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治所城市形态的再认识(3)
与在内地不提倡筑城、内地州县确亦普遍不筑城郭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宋代比较重视边地的筑城,很多边地州县治所确电筑起了城垣。北宋前期,主要是在北边与西北边的河北、河东、陕西诸路筑城【24】;北宋中后期以迄于南宋,主要是在广南西路、荆湖南路的缘边地带及福建、广东路的沿海地区筑城【25】。但是,对边地州县筑城的普遍性也不宜估计过高。熙宁十年(1077年),中书门下在回复神宗诏问的奏疏中说:“看详天下城壁,除五路州军城池自来不阙修完、可以守御外,五路县分及诸州县城壁多不曾修葺,各有损坏,亦有无城郭处。”则即便是沿边的河北东、西路及河东、秦凤、永兴军等五路也只有州、军城得到定期修护,五路县城及其它地区的州、县城则多久不修葺而自然废隳,有的州县治所并“无城郭”【26】。
一般说来,蒙古、元朝统治时期,在各地普遍推行了毁城和禁止修城的政策,特别是在蒙古军队数遭挫折的四川、襄汉、荆湖、两淮地区,平毁了大量的城郭【27】。元朝法律也曾禁止在汉人地区特别是南宋故地修筑城郭【28】。因此,虽然元末一些地方曾自发兴筑了不少城垣,但总的说来,蒙古、元朝统治时期,基本上可视作“毁城”时代。
(4)明清时期,王朝比较提倡筑城,但这一政策的实施存在很大的阶段性与区域性差别;实际上,大部分州县治所城市只是到明中叶以后,才普遍修筑起城郭;清代主要是维修明代旧城,只是在清后期兴筑了少数新城。
一般说来,明清两代均奉行提倡筑城的政策,州县官的职责之一就是负责修筑、维护城垣濠池,如有疏失,要被追究责任【29】。但是,这一政策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却因时因地各有不同。概言之,明代有两个筑城高潮期:一是明初洪武、永乐朝(1368—1424年),不仅在山东、南直隶、两浙、福建、广东等沿海地区及部分内地修筑了大量的卫所城市【30】,而且大部分府、州(包括散州)的治所均在这一时期兴筑或重筑了城郭【31】;二是明中后期,特别是景泰至万历初(1450—1573年)的100余年间,不仅重修了大多数府州城郭(主要是甃以砖、石),而且兴筑、改筑了多数县城,到明后期,估计全国三分之二以上的县城均筑有城垣【32】。显然,明代府州县治所筑城之先后与其军事、行政地位之间存在对应性关联。
在明清之际的动乱中,大部分府(州)县城郭均受到程度不同的破坏,故顺治、康熙、雍正时期,各地均普遍修葺了残毁倾圯的旧城郭。清朝前期的修城主要是在明代旧城基础上培土、瓷砖、加高以及修理楼堞,特别注意城门、城楼的维修,但较少有新的创制,也很少兴筑新城。直到嘉庆以后,为因应社会动乱加剧而引发的治安、防守问题以及火器使用越来越普遍对于城池攻守所带来的影响,才又兴起了一场修治城郭的高潮:主要是加固城垣,增高马面,添设炮台,疏浚濠池等;在这一过程中,原来一直没有城郭的一些山区县治也兴筑了城垣。因此,到清朝末罕,绝大部分府(州)县治所均筑有城郭,而且得到不同程度的维护。各地今存城郭残迹,大多即为清代城郭的遗存。
综上可知:自两汉以迄于明清,历代王朝对于州县治所修筑城郭的政策与重视程度既历有变化,其政策在各地的实施又往往因时因地乃至因人(地方官)而各有不同,故州县治所城垣之兴筑、维护亦各不相同,不能简单地认定历史时期大部分州县治所在大部分时段里均有城垣环绕,形成所谓“城墙内的城市”。我们认为:至少需要有超过一半的州(郡)县治所筑有城郭、而且这些城郭至少在制度规定上是得到经常性维修的,方可以将这一时期称为“筑城时代”。然则,概括地说,两汉魏晋南北朝(公元前206年—公元589年)、中晚唐五代(755年叫60年)、明中期至清末(1450年—1911年)这三个时段或可得称为“筑城时代”;其余的隋唐前中期(589年—755年)、宋元至明前期(960年—1450年),则基本可以断言,其筑有城郭的州(郡)县城在全部州县治所城市中不会超过50%,或可称之为“非筑城时代”。虽然“筑城时代”占据了1500余年,而“非筑城时代”只有600多年,但这已足以说明:以“城墙内的城市”概括中国古代治所城市的特征。至少是不完全准确的,它既不能适用于所有历史时段,也不能适用于所有治所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