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治所城市形态的再认识(2)
(1)汉晋南北朝时期,各王朝普遍奉行筑城政策,事实上各地城市也普遍兴筑起城垣。
《汉书·高帝纪下》记高祖六年(公元前201年)冬十月,“令天下县邑城。”颜师古注云:“县之与邑,皆令筑城。”论者多据此认为汉代奉行筑城政策。从今见史料看,这一政策也确实得到较普遍的执行,大多数郡县治所均筑有城郭(虽然其中有相当部分是沿用先秦特别是战国时期所筑之旧城),而且经常得到维护、修缮【8】。在汉水流域,南阳郡治宛(在今河南南阳)、汉中郡治西城(西汉,在今陕西安康)与南郑(东汉)、江夏郡治西陵(在今湖北云梦县城关镇)及宜城、冠军、博望、育阳、西鄂、棘阳、比阳、堵阳、湖阳、郦、安众、新都、邓、襄乡、舂陵、朝阳、临沮等县均筑有城郭,且已得到考古勘查或发掘之证明【9】,从而进一步说明汉代郡县治所较普遍地筑有城垣,没有城垣的县治当不会太多【10】。
魏晋南北朝时期可谓中国古代史上的“城居时代”:一方面,自汉末三国以迄于隋唐之际,中原板荡,变乱频仍,“百姓流亡,所在屯聚”【11】——“其不能远离本土迁至他乡者,则大抵纠合宗族乡党,屯聚坞堡,据险自守,以避戎狄寇盗之难”【12】;西迁、北徙、南来的移民,亦大多据城壁以自保,从而形成以城邑、坞堡、戍垒为中心的聚居状态。另一方面,各政权对于地方的统治,或藉豪族所筑之坞堡,因其地而立州郡县,遂使坞堡成为州郡县治所;或由地方长吏“敛民保城郭”,选择险要处另立城郭,以为据守之资。于是,这一时期各地普遍兴筑了很多城郭。据刘淑芬统计,这一时期魏晋北朝所筑城郭见于记载者共有137座【13】;而章生道的统计则表明,自西晋以迄于隋统一(265—289年),南北方新筑的城郭共有169座,其中位于秦岭一淮河以南地区者有121座。显然,这一时期南方地区新筑的城郭要比北方地区多得多【14】。因此,虽然很难估计此一时期所筑城郭的总数,但认为此一时期各地均普遍兴筑各种类型的城壁坞堡、著籍户口多居于其中或附城而居,当无大误。
(2)隋唐五代时期,王朝虽然提倡筑城,但各地往往因地制宜,或沿用旧城垣,或新筑、增筑城垣,或根本没有城垣。
《隋书·炀帝纪下》记大业十一年(615年)二月庚午诏称:“今天下平一,海内晏如,宜令人悉城居,田随近给,使强弱相容,力役兼济,穿窬无所厝其奸宄,萑蒲不得聚其逋逃。”于是,“郡县乡邑,悉遣筑城,发男女,无少长,皆就役。”【15】则隋炀帝时尝奉行筑城政策。然其时大乱之势已成,欲“令人悉城居”以强化其统治,实无可能,故虽天下郡县悉皆筑城,而成者则甚鲜。
唐初,至少在北方诸边,曾颇提倡筑城。高祖武德七年(624年)六月,“遣边州修堡城,警烽候,以备胡。”【16】武德九年春正月《修缘边障塞诏》称:“其北道诸州所置城寨,粗已周遍,未能备悉。……其城塞镇戍,须有修补,审量远近,详计功力,所在军民,且共营办,所司具为条式,务为成功。”【17】诏命“所司具有条式”,则筑城或已成为制度。《唐律疏议》卷8《卫禁》“越州镇戍城垣”条云:“诸越州、镇、戍城及武库垣,徒一年;县城,杖九十。(原注:皆谓有门禁者。)[疏]议曰:诸州及镇、戍之所,各自有城。若越城及武库垣者,各合徒一年。越县城,杖九十。纵无城垣,篱栅亦是”【18】。则按照制度规定,诸州镇戍县皆当“各自有城”,“纵无城垣,篱栅亦是。”
