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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饮料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征求意见稿(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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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饮料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三节设备设施核查

  第一百〇二条 生产设备根据实际工艺需要配备,一般包括:原料预处理设施(适用植物蛋白饮料)、磨浆机或胶体磨或等效的研磨设备(适用植物蛋白饮料)、过滤机或离心机(适用植物蛋白饮料)、贮罐、发酵罐(适用发酵型产品)、均质机、杀菌设备、自动灌装封盖设备、水处理设备、自动喷码设备等。

  第一百〇三条 检验设备一般应具有: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灭菌锅、微生物培养箱、生物显微镜(或菌落计数器)、定氮装置、酸度计(罐头加工工艺的)、分析天平(0.1mg)及相关的计量器具。

  第四节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

  第一百〇四条 设备布局应按工艺流程设计,蛋白饮料一般包括:原料预处理、发酵(有发酵工艺的)、制浆(有该工艺的)、过滤脱气(植物蛋白饮料)、调配、均质、杀菌灌装封盖(灌装封盖杀菌)、灯检(或自动监测)等。

  具体产品按企业实际工艺流程生产,但其工艺流程必须科学合理,符合相关规定。

  第一百〇五条 蛋白饮料生产企业应对生产过程中的关键点进行控制,处理后的水应达到生产工艺要求,监控并记录各项指标。

  原辅料应严格按标准及有关规定控制农药残留、微生物及黄曲霉毒素;加强筛选工艺管理,挑选去除毛发、石块、金属等物理性危害;采用苦杏仁等含有天然毒素的原料加工植物蛋白饮料时,应加强对脱毒工序的管理,浸泡脱毒液应定时更换。

  有调配工艺的,应控制并记录投料种类、数量以及投料顺序;原辅料投入输送系统需有适宜规格的过滤器或其他等效的除杂措施;根据生产工艺要求,进行搅拌、加热、保温等操作的,应监控和记录相关工艺参数。

  有均质工艺的,应监控影响均质效果的参数,如压力、时间等,保证产品的稳定性。

  有杀菌工序的,严格监控影响杀菌效果的工艺参数(如杀菌温度、时间等)并记录,杀菌设备应定期校准并记录,对于杀菌效果进行监控并记录。

  灌装封盖时,在产品灌装前应设置异物控制措施,控制灌装温度,按照净含量要求定量灌装;封盖(口)应控制封盖扭矩、封盖压力等封盖密封性参数,确保产品密封。灌装封盖后应对产品的外观、灌装量、容器状况进行检查。

  第五节人员核查

  第一百〇六条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检验人员、生产人员(含直接从事供、管水人员)必须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第六节管理制度审查

  第一百〇七条 应建立原辅料、包装材料供应商审核制度,并定期进行审核评估;应在和供应商签订的合同中明确双方承担的食品安全责任。

  第一百〇八条 应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生产用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中卫生要求(pH值除外)。

  使用的原料乳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生乳》(GB 193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乳粉》(GB 19644)等相关要求;植物蛋白饮料的原料(大豆、花生等)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等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蛋白饮料不得使用乳或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性蛋白。使用菌种的产品,菌种必须符合《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等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使用变异或杂化的菌种,菌种在投产使用前必须严格检验其特性,确保其活性和未受其他杂菌污染。

  第一百〇九条 企业应建立产品配方管理制度,列明配方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剂、食品营养强化剂、新原料的使用依据和规定使用量;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食品营养强化剂、新原料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相关公告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条 企业应建立生产过程管理制度,对生产过程中水的处理、调配、过滤脱气(有此工艺需要时)、杀菌、灌装、清洗消毒、储运和交付等环节质量安全进行管控。

