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推进家电企业实施循环经济战略研究
摘要:家电以旧换新政策不仅具有促进消费的经济效应,而且具有规范废弃家电回收处理的环保效应。国外经验表明,规范废弃家电回收处理将会影响到整个家电产业链格局进而促进家电企业实施循环经济战略。有鉴于此,我国家电企业也应通过实施流程再造、参与回收处理环节、商业模式创新、营销与客户关系管理延伸等措施来推进循环经济战略的实施。
关键词:家电以旧换新政策;家电企业;循环经济战略;回收处理
一、家电以旧换新政策的经济效应与环保效应
2008年下半年以来,随着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越来越显着,我国及时提出了扩大内需的应对方案。2009年6月1日,国家在已经实施了家电下乡政策的基础上,又推出了促进城市消费的“家电以旧换新”政策,北京、上海等9个试点省市也于8月份正式进入实施阶段。根据商务部统计,截至2009年12月30日,9个试点省市共回收旧家电402.6万台,销售新家电360.2万台,销售额达到了140.9亿元。受惠家庭超过3607/户。根据上市公司2009~3季度报,在实施家电以旧换新政策后。中标的多家家电上市公司三季度销售收入与净利润均出现明显上升,青岛海尔第三季度的营业收入与净利润同比增幅达41%和49%,而美菱电器和苏泊尔不仅同比业绩出现大幅增长,而且第三季度单季净利润均超出上半年的总和,可见家电以旧换新政策具有明显的促进消费、拉动内需的经济效应。
事实上,实施家电以旧换新政策除了经济效应之外,还有另外一重效应——环境保护效应。在6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促进扩大内需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中明确指出,实施家电以旧换新政策不仅是出于扩大内需的需要,同时也是为了促进节能减排和发展循环经济。其体现一方面为新型节能家电替代高耗能老产品将有利于降低能耗,另一方面为通过对废弃家电回收处理行为的规范将有助于减轻电子废弃物污染,并为在2011年顺利实施《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下称《回收处理条例》)创造条件。
根据我们的调查,政策实施以来没有受到足够关注的环保效应也实际上已经显现。在家电以旧换新政策实施前后的2009年6月和11月,我们对上海市废弃家电的回收处理情况进行过专项调查。政策实施之前的调查表明,上海市废弃家电以个体回收为主,约占70%左右,而由正规回收渠道回收的不到30%,与此相连接的下游处理环节也以个体经营的家庭作坊式手工拆解为主;而正规回收企业——上海新锦华废品交投中心尽管采用了“在线收废”的先进手段,但在回收量上无法与个体回收渠道匹敌,正规处理企业——上海市电子废弃物交投中心的日常处理能力也远未达到生产线的设计能力。但是政策实施之后的调查表明,由于消费者改变了回收预期,同时实行了“家电以旧换新凭证”并建立了信息管理系统,个体回收者、社区回收者和二手家电经营者回收废弃家电的数量已大大减少,而作为中标企业的上述两家正规回收与处理企业的“正规军”优势却充分显现,回收量与处理量均有较大幅度提高,通过分享运费补贴和发挥规模经济效应,相对于政策实施前经营绩效也有一定改善。
二、规范废弃家电回收处理对于家电企业发展战略的影响
正如社会对于家电以旧换新政策实施效果的关注更侧重于经济效应而非环保效应一样,目前资本市场和大多数家电企业在预估未来企业发展形势时,更多考虑的是政策继续实施所带来的市场需求变化以及原材料价格变动等经济因素,而较少考虑即将于2011年实施的《回收处理条例》对于家电企业发展战略的深远影响。而这一条例尽管是针对废弃家电回收处理环节的,但却具有明显的反溯作用并将有可能带来整个家电产业链的重构。
经过改革开放30多年来的发展,中国已成为世界家电生产与消费大国。家电产业2008年产值在6000亿元左右,仅次于美国和日本位居世界第三,同时29种家电产量已居世界首位,近五年来出口额年均增幅30%左右,成为“中国制造”最具代表性的一个行业‰而自上世纪80年代初,电视机、洗衣机和电冰箱等传统家电产品就已进入城市家庭,新世纪以来又开始大量进入农村家庭,近年来手机、电脑等新型家电的普及率也在快速提高。但是,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和产品更新周期的不断缩短,废弃家电的产出量也在大量增加。按正常使用期10~15年计算,现阶段以及未来十年正是我国家电更新换代的高峰期,近年来国内每年产生的废弃家电都在上千万台以上。
