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销商代理合同标准格式(6)
九、违规及处罚:
1、违规:乙方的下列的行为属于违规:
(1)专卖店内摆设及经营其他厂家产品,不及时展示甲方新产品。
(2)卖单或未经甲方同意跨区销售。
(3)故意搞乱市场,如将部分正常产品故意亏本经营的行为等。
(4)不按时递交报表给甲方。
(5)不按要求准确及时提供市场信息,不配合甲方在本区域内进行广告宣传和促销。
(6)其他对甲方公司形象、利益的损害行为。
(7)弄虚作假欺骗甲方的行为。
(8)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向签约范围以外的地点销售或代他人开单。
(9)此合同一经生效,乙方未将其与其它方签订的有约束性的协议告知甲方。
2、违规处罚:
(1)取消完成任务的年底奖励。
(2)取消合同。
十、订单的运作规程
1、乙方向甲方下订单时通过互联网或传真把图片及订货资料递到甲方客户业务部,由甲方客户业务部业务员审阅核定款式、尺寸、价格后传回乙方,由乙方再予以确认传回。
2、乙方根据订单金额付30%订金给甲方作为订单订金,甲方方可确认该订单生效,其余70%款到发货。
3、每个订单必须注明:款式、尺寸、材料、数量、单价、金额、运输方式、交货日期、付款方式等要素,该订单是一张购销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所以订货内容以此单为准,与此订单有冲突的之前的传真件为无效。
4、乙方每提一批货,必须付足该批货款总额方可提货,否则甲方有权拒绝发货。同一订单分批提货的,订金不能作为货款在中途冲减,只能在最后一批中冲减。
5、乙方必须按照订单提货日期10天内付款提货,超过十天后,甲方每天按1‰收取乙方占场费用,并且超过1个月,视为乙方毁约,甲方有权没收乙方当批订单订金。特殊情况,须于甲方商议,经过甲方同意,以书面形式确认延期提货日期。
6、如果订单没有特别约定,甲方代办运输,货到乙方当地城市由乙方接货,一切运输及保险费用由乙方负责。
7、不可抗拒因素(天灾、战争、车祸及其它非人力可抗拒因素)造成延误交货,或无法执行本合同,甲方不负违约责任。
十一、产品质量的检验标准:按照甲方企业标准检验(符合国家JG/T122.2000和GB18580-2001)
十二、货款的结算及验货方法
1、货款的结算:按订单运作规程办理,货款全到后发货。
2、一般情况下乙方应派人员验收,如有质量问题应当当场提出。
3、乙方不派人员验收,甲方应严格把好质量关,按订单计划保质、保量、准时发货。
4、乙方收到货后有质量问题,属于运输原因的必须及时与运输公司交涉并要求给予书面处理意见。不属于运输原因的,三天内应向甲方书面提出质量异议报告,甲方根据情况,一般在1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回复处理意见,情况较难处理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产品一经安装,甲方不负责任何人为质量责任。
十三、售后服务及质量保障
1、 乙方必须成立安装小组(视销售量大小确定安装工人数量)。
2、 乙方收取用户安装费用必须受甲方统一监管。
3、 质量保障:
(1) 乙方订购的素门产品,乙方按合同验收后,由于油漆安装及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甲方概不负责。
(2) 乙方订购的套装产品,乙方按照甲方的使用说明安装使用,一年内出现设计、生产性质量问题等非人为因素,经甲方核定后,由甲方负责该批货的处理费用或与乙方协商按合理处理费用交由乙方处理。
4、 需修复的售后产品,甲方收到需修复的产品15天内修理完毕;需更换的产品,甲方收到需要更换的产品25天内生产完毕。
十四、独立法人
1、 乙方是独立法人,无论为了任何目的的均不构成乙方是甲方的分支机构或雇员。
2、 乙方无权代表甲方签订任何具有约束力的合约。
3、 作为独立的法人,乙方一切经营费用和应缴纳给国家政府的各项费用由乙方负担,与甲方无关。
十五、保密
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或合同终止后,不得泄露甲方的商业机密,也不能将甲方的产品转送到其他企业仿效或供其仿效。
十六、合同生效
双方代表人签名,乙方缴纳2000元合同保证金后立即生效。
注:乙方确定样板后合同保证金划入样板货款内
十七、合同期限
由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十八、合同的终止
1、 合同期满合同终止。
2、 无论上文有何规定,如果一方无力偿债或被政府征用其资产的大部分,任何一方可随时取消合同,并由该方向另一方送交书面通知即时生效。
3、 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履行其义务,以致影响另一方在本合同的权益,任何一方可随时取消本合同,并在该方向另一方送交书面通知即时生效。
4、 本合同因故终止、取消或期满时
(1) 乙方应迅速将将甲方提供的及当时仍然由乙方持有的有关产品的一切价目表、销售手册、宣传资料及销售辅助品等交回甲方。
(2) 乙方应迅速停止使用甲方的商标或公司、工厂名称。
(3) 乙方无权并不应向甲方寻求或要求任何赔偿、结算、或支付任何款项。
十九、全部协议
本合同连同合同附件构成双方之间的全部协议。
二十、其他约定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合同签订后因乙方原因在50天内未正式投入营业的,本合同自行解除。甲方有权从新设立销售网点。
2、合同期满如双方有意继续合作,应于期满前三十日内签订下一期合同,并结清所有账款。如一方无意与对方继续合作,须于期满五十日前书面通知对方。双方应在合同终止前十日内结清账务,办理有关文件资料交接手续。
3、合同期间,如其中一方提出终止合约,则须在二十日前书面通知对方,如乙方达不到合同要求而被取消资格,则无返利提供。
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双方业务往来的所有协议、单证、数据、电文等书面凭证均为本合同的附件,具有与合同同等法律效力。
5、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予以完善或说明,补充协议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双方如发生纠纷,尽量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提交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7、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以使共同遵守。
甲方: 乙方:
代表人: 代表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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