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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监所管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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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基于我国犯罪形式多样化的发展,公安监管场所的在押人员成份也随之呈现复杂化的态势。下面是由学习啦小编整理的公安监所管理论文,谢谢你的阅读。

  公安监所管理论文篇一

  浅析公安监所特情选建机制

  摘要:监所特情是我国公安监所管理工作链条中的重要内容和环节,长久以来发挥着其他监管措施不可替代的作用,而随着监管形势的发展,监所特情的选建与管理模式需要进一步的完善。本文以探索和完善监所特情机制为出发点,力求创建监所特情选建机制的规范模式,为提升监管工作水平、弥补监管漏洞、防范监管风险以及减少和杜绝监管事故的发生等方面提供理论支撑。

  关键词:监所;特情;机制

  中图分类号:D6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29-0030-02

  作者简介:王国锋,男,汉族,甘肃白银人,江苏警官学院侦查系,助教,研究方向:侦查学、监所管理。

  近年来,基于我国犯罪形式多样化的发展,公安监管场所的在押人员成份也随之呈现复杂化的态势,这在客观上加剧了监管工作形势的严峻性,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监管工作的难度。尤其是2009年云南“躲猫猫”事件发生以来,公安监管场所的执法工作引起了全国性的关注,监管民警的执法规范更是激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讨论和争议[1]。在保障人权和提倡法治的新时代背景下,如何适应当前监管形势,提升监管工作水平,以及在保障监所在押人员权益的同时如何稳定监管秩序成为摆在公安监管部门面前的一道难题。

  监所特情作为监所管理中的特殊借助力量,在一定程度上发挥着监管民警耳目的功能,其对于监所在押人员思想动态掌控、监所情报信息收集、监所违法违规管控、监所突发事件处置等监所日常管理难题化解方面都发挥着重要的功能效用[2]。可以说,监所特情的使用是监管民警的管控力能够切实深入到在押人员中间的最有效方式,其在监所管理工作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而监所特情的选建工作则是特情工作成败的关键所在。

  那么监所特情的选建机制应当侧重那几个方面呢,笔者认为应当注重以下几点:

  一、注重监所特情的素质选拔

  监所特情是指在监所在押人员中物色、建立和掌握使用的,用于主动搜集和了解监所在押人员思想动态、违法违纪以及犯罪活动等相关线索的一种隐蔽力量[3]。其主要是为维护监管秩序,掌握在押人员思想动态,预防和打击在押人员破坏监管秩序,制止监管人员自伤自残以及伤及他人的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内部信息。监所特情作为监所管理工作中不容忽视的重要环节和内容,在监所管理工作中发挥着其他监管措施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监所特情人员的选择需要具备特定的素质条件,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要善于沟通,能够靠近嫌疑对象

  建立监所特情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发现和控制监所在押人员的违规违纪行为,并在一定程度上为打击监所内的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情报信息。而要达到这一目标,首要前提是监所特情必须有能力、有条件接近目标、了解目标。这是对监所特情的人际交往能力方面的要求,也就是说,情商条件是选建特情的必备因素,监所特情人员必须具备较为灵活快速的反应能力和善于言谈的沟通能力。

  (二)具有一定的活动和观察识别能力

  具备一定的活动和观察识别能力是监所特情的智能条件,主要表现在特情具体工作能力方面,监所特情的活动能力越强,就越能主动积极,从而在内线侦查中进得去、出得来,遇到紧急情况能巧妙周旋、灵活处置。如果特情具备一定的文化知识、社会经验、观察应变能力和较强的记忆能力、思维能力、社交能力以及一定的自制能力,并在在押人员中具有一定的威信,则更容易接近嫌疑对象,从而取得其信任,并套取情报。

  (三)无对立监管情绪、具有选建意愿

  监所特情的选建前提之一是其自身不存在对抗监管工作的情绪,这是监所特情的政治条件。如果选建人员自身具有抵抗情绪,是无法被控制并使用的。监所特情人员所涉嫌案件的调查工作必须已经清晰明确,其对自己的涉嫌罪名存在理性的认识,并具有悔过心理。同时特情选建人员自身必须具有从事监所特情工作的意愿,如此,便可使得特情工作由被动转向主动。

  (四)具有保密意识

  保守秘密、恪守职责是监所特情人员的人格条件。监所特情人员必须具有一定的保密意识,对自己的特情身份和具体任务守口如瓶,这是完成监所特情任务的必要条件,其不仅有利于保障监所特情人员的自身安全,更是其开展具体特情工作的重要保障。

  二、细化监所特情的选建程序

  监所特情的选建是一道重要工序,需要按照一定的方法和步骤进行,只有循序渐进的培养,才能保障监所特情的质量。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一)确定选建对象

  监所民警可以根据公安监管工作的需要,有侧重的选择一批在押人员。在全面了解选建人员的家庭情况、社会关系、个人经历、性格特点等基本信息的同时,综合考虑其涉嫌罪名、认罪态度、监管期间具体表现、个人活动能力等情况的基础上,按照监所特情的必备素质条件,进行细化分析研究。从吸收特情的目的性,选建对象的可靠性,完成任务的可能性和特情工作的适应性等方面进行考虑和审查。从中选择基本符合条件、适合隐蔽斗争需要的监所特情培养对象。同时,应当注意监所特情培养对象的选择范围和数量,可以适当扩大筛选范围,使培养对象的数量大于实际需要,以便取优舍差。

