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服务合同范本
随着经济的蓬勃发展,劳务派遣服务质量也日益受到劳务派遣公司、用工单位和整个社会的共同关注。签订劳务派遣服务合同需要注意什么呢?以下是在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劳务派遣服务合同范文,感谢您的阅读。
劳务派遣服务合同范文1
甲 方:
乙 方:
甲乙双方依据国家及地方政府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劳务派遣合作事宜,双方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并遵照执行。合同条款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甲方的需要,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甲方工作所需要劳务人员,甲方向乙方支付商定的派遣服务费和本合同所约定的其它费用。乙方负责处理劳务人员与用工单位、用人单位所产生的劳动关系、薪酬福利等争议、纠纷事宜,但不承担由甲方引起的经济赔(补)偿等经济责任。甲乙双方合作过程中,应当遵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各级政府的其他法规。
第二条 本合同仅适用于乙方以劳务派遣的形式向甲方提供用工相关的人力资源技术、咨询服务。本合同所涉及到的员工、派遣人员为同一类人员,即指乙方派往甲方工作的劳务派遣员工。
第三条 本合同也适用于甲方的下属分公司:甲方下辖的 分公司。但乙方不能因本合同而限制甲方及其下属用工单位与第三方建立劳务派遣服务关系。
第四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为 年,由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合同到期时,双方无异议,本合同自动延长一个合同期,并依此类推。具体派遣人员的名册、劳务人员的试用期等依照合同附件、补充约定以及员工劳动合同内容确定。
第五条 甲方依据乙方所派遣劳务员工人数,按月向乙方支付劳务服务费。
第六条 定义与解释
除非本合同条款或上下文另有规定,下列词语于本合同中具有以下定义的含义:
1、 “劳务派遣”是指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和劳务派遣资质的派遣机构(乙方)依据用工单位(甲方)的要求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将其派遣到用工单位,在用工单位的工作场所内劳动,接受用人单位的指挥、管理、监督,以完成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结合的一种用工方式。
2、 “劳务人员”是指与劳务派遣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并签订劳动合同,经甲方同意由乙方派遣到甲方工作的人员。劳务人员的实际发生情况以“移交员工确认及资料收取情况表”为确认。
3、 “劳务派遣公司”是指通过将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从事劳务而获取经济收入的企业法人组织,劳务派遣公司应当依法设立。
4、 “企业劳务人员需求登记表”是指由甲方向乙方开具的载明以下内容的合同附件:岗位、岗位胜任能力资格要求、需求数量、使用期限、劳务人员工资标准等内容。
5、 “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天灾、战争、恐怖行动、内乱、暴乱、封锁或禁运、火灾、爆炸、地震、流行病疫、洪水、风暴。
6、 “规章制度”是指用工单位就其生产管理、销售管理、质量管理、技术管理、财务管理、劳动纪律管理、劳动安全卫生规程等方面依法制定的规范组织和劳动者行为的准则。
7、“劳务使用期”是指劳务人员依照本合同约定在甲方从事工作的时限。
8、 “关于劳务派遣费用付款确认的函”是指乙方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向甲方出具的应付劳务派遣费用的函。该函可作为本合同附件载明应计劳务派遣费用的劳务量、计费单价、总价等内容。
9、社会保险费:按规定的社会保险种类和费率计算的企业和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该费用每年按政府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并依照合同约定具体由乙方出面操作。
10、工资:是指由甲方依据国家劳动法律的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时足额支付给劳务人员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基本工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该劳动报酬可由乙方直接向劳务人员发放,亦可由乙方委托甲方代为发放。
11、劳务服务费:是指根据甲、乙双方在本合同中约定由甲方每月按所使用乙方派遣人员的人数和收费标准向乙方支付的费用。
第二章 合同目的
第七条 合同各方承认,本合同的目的是:
1、 规范合同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揭示甲方与劳务人员之间不具备劳动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依约免除甲方及甲方的相关责任诸如档案管理、劳动合同管理、计划生育管理、工伤事故处理、劳动争议处理等等。
2、 乙方通过向甲方派遣劳务人员,以及对派遣到甲方的劳务人员进行劳动法律意义上劳动用工管理,获取相应的经济收入。
第三章 声明与保证
第八条 每一方向其他方声明并保证,在本合同签署之日:
1、该方系正式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且根据中国的法律法规具有有效的法律地位,根据其营业执照、章程、职业中介许可证(或劳务派遣许可证),以及根据该方向他方提供的、确认其正式成立、权力和授权的官方文件中所述的其他类似的公司组织文件,具有全权经营与本合同相应的业务;
2、该方具有全部权力和受权签署本合同,并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3、若因任一方的上述声明与保证不准确或不属实而可能导致的任何和全部损失,该方须赔偿他方。
第四章 劳务人员的派遣方式
第九条 劳务人员的派遣方式
甲方根据其用工需求向乙方提出劳务人员的入职要求及待遇条件,甲方按业务需要决定劳务人员人选,并通知乙方办理相应的派遣手续;派遣劳务员工人数以乙方实际签订劳动合同并到甲方上岗人数为准,具体见每月甲方确认的劳务派遣员工花名册。
第十条 合同双方承认,甲方所需劳务人员的岗位、岗位胜任能力资格要求、需求数量、使用期限、劳务人员工资标准等内容的确定,依据甲方向乙方出具的《企业劳务人员需求登记表》。
第十一条 乙方应在收到《企业劳务人员需求登记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甲方需求派遣劳务人员或提供参加培训的人员,因客观原因无法满足甲方用工需求时,乙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并说明原因。
第五章 劳务派遣费用
第十二条 劳务派遣费用由“劳务人员工资”、“用人单位应为劳务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等福利费用”、“劳务服务费”、“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四个部分构成。劳务派遣费用按实际派遣的劳务人员人数每月结算一次,甲方于甲乙双方约定的日期向乙方支付,由乙方开具合法发票给甲方。(劳务派遣费用的计算方法见附件)
第十三条 乙方予劳务人员办理招用工手续时,有关政府部门需收取的相关行政费用,如劳动合同鉴证费、调配费、合同工本费、医保诊疗手册等所产生的费用,乙方向劳务派遣员工按实收取,乙方提供有关政府文件或有关票据予派遣员工。
第十四条 除劳务派遣费用外,甲方不向乙方支付任何形式的任何费用。乙方不得向第三方转让全部或部分中国联通应付帐款,否则该转让行为无效。
第六章 劳务人员的退回和更换
第十五条 劳务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立即撤回该劳务人员的派遣: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甲方依法制定的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或泄露商业秘密,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务人员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6、提供的个人资料或相关证件不真实、不准确或存有误导性,足以构成欺诈导致用工合同关系无效的;劳务人员有上述情况之一者,乙方在收到甲方发出退回派遣书面通知后,应立即通知该劳务人员并无条件按时办理好退回手续。
第十六条 劳务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撤回该劳务人员的派遣,但须提前3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在甲方与劳务派遣员工办理解除上岗协议等相关手续后,由乙方负责与员工办理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和有关费用结算。
1、劳务人员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务人员不胜任甲方安排的工作任务,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乙方与劳务人员劳动合同终止的。
劳务人员有上述情况之一者,乙方在收到甲方发出退回派遣书面通知后,应立即通知该劳务人员并办理退回手续。
第十七条 劳务人员有以下情况的,甲方不得要求乙方撤回该劳务人员的派遣:
1、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3、劳务人员的派遣期满但处于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派遣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4、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务人员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第十八条 有以下情形的,在不与前述条款抵触下,甲方向乙方书面说明情况,与乙方协商一致,可退回或者更换劳务人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需裁减人员的;
4、因出具劳务需求函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需要调整的。
甲方应当按以下公式向乙方支付赔偿性或补偿性费用:
甲方使用的乙方劳务人员经济补偿金×80%×退回或更换劳务人员人数; 除上述赔偿性或补偿性费用外,甲方退回或者更换劳务人员时,无须再向劳务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由乙方负责处理。
第十九条 甲方退回劳务人员,须支付补偿性费用的情况:
1、按第十六条第三项退回的劳务人员,甲方须支付给乙方劳务人员退回后第一个月无工作期间的工资(当年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款,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2、按第十六条第二项退回劳务人员的,甲方应承担劳务人员被退回给乙方后第一个月无工作期间的工资(当年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款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终止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第七章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甲方应当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乙方与劳务人员签署的劳动合同及有关规定,合法合理用工,履行用工单位的各项义务,提供劳务人员必需的工作时间、福利待遇、休息休假、劳动保护、劳动安全卫生以及工作条件和环境等。
2.甲方须确定劳务派遣用工的人员数量、素质要求,制定筛选录用劳务员工的各项标准,参与或委托乙方进行培训考核,选取符合录用标准的劳务员工后,向乙方提供具体的劳务派遣用工人员名单,并确定劳务派遣用工人员的岗位、任职条件、薪酬福利和劳动保险的缴费标准,明确计发各项薪酬福利待遇的时间、方式。
3.甲方有权在劳务员工试用期内将劳务员工退回乙方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应书面通知乙方并提供劳务员工不符合使用条件(录用条件)的证明依据。
4.甲方可根据实际需要与劳务人员另行签订上岗协议等用工协议,但该等协议不应违反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及劳动合同的约定,并不得造成各方权益不必要的减损。
5.甲方负责对在岗的劳务员工进行员工管理规章制度、工作职责、人身安全、操作/销售技能等必要培训。
6.甲方可根据其企业管理规章制度,对劳务派遣员工进行生产组织管理、绩效考核和人员岗位调配,并进行日常劳动纪律管理监控;劳务员工履行甲方劳动纪律时,甲方负责雇员日常考勤和劳动纪律管理的指导和督导,定期(由乙甲双方协商确定)就劳务人员的工作绩效、业务技能和工作态度等方面的表现作出考核,该考核结果将作为劳务人员的表现评核,并作为劳务人员任用或调换的依据,并将考核结果知会乙方。
7.对违反甲方各相关管理规定的违纪劳务人员,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对严重违纪达到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务人员,甲方可立即终止其工作,并交由乙方进行处理,情节严重并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保留追究其本人责任的权利。
8.甲方对劳务人员采用综合计时或不定时工时的,应当确保上下班制度合法合理,加班工资须严格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申报时可商请乙方协助办理。
9.甲方可根据工作岗位的需要,统一制作上岗证、制服及劳保用品,也可以委托乙方负责劳务员工工作服的制作,费用由甲方承担;
10.劳务派遣人员在为甲方工作期间发生因工致伤、残、死亡事故时,甲方应及时送伤者就医急诊,并代垫急诊费用,积极配合乙方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处理工伤事故。乙方负责按工伤保险规定报销甲方代垫的急诊费用。
11.甲方不得将本合同的内容向乙甲双方以外的第三方同行商务竞争客户透露,不得泄露乙方的商业秘密,否则乙方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力。
12.甲方协助乙方对劳务人员的计划生育情况进行动态管理,了解劳务人员的计划生育动态情况,并配合乙方开展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发现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情况,应当及时通知乙方配合处理;劳务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如没有缴纳生育险或缴纳生育险未满12个月的,发生符合计划生育的生育问题,按国家规定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费用,在发生时由甲方支付。
13.劳务人员因被甲方退回、乙方依从甲方指示的行为,以及在派遣期间因劳务派遣的履行所产生的其他纠纷,而与乙方发生纠纷提起仲裁、诉讼、争议时,或其他的因劳务派遣的履行而产生的雇主责任等承担而引致乙方争议的,甲方应协助乙方解决相关纠纷,并提供有关资料和证据。相关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和解书等文书中确定的法律责任,证明为甲方过错导致的由甲方承担,证明为乙方过错导致的由乙方承担。
第八章 乙方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1. 必须保证具有合法经营权,并符合当地政府的各项法规,合作项目营运制定的方案须依照本地区的劳动政策法规。
2. 乙方必须按照甲方岗位的各项工作标准和要求派遣劳务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必须具备派遣服务岗位所需要的体能素质、技能素质、工作责任心、纪律性和合作性等方面的要求。乙方须核实所派遣劳务人员的身体、身份证和计划生育证等证照情况,并提供甲方备案。
3. 劳务派遣人员的劳动关系归属乙方,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派遣人员真实准确的花名册和派遣人员的劳动合同文本,以便双方协调管理。
4. 乙方负责为派遣人员建立人事信息库,管理人事档案。
5. 乙方应根据甲方提供的派遣人员考勤、绩效考核、教育培训、奖惩等情况以及薪资建议发放派遣人员工资。乙方必须保证按甲方规定的时间,足额发放派遣人员的工资、福利,并定期将派遣人员工资银行进帐凭证复印件提供甲方备案。
