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技术管理规定(3)
第224条 路票应由车站值班员或指定的助理值班员填写。
对于填写的路票,车站值班员应根据《行车日志》的记录,进行认真检查,确认无误,并加盖站印后,方可送交司机。
电话中断时的行车
第225条 车站一切电话中断时,单线行车按书面联络法,双线行车按时间间隔法。列车进入区间的行车凭证均为红色许可证。
在自动闭塞区间,如闭塞设备作用良好时,列车运行仍按自动闭塞法行车,列车必须在车站停车联系(说明车次及注意事项等)后再开车。列车无线调度电话作用良好时,车站可与列车司机直接联系。
第226条 单线按书面联络法行车时,下列车站可以优先发车:
1、已办妥闭塞而尚未发车的车站;
2、未办妥闭塞时,单线区间为开下行列车的车站,双线改为单线行车时,为该线原定发车方向的车站;
3、同一线路同一方向运行的列车,有上下行两种车次时,优先发车的车站,由铁路局规定。
第一个列车的发车权为优先发车的车站所有,如优先发车的车站没有待发列车时,应主动用通知书通知非优先发车的车站。非优先发车的车站,如有待发列车时,应在得到通知书以后方可发车。
第一个列车的发车站,在发车前应查明区间已空闲,并在行车凭证的通知书上记明下一个列车的发车权。如为本条第1项所规定的发车站发车时,持有行车凭证的列车,还应发给通知书;如无行车凭证,列车应持红色许可证开往邻站。以后开行的列车,均凭通知书上记明的发车权办理。
通知书,应采取最快的方法传送,优先方向车站如无开往区间的列车时,在确认区间空闲后,可使用重型轨道车或单机传送。
第227条 双线按时间间隔法行车时,只准发出正方向的列车。非自动闭塞区间发出第一个列车时,在发车前应查明区间已空闲。
第228条 一切电话中断后,连续发出同一方向的列车时,两列车的间隔时间,应按区间规定的运行时间另加3分钟,但不得少于13分钟。
第229条 一切电话中断时,禁止发出下列列车:
1、在区间内停车工作的列车(救援列车除外);
2、开放区间岔线的列车;
3、须由区间内返回的列车;
4、挂有须由区间内返回后部补机的列车。
第230条 在电话中断时间内,如有封锁区间抢修施工或开通封锁区间时,由接到请求的车站值班员以书面通知封锁区间的相邻车站。
第231条 单线区间的车站,经以闭塞电话、列车调度电话或其他电话呼唤5分钟无人应答时,由列车调度员查明该站及其相邻两区间确无列车(包括单机、动车及重型轨道车)后,可发布调度命令,封锁两区间,按封锁区间办法向不应答站发出列车。
该列车应在不应答站的进站信号机外停车,判明不应答原因及准备好进路后,再行进站。运转车长或车站值班员应将经过情况报告列车调度员。
第十二章 列车运行
一般要求
第232条 列车是指编成的车列,挂有机车及规定的列车标志。
单机、动车及重型轨道车,虽未完全具备列车条件,亦应按列车办理。
旅客列车的尾部标志应使用电灯。尾部标志灯的摘挂、保管由车辆部门负责。对中途转向的旅客列车应有备用标志灯,以备转向时使用。
第233条 列车由列车乘务组服务。列车乘务组按下列规定组成:
1、机车乘务组;
2、运转车长;
3、客运列车或机械保温车组,均应有车辆乘务人员;挂有超限货物的列车是否需要添乘人员,应根据装运的命令办理;
4、旅客列车须有旅客乘务组。混合列车是否派旅客乘务组,由铁路局确定。
第234条 列车司机在列车运行中,应做到:
1、列车在出发前确认制动主管的压力,按规定的压力每分钟漏泄不得超过20千帕。
2、遵守列车运行图规定的运行时刻和各项容许及限制速度。彻底了望,确认信号,认真执行呼唤应答制度,严格按信号显示要求行车,确保列车安全正点。遇有信号显示不明或危及行车和人身安全时,应立即采取减速或停车措施。
3、机车信号、列车无线调度电话、自动停车装置必须全程运转,严禁“关机”。
4、操纵列车平稳,防止空转,停车准确,按规定鸣笛,防止列车断钩。
5、随时检查机车总风缸、制动主管的压力。检查蒸汽机车的锅炉汽压、水表水位,必须保证水表水位不低于规定的安全水位表示线。检查内燃机车发动机的润滑油压力、冷却水的温度及其转数等情况。注意电力机车的各种仪表的表示情况及接触网状态。
6、在区间内列车停车进行防护、分部运行、装卸作业或使用紧急制动阀停车后再开车时,必须有运转车长的发车信号方可起车。
7、等会列车时,不准关闭风泵,并应将头灯灯光减弱。
8、蒸汽机车在车站或机务段线路上清灰、放水时,严格按指定的地点进行;在运行中放水时,应注意人身安全。
第235条 运转车长在列车运行中,应做到:
1、加强了望,注意列车运行、货物装载状态及信号的显示。
2、列车进出站及在区间交会时,要互相检查,并与有关人员互对信号。
3、正确记载列车在车站到发时刻。
4、发现下列危及行车和人身安全情形时,应使用紧急制动阀停车:
(1)车辆燃轴或重要部件损坏;
(2)货物装载发生突出、脱落、歪塌等;
(3)列车发生火灾、有人从列车上坠落或线路内有人死伤;
(4)能判明司机不顾停车信号,列车继续运行;
(5)列车无任何信号指示,进入不应进入地段或车站;
(6)其他危及行车和人身安全必须紧急停车时。
使用车辆紧急制动阀时,不必先行破封,立即将阀手把向全开位置拉动,直到全开为止,不得停顿和关闭。遇弹簧手把时,在列车完全停车以前,不得松手。在长大下坡道上,必须先看风表,如风表指针已由定压下降100千帕时,不得再行使用紧急制动阀(遇折角塞门关闭时除外)。
其他列车乘务人员遇有危及行车和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也可按上述方法使用紧急制动阀。
运转车长应将列车运行中发生的问题及使用紧急制动阀的情况,报告列车调度员和有关单位。
第236条 车辆乘务人员,应按技术作业过程的规定检查车辆,并参加制动试验。在列车运行途中,应保证车辆运行安全,及时消除车辆故障,并将本身不能完成的不摘车检修工作,预报前方站列检所。前方站列检所应积极组织人力修复车辆故障,保持原编组运用。是否摘车检修,由当地列检决定处理。
第237条 机车乘务组以外人员,登乘机车时,除铁道部机车运用规章指定的人员外,须凭登乘机车证登乘。
运转车长以外人员登乘守车时,须持有检查证件、调度命令或车站值班员的证明。
登乘机车、守车的人员,在不影响乘务人员工作的前提下,经检验准许后方可乘坐。
第238条 列车(枢纽小运转列车除外)应备有携带电话机或区间电话柱钥匙。
第239条 列车运行限制速度规定如第21、22表(略)。
一般构造的道岔,侧向通过的最高速度规定如第22表(略)。
一般构造以外的其他道岔的侧向通过速度,由铁路局规定。
接车与发车
第240条 车站应不间断地接发列车,严格按列车运行图行车。接发列车时,车站值班员应亲自办理闭塞、布置进路(包括听取进路准备妥当的报告)、开闭信号、交接凭证、接送列车、指示发车。由于设备或业务量关系,除布置进路(包括听取进路准备妥当的报告)外,其他各项工作可指派助理值班员、信号员或扳道员办理。
第241条 车站值班员在办理闭塞时,应确认区间空闲。接车前,必须亲自或通过有关人员确认接车线路空闲、进路道岔位置正确、影响进路的调车工作已经停止后,方可开放进站信号机,准备接车;发车前,检查确认进路道岔位置正确、影响进路的调车工作已经停止后,方可开放出站信号机,交付行车凭证,在旅客上下、行包零担装卸和列检作业完了后,指示发车。
车站值班员下达准备接发车进路命令时,必须简明清楚,正确及时,讲清车次和占用线路(一端有两个及其以上列车运行方向或双线反方向行车时,应讲清方向),并要受令人复诵,核对无误。
车站接发列车作业按规定程序办理,并使用规定用语。
第242条 扳道、信号人员在值班时应做到:
1、严格按照车站值班员的接发列车命令、调车作业计划,正确及时地准备进路。
2、在扳动道岔、操纵信号时,认真执行“一看、二扳(按)、三确认、四显示(呼唤)”制度;对进路上不该扳动的道岔,也应认真进行确认。
3、接发列车进路准备完了后,及时报告车站值班员(能从设备上确认者除外)。
第243条 下列情况,禁止办理相对方向同时接车和同方向同时发接列车:
1、进站信号机外制动距离内,进站方向为超过6‰的下坡道,而接车线末端无隔开设备;
2、单线区段及双线非自动闭塞区段的中间站,在接、发客运列车的同时,接入客运、军用、货物、路用列车,或发出军用、货物、路用列车的同时,接入客运列车,而接车线末端无隔开设备;
3、除本条第2项以外的车站,在接、发客运列车的同时,接入原规定为通过的客运、军用、货物、路用列车,或发出军用、货物、路用列车的同时,接入原规定为通过的客运列车,而接车线末端无隔开设备。