然而,这些制度规定并不意味着唐代州(府)县治所即皆普遍筑有城郭。在爱宕元所列的《唐代州县城郭一览》表中,共有164个州县城郭注明了筑城年代,其中有90个是唐天宝以后(不含天宝年间)所筑,占全部已知筑城年代之州县城的55%【19】。注明筑城年代在唐天宝以前(含天宝年间)的74座州县城中,注明其筑城年代在先秦时期者实颇为可疑,不足凭信【20】;几个注为后汉或三国孙吴所筑的城郭,也须详加考定【21】。那么,唐天宝以后所筑城郭在全部已知筑城年代的州县城郭中所占的比例,只能更大;更遑论未注明筑城年代的那些州县城郭,也有相当部分为天宝以后所筑。换言之,这些天宝以后方修筑城郭的州县治所,在天宝以前,也就是唐前中期100多年里,并未修筑城垣;而在唐前中期,可能有一半以上的州县治所,并未修筑城垣。
当然,文献中未见有关筑城的记载,并不说明州县治所本身即无城垣,而很可能沿用汉魏以来旧有城郭,只是在唐前中期未加维修而已。研究表明,在唐前中期汉水流域的58座州县治所城市中,隋及唐初新筑或重修的城郭只有2座,占全部治所城市的3.4%:沿用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旧城垣有40座,占全部治所城市的69%;其余l6座州县治所在唐前期很可能并无城垣,占全部治所城市的27.6%。显然,沿用旧城与基本可断定没有城郭的州县城,占据了全部治所城市的绝大多数。唐代汉水流域的58座州县城,虽然仅占唐帝国1500余座州(府)县城的4%弱,其城郭之有无、沿用与修筑情形可能并不具有代表性;然结合爱宕元对331座唐代州县城郭的细致考察,基本可以断定:在隋以至唐前中期,绝大部分州县治所均沿用前代遗留下来的城垣,或者根本没有城郭,只有极少部分州县治所新筑或改筑了城垣。
因此,只是到“安史之乱”后,各地才普遍地兴筑、增修或扩修城垣,特别是很多州府治所城市,普遍修筑了罗城,这就是爱宕元曾充分论证过的“唐末五代州县城郭规模的扩大化”【22】。后世文献及考古发现所见的唐代城郭,大部分都是晚唐五代兴筑、扩修或重修的。换言之,只是在晚唐五代,大部分州县治所才渐次筑起城郭。
(3)宋元时期,王朝基本不提倡筑城,内地州县亦普遍不筑城,只在边地城市和部分重要城市,才兴筑或注意维护城垣。
宋初,惩于晚唐五代藩镇割据之弊,曾令江淮诸郡毁废城垣,故淮南、荆襄、江南东西、两浙、福建、广南、四川等南方地区,被迫或自发毁弃城壁的现象较普遍,导致许多府州县治所城市长期没有城郭,或虽有旧城而长年不加修理,使其自然废弃。这种在内地州县不提倡筑城的政策,基本上延续了整个宋代;事实上,两宋时代的内地(虽然南北宋间“内地”的含义并不相同)州县治所亦大部分没有较完整的城郭,基本上处于无城状态【23】。在我们所研究的宋代汉水流域49个州(府)县治所中,北宋中期可以确定仍存有城郭的只有11个,占全部治所城市的22%稍强;可以确定在南宋时得到维修、重修或新修城垣的,只有7个,占全部治所城市的14%;到了元中后期,可以确证仍存有城垣的只有襄州、郢州和均州3座了。换言之,自北宋以迄于元,汉水流域筑有城郭的州县治所城市呈现出逐步减少之势。我们认为,这应当是内地的晋遍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