6. 乙方对甲方根据劳务人员的考勤、考核结果而提出的薪酬、岗位等调整意见有权发表自己的建议,甲方坚持其调整意见的,乙方予以遵从,如因该管理或调整所产生的用人单位依法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及有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7. 乙方在收到甲方的社保增员通知和费用后,应依照社保缴纳程序及时为劳务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当月入职的员工应按社保部门规定的当月申报和缴费期限前缴纳当月的社会保险,其保险险种的生效依社保有关规定。原则上全体在用工单位所在行政区域内从业的劳务员工都必须在该行政区域内缴纳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8. 当劳务员工发生工伤事故时, 由此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和相关的事故处理,按本合同约定处理:乙方负责劳务人员的工伤申报及认定、鉴定、赔付等有关工伤事项的善后处理,并承担劳务人员工伤指标责任,甲方应予以协助;工伤事故的处理费用,按法律规定应由企业承担的部份由甲方承担。
9. 派遣人员因病或非因公发生的伤亡事故,按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处理。
10. 派遣人员在派遣期间内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的,由乙方负责落实派遣员工相关工伤待遇,办理相关手续。按有关规定需要由企业承担的相关费用,由甲方向乙方支付。
11. 乙方负责劳务人员上岗前的计生证件查验审核工作、在岗劳务人员计生证件年审记录的查验工作,并将劳务人员的计生情况列入个人工作档案,乙方并承担劳务人员计划生育的管理、指标责任。
12.乙方招用属地员工时,依政策由当地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供的福利资助或教育培训资助,乙方负责落实与申领后,资助款项的企业部分由乙甲双方协商共同分享,个人部分直接返还给员工本人。
13.乙方为提高劳务人员的管理质量,合同期内按行政区域配臵管理专员,在派遣人员工作地,定期提供上门服务,妥善做好派遣人员的劳动人事工作,协调甲方对劳务人员进行现场管理。
14.乙方应做好对派遣人员的日常服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主动关心他们的生活,提供相应的咨询,尽力帮助解决派遣人员的实际困难。
15.乙方促使劳务人员遵守甲方依法制订的劳动用工管理制度和行政管理规章制度、各项业务操作规程,服从和执行甲方工作安排、调度和生产管理,保证甲方业务的正常运行,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维护甲方的利益和社会声誉。
16.乙方有权对甲方违反本合同和侵害劳务人员权益的行为提出书面意见,进行交涉,甲方应当予以参考并协商解决。
17.乙方应甲方的要求定期组织派遣人员体检,并将体检结果提供甲方备案。
18.乙方根据甲方的要求为派往甲方的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务人员办理退休手续。
19.乙方向甲方所收取的任何费用都必须向甲方出具正式的税务监制发票。
第九章 合同的终止
第二十二条 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合同目的落空的,以及因不可抗力或政策变化等原因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双方认为确实需要修改、补充时,由甲乙双方按法定程序协商处理。如双方当事人协商不能就此达成变更一致时,双方可终止合同。
第二十三条 合同期内,任何一方如提出终止合同,须在程序上提前四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第二十四条 如甲乙双方劳务派遣合同到期不再续签时,乙方与派遣员工的劳动合同期限未满的处理方法如下:
(1)经甲、乙方和劳务员工协商一致,乙方的派遣员工转为第二家劳务派遣公司员工,继续派遣至甲方工作;
(2)三方协商不一致的劳务派遣员工,由甲方退回乙方,但须支付乙方劳务人员无工作期间一个月的待岗工资(当年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五条 任何一方提前解除合同应征得另一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同意续签合同时,应提前40天通知对方。双方将派遣人员的劳动事务逐项签字移交完成后,合同才能正式终止或解除;未移交完成前,本合同继续有效,双方应共同遵守。
第二十六条 移交手续的时间从双方商议办理移交的时间开始计算,最长不超过三个月。移交完成后,由接收方承担相应延续管理的职责。
第十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应严格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若有一方因故不能履约时,应先由双方协商解决,甲、乙双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而导致对方蒙受经济损失的,应赔偿对方经济损失。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以及与之相关的一切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的草稿、附件、报价、往来传真信函等,均为双方之商业秘密,双方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泄漏,否则应承担相应之违约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二十九条 合同期内单方面解除本合同,违约方需支付违约金,数额计算标准为参照两个月劳务派遣费用(含员工工资、加班费、社会保险金及服务费);