不挂车的单机、动车及重型轨道车不受本条第2、3项的限制。
相对方向不能同时接车时,应先接后面有续行列车的列车、停车后起动困难的列车或不适于在站外停车的列车。
遇两列车不能同时接发时,原则上应先接后发。
第244条 车站值班员应严格按规定时机开闭信号机。如取消发车进路时,应先通知发车人员;如发车人员已显示发车指示信号,而列车尚未起动时,还应通知司机,收回行车凭证后,再取消发车进路。
第245条 接发列车应在正线或到发线上办理,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客运列车、挂有超限货物车辆的列车,应接入固定线路;
2、通过列车原则上应在正线通过;
3、原规定为通过的客运列车由正线变更为到发线接车时,须经列车调度员准许,并预告司机;如来不及预告时,应使列车在站外停车后,开放信号机,再接入站内。
第246条 车站值班员应保证有不间断接车的空闲线路。
正线上不得停留车辆。到发线上停留车辆时,须经车站值班员准许,在中间站上并须取得列车调度员的准许,方可占用,对该线路的两端道岔应扳向不能进入的位置并加锁(装有轨道电路除外)。
第247条 在站内无空闲线路的特殊情况下,只准许接入为排除故障、事故救援、疏解车辆等所需要的救援列车,不挂车的单机、动车及重型轨道车。上述列车均应在进站信号机外停车,由接车人员向司机通知事由后,登乘机车,以调车手信号旗(灯)将列车领入站内。
第248条 列车进站后,应停于接车线警冲标内方。在设有出站信号机的车站,列车头部不得越过出站信号机。
如列车尾部停在警冲标外方,运转车长及扳道员(或其他接车人员)应显示向前移动的手信号(昼间为拢起的手信号旗,夜间为白色灯光上下摇动),也可辅以其他手段通知司机,使列车向前移动。
当超长列车尾部停在警冲标外方,接入相对方向的列车时,在进站信号机外制动距离内进站方向为超过6‰的下坡道(客运列车无论坡道如何),而接车线末端无隔开设备,须使列车在站外停车后,再接入站内;如在邻线上未设出站或调车信号机,又无隔开设备,由相对方向接车或进行调车作业时,运转车长应以停车手信号进行防护,必要时,扳道员亦应进行防护。
第249条 凡进站、接车进路信号机不能使用或在双线区段由反方向开来列车时,应使用引导信号或派引导人员接车。
引导接车时,列车以不超过20公里/小时速度进站,并做好随时停车的准备。由引导人员接车时,应在引导员接车地点标(未设者,引导人员应在进站信号机、进路信号机或站界标外方)处,显示引导手信号接车。列车头部越过引导信号,即可关闭信号或收回引导手信号。
在无联锁的线路上接发列车时,车站值班员除严格按接发列车手续办理外,并应将进路上有关对向道岔及邻线上的防护道岔加锁。
第250条 接发列车时,接发车人员应持手信号,站在规定地点接送列车,注意列车运行和货物装载状态,并与运转车长互对信号。发现列车尾部标志灯光熄灭时,通知运转车长进行整理,在自动闭塞区段,通知不到时,应使列车停车整理。
列车接近车站、进站和出站时,扳道、信号人员应及时向车站值班员报告列车进出站的情况(能从设备上确认者除外)。
列车到达、发出或通过后,车站值班员(助理值班员)应立即向邻站及列车调度员报点,并记入《行车日志》内。遇有超长、超限列车和单机挂车、守车后部挂车等情况,应通知邻站。
第251条 货物列车在站停车时,司机必须使列车保持制动状态(铁路局指定的凉闸站除外)。发车前,司机鸣示缓解信号,进行缓解,同时,运转车长确认列车尾部车辆已缓解,风表已达到规定压力后,方可显示发车信号。
第252条 列车在发车前,有关人员应做到:
1、发车进路准备妥当,行车凭证已交付,出站信号机已开放,发车条件完备后,车站值班员(助理值班员)方可向运转车长显示发车指示信号。
2.运转车长得到发车指示信号后,确认列车已完全具备发车条件,方可向司机显示发车信号;发车人员应依式中转运转车长的发车信号。
3、司机必须确认占用区间行车凭证及发车信号或发车表示器显示正确后,方可起动列车。
4、因曲线等关系,司机难以确认运转车长发车信号时,经铁路局指定的车站,可由发车人员直接向司机显示发车信号。
5、单机、重型轨道车及无运转车长值乘的动车,均由发车人员直接向司机显示发车信号。
第253条 因站内无空闲线路或线路发生故障,不能将列车接入站内,在未设机车信号的区段,车站也未设预告信号机,又遇降雾、暴风雨雪,难以辨认进站信号机的显示时,不论昼夜,均应在规定地点放置响墩防护。列车已由邻站开出,来不及放置响墩时,应派人迎上前去,向列车显示停车信号,使列车尽快停车。
第254条 进站、出站、进路及线路所通过信号机发生故障时,应置于关闭状态;如为臂板信号机,在夜间或昼间因天气不良难以辩认时,还应点灯。进站信号机及线路所通过信号机灭灯或因发生不能关闭的故障时,应将灯光熄灭或遮住。在将灯光熄灭或遮住和信号机灭灯时,于夜间应在信号机柱距钢轨顶面不低于2米处,加挂信号灯,向区间方面显示红色灯光。
预告臂板信号机发生故障时,应将其臂板置于水平位置,夜间应点灯;如与主体信号机有联锁装置时,应设法将联锁装置拆断;如不能断开时,应将主体信号机一并置于定位。
第255条 出站信号机发生故障时,除按规定交递行车凭证外,对通过列车应预告司机,并显示通过手信号。装有进路表示器或发车线路表示器的出站信号机,当该表示器不良时,由办理发车人员,以口头通知司机及运转车长后,列车可凭出站信号机的显示出发。
列车在区间被迫停车的处理
第256条 列车在区间被迫停车后,不能继续运行时,司机应鸣笛一长三短声的警报信号通知运转车长;如遇自动制动机故障时,并应鸣笛三短声拧紧手制动机的信号,要求停车后就地制动。运转车长应组织列车乘务人员拧紧不少于第23表(略)规定的手制动机数,以保证就地制动。装有列车无线调度电话时,司机应立即通知追踪列车、两端站及列车调度员,并与运转车长取得联系。需要防护时,列车前方由司机负责。
运转车长对不能立即运行的列车,应对尾部车辆采取止轮措施,夜间检查侧灯,保证灯光明亮。如列车须立即防护时,由运转车长进行后部防护,直到有人来接替为止。
运转车长应根据需要迅速请求救援。已请求救援的列车,不得再行移动。
注:超过20‰的坡度,每百吨列车重量所需手制动机轴数,由铁路局规定。
第257条 列车被迫停车可能妨碍邻线时,司机、运转车长应立即在列车的头部和尾部附近邻线上点燃火炬;如为自动闭塞时,司机和运转车长分别对邻线来车方向短路轨道电路,司机随即亲自或指派人员向后检查,发现妨碍邻线时,立即派人在列车前方防护邻线;如发现邻线有列车开来时,应急速鸣示紧急停车信号。
除后部需要立即防护外,运转车长应急速向前检查,发现妨碍邻线时,应立即安排邻线的防护。
第258条 列车在区间停车需要分部运行时,司机应派人(或利用列车无线调度电话)通知运转车长。运转车长应将原占用区间的行车凭证收回保管(自动闭塞、半自动闭塞除外)。司机凭运转车长发给的通知书(附件四)牵引列车的前部车辆开往接车站。在运行中仍按信号机的显示进行,但在半自动闭塞区间,该列车必须在进站信号机外停车,将情况通知车站值班员后再进站。车站值班员应立即报告列车调度员封锁区间,待将遗留车辆拉回车站,确认区间空闲后,方可开通区间。
第259条 列车在区间被迫停车后,分别根据下列规定放置响墩防护:
1、已请求救援时,从救援列车开来方面(不明时,从列车前后两方面),距离列车不少于300米处防护;
2、电话中断后发出的列车(持有附件三通知书之1的列车除外),应于停车后,立即从列车后方距离不少于800米处防护;
3、对于邻线上妨碍行车地点,应从两方面,在距离不少于800米处防护,如确知列车开来方向时,仅对来车方面防护;
4、列车分部运行,机车进入区间挂取遗留车辆时,应从车列前方距离不少于300米处防护;
5、在自动闭塞区间内停车,于夜间或从列车尾部向后了望距离达不到300米时,当确知列车不能立即运行或停车后未听到鸣笛一长声的通知并已超过两分钟,运转车长应立即在尾部附近点燃火炬,随即前往距离列车不少于300米处防护。
第260条 防护人员听到司机鸣笛三长声的召集信号或无线电话的通知后,应撤除防护。
在自动闭塞区间或电话中断后发出的列车,于撤除防护时,应在本列车后方原防护地点点燃火炬信号。未规定运转车长携带火炬信号的区间不撤响墩。
第261条 列车在自动闭塞区间内停车后,按规定不需进行防护时,运转车长要在尾部车辆附近显示停车手信号掩护列车;发现有追踪列车开来时,须手持停车手信号迎上前去。需要防护时,运转车长先将列车尾部折角塞门徐徐打开,司机见风表压力下降,即鸣笛一长三短声的警报信号,运转车长听到警报信号后关闭折角塞门,即可离去,进行防护。运转车长听到司机鸣笛三长声的召集信号时,返回列车尾部,徐徐打开折角塞门,司机见到风表压力下降,鸣笛一长声,运转车长关闭折角塞门,司机充风缓解,根据运转车长发车信号开车。