  水处理工艺应规定水处理过滤装置的清洗更换要求,制定处理后水的控制指标并监测记录。

  对于采用生乳为原料的产品,生乳在挤奶后2小时内应降温至0—4℃,采用保温奶罐车及时运输;生乳到厂后应及时进行加工,如果不能及时处理,应有冷藏贮存设施,进行温度及相关指标的监测,并记录。以大豆为原料的蛋白饮料加工过程中的杀菌强度应符合大豆胰蛋白酶的灭活强度要求;花生仁、核桃仁、杏仁等植物蛋白原料等应贮存在通风干燥环境下,避免虫蛀、霉变及氧化。对于直投式发酵用菌种应根据菌种的特性贮存在适宜温度,以保持菌种的活力,其中深冷菌种(液态菌种)宜贮存在-40℃至-55℃,冻干菌种(干粉菌种)宜贮存在-4℃至-18℃,并监控记录贮存温度。

  调配应有复核,防止投料种类和数量有误。后杀菌工序应有温度、时间的记录,并定时检查是否达到规定要求。

  应制定有效的清洗、消毒方法和管理制度,保证生产场所、生产设备、包装容器、工作服和人员的清洁卫生和安全,防止产品及包装在生产过程中被污染。

  第一百一十一条 应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料生产卫生规范》(GB 12695)附录A《饮料加工过程的微生物监控程序指南》,合理设置卫生监控要求。

  第一百一十二条 应制定检验管理制度,包括对原辅料、过程、出厂和型式检验的管理规定。

  蛋白饮料的检验能力至少满足感官、蛋白质、乳酸菌数(活菌性产品)、菌落总数、大肠菌群、pH值、余氯(有此工艺的)、浑浊度(必要时)等项目的测定。

  企企业可以使用快速检测方法及设备,但应保证检测结果准确。使用的快速检测方法及设备做出厂检验时,应定期与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对比或者验证。快速检测结果不合格时,应使用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确认。

  第一百一十三条 检验管理制度应规定型式检验的要求,每半年至少进行1次(季节性产品每年1次),更改主要原辅材料和关键生产工艺、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前、出厂检验结果与正常生产有较大差别时,应及时进行型式检验。

  第七节试制产品检验

  第一百一十四条 按所申报蛋白饮料的品种(含乳饮料、植物蛋白饮料、复合蛋白饮料)和执行标准,分别从同一规格、同一批次的试制产品中抽取具有代表性的样品检验。

  第一百一十五条 企业应对提供的检验报告真实性负责;检验项目按产品适用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产品标准、企业标准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相关公告要求进行。

  第七章固体饮料生产许可审查要求

  第一节许可范围

  第一百一十六条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的固体饮料产品是指以糖、乳或乳制品、蛋或蛋制品、果汁或植物提取物等为主要原料,添加适量的辅料或食品添加剂制成的供冲调饮用的固体制品。固体饮料生产许可类别编号0606,包括:风味固体饮料、蛋白固体饮料、果蔬固体饮料、茶固体饮料、咖啡固体饮料、可可粉固体饮料和其他固体饮料。

  风味固体饮料是指以食用香精(料)、糖(包括食糖和淀粉糖)、甜味剂、酸味剂、植脂末等一种或几种物质作为调整风味主要手段,添加或不添加其他食品原辅料和食品添加剂,经加工制成的固体饮料。

  蛋白固体饮料是指以乳和(或)乳制品,或含有一定蛋白质含量的植物果实、种子或果仁或其制品等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其他食品原辅料和食品添加剂,经加工制成的固体饮料。

  果蔬固体饮料是指以果蔬或其制品(果蔬汁、果蔬粉)等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其他食品原辅料和食品添加剂,经加工制成的固体饮料。

  茶固体饮料是指以茶叶的提取液或其提取物或直接以茶粉(包括速溶茶粉、研磨茶粉)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其他食品原辅料和食品添加剂,经加工制成的固体饮料。

  咖啡固体饮料是指以咖啡豆及咖啡制品(研磨咖啡粉、咖啡的提取液或其浓缩液、速溶咖啡等)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其他食品原辅料和食品添加剂,经加工制成的固体饮料。

  可可粉固体饮料是指以可可为主要原料,添加其他食品原辅料和(或)食品添加剂,经加工制成的固体饮料,如巧克力固体饮料。

  其他固体饮料是指上述固体饮料之外的,以食用的原辅料、食品添加剂等加工制成的粉末状、颗粒状或块状等,供冲调饮用的固体制品,如植物固体饮料、谷物固体饮料、营养素固体饮料、食用菌固体饮料、其他等。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的固体饮料产品不包括烧煮型咖啡。