废弃家电是电子废弃物(即废弃电子电气设备)最主要的构成形式,具有环境危害性与资源再生性的双重属性。其所含的大量铅、铍、六价铬等金属和溴化阻燃剂、汞、聚氯乙烯、酞酸盐等化学物,已被证明如果处理不当将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产生明显的危害。但与此同时,其所含的金、银、铂等多种稀有贵金属又具有很高的再生利用价值,因而也被称为回收利用价值最高的固体废弃物种类。随着环保思路从末端治理向源头治理的转变,废弃家电的再循环利用自上世纪90年代已经成为世界范围内尤其是电子产品消费水平较高的发达国家环境资源领域最为关切的问题之一。
日本在2001年开始实施《家用电器再循环法》,规定零售商必须负责回收废弃家电,制造商必须负责再循环利用,消费者也应为收集、运输和再循环支付一定的费用。欧盟在2003年颁布了WEEE和RoHS两个针对电子电气产品的环保指令,其中WEEE指令针对回收、处理、处置、再循环、再使用等环节,以促进电子废弃物的再循环利用。为目的;RollS指令主要针对电子产品的设计、制造等环节,以限制使用有害物质为目的,这两个指令也基本覆盖了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上述法规的制定,均体现了生产者责任延伸制的思想,即由于生产者(包括制造商和进口商)在生产信息、经济实力等方面较政府、消费者更具优势,因此应对电子产品的环境影响(包括产品使用期后即消费后阶段)承担更多责任的思想。
在这些法规约束和指引下,日本、欧盟等国在加强立法与执法的同时,都注重法律约束与市场引导相结合,均建立起由生产商等多方参与、较大规模并具有竞争性的专业化回收处理组织,以保障再循环利用率的提高。在日本,主要有A组和B组两个大型组织,A组由松下、东芝等家电生产商领衔,实施的是与已有的回收处理企业建立战略联盟的模式;B组由日立、三菱等家电生产商领衔,实施的是自建处理工厂、与批发零售商及物流公司合作回收的模式。在欧洲,各国基本上都成立了两个以上的专业化组织,这些组织结合实际既可自己组建也可利用已有的回物处理企业,而生产商则可依据成本、服务等因素选择一个组织来参与回收处理环节。而回收处理费用,由政府、生产商、进口商、消费者等于以不同比例的分摊,像欧盟WEEE指令中规定生产商应主要负担废弃家电的回收处理费用。
在欧盟两法令公布之后,欧洲电子贸易组织曾经估算,仅在欧洲RoHS替代所需要的研发费用就达190亿美元;而市场咨询机构Garter集团预测,2006年因执行RoHS指令将使每部Pc机的成本将增加10美元。。这也使得家电制造商除了投资或亲自参与回收处理体系建设外,更加注重电子产品生命周期管理,按照“减量化、再利用、再循环’,的3R原则,从设计、采购等源头环节人手,通过实施循环经济发展战略,改变传统生产系统乃至商业模式来达到降低运营成本、提高企业竞争力的目的。而这也正是生产者责任延伸制的精髓所在与上述法规颁布的初衷。
这些战略的实施在后来的产品生产或商业模式中均有具体体现,有些已经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惠普公司的HPDeskjet 6540多功能一体机和3740打印机因为使用了便于回收再利用的成像灯管代替含汞的扫描仪灯管,被AnalogZone评为环境污染最小及可循环再利用的最佳绿色计算类产品称号。日本理光集团于2005年11月1日颁布了绿色采购标准第三版,要求供应商必须了解理光公司的环境影响因素,实施降低环境负荷的活动,并经过IS014000等环境认证。IBM公司研究了从废弃电脑中回收可再利用零部件的网络结构,积极开展电脑租赁业务,当租赁期满后由IBM公司对用过的电脑进行检测并根据具体情况开展再利用,结果该项业务为IBM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效益。
对于废弃家电以及电子废弃物治理问题我国政府也高度关注,在《清洁生产促进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循环经济促进法》等相关法律中均做出了一些原则性规定。自2003年起也相继颁布了多项法规及规范,从不同角度对于电子废弃物治理进行了规定。其中,《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是我国第一部有关电子产品污染防治的管理办法,类似于欧盟的RoHS指令;《电子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等类似于WEEE指令,基本上也覆盖了电子产品生命周期,并体现了生产者责任延伸制的思想。
尽管法律框架已经建立,但是现实中废弃家电对于环境的负面影响却并未随之明显减弱,其根本原因在于回收处理环节尚未形成规范化的运作体系。根据近年来北京、上海、天津、苏州等地的相关调查,大约60~90%左右的废弃家电由个体回收和家庭作坊式手工拆解。个体经营者在经济利益驱动下。在拆解过程中对于环境因素考虑极少,一般将具有经济价值的金属、线路板、塑料等拆解分离后作为原材料再出售,而无经济价值的零部件(包括废危物品)则露天焚烧、就地填埋或丢弃,酸洗等对环境极为有害的方式在拆解过程中也被普遍采用。而与之相对应,有资质的正规回收与处理企业却经常因经营成本过高面临着“无米下锅”的境地。这也是我国专门出台《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的主要原因。