第262条 下列情况列车不准退行:
1、按自动闭塞法运行时(列车调度员或后方站车站值班员确知区间内无列车,并准许时除外);
2、在降雾、暴风雨雪及其他不良条件下,难以辨认信号时;
3、电话中断后发出的列车。
挂有后部补机的列车,除上述情况外,是否准许退行,由铁路局规定。
第263条 在不得已情况下,列车必须退行时,运转车长应站在守车上注视运行前方,发现危及行车或人身安全时,应立即使用紧急制动阀,使列车停车。
列车退行速度,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未得到后方站(线路所)车站值班员准许,不得退行到车站的最外方预告标或预告信号机(双线区间为邻线预告标或特设的预告标)的内方。
车站接到列车退行的报告后,除立即报告列车调度员外,根据线路占用情况,可开放进站信号机或按引导办法将列车接入站内。
救援列车的开行
第264条 车站值班员接到运转车长、司机或工务、电务部门人员的救援请求后,应立即报告列车调度员。列车调度员应向有关车站发布命令封锁区间,并派出救援列车。
向封锁区间发出救援列车时,不办理行车闭塞手续,以列车调度员的命令,作为进入封锁区间的许可。
当列车调度电话不通时,应由接到救援请求的车站值班员根据救援请求办理,救援列车以车站值班员的命令,作为进入封锁区间的许可。
第265条 救援列车的出发或返回,均应通知列车调度员及对方站。如事故现场设有临时线路所时,车站值班员应于发车前,商得线路所值班员的同意。
第266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人员到达前,站长或车站值班员应随乘发往事故地点的第一列救援列车(分部运行时挂取遗留车辆的机车除外)到事故现场,负责指挥列车有关工作。
施工及路用列车的开行
第267条 线路、桥隧、信号、通信、接触网及其他行车设备的施工、维修,须保证行车安全,力争不中断行车,不降低行车速度。
工作量巨大或条件复杂的施工,必须封锁区间或限制行车速度时,应在列车运行图内昼间规定空隙时间。
工作量不大、临时性的施工,可利用列车间隔进行。
第268条 封锁线路和停用信号、联锁、闭塞设备及其他影响行车设备的施工,施工单位应在前一个月提出计划报铁路局或分局。运输部门应在运输方案中,把各部门在同一地段的施工,组织在同一时间内进行平行作业。运输方案应以局(分局)命令下达有关站、段及施工单位。
因封锁区间,跨局的停运由两局商定,须经由外局线路迂回运输时,由铁道部批准。
第269条 封锁区间施工时,施工领导人应充分做好一切施工准备,按批准的运输方案,通过车站值班员向列车调度员申请施工。车站值班员应尽速联系,并应根据封锁或开通命令,在闭塞机或闭塞电话上揭挂或摘下封锁区间表示牌。列车调度员应保证施工时间,并向施工区间的两端站、有关单位及施工领导人及时发出实际施工命令。施工领导人接到调度命令,确认施工起止时刻,设好停车防护后,方可开工,并保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经检查质量确保行车安全,办理开通登记后,通过车站值班员通知列车调度员开通区间。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开通区间或不能按正常速度运行时,应提前通知车站值班员,要求列车调度员延长时间或限速运行。
施工封锁前,通过施工地点的最后一趟列车前进方向为不大于6‰的上坡道时,列车调度员可根据施工领导人的要求,在施工命令中规定该次列车通过施工地点后即可开工,列车到站后,再封锁区间。上述命令应抄交司机及运转车长,该列车不得后退。
第270条 临时性利用列车间隔施工,施工领导人应通过车站值班员与列车调度员联系。列车调度应充分利用前一趟列车通过的施工地点后,至下一趟列车到达施工地点前的时间,以命令将准许施工起止时刻通知两端站车站值班员及施工领导人。施工领导人必须确认施工起止时刻,设好停车防护,并在商定时刻终了以前,将线路恢复的正常行车条件,撤除防护信号,通知车站值班员。车站值班员不得使列车提前开到该施工地点。
当利用前一趟列车通过施工地点后进行施工时,列车前进方向的上坡道不得超过6‰,并应向前行列车司机和运转车长发布不得退行的命令。
第271条 利用列车间隔在线路上更换个别夹板,使用弯轨器整直钢轨,使用有碍行车的轨缝调整器不拆开接头调整轨缝,桥梁施工试顶梁身并回落原位,单根抽换桥枕作业时,施工领导人必须与车站值班员联系,切实掌握列车运行情况。施工地点可用停车手信号防护。自动闭塞区间更换轨道绝缘,并应确认来车方向,两个闭塞分区无列车时,可短路轨道电路,以通过信号机的红色灯光防护。
第272条 向施工封锁区间开行路用列车时,列车进入封锁区间的行车凭证为调度命令。该命令中应包括列车车次、运行速度、停车地点、停车时间、到达车站的时刻等有关事项。
第273条 向施工封锁区间开行路用列车,原则上每端只准进入一列,如超过时,其安全措施及运行办法由铁路局规定。
路用列车应有运转车长乘务。路用列车或线路施工机器进入施工地段时,应在施工防护人员显示的停车手信号前停车,根据施工领导人的要求,按调车办法,进入指定地点。
第274条 列车在区间卸车时,运转车长应指挥列车停于指定地点。卸车完毕后,卸车负责人应负责检查卸货距离,清好道沿,关好车门,通知运转车长发车。
第275条 凡妨碍行车的施工及故障地点的线路,均应设置防护。防护人员应指定专人并经过考试合格的铁路职工担任。
未设好防护,禁止开工。线路状态未恢复到准许放行列车的条件,禁止撤除防护。施工防护信号的设置与撤除,由施工领导人决定。
第276条 在区间线路上施工时,使用移动停车信号的防护办法如下:
1、单线区间施工时,如第1图(图略)。
2、双线区间一条线路上施工时,如第2图(图略)。
3、双线区间两条线路同时施工时,如第3图(图略)。
4、施工地点在站外,距离进站信号机(或站界标)少于860米时,如第4图(图略)。
如车站方面防护距离少于60米时,可不放置响墩。
在规定利用动能闯坡的区间施工,其防护距离(自施工地点至最外方第一个响墩间)不得少于1100米。
在区间施工,除按上述各项办法防护外,还应在车站与施工地点分别设专职联络人员和防护人员,用电话联系。
施工防护人员应站在距施工地点的第一个响墩内20米附近了望条件较好的地点,显示停车手信号。响墩放置位置如恰在钢轨接头、道岔、道口、无碴桥上或隧道内时,应将响墩放置位置向外方延伸。在尽头线上施工,施工领导人经与车站值班员联系确认尽头一端无列车、动车时,则尽头一端可不设防护。施工地点与防护人员间了望条件不良又无电话联系时,应增设中间防护人员。
凡用停车信号防护的施工地点,在停车信号撤除后,列车需减低速度通过施工地点时,应按减速信号防护的办法防护。
第277条 在站内线路或道岔上施工,使用移动停车信号的防护办法如下:
一、在站内线路上施工
1、将施工线路两端道岔扳向不能通往施工地点的位置,并加锁或钉固,可不设置移动停车信号牌。如不能加锁或钉固道岔时,在施工地点两端各50米处线路中心,设置移动停车信号牌防护,如第5图(图略)。
2、如施工地点距离道岔少于50米时,将该道岔扳向不能通往施工地点的位置,并加锁或钉固。如不能加锁或钉固时,在警冲标相对处线路心中,设置移动停车信号牌防护,如第6图(图略)。
3、在进站道岔外方线路上施工,对区间方面,以关闭的进站信号机防护;对车站方面,在进站道岔外方基本轨接头处(顺向道岔在警冲标相对处)线路中心,设置移动停车信号牌防护,如第7图(图略)。
4、双线区段,在站界标至出站道岔的线路上施工,对区间方面,在站界标相对处线路中心,设置移动停车信号牌防护,如第8图(图略)。对车站方面,按本条第一项第3款的办法防护。
二、在道岔上施工
1、在站内道岔上施工,一端距离施工地点50米,另一端两条线路距离施工地点50米,分别在线路中心,设置移动停车信号牌防护,如第9图(图略);如一端距离外方道岔少于50米时,将道岔扳向不能通往施工地点的位置,并加锁或钉固。
2、在进站道岔上施工,对区间方面,以关闭的进站信号机防护;对车站方面,在距离施工地点50米线路中心,设置移动停车信号牌防护,将有关道岔扳向不能通往施工地点的位置,并加锁或钉固,如第10图(图略)。
3、在出站道岔上施工,对区间方面,在站界标相对处线路中心,设置移动停车信号牌防护,如第11图(图略);对车站方面,按本条第二项第2款的办法防护。
4、在交分道岔上施工,将有关道岔扳向不能通往施工地点的位置,并加锁或钉固,在施工地点两端50米处线路中心,设置移动停车信号牌防护,如第12图(图略)。