  第二节生产场所核查

  第一百一十七条 生产车间依其清洁度要求一般分为:非食品生产处理区(办公室、配电、动力装备、检验室等)、一般作业区(原料处理区、仓储区、外包装区等)、准清洁作业区(配料区、湿法干燥脱水区、预包装清洗消毒区等)、清洁作业区(干法混合区、内包装区等)。

  第一百一十八条 生产场所或生产车间入口处应设置更衣室,洗手、干手和消毒设施,换鞋(穿戴鞋套)或工作鞋靴消毒设施;配料区、干燥脱水区/混合区、内包装区入口应设置洗手和(或)消毒设施,换鞋(穿戴鞋套)或工作鞋靴消毒设施。

  第一百一十九条 清洁作业区根据不同种类的固体饮料特点和工艺要求分别制定不同的空气洁净度要求,清洁作业区必需安装初效和中效空气净化设备。

  第一百二十条 准清洁作业区和清洁作业区应相对密闭,设有空气处理装置和空气消毒设施。

  第三节设备设施核查

  第一百二十一条 生产设备根据实际工艺需要配备,一般包括:混合配料设备、焙烤设备(有该工艺的)、干燥脱水设备(干法不适用)、自动包装设备、自动喷码设备等。

  第一百二十二条 一般应具有的检验设备包括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灭菌锅、微生物培养箱、生物显微镜(或菌落计数器)、定氮装置(适用蛋白型固体饮料)、干燥箱、分析天平(0.1mg)和天平(0.1g)、相应特征性指标的设备(出厂需检特征性指标项目时)等。

  第四节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

  第一百二十三条 设备布局应按工艺流程设计,一般包括湿法工艺和干法工艺。湿法工艺一般包括:原料验收、调配、杀菌(浓缩)、脱水干燥、冷却、成型包装。干法工艺一般包括:原料验收、备料、混料和包装。

  具体产品按企业实际工艺流程生产,但其工艺流程必须科学合理,符合相关规定。

  第一百二十四条 应对生产过程中的关键点进行控制。原辅料应制定来料检验计划,并按国家相关标准或企业内控标准要求取样检测、记录,按标签标示要求进行贮存。

  第一百二十五条 湿法工艺的调配控制。原辅料经核对有关信息后,输送到配料车间。食品添加剂及食品营养强化剂专人负责管理,并对添加剂及营养强化剂的名称、批号等进行严格核对,准确称量并记录。

  杀菌(浓缩)控制。产品杀菌温度、杀菌时间应控制在设备参数范围内,并记录。

  脱水干燥控制。喷雾干燥工序应严格控制蒸汽、水的使用,以减少有害微生物的繁殖。

  冷却控制。冷却降温应在清洁作业区作业,冷却后的产品应采用粉仓等密闭暂存设备储存。

  成型包装控制。通过筛网、磁栅或X射线检测器等进行异物控制,并配备剔除设备,保证包装后的产品不含有金属和其他异物。包装后的产品应取样并进行密封性测试,按产品标准要求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放行。

  第一百二十六条 干法工艺的备料控制。应对原辅料的名称、规格、是否合格、外包装有无污染等进行确认。备料区与进料区之间应设立独立的缓冲处理区,做好物料外包装的除尘。拆包过程中,应注意内袋对外袋碎屑及线绳的静电吸附,定期对拆包进料区进行卫生清理,检查物料内袋有无破损,发现破损或物料结块等异常,应做退料处理。物料除去外包装后经过洁净的通道进入清洁作业区。

  混料控制。配方由专人发放管理,确保配方准确。配料过程应确保物料称量与配方要求一致。整个配料(预混)生产及领用建立相关记录,确保信息的可追溯。同时根据需要对配料(如白砂糖)进行粉碎处理。

  混合控制。鼓励实施混合全过程自动化控制,无异常不需要人工干预。混合工艺应保证物料的混合均匀性。混合后的半成品不能裸露在清洁作业区内,应采用粉仓等密闭暂存设备储存,作好标识,备用。