该条例指出,制定该条例主要是出于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活动,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发展等目的(第一条),其中对家电企业构成直接影响的条款主要有:一、国家将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用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费用的补贴。而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等具有缴纳义务(第七条)。二、国家鼓励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等自行或者委托销售者、维修机构、售后服务机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经营者回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第十一条):鼓励处理企业与相关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经营者等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回收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第十四条)。三、生产者生产的电器电子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器电子产品污染控制的规定,采用有利于资源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设计方案,使用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以及便于回收利用的材料,同时电器电子产品上或者产品说明书中应当按照规定提供有关有毒有害物质含量、回收处理提示性说明等信息(第十条),而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有毒有害物质含量、回收处理提示性说明等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七条)。从这些条款可以看出,该条例充分体现了生产者责任延伸制的思想,对生产者环保责任与义务的规定与发达国家基本上也是相同的。因此,该条例的实施也预示着家电企业只有进一步推进实施循环经济战略,才有可能在未来市场中占有一席之地。
三、我国家电企业实施循环经济战略的对策与建议
自欧盟两指令实施以来,迫于出口达标的压力,国内家电企业通过应对RoHS指令,在供应商管理、物料管理和检测管理等方面均进行了较大改进并探索出了一套解决方案,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产品的整体环保水平。但是,由于回收处理环节主要由当地进口商负责。所以这些改进主要还是针对于采购、生产与包装环节,向上游的设计与下游的再循环利用环节的延展仍然有所欠缺,而且改进也主要体现在部分出口产品的生产线上。而《回收处理条例》在国内的实施,将意味着家电企业应从整个产品生命周期来考虑产品的环境影响,而且应当调整的是绝大多数生产线,即整个企业必须实施循环经济战略。为此,企业必须彻底转变思维方式,可考虑采取以下措施来适应政策环境和产业格局可能带来的变化:
首先,实施企业流程再造,推进清洁制造机制。认真研究和掌握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及其在国外的应用,预估《回收处理条例》对于企业经营成本及绩效的影响,按照循环经济的3R原则,进行流程再造与组织优化。尤其是在产品设计时就应考虑节能环保技术的应用和产品的易拆解、可维修与可回收,从源头上为降低产品的环境影响与经营成本创造条件。
其次,结合自身企业特点,积极参与回收处理环节。近年来,长虹、海尔、TCL等家电企业通过与家电卖场合作、自建基地和参股回收处理企业等方式逐步进入到回收处理环节。但是这些行动有的是出于以旧换新、促销新品的目的,有的是出于企业提高社会美誉度的目的,有的是出于新业务探索的目的,尚未上升到影响全局的战略高度。而实施循环经济战略则要求企业必须将回收处理作为一项常规性经营活动。从重塑产业链的高度将其纳入到企业经营计划之中,通过自营、联营、外包等形式,使其尽快实现与其他环节的无缝对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