5、在交叉渡线的一组道岔上施工,一端在菱形中轴相对处线路中心,另一端在距离施工地点50米处线路中心,分别设置移动停车信号牌防护,将有关道岔扳向不能通往施工地点的位置,并加锁或钉固,如第13图(图略)。
第278条 在区间线路上施工,使用移动减速信号的防护办法如下:
1、单线区间施工,如第14图(图略)。
2、双线区间在一条线上施工,如第15图(图略)。
3、双线区间两条线路同时施工,如第16图(图略)。
4、施工地点距离进站信号机(或站界标)少于800米时,如第17图(图略)。
第279条 在站内线路或道岔上施工,使用减速信号的防护办法如下:
1、在站内正线线路上施工,如第18图(图略)。
2、在站内正线道岔上施工,如第19图(图略)。
3、在站线线路上施工,如第20图(图略)。
4、在站线道岔上施工,该道岔中部线路旁,设置两面黄色的移动减速信号牌,如第21图(图略)。
凡线间距离不足规定时,则应设置矮型(1米高)的移动减速信号牌。
在移动减速信号牌上,应注明规定的慢行速度。
第280条 在不需要以停车信号或减速信号防护的区间线路上作业,应在施工地点两端500~1000米处列车运行方向左侧(双线在线路外侧)的路肩上设置作业标,如第22图(图略)。列车接近该标时,司机须长声鸣笛,注意了望。养路机械化作业
第281条 在线路上进行机械化作业时,作业负责人应由线路工长(或班长)担任,并设专人防护。工地设妨护人员,车站运转室设驻站联络人员,必要时在工地两端设防护人员;如工地了望条件不良,应设中间防护人员。还可采用自动警报器或无线通信等装置。
第282条 从事养路机械化作业的人员,须是经考核合格并由段(队)长批准的铁路职工。
驻站联络人员应与车站值班员加强联系,与工地防护人应至少每3~5分钟通话一次,如联系中断,工地防护人员应立即以停车信号防护,并通知作业负责人停止作业,机具下道,将线路恢复到准许放行列车的条件。
在双线地段作业,当邻线来车时,应停止作业;如作业地点了望条件不良,人员、机具应下道避车。
未设好防护,禁止机具上道。作业未完,机具未全部下道,不得撤除防护。
第283条 养路机械、起道机、防护用的电话、无线电报话机和自动警报器等设备,应专管专用,加强日常检修和定期检查,经常保持良好状态。状态不良的,禁止上道使用。
轻型车辆及小车的使用
第284条 轻型车辆是指由随乘人员能随时撤出线路外的轻型轨道车及其他非机动轻型车辆。小车是指轨道检查小车、单轨小车及钢轨探伤小车。
轻型车辆及小车,原则上只准在施工作业时和昼间使用,不按列车办理,可利用列车间隔或跟随列车后面运行。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影响列车的正常运行。在夜间或遇降雾、暴风雨雪时,仅限于消除线路故障或执行特殊任务时使用,但必须有照明及停车信号,此时,轻型车辆应按列车办理。
轻型车辆及小车,遇降雾、暴风雨雪及在进出站时,应降低速度。
轻型轨道车过岔速度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连挂拖车时,不得推进,并不得与重型轨道车连挂运行。
轻型车辆及小车在长大隧道、桥梁及线路平面、纵断面复杂的区间使用办法,由铁路局规定。
轻型车辆及小车应放置在固定的安全地点并加锁,使用前应进行检查,确认状态良好时,方可使用。
第285条 使用轻型车辆时,须取得车站值班员对使用时间的承认,填发轻型车辆使用书——附件六(在区间用电话联系时,双方分别填写),并须保证在承认使用时间内将其撤出线路以外。
使用各种小车时,负责人应了解列车运行情况,按第287条的规定防护,并保证能在列车到达前撤出线路以外。
第286条 使用轻型车辆及小车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须有经使用单位指定的使用负责人;
2、须有足够的人员,能随时将轻型车辆或小车撤出线路以外;
3、应备有防护信号、列车运行时刻表、钟表,轻型车辆还应有携带电话机或区间电话柱钥匙;
4、轻型车辆应有制动装置(其他非机动轻型车辆根据需要安装);
5、在有轨道电路的线路或道岔上运行时,应有绝缘车轴。
第287条 在区间使用轻型车辆及小车时,应按下列规定防护:
1、在线路上人力推运各种轻型车辆(包括在轨道上走行的养路、养桥机械等),应派防护人员在车辆前后各800米处显示停车手信号,随车移动,如了望条件不良,应增设中间防护人员。
2、使用小车,应有专人随车显示停车手信号,并注意了望。使用装载较重的单轨小车及在了望条件不良区段内使用各种小车时,还应按本条第1项办法防护。
3、轻型车辆遇特殊情况不能在承认时间内撤出线路,或小车不能随时撤出线路时,应在车辆前后各800米处放置响墩,并以停车手信号防护。
4、跟随列车后面运行时,应与列车尾部保持不少于500米的距离。在长大上坡道区间,禁止续发轻型车辆。
5、运行中须显示停车手信号,并注意了望。在双线地段,遇有邻线来车时,应暂时收回停车手信号,待列车过后再行显示。
第288条 在车站内使用装载较重的单轨小车及人力推运的轻型车辆时,须与车站值班员办理承认手续,并在其前后各50米处显示停车手信号,随车移动,进行防护。
设备检修及故障处理
第289条 在车站(包括线路所、辅助所)内线路、道岔上进行作业或检修信号、联锁、闭塞设备,影响其使用时,事先须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登记,并经车站值班员签认或由板道员、信号员取得车站值班员同意后签认,方可开始。
正在检修中的设备需要使用时,须经检修人员同意。检修完了后,应会同使用人员检查试验,并将其结果记入《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
对处于闭塞状态的闭塞设备和办理进路后处于锁闭状态的信号、联锁设备,严禁进行检修作业。
第290条 沿线工务人员发现线路设备故障危及行车安全时,除立即连续发出警报信号和以停车手信号防护外,应采取紧急措施设法修复,并迅速通知就近车站和工长或领工员;如不能立即修复时,应封锁区间或限速运行。
车站值班员接到区间发生故障的警报后,应立即报告列车调度员,列车调度员应发出调度命令。
必要时进入该区间的第一趟列车须由线路工长或领工员随乘。列车在故障地点停车后的运行办法,应根据随乘人员的指挥办理。
第291条 线路发生故障时的防护办法如下:
1、在故障地点设置停车信号,如了望困难,遇降雾、暴风雨雪或夜间,还应点燃火炬。
2、当确知一端先来车时,应先向该端,再向另一端放置响墩(图略),然后返回故障地点。
3、如不知来车方向,应在故障地点注意倾听和了望,发现来车,应急速奔向列车,用手信号旗(灯)或徒手显示停车信号,并将响墩放置在能赶到的地点,使列车在故障地点前停车。如了望困难,遇降雾、暴风雨雪或夜间,发现来车后,奔向列车前,应在故障地点点燃第二支火炬。
设有固定信号机时,应先使其显示停车信号。
站内线路、道岔发生故障时,应即通知车站值班员采取措施,使机车、车辆不能通往该故障地点,同时按277条规定设置停车信号防护。
第292条 电务维修人员发现信号、通信设备故障危及行车安全时,应立即通知车站,并积极设法修复;如不能立即修复时,应停止使用,同时报告工长、领工员或电务段调度,并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登记。
第293条 铁路职工或其他人员发现设备故障危及行车和人身安全时,应立即向开来列车发出停车信号,并迅速通知就近车站、工务或电务人员。
第三编 信号显示
第十三章 基本要求
第294条 信号是指示列车运行及调车工作的命令,有关行车人员必须严格执行。
信号显示方式及使用方法,应按本规程规定执行。本规程以外的信号显示方式,须经铁道部批准,方可采用。
各种信号机和表示器的灯光排列,颜色和外形尺寸,必须符合铁道部规定的标准。
地区性联系用的手信号,由铁路局批准。
第295条 铁路信号分为视觉信号和听觉信号。
视觉信号的基本颜色:
红色——停车;
黄色——注意或减低速度;
绿色——按规定速度运行。
听觉信号:号角、口笛、响墩发出的音响和机车、轨道车的鸣笛声。
第296条 视觉信号分为昼间、夜间及昼夜通用信号。在昼间遇降雾、暴风雨雪及其他情况,致使停车信号显示距离不足1000米,注意或减速信号显示距离不足400米,调车信号及调车手信号显示距离不足200米时,应使用夜间信号。
隧道内只采用夜间或昼夜通用信号。
