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法律文书语言表达的技巧(2)
浅谈法律文书语言表达的技巧
要是指外延上没有一个确定的界限。像上午、下午、附近等词,所指的时间、地点都不够具体确切,都属于模糊词语。在法律文书中,凡属对法律事实、法律行为的叙述说明和对具有法律意义内容的认定,都要清楚明白,不能含混不清,必须使用含有确切义的词语,不能使用模糊词语。尤其是涉及具有法律意义的时间、地点、情节、财物数额等都要交代清楚。时间、地点,是叙述案情必须交代明确的重要因素,如果含混模糊,就会使整个案情都不够清晰明确,难以准确认定。
在我国刑法分则中,许多条款都有这样的规定:同一罪行,情节严重的判什么刑罚,情节较轻的判什么刑罚。可见,情节与处刑密切相关。因此,写清犯罪情节十分重要。在叙写中,表述犯罪行为使用的工具、手段、方式、力度等都要使用确切词语。同样是用持械抢劫,要写清楚用什么器械,是砍刀、猎枪,还是木棒、铁锤。同样是用刀,还要写清楚是砍伤还是捅伤,力度如何,不能只写“持械抢劫”。财物数额也是定罪判刑的重要依据之一,在涉及经济犯罪中,贪污或受贿财物数额的多少是处刑的重要依据。所以在交代数额时,一定要用确切数字,写明绝对数字,不能只写约数,否则就难以根据贪污或受贿财物数额的多少,分别按照规定的条款处罚。
法律语言要求明确贴切,肯定否定态度鲜明,不能含糊其词或模棱两可,所以法律文书中切忌使用“基本”“大概”“大体上”这类词语。如“关于合同的各项条款,已大体达成协议。”这句话语意含混,不是法律工作中使用的语言。从司法的角度讲,达成协议的内容应该是明确的、具体的,而不是“大体”的。使用这种表示大概意思的词语,就会给法律文书的解释和执行带来困难。
在司法工作中,要求更多地使用确切词语。如果现实情况模糊,还没有把握作确切说明时,就需进一步深入调查研究,弄清事实真相,或者是因礼貌文明委婉需要使用模糊词语,那么应尽量缩小模糊范围,使其接近于确切。当然,法律语言也并不完全排斥使用模糊词语。在某些情况下,不需要或不便于确切说明的事实原因和不具法律意义的内容等可以使用模糊词语。
法律文书语言规范化要求二、句子表达要严密
所谓表达严密,就是指说明事理时,要注意客观地、全面地、深入地阐明问题的性质、特征,注意区别事物的一般情况和特殊情况,以及某一事物与其他事物的联系等。比如“作为一名律师必须坚决支持当事人的要求”这句话就欠周密。“要求”太笼统了,只反映事物一般情况。难道“不正当”、“不合理”的要求也要坚决支持吗?阐明事理,必须作客观、全面、深入的分析,不能有丝毫的漏洞。 要做到表达周密,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不能出现语病。法律文书语言要符合语法规范,句式完整,每个句子的主要成份即:主语、谓语、宾语都必须具备。要防止成份残缺、繁复、搭配不当、语序失调、句式杂糅等语病。
避免出现歧义。法律语言的解释是单一的。每个词语、每个句子都只能有一种解释,不能有歧义。如果可以这样解释,也可以那样解释,双方各执一词,就会给认定和执行带来困难,甚至造成不良后果。
切忌前后矛盾。说话撰文,如果自身的观点都不保持一致,前后矛盾,就不能正确反映
客观事物,也不能正确表达思想。在法庭辩论中,如果发言者本身自语相违,就无法论证自己的观点。在法律文书制作中,如果前后都不保持一致,自相矛盾,就不可能有准确的认定,当然也就做不到正确的判决,或者导致无法执行。法律语言要求严谨周密,无论是认定犯罪事实,还是运用法律进行判决,都必须注意保持前后一致,不能自相矛盾。
缩小词语的外延。即对词语加以适当限制。制作法律文书,对于具有法律意义的词语,一定要加以必要的限制,写清楚它的具体特征,避免笼统宽泛,含义模 糊,导致双方的认定不一致而引起争执,甚至诉诸法律。
法律文书语言规范化要求三、语言运用要精练
语言精练,就是要求用最少的文字表达出尽量多的内容,做到“文约而事丰”。法律语言比其他语体的语言更讲究简练。曾巩在《南齐书目录序》中说:“号令之所布,法度之所设,其言至约,其体至备,以为治天下之具。”司法机关制作的法律文书,除了要求准确严密外,还要做到精练。
首先,语言要简洁明了。制作法律文书时,要把冗赘的字删去,不罗嗦,不废话,使句子简洁明快。这是语言简练的重要手段。鲁迅说过“写后至少看两遍,竭力将可有可无的字、句、段删去,毫不可惜。”法律语言要求简练,凡是本身意义明确了的话,就不必加上多余的词语。一份起诉书中有这样的话:“被告与原告经常发生打架。”“打架”本是动词,说“经常打架”就简洁明确地表达意思了,而硬要在“打架”前面加上一个动词“发生”,使“打架”变为一种抽象意义的名词,句子既罗嗦,在词的搭配上也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