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法律文书语言表达的技巧(3)
浅谈法律文书语言表达的技巧
其次使用内涵丰富的词语。法律文书要做到语言简练,必须选用内涵丰富的词语,做到文辞简约,内涵丰富。现代汉语保留了一些古代文言文的精粹词语,在制作法律文书时适当选用,会收到言简意赅的良好效果。尤其是一些四字格的短语和成语,言简意丰,可以有机地融于法律文书中使用。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起诉书》叙述林彪、叶群等反革命分子仓皇外逃摔死的情况,这样写道:“在温都尔汗机毁人亡”。“机毁人亡”是两个主谓结构组成的联合词组,这是成语常用的结构形式之一,有简练上口的修辞作用。有不少四字格的词语,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等,在法律语言中经常使用。
语言简练,是在把意思表达清楚的前提下说的。如果意思表达不周全,或缺漏必要的词语,这不是简练,而是苟简或粗疏。法律语言要求的是言简意赅,即语言简练意思完备。
法律文书语言规范化要求四、语言风格要庄重
语言的风格,就是人们为了适应特定的交际场合和达到某种交际目的时,使自己的语言产生的特殊语言气氛和语言格调。语言风格与语体色彩密切相关,不同语体的语言有着不同的特色,不同的语体在词语配合方面都有各自不同的特点。正确使用带有语体色彩的词语,不仅可以确切表达自己的思想感情,而且可以造成一个和表达内容相适应的语言气氛。法律文书的语言属于公文语体,具有高度的严肃性,用词必须注意风格色彩的庄重性,而且要有鲜明的立场,符合公文语体的要求。
首先要庄重严肃。法律文书语言要求客观地、如实反映事物情况,不像文艺语言那样可
以尽情地铺饰、渲染,更不能褒贬混用,用拟人、夸张等特殊修辞手法。
其次要立场鲜明。比如:“被告张某某目无国法,持械行凶,杀死无辜,手段极其残忍,实属罪大恶极,不杀不足以平民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这是一份刑事判决书的语句,选用了一些四字格的词语和文言词语,具有鲜明的法律文书的语言风格,显得庄严、凝重,不可侵犯。
第三要使用法律术语,不宜使用口语或方言土语。由于法律语言的庄重性,所以制作各类司法文书或者在某些严肃场合的发言,都应当完全使用书面语言,特别要求运用法律术语,不宜使用口语,更不能使用方言土语。如果是记录被告人的口供,或是记录证人的证言,为了起到真实具体的作用,可以保留口语色彩。而法律语言是诉诸理智的文字,要求使用规范化的书面语言,不能使用不规范不精确的生活用语。
法律语言的庄重性,不仅是公文语体的要求,而且是法律工作的高度严肃性所决定。所以在用词方面,必须注意与语体色彩相协调。特别是需要向外张贴的布告,是向社会公布的公开文书,在众目睽睽之下,影响面很广,更要注意庄严郑重,不能有损于司法工作的严肃性。
法律文书语言规范化要求五、段落结构要严谨
法律文书有其独特的结构形式,在安排段落结构时,一定要使结构与文书的格式要求相适应,要求制作者严格法律文书的规范格式把所要表达的思想内容正确地表达出来,明确法律文书的各个结构部分,突出中心与主干,正确开头,紧密衔接,自然呼应,合理结尾。结构的安排要正确反映文书内容的内在联系,不枝不蔓,无懈可击,事实材料组织得周详严密、无遗漏、无破绽,文书内容部分连接紧凑,照应清楚。总之要使文书从内容到形式达到严谨自然,完整统一。
以上五个方面,既有一定的区别,又有着密切的内在联系,它们相辅相成互为条件。一份好的法律文书,必须是内容与文字俱佳。因此理解掌握法律文书语言规范化要求,使自己具有比较熟练的驾驭法律文书语言的能力,是每一位法律工作者做好工作、提高办案质量的首要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