铁路沿线及站内,禁止设置妨碍确认信号的红、黄、绿色的装饰彩布、标语和灯光。如车站内已装有妨碍确认信号灯光的设备时,应改装或采取遮光措施。
在规定的信号显示距离内,不准种植影响信号显示的树木。对影响信号显示的树木,其处理办法,由铁路局规定。
第297条 进站、出站、进路信号机及线路所的通过信号机,均以显示停车信号为定位。自动闭塞区段的通过信号机,以显示进行信号为定位。预告信号机及通过臂板,以显示注意信号为定位。
在自动闭塞区段内的车站(线路所),如将进站及正线出站信号机转为自动动作时,以显示进行信号为定位。
第298条 进站、进路信号机,当列车全部进入接车线警冲标内方;出站信号机,当出发列车全部越过最外方道岔;通过信号机,当列车全部越过该信号机以后;引导信号,当列车头部越过该信号后,均应及时关闭。
自动闭塞区段或电气集中操纵的通过、进站、出站、进路信号机,当第一轮对越过该信号机后,即自动关闭。
半自动闭塞区段的出站信号机及线路所通过信号机,当列车进入出站方面的轨道电路区段时,即自动关闭。半自动闭塞出站信号机的操纵手柄,应于列车全部越过最外方道岔,并确认列车全部进入出站方面轨道电路区段后,才能恢复。
在大站(场)执行上述规定有困难时,信号机恢复定位的时机,在《站细》内规定。
第299条 进站、出站、进路和通过信号机的灯光熄灭、显示不明或显示不正确时,均视为停车信号。
第300条 新设尚未开始使用及应撤除尚未撤掉的信号机,均应装设信号机无效标,并应熄灭灯光;如为臂板信号机,并须将臂板置于水平位置。
信号机无效标为白色的十字交叉板,装在色灯信号机柱上或臂板信号机的臂板上如第24图(图略)。
在新建铁路线上,新设尚未开始使用的信号机(进站信号机暂用作防护车站时除外),可撤下臂板或将色灯机构向线路外侧扭转90度,并熄灭灯光,作为无效。
第301条 铁路上的一切信号灯光,均应能施行灯火管制,具体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章 固定信号
色灯信号机
第302条 进站色灯信号机显示下列信号:
1、一个绿色灯光——准许列车按规定速度经正线通过车站,表示出站及进路信号机在开放状态,进路上的道岔均开通直向位置(如第25图,图略)。
2、一个黄色灯光——准许列车经道岔直向位置,进入站内正线准备停车(如第26图,图略)。
3、两个黄色灯光——准许列车经道岔侧向位置,进入站内准备停车(如第27图,图略)。
4、一个红色灯光——不准列车越过该信号机(如第28图,图略)。
5、一个绿色灯光和一个黄色灯光——准许列车经道岔直向位置,进入站内准备停车,表示接车进路信号机在开放状态(如第29图,图略)。
第303条 进站及接车进路色灯信号机的引导信号显示一个红色灯光及一个月白色灯光——准许列车在该信号机前方不停车,以不超过20公里/小时速度进站或通过接车进路,并须准备随时停车(如第30图,图略)。
第304条 出站色灯信号机显示下列信号:
1、自动闭塞区段
(1)一个绿色灯光——准许列车由车站出发,表示运行前方至少有两个闭塞分区空闲(如第31图,图略);
(2)一个黄色灯光——准许列车由车站出发,表示运行前方有一个闭塞分区空闲(如第32图,图略);
(3)一个红色灯光——不准列车越过该信号机(如第33图,图略);
(4)两个绿色灯光——准许列车由车站出发,开往非自动闭塞区间(如第34图,图略);
(5)在兼作调车信号机时,一个月白色灯光——准许越过该信号机调车(如第35图,图略)。
2、非自动闭塞区段
(1)一个绿色灯光——准许列车由车站出发(如第36图,图略);
(2)一个红色灯光——不准列车越过该信号机(如第37图,图略);
(3)两个绿色灯光——准许列车由车站出发,开往次要线路(如第38图,图略);
(4)在兼作调车信号机时,一个月白色灯光——准许越过该信号机调车(如第39图,图略)。
第305条 进路色灯信号机的显示。
1、接车进路色灯信号机的显示与进站色灯信号机相同。
2、发车进路色灯信号机显示下列信号:
(1)一个绿色灯光——准许列车由车站经正线出发,表示出站和进路信号机均在开放状态(如第40图,图略);
(2)一个黄色灯光——准许列车运行到次一色灯信号机之前准备停车(如第41图,图略);
(3)一个绿色灯光和一个黄色灯光——表示该信号机列车运行前方至少有一架进路信号机在开放状态(如第42图,图略);
(4)一个红色灯光——不准列车越过该信号机(如第43图,图略)。
3、接车或发车进路色灯信号机兼作调车信号机时,一个月白色灯光——准许越过该信号机调车(如第44图,图略)。
第306条 通过色灯信号机显示下列信号:
1、自动闭塞区段
(1)一个绿色灯光——准许列车按规定速度运行,表示运行前方至少有两个闭塞分区空闲如(第45图,图略);
(2)一个黄色灯光——要求列车注意运行。表示运行前方有一个闭塞分区空闲(如第46图,图略);
(3)一个红色灯光——列车应在该信号机前停车(如第47图,图略)。
2、非自动闭塞区段
(1)一个绿色灯光——准许列车按规定速度运行(显示方式参照第45图,图略。但机构为二显示);
(2)一个红色灯光——不准列车越过该信号机(显示方式参照第47图,图略,但机构为二显示)。
第307条 设有分歧道岔的线路所,当列车经过分歧道岔侧向运行时,色灯信号机应显示两个黄色灯光(如第48图,图略)。
自动闭塞区段防护分歧道岔的线路所通过信号机,其机构外形和显示方式,应与进站信号机相同,引导灯光应予封闭。该信号机显示红色灯光时,不准列车越过该信号机。
第308条 容许信号显示一个蓝色灯光——许列车在通过色灯信号机显示红色灯光的情况下不停车,以不超过20公里/小时的速度通过,运行到次一通过色灯信号机,并随时准备停车(如第49图,图略)。
第309条 遮断色灯信号机显示一个红色灯光——不准列车越过该信号机;不着灯时,不起信号作用(如第50图,图略)。
第310条 预告色灯信号机显示下列信号:
1、一个绿色灯光——表示主体信号机在开放状态(显示方式参照第36图,图略);
2、一个黄色灯光——表示主体信号机在关闭状态(如第51图,图略)。
遮断信号机的预告信号机显示一个黄色灯光——表示遮断信号机显示红色灯光;不着灯时,不起信号作用(如第52图,图略)。
第311条 遮断及其预告信号机采用方形背板,并在机柱上涂有黑白相间的斜线,以区别于一般信号机。
第312条 调车色灯信号机显示下列信号:
1、一个月白色灯光——准许越过该信号机调车(如第53图,图略);
2、一个月白色闪光灯光——装有平面溜放电气集中设备时,准许溜放调车(如第54图,图略);
3、一个蓝色灯光——不准越过该信号机调车(如第55图,图略);
不办理闭塞的站内岔线,在岔线入口处设置的调车信号机,可用红色灯光代替蓝色灯光(如第56图,图略)。
在尽头式到发线上,设置的起阻挡列车运行作用的调车信号机,应采用矮型三显示机构,用红色灯光代替蓝色灯光(如第56图,图略)。当该信号机的红色灯光熄灭、显示不明或显示不正确时,应视为列车的停车信号。
第313条 驼峰色灯信号机显示下列信号:
1、一个绿灯光——准许机车车辆按规定速度向驼峰推进(如第57图,图略);
2、一个绿闪光灯光——指示机车车辆加速向驼峰推进(如第58图,图略);
3、一个黄色闪光灯光——指示机车车辆减速向驼峰推进(如第59图,图略);
4、一个红色灯光——不准机车车辆越过该信号机或指示机车车辆停止作业(如第60图,图略);
5、一个红色闪光灯光——指示机车车辆自驼峰退回(如第61图,图略);
6、一个月白色灯光——指示机车到峰下(如第62图,图略);
7、一个月白色闪光灯光——指示机车车辆去禁溜线(如第63图,图略)。
第314条 驼峰色灯辅助信号机及驼峰色灯复示信号机显示下列信号:
一个黄色灯光——指示机车车辆向驼峰预先推送(如第64图,图略)。
当办理驼峰推送进路后,其他灯光显示与驼峰色灯信号机显示相同。
到达场的驼峰色灯光辅助信号机平时显示红色灯光,对到达列车起停车信号作用。
驼峰色灯复示信号机,采用透镜式色灯两个双机构的高柱信号机(如第65图,图略),灯光排列为黄、绿、红、白,平时无显示,当办理驼峰推送或预先推送进路后,其显示方式与驼峰色灯辅助信号机相同。
第315条 色灯复示信号机分下列几种:
1、进站色灯复示信号机采用灯列式机构,显示
下列信号:
(1)两个月白色灯光与水平线构成60度角显示——表示进站信号机显示列车经道岔直向位置向正线接车信号(如第66图,图略);
(2)两个月白色灯光水平位置显示——表示进站信号机显示列车经道岔侧向位置接车信号(如第67图,图略);
(3)无显示——表示进站信号机在关闭状态(如第68图,图略)。
2、出站及进路色灯复示信号机显示下列信号:
(1)一个绿色灯光——表示出站或进路信号机在开放状态(如第69图,图略);
(2)无显示——表示出站或进路信号机在关闭状态;
3、调车色灯复示信号机显示下列信号:
(1)一个月白色灯光——表示调车信号机在开放状态(如第70图,图略);
(2)无显示——表示调车信号机在关闭状态。
进站、出站、进路、驼峰及调车色灯复示信号机均采用方形背板,以区别于一般信号机。
臂板信号机
第316条 进站臂板信号机显示下列信号:
1、昼间红色主臂板及黄色通过臂板下斜45度角,红色辅助臂板与机柱重叠;夜间两个绿色灯光——准许列车按规定速度经正线通过车站,表示出站信号机在开放状态,进路上的道岔均开通直向位置(如第71图,图略);
2、昼间红色主臂板下斜45度角,黄色通过臂板在水平位置,红色辅助臂板与机柱重叠;夜间一个绿色灯光和一个黄色灯光——准许列车经道岔直向位置,进入站内正线准备停车(如第72图,图略);
3、昼间红色主臂板及辅助臂板下斜45度角,黄色通过臂板在水平位置;夜间一个绿色灯光和两个黄色灯光——准许列车经道岔侧向位置,进入站内准备停车(如第73图,图略);
4、昼间红色主臂板及黄色通过臂板均在水平位置,红色辅助臂板与机柱重叠;夜间一个红色灯光和一个黄色灯光——不准列车越过该信号机(如第74图,图略)。
第317条 出站臂板信号机显示下列信号:
1、昼间红色臂板下斜45度角,夜间一个绿色灯光—准许列车由车站出发(如第75图,图略);
2、昼间红色臂板在水平位置,夜间一个红色灯光—不准列车越过该信号机(如第76图,图略);
3、昼间红色主臂板及辅助臂板下斜45度角,夜间一个绿色灯光和一个黄色灯光—准许列车由车站出发,开往次要线路(如第77图,图略)。
第318条 通过臂板信号机显示下列信号:
1、昼间红色臂板下斜45度角,夜间一个绿色灯光——准许列车按规定速度运行;
2、昼间红色臂板在水平位置,夜间一个红色灯光—不准列车越过该信号机;
3、有分歧线路的线路所通过臂板信号机,应按进站臂板信号机装设。
第319条 预告臂板信号机显示下列信号:
1、昼间黄色臂板下斜45度角,夜间一个绿色灯光——表示主体信号机在开放状态(如第78图,图略);
2、昼间黄色臂板在水平位置,夜间一个黄色灯光——表示主体信号机在关闭状态(如第79图,图略)。
第320条 电动臂板复示信号机显示下列信号:
1、昼间黄色臂板下斜45度角,夜间一个绿色灯光——表示主体臂板信号机在开放状态(如第80图,图略);
2、昼间黄色臂板与机柱重叠,夜间无灯光——表示主体臂板信号机在关闭状态(如第81图,图略)。
机车信号机
第321条 机车信号机显示下列信号:
1、连续式机车信号机
(1)一个绿色灯光——准许列车按规定速度运行,表示列车接近的地面信号机显示绿色灯光(如第82图,图略);
(2)一个黄色灯光——要求列车注意运行,表示列车接近的地面信号机显示一个黄色灯光(如第83图,图略),或一个绿色灯光和一个黄色灯光(如第84图,图略);
(3)一个双半黄色灯光(交流计数制式的自动闭塞区段为一个黄色灯光)——准许列车经道岔侧向位置,进入站内准备停车,表示列车接近的地面信号机显示两个黄色灯光(如第85图,图略);
(4)一个半黄半红色灯光——要求及时采取停车措施,表示列车接近的地面信号机显示红色灯光(如第86图,图略);
(5)一个红色灯光——表示列车已越过地面上显示红色灯光的信号机(如第87图,图略);
(6)一个白色灯光——不复示地面上的信号显示,机车乘务人员应按地面信号机的显示运行(如第88图,图略)。
无显示时,表示机车信号机在停止工作状态。
2、接近连续式机车信号机
(1)一个绿色灯光——准许列车按规定速度经正线通过车站或线路所,表示列车接近的地面信号机显示绿色灯光;
(2)一个黄色灯光——准许列车经道岔直向位置,进入站内正线准备停车,表示列车接近的地面信号机显示一个黄色灯光,或一个绿色灯光和一个黄色灯光;
(3)一个双半黄色灯光(交流计数制式的轨道电路时为一个黄色灯光)——准许列车经道岔侧向位置,进入站内准备停车,表示列车接近的地面信号机显示两个黄色灯光;
(4)一个半黄半红色灯光——要求及时采取停车措施,表示列车接近的地面信号机显示红色灯光;
(5)一个红色灯光——表示列车已越过地面上显示红色灯光的信号机;
(6)一个白色灯光——不复示地面上的信号显示,机车乘务人员应按地面信号机的显示运行。
无显示时,表示机车信号机在停止工作状态。
3、点式机车信号机
(1)一个绿灯光——准许列车按规定速度运行,表示进站或通过信号机显示经正线通过车站或线路所的信号(如第89图,图略);
(2)一个黄色灯光——要求列车注意运行,表示进站信号机显示进入站内正线准备停车的信号(如第90图,图略);
(3)一个双半黄色灯光——要求列车注意运行,表示进站信号机显示经道岔侧向位置,进入站内准备停车的信号(如第91图,图略);
(4)一个半黄半红色灯光——要求及时采取停车措施,表示进站或通过信号机显示停车信号(如第92图,图略);
(5)一个白色灯光——表示机车上的机车信号设备在工作状态(如第93图,图略)。
第十五章 移动信号及手信号
移动信号
第322条 移动信号显示方式如下:
1、停车信号
昼间——红色方牌;夜间——柱上红色灯光(如第94图,图略)。
2、减速信号
昼间——黄色圆牌;夜间——柱上黄色灯光(如第95图,图略)。减速信号牌应标明每小时限速公里数。
3、减速防护地段终端信号
昼间——绿色圆牌;夜间——柱上绿色灯光(如第96图,图略)。在单线区段,司机在昼间应看线路右侧减速信号牌背面的绿色圆牌,在夜间应看柱上的绿色灯光。
第323条 在站内线路上检查、修理、整备车辆时,应在列车两端来车方向的左侧钢轨上,设置带有脱轨器的固定或移动信号牌(灯)进行防护,前后两端的防护距离均应不少于20米(如第97图,图略);不足20米时,应将道岔锁闭在不能通往该线的位置。
旅客列车在到发线上进行技术检查时,用停车信号防护,可不设脱轨器。
响墩及火炬信号
第324条 响墩爆炸声及火炬信号的火光(如第98、99图,图略),均要求紧急停车。停车后如无防护人员,机车乘务人员应立即检查前方线路,如无异状,列车以在嘹距离内能随时停车的速度继续运行,但最高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在自动闭塞区间,运行至前方第一个通过信号机前,如无异状,即可按该信号机显示的要求执行;在非自动闭塞区间,经过一公里后,如无异状,可恢复正常速度运行。
手 信 号
第325条 列车运行时,有关人员应遵守下列手信号的显示:
1、停车信号:要求列车停车。
昼间——展开的红色信号旗;夜间——红色灯光(如第100图,图略)。
昼间无红色信号旗时,两臂高举头上向两侧急剧摇动;夜间无红色灯光时,用白色灯光上下急剧摇动(如第101图,图略)。
2、减速信号:要求列车降低到要求的速度。
昼间——展开的黄色信号旗;夜间——黄色灯光(如第102图,图略)。
昼间无黄色信号旗时,用绿色信号旗下压数次;夜间无黄色灯光时,用白色或绿色灯光下压数次(如第103图,图略)。
3、发车指示信号:要求运转车长显示发车信号。
昼间——高举展开的绿色信号旗靠列车方面上下缓动;夜间——高举绿色灯光上下缓动(如第104图,图略)。
4、发车信号:要求司机发车。
昼间——展开的绿色信号旗上弧线向列车方面作圆形转动;夜间——绿色灯光上弧线向列车方面作圆形转动(如第105图,图略)。
在设有发车表示器的车站,按发车表示器显示发车。
5、通过手信号:准许列车由车站通过。
昼间——展开的绿色信号旗;夜间——绿色灯光(如第106图,图略)。
6、引导手信号:准许列车进入车场或车站。
昼间——展开的黄色信号旗高举头上左右摇动;夜间——黄色灯光高举头上左右摇动(如第107图,图略)。
第326条 调车手信号的显示方式如下:
1、停车信号
显示方式与第325条第1项第100图(图略)相同。
2、减速信号
昼间——展开的绿色信号旗上下压数次;夜间——绿色灯光下压数次显示方式参照第103图(图略)。
3、指挥机车向显示人方向来的信号
昼间——展开的绿色信号旗在下部左右摇动;夜间——绿色灯光在下部左右摇动(如第108图,图略)。
4、指挥机车向显示人方向稍行移动的信号
昼间——拢起的红色信号旗直立平举,再用展开的绿色信号旗左右小动;夜间——绿色灯光下压数次后,再左右小动(如第109图,图略)。
5、指挥机车向显示人反方向去的信号
昼间——展开的绿色信号旗上下摇动;夜间——绿色灯光上下摇动(如第110图,图略)。
6、指挥机车向显示人反方向稍行移动的信号