第三十条 甲方不得无故迟延支付本合同下的劳务派遣费用,其中,甲方有无故迟延支付劳务人员工资及社会保险情形的,乙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相关责任概由甲方承担,甲方并应赔偿乙方因此而产生的各项损失;甲方逾期支付本合同规定的各项费用的,乙方有权按照逾期支付费用总额加收每日千分之三的违约金。
第三十一条 乙方必须保证甲方所支付的社保费用完全用于为劳务人员缴纳社会保险金,不得从中扣减任何费用。劳务人员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金部分,由乙方从劳务人员工资中扣减后代为缴纳,乙方不得将上述资金挪作他用。乙方有扣减、挪用劳务人员工资、社会保险金或无故延迟支付劳务人员工资、延迟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相关责任概由乙方承担,乙方并应赔偿甲方因此而产生的各项损失。同时甲方有权依据拖欠或挪用的总金额,按每日千分之三收取违约金。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乙方应与其全部从业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作为劳动关系主体按国家法律法规承担用人单位的全部责任,乙方公司所有人员出现的劳动争议和纠纷与甲方(中国联通)无任何关系”、
第三十三条 乙方如出现因乙方存在过错的劳动争议或劳动纠纷,合同期满,甲方将视情况决定是否继续签署劳务派遣合同”。
第三十四劳务派遣服务项目的操作办法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十五条 劳务派遣服务质量标准:乙方应积极完成甲方委托的有关合同项目,并达到工作质量要求。具体办法标准由甲方和甲方下属用工单位根据自身经营管理情况与乙方另行约定。
第三十六条 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不断完善劳务派遣服务流程,促进甲乙双方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第三十七条 乙方应在派遣员工达到50人以上的行政区域配臵管理专员,并在派遣员工的工作地,提供定期的上门服务。定期的上门服务时间每月不得少于三天。
第三十八条 因甲方经营发展需要,须调整、撤消、合并、分立、合资建立有关机构时,甲方经与乙方协商后,变更本合同甲方用工单位主体,甲方用工单位所使用中的劳务派遣人员由变更后的主体接收使用并承担相应延续管理的职责。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中涉及的所有“通知”、“同意”、“确认”等事项均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作为依据。
第四十条 合同一方向另一方送达的任何法律性文书、通知及其它联系,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传真形式),送达本合同所列另一方的联系地址,若在履行本合同中一方通讯地址发生变化,均应提前十五天通知另一方,否则以本合同列示地址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条款与国家和当地政府新颁发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发生冲突时,以新颁发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为准,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四十二条 甲乙双方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应平等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法解决,双方均有权向辖区内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章 其它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签订补充条款,作为本合同的一部分,本合同有关附件及补充合同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内容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正文约定不明确的,以附件及补充合同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肆份,乙甲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经乙甲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签字与盖章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劳务派遣服务合同范文2
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
本着友好合作、平等互利的原则,就乙方为甲方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事宜达成协议。
第二条 本合同所称“劳务人员”系指按照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由乙方聘用并派遣到甲方提供劳务的中国公民。
第三条 劳务人员的劳动人事关系保留在乙方,由乙方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第四条 本合同所称的“劳务费”系指:
1. 甲方应按月支付乙方派遣劳务人员的薪金。
2. 甲方按月支付乙方的劳务管理费
3 .甲方按月支付乙方派遣劳务人员的社保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