严重制约监所检察工作向纵深发展。必须创新和拓展监督的方式和手段,通过与监狱、看守所等监管场所监控联网、与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信息联网、开发使用监所检察工作软件等方式,运用高科技信息技术手段,弥补传统监督方式的不足,做到实地检察、巡视检察、书面审查和网上巡查相结合,全面提高监督效率和质量。   (2)创新设立上级检察院巡视检察制度,实行派驻检察与上级检察院巡视检察相结合的监督模式。派驻检察存在一定的弊端:有些派驻检察人员因与监管民警长期共事而对监管场所的违法现象不愿监督、不敢监督,使派驻检察出现驻而不察、流于形式的现象,有的甚至被“同化”,在监管场所发生违法违规情形时不仅没有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行使检察权,反而帮助监管场所掩盖事实真相。因此,必须要拓展和创新对监管场所的监督模式,实行检察院派驻检察和上级检察院巡视检察相结合的监督模式,上级检察院随机、突击、不定期地对下级检察院及派驻检察人员一并进行检查,是对派驻检察的有效监督和补充,弥补派驻检察的不足,进一步加大对监管场所的监督力度,提高监督权威。

  (3)创新赋予乡镇(街道)检察室社区矫正检察监督职责,促进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经常化、规范化。监所检察部门对社区矫正检察工作主要通过一年开展两次定期检察的方式进行,工作缺少经常化、规范化。赋予乡镇(街道)检察室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职责,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监所检察部门人少事多的矛盾,为实现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的经常化、规范化提供了有利条件。同时,监所检察部门应当加强对乡镇(街道)检察室开展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的培训和指导,对乡镇(街道)司法所的社区矫正工作以及乡镇(街道)检察室的法律监督情况进行检查和抽查。监所检察部门和乡镇(街道)检察室分工负责,形成监督合力,有效促进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的经常化、规范化。

  (4)延伸监所检察职能,协助相关单位和部门为政法工作大局服务。监所检察职责范围广,联系的单位和部门较多,延伸检察职能有许多切入点。首先注意与监狱、看守所等监管场所的协同配合,正确处理监督与配合的关系,积极参与监管场所社会管理创新,共同保证监管安全、维护监管秩序、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其次,监所检察部门还应积极配合公安、司法行政、民政等有关部门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落实社区矫正人员社区矫正的良好效果,积极参与政法委领导下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大局。从内部部门协调来看,监所检察部门也要树立大局意识,充分利用自身条件和优势,协助、配合职侦、侦监、公诉等部门工作,提升检察院整体工作水平,如监所检察部门可利用对看守所派驻检察、与看守所监控联网的有利条件,协助职侦部门安排狱侦特情帮助突破案件,对关押职务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室重点监控,防止发生串供等妨碍刑事诉讼行为,为检察机关的办案大局服务。

  参考文献:

  [1]参见张广泉,王玉山,刘新华:《刑罚执行监督若干问题研究》,载《天津行政学院学报》,2009年第3期。

  [2]参见周永康:《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建立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载《求是》,2011年第9期。

  
看了“公安监所管理论文”的人还看:

1.公安队伍管理论文

2.公安管理论文

3.浅谈监狱规范化管理论文

4.公安流动人口管理论文

5.公共场所治安管理论文

26062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