昼间——拢起的红色信号直立平举,再用展开的绿色旗上下小动(如第111图,图略);夜间——绿色灯光上下小动(如第111图,图略)。
对显示本条第2、3、4、5、6项中转信号时,昼间可用单臂,夜间可用白色灯光依式中转。
第327条 联系用的手信号的显示方式如下:
1、过标信号:列车整列进入警冲标内方,运转车长与接车人员显示的信号。
昼间——拢起的手信号旗作圆形转动(如第112图,图略);夜间——白色灯光作圆形转动(如第113图,图略)。
2、互检信号:运转车长与接发车人员、巡道人员,或在双线区段列车交会时,与邻线的运转车长显示的互检信号,以示列车安全运行。
昼间——拢起的手信号旗高举;夜间——白色灯光高举(如第114图,图略)。
3、道岔开通信号:表示进路道岔准备妥当。
昼间——拢起的黄色信号旗高举头上左右摇动;夜间——白色灯光高举头上(如第115图,图略)。
机车出入段进路道岔准备妥当后,显示如下道岔开通信号:
昼间——展开的黄色信号旗高举头上左右摇动;夜间——黄色灯光高举头上左右摇动(如第116图,图略)。
4、股道号码信号:要道或回示股道开通号码。
一道:昼间——两臂左右平伸;夜间——白色灯光左右摇动(如第117图,图略)。
二道:昼间——右臂向上直伸,左臂下垂;夜间——白色灯光左右摇动后,从左下方向右上方高举(如第118图,图略)。
三道:昼间——两臂向上直伸;夜间——白色灯光上下摇动(如第119图,图略)。
四道:昼间——右臂向右上方,左臂向左下方各斜伸45度角;夜间——白色灯光高举头上左右小动(如第120图,图略)。
五道:昼间——两臂交叉于头上;夜间——白色灯光作圆形转动(如第121图,图略)。
六道:昼间——左臂向左下方,右臂向右下方各斜伸45度角;夜间——白色灯光作圆形转动后,再左右摇动(如第122图,图略)。
七道:昼间——右臂向上直伸,左臂向左平伸;夜间——白色灯光作圆形转动后,左右摇动,然后再从左下方向右上方高举(如第123图,图略)。
八道:昼间——右臂向右平伸,左臂下垂;夜间——白色灯光作圆形转动后,再上下摇动(如第124图,图略)。
九道:昼间——右臂向右平伸,左臂向右下斜45度角;夜间——白色灯光作圆形转动后,再高举头上左右小动(如第125图,图略)。
十道:昼间——左臂向左上方,右臂向右上方各斜伸45度角;夜间——白色灯光左右摇动后,再上下摇动作成十字形(如图126图,图略)。
十一至十九道,须先显示十道股道号码,再显示所要股道号码的个位数信号。
二十道及其以上的股道号码,各站根据需要自行规定,并纳入《站细》。
5、连结信号:表示连挂作业。
昼间——两臂高举头上,使拢起的手信号旗杆成水平末端相接;夜间——红、绿色灯光(无绿色灯光的人员,用白色灯光)交互显示数次(如第127图,图略)。
6、溜放信号:表示溜放作业。
昼间——拢起的手信号旗两臂高举头上交叉后,急向左右摇动数次;夜间——红色灯光作圆形转动(如第128图,图略)。
7、停留车位置信号:表示车辆停留地点。
夜间——白色灯光左右小摇动(如第129图,图略)。
8、十、五、三车距离信号:表示推进车辆的前端距被连挂车辆的距离。
昼间展开的绿色信号旗单臂平伸,夜间绿色灯光,在距离停留车十车(约110米)时连续下压三次,五车(约55米)时连续下压两次,三车(约33米)时下压一次(如第130图,图略)。
9、取消信号:通知将前发信号取消。
昼间——拢起的手信号旗,两臂于前下方交叉后,急向左右摇动数次;夜间——红色灯光作圆形转动后,上下摇动(如第131图,图略)。
10、要求再度显示信号:前发信号不明,要求重新显示。
昼间——拢起的手信号旗右臂向右方上下摇动;夜间——红色灯光上下摇动(如第132图,图略)。
11、告知显示错误的信号:告知对方信号显示错误。
昼间——拢起的手信号旗两臂左右平伸同时上下摇动数次;夜间——红色灯光左右摇动(如第133图,图略)。
第328条 在显示手信号时,凡昼间持有手信号旗的人员,应将信号旗拢起,左手持红旗,右手持绿旗(扳道员右手持黄旗),不持信号旗的人员徒手按各该条规定方式显示信号。
第329条 试验列车自动制动机的手信号显示方式如下:
1、制动
昼间——用检查锤高举头上;夜间——白色灯光高举(如第134图,图略)。
2、缓解
昼间——用检查锤在下部左右摇动;夜间——白色灯光在下部左右摇动(如第135图,图略)。
3、试验完了
昼间——用检查锤作圆形转动;夜间——白色灯光作圆形转动(如第136图,图略)。
车站值班员或运转车长,显示上述信号时,昼间可用拢起的信号旗代替。司机应注意了望试风信号,并按规定鸣笛回答。
如列车制动主管未达到规定压力,试验人员要求司机继续充风时,按照缓解的信号同样显示。
第330条 突然发现接触网故障,需要机车临时降弓通过时,发现的人员应在规定地点显示下列手信号:
1、降弓手信号
昼间——左臂垂直高举,右臂前伸并左右水平重复摇动;夜间——白色灯光上下左右重复摇动(如第137图,图略)。
2、升弓手信号
昼间——左臂垂直高举,右臂前伸并上下重复摇动;夜间——白色灯光作圆形转动(如第138图,图略)。
第十六章 信号表示器及标志
信号表示器及标志
第331条 道岔表示器的显示方式如下:
1、昼间无显示;夜间为紫色灯光——表示道岔位置开通直向(如第139图,图略)。
2、昼间为中央划有一条鱼尾形黑线的黄色鱼尾形牌;夜间为黄色灯光——表示道岔位置开通侧向(如第140图,图略)。
3、在调车区为电气集中时,进行连续溜放作业的分歧道岔应有道岔表示器,平时无显示,当进行溜放作业时,其显示方式如下:
(1)紫色灯光——表示道岔开通直向如第141图之一(图略)。
(2)黄色灯光——表示道岔开通侧向如第141图之二(图略)。
第332条 脱轨表示器的显示方式如下:
1、昼间为带白边的红色长方牌;夜间为红色灯光——表示线路在遮断状态(如第142图,图略)。
2、昼间为带白边的绿色圆牌;夜间为月白色灯光——表示线路在开通状态(如第143图,图略)。
第333条 进路表示器仅在其主体信号机开放后,才能着灯,用于区别进路开通方向,不能独立构成信号显示。
1、两个发车方向,当信号机在开放的条件下,分别按左、右两个白色灯光,区别进路开通方向。
2、三个发车方向,其显示方式如下:
(1)信号机在开放状态及机柱左方显示一个白色灯光——表示进路开通,准许列车向左侧线路发车(如第144图,图略);
(2)信号机在开放状态及机柱中间显示一个白色灯光——表示进路开通,准许列车向中间线路发车(如第145图,图略);
(3)信号机在开放状态及机柱右方显示一个白色灯光——表示进路开通,准许列车向右侧线路发车(如第146图,图略)。
3、四个及其以上发车方向,进路表示器按灯光排列表示。
第334条 发车线路表示器在线群出站信号机开放后显示一个白色灯光——准许该线路上的列车发车(如第147图,图略)。
不许发车的线路,所属该线路的发车线路表示器不能着灯。
发车线路表示器可用于驼峰调车场,作为调车线路表示器,显示一个白色灯光——准许调车。
第335条 发车表示器经常不着灯;显示一个白色灯光——表示运转车长准许发车(如第148图,图略)。
第336条 调车表示器的显示方式如下:
1、向调车区方向显示一个白色灯光——准许机车车辆自调车区向牵出线运行(如第149图,图略);
2、向牵出线方向显示一个白色灯光——准许机车车辆自牵出线向调车区运行(如第150图,图略);
3、向牵出线方向显示两个白色灯光——准许机车车辆自牵出线向调车区溜放(如第151图,图略)。
第337条 水鹤表示器,当水鹤臂管横向线路时,昼间表示器不着灯,臂管中央为红色;夜间臂管中央下方显示一个红色灯光(如第152图,图略)。
第338条 车挡表示器设置在线路终端的车挡上,昼间一个红色方牌;夜间显示一个红色灯光(如第153图,图略)。
安全线及避难线可不设置车挡表示器。
线路标志及信号标志
第339条 线路标志:公里标、半公里标、曲线标、圆曲线和缓和曲线的始终点标、桥梁标、坡度标及铁路局、工务段、领工区、养路工区和供电段、电力段的界标。
信号标志:警冲标、站界标、预告标、引导员接车地点标、放置响墩地点标、司机鸣笛标、作业标、减速地点标、补机终止推进标、机车停车位置标、机车清炉地点标、机车放水地点标和电气化区段的断电标、合电标、接触网终点标、准备降下受电弓标、降下受电弓标、升起受电弓标,以及除雪机用的临时信号标志等。
第340条 线路、信号标志设在距钢轨头部外侧不少于2米处(警冲标除外)。不超过钢轨顶面的标志,可设在距钢轨头部外侧不少于1.35米处。
线路标志,按计算公里方向设在线路左侧。双线区段须另设线路标志时,应设在列车运行方向左侧。
1、公里标、半公里标,设在一条线路自起点计算每一整公里、半公里处(如第154图,图略)。