  (二)注重培养教育

  监所特情选建对象确定后,监管民警必须对其进行一段时间的培养教育,以此来强化和提高监所特情人员的素质。在对选建对象进行教育时,要注意教育艺术和工作方法,并注意视察其表现、考察其能力,以便进一步确认其是否具备监所特情的具体条件。教育内容要根据选建对象的涉案经历和现实思想情况因人而异,主要围绕法治形势、监管政策、个人前途和认罪悔罪教育进行。通过有目的的计划培养教育,使选建对象逐渐认识到积极靠拢政府并同监室在押人员违法违纪的行为进行斗争是自身改恶从善的有效出路,促使其立功赎罪。只有当选建对象自觉地真诚的靠拢政府,主动要求反映情况时,方可考虑将其发展建立为监所特情。   (三)加强考核试探

  监所特情选建对象经过培养教育基本成熟后,通常需要经过一段时间的试用考核才可正式成为监所特情。考核的内容和形式根据具体选建对象个人情况而定。具体考核的办法主要是通过布置一定的任务安排选建人员其去完成,并根据汇报任务进展情况进行查对核实。

  (四)强调纪律法纪

  为了有效地控制特情的活动,保证特情的工作顺利进行,对已经建立的特情,必须向其宣布应当遵守的纪律,令其严格遵守,不得违反。纪律的内容主要围绕服从命令,严守秘密开展,不准向任何人透露身份和意图。此外,特情人员要如实反映情况,不得伪造,谎报事实情况,不准要挟报复诬陷,除因特殊需要,并经领导批准,可以参与一些辅助的活动外,特情不准参与办案,更不能引诱、教唆他人违规违纪和实施犯罪活动,不准利用特殊身份在监舍内称王称霸。宣布纪律后,监管民警和有关领导要在工作中经常考察特情遵守纪律的情况,如发现问题,要及时的教育处理,从而使特情人员养成遵守纪律的自觉性。

  三、强化监所特情的后续管理

  (一)专人负责、单线领导

  所谓专人负责、单线领导,就是每一名监所特情只能由一名管教民警负责,从特情人员的选择建立到具体的管理和使用都要实行纵向领导。特情人员原则上只允许与其直接管教民警进行联络,这是由公安监所特情的性质与特点所决定的,不允许实行多头领导,否则容易暴露监所特情的身份。同时,坚决杜绝由特情人员发展下线特情,不允许监所特情之间进行横向联系,以免滋生牢头狱霸。此外,公安监所的侦审部门需要全面掌握各监区特情分布情况,对全所特情人员进行统一规划,做到合理布局。

  应当注意,女性特情人员必须由女性管教民警直接进行领导使用,此外,不允许使用女性特情人员对男性在押人员实施调查工作,同时,也禁止男性特情对女性在押人员实施调查工作。

  (二)悉心指导、督教结合

  在向特情人员布置具体任务和提出要求时,应当考虑特情的自身条件,要充分发挥特情人员的一事之长、一时之长、一技之长,交给特情人员力所能及的任务,切不可对其要求过高。此外,在布置任务时,要交给其具体的方法,提出具体的要求,决不能放任自流,在听取特情汇报时,要充分肯定取得的成绩,同时指出存在的问题,讲明更正的方法。

  对特情人员的沟通教育必须是经常性的,一方面,特情人员自身就是在押人员,需要及时准确地了解其思想动态,另一方面,特情人员在监舍中,经常处于闭塞消极的环境中,存在着随时随地被传染和拉拢的可能性。需要注意的是,对特情人员的沟通教育,需要根据每名特情人员的具体情况来实施,针对不同特情人员所承担的任务以及有可能出现的思想问题,开展有针对性地进行沟通和疏导教育。

  (三)注重配合,适当调整

  特情人员在接近嫌疑对象和实行具体的任务时,监管民警都需要对特情人员的身份进行进行有效的掩护。尤其是在专案特情的使用过程中,具体案件告破之后,仍然要不动生色,要让案件主犯知道其罪行的暴露不是由特情人员造成的。另外,在后期案件的诉讼审理过程中,特情人员一般不出庭,必须要出庭时,需要经过领导的商议和批准。并做好特情的思想工作,以检举人的身份出庭作证,同时要教育特情严守秘密。

  此外,为了有效保证监所特情的质量,特情人员必须要适时调整。如对不能发挥作用的特情人员要及时坚决的撤换;对有价值但本人存在思想包袱的,要进行耐心的教育,使其消除顾虑,争取为我所用;对有工作能力,但因管教民警的领导和使用不利没有发挥作用的,要加强领导或调整管教民警;对因工作方法不当或其他原因而暴露身份的监所特情,但其仍具有使用价值的,可以调到其他监舍继续使用;对于停止使用的特情人员,必须向其宣布纪律,不得宣扬,否则,当追究其相关责任。

  [参考文献]

  [1]高一飞等.看守所观察与研究[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5.3.

  [2]孙延庆主编.狱内侦查学[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8.7.

  [3]王泰主编.狱政管理学[M].北京:中国市场出版社,20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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