2、曲线标,设在曲线中点处,标明曲线中心里程、半径大小、曲线和缓和曲线长度(如第155图,图略)。
3、圆曲线和缓和曲线始终点标,设在直缓、缓圆、圆缓、缓直各点处,标明所向方向为直线、圆曲线或缓和曲线(如第156图,图略)。
4、桥梁标,设在桥梁中心里程(或桥头)处,标明桥梁编号和中心里程(如第157图,图略)。
5、坡度标,设在线路坡度的变坡点处,两侧各标明其所向方向的上、下坡度值及其长度(如第158图,图略)。
6、铁路局、工务段、领工区、养路工区和供电段、水电段的管界标,设在各该单位管辖地段的分界点处,两侧标明所向的单位名称(如第159图,图略)。
信号标志,设在列车运行方向左侧(警冲标除外)。
1、警冲标,设在两会合线路线间距离为4米的中间。线间距离不足4米时,设在两线路中心线最大间距的起点处(如第160图,图略)。在线路曲线部分所设道岔附近的警冲标与线路中心线间的距离,应按限界的加宽增加。
2、站界标,设在双线区间列车运行方向左侧最外方顺向道岔(对向出站道岔的警冲标)外不少于50米处,或邻线进站信号机相对处(如第161图,图略)。
3、预告标,设在进站信号机外方900、1000及1100米处(如第162图,图略),但在设有预告信号机及自动闭塞的区段,均不设预告标。
在双线区间,退行的列车看不见邻线的预告标时,在距站界外1100米处特设一个预告标(如第163图,图略)。
4、引导员接车地点标,列车在距站界200米以外,不能看见引导人员在进站信号机或站界标处显示的手信号时,须在列车距站界200米外能清晰地看见引导人员手信号的地点设置(如第164图,图略)。
5、放置响墩地点标,在未装设机车信号的区段,无预告信号机的车站,设在进站信号机外的制动距离起点处(如第165图,图略)。
6、司机鸣笛标,设在道口、大桥、隧道及视线不良地点的前方500~1000米处。司机见此标志,须长鸣笛(如第166图,图略)。
7、断电标(如第167图,图略)、合电标(如第168图,图略)、禁止双弓标(如第169图,图略),设置位置(如第170图,图略)。在双线电气化区段,按规定组织反方向行车时,为引起司机注意,在“合”、“断”电标背面,可分别加装“断”、“合”字标,作为反方向行车的“断”、“合”电标使用。
8、接触网终点标,设在站内接触网边界(如第171图,图略)。
9、准备降下受电弓标(如第172图,图略)、降下受电弓标(如第173图,图略)、升起受电弓标(如第174图,图略),设置位置(如第175图,图略)。
10、作业标,设在施工线路及其邻线距施工地点两端500~1000米处(如第176图,图略)。司机见此标志须提高警惕,长声鸣笛。
11、减速地点标,设在需要减速地点的两端各20米处。正面表示列车应按规定限速通过地段的始点,背面表示列车应按规定限速通过地段的终点(如第177图,图略)。
12、补机终止推进标(如第178图,图略)、机车停车位置标(如第179图,图略)、机车清炉地点标(如第180图,图略),机车放水地点标(如第181图,图略),设置位置由铁路局决定。机车在水鹤旁停车位置标,设在列车运行方向左侧(如第182图,图略)。
第341条 通知操纵除雪机人员的临时信号标志如下:
1、除雪机工作阻碍标——表示前面有道口、道岔、桥梁等建筑物,妨碍除雪机在工作状态下通过;
2、除雪机工作阻碍解除标——表示已通过阻碍地点。
上述标志的设置(如第183图,图略)。
列车标志
第342条 列车应根据其种类及运行的线路和方向,在头部和尾部分别显示不同的列车标志。列车标志的显示方式,昼间与夜间相同,但昼间不点灯,其显示方式如下:
1、列车在双线区段正方向及单线区段运行时,机车前部,一个头灯及缓冲梁上方右侧(电力、内燃机车为车体中部右侧)一个白色灯光(如第184图,图略);列车尾部,两个侧灯,向后显示红色灯光(如第185图,图略),向前显示白色灯光。
2、列车在双线区段反方向运行时,机车前部,一个头灯及缓冲梁上方右侧(电力、内燃机车为车体中部右侧)一个红色灯光(如第186图,图略);列车尾部标志与本条第1项同。
3、列车推进运行时,列车头部,两个侧灯,向前显示红色灯光(如第187图,图略),向后显示白色灯光;机车后部,缓冲梁上左侧(电力、内燃机车为车体中部左侧)一个红色灯光(如第188、189图,图略)。
列车在双线区段正向推进运行时,列车头部向前显示左侧一个红色灯光,右侧一个白色灯光(如第190图,图略);向后显示左侧一个白色灯光,机车后部标志与第188、189图同(图略)。
4、列车后部挂有补机时,机车后部标志与本条第3项同。
5、单机在双线区段正方向及单线区段运行时,机车前部标志与本条第1项同;后部标志与本条第3项同。
6、单机在双线区段反方向运行时,机车前部标志与本条第2项同;后部标志与本条第3项同。
7、调车机车及机车出入段时,机车前部标志与本条第1项同;机车后部,缓冲梁上左侧(电力、内燃机车为车体中部左侧)一个白色灯光(如第191图,图略)。
8、重型轨道车运行时,前部一个白色灯光(如第192图,图略);后部一个红色灯光(如第193图,图略)。
9、固定补机、小运转及调车的蒸汽机车,在煤水车上应装设头灯。
第十七章 听觉信号
第343条 听觉信号,长声为三秒,短声为一秒,音响间隔为一秒。重复鸣示时,须间隔五秒以上。
在城市运行的所有列车和机车,以及在双线交会旅客列车时,一律鸣风笛。在市区及居民区附近担任调车和小运转列车的蒸汽机车,汽笛应予封闭,具体地区由铁路局确定。
第344条 机车、轨道车鸣笛鸣示方式如第24表(略)。
第345条 口笛、号角鸣示方式如第25表(略)。
第四编 对铁路工作人员的要求
第346条 铁路行车有关人员,必须年满18周岁,思想品德好,身体健康,并具有担任本职工作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第347条 铁路行车有关人员,在任职、提职、改职前,必须经过体格检查,熟悉本规程有关部分、本职基本知识技能和技术安全规则,并经考试合格。属于有技术等级标准的人员,还须按其技术等级标准考试合格。
在任职期间,还应定期进行体格检查、技术考试和鉴定,不合格者,应调整其工作。
第348条 没有机车、动车、轨道车驾驶证的,不准驾驶机车、动车、轨道车。
实习驾驶机车、动车、轨道车,操纵信号或重要机械、设备及办理行车作业的人员,必须在正式值乘、值班人员的亲自指导和负责下,方准操作。
第349条 铁路职工在执行职务时,必须穿着规定的服装,佩带易于识别的证章。客运服务人员和接触旅客的工作人员,服装应保持整洁。
第350条 铁路行车有关人员,于接班前须充分休息,不得饮酒,如有违反,立即停止其工作。
第351条 铁路各级领导对职工,特别是新职工,应加强安全生产知识和遵守劳动纪律的教育,并有计划地组织好在职人员的日常技术业务学习和脱产轮训工作。
凡未经技术业务训练和技术考核即任职使用,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要追究领导责任。
第352条 铁路各级领导应关心职工生活,注意劳逸结合。要办好食堂、医院、行车公寓,管好集体宿舍和住宅区,组织好职工的业余文化活动。
行车公寓是专为乘务人员服务的,应设有食堂、浴室、更衣室、洗衣室、烘干室、学习室、文娱室等设施。应保证乘务人员随到随宿,不间断地供给热食及开水。室内应经常保持适当的温度,整洁和安静的休息条件。
铁路各级领导,应关心公寓工作,铁路局长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公寓工作。
第353条 铁路职工,必须在自己的职务范围内,以对国家和人民极端负责的态度,保证安全生产。
所有铁路职工,都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本规程的规定。对有成绩者,应予表扬或奖励;对违反者,应视其违反程度和造成事故的性质、情节及后果,给予教育、纪律处分或法律制裁。
附 则
第354条 本规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负责解释。
第355条 本规程自1992年9月1日起施行。(82)铁安监字1444号《关于公布〈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的通知》同时废止。
铁路技术管理规定相关文章:
1.铁路管理规定全文
3.铁路道口管理规定
5.钢轨探伤管理规则
6.铁路安全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