  第五节人员核查

  第一百二十七条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检验人员、生产人员(含直接从事供、管水人员)必须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第六节管理制度审查

  第一百二十八条 企业应建立原辅料、包装材料供应商审核制度,并定期进行审核评估;应在和供应商签订的合同中明确双方承担的食品安全责任。

  第一百二十九条 应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生产用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中卫生要求(pH值除外)。生产用原辅料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

  第一百三十条 企业应建立产品配方管理制度;应列明配方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剂、食品营养强化剂、新原料的使用依据和规定使用量;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食品营养强化剂、新原料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相关公告的规定。

  第一百三十一条 建立生产过程管理制度,对生产过程中调配、脱水干燥(有此工艺时)、成型包装、清洗消毒、储运和交付等环节质量安全进行管控。

  配料应有复核,防止投料种类和数量有误。

  生产车间要注意控制粉尘度;产品未经国家允许不得采用辐照处理。

  应制定有效的清洗、消毒方法和管理制度并验证,保证生产场所、生产设备、包装容器、工作服和人员的清洁卫生和安全,防止产品及包装在生产过程中被污染。

  第一百三十二条 应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料生产卫生规范》(GB 12695)附录A《饮料加工过程的微生物监控程序指南》,合理设置卫生监控要求。

  第一百三十三条 应制定检验管理制度,包括对原辅料、过程、出厂和型式检验的管理规定。

  检验能力至少满足感官、水分、蛋白质(蛋白型固体饮料)、菌落总数、大肠菌群、特征性指标(需要时)等项目的测定。

  企业可以使用快速检测方法及设备,但应保证检测结果准确。使用的快速检测方法及设备做出厂检验时,应定期与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对比或者验证。快速检测结果不合格时,应使用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确认。

  第一百三十四条 检验管理制度应规定型式检验的要求,每半年至少进行1次(季节性产品每年1次),更改主要原辅材料和关键生产工艺、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前、出厂检验结果与正常生产有较大差别时,应及时进行型式检验。

  第七节试制产品检验

  第一百三十五条 按所申报固体饮料的品种(风味固体饮料、蛋白固体饮料、果蔬固体饮料、茶固体饮料、咖啡固体饮料、可可粉固体饮料、其他固体饮料)和执行标准,分别从同一规格、同一批次的试制产品中抽取具有代表性的样品检验。生产其他固体饮料的,按其他固体饮料的具体产品和产品标准加抽样品检验。

  第一百三十六条 应对提供的检验报告真实性负责;检验项目按产品适用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产品标准、企业标准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相关公告要求进行。

  第八章其他饮料类生产许可审查要求

  第一节许可范围

  第一百三十七条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的其他饮料类是指乙醇含量不超过质量分数为0.5%的制品,且上述未包括的其他类型液体饮料产品。其他饮料类生产许可类别编号0607,包括:咖啡(类)饮料、植物饮料、风味饮料、运动饮料、营养素饮料、能量饮料、电解质饮料、饮料浓浆、其他类饮料。

  第一百三十八条 咖啡(类)饮料是指以咖啡豆和(或)咖啡制品(研磨咖啡粉、咖啡的提取液或其浓缩液、速溶咖啡等)为原料,可添加糖(食糖、淀粉糖)、乳和(或)乳制品、植脂末、食品添加剂等,经加工制成的液体产品。

  第一百三十九条 植物饮料是指以植物或植物提取物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其他食品原辅料和食品添加剂,经加工或发酵制成的液体产品,不包括果蔬汁类饮料、茶饮料和咖啡饮料。

  第一百四十条 风味饮料是指以食用香精(料)、糖(食糖、淀粉糖)和(或)甜味剂、酸度调节剂等中的一种或者几种作为调整风味主要手段,经加工或发酵制成的液体产品。

  第一百四十一条 运动饮料是指营养成分及其含量能适应运动或体力活动人群的生理特点,能为机体补充水分、电解质和能量,可被迅速吸收的饮料。

  第一百四十二条 营养素饮料是指添加适量的营养成分(食品营养强化剂等),以补充人体营养需要的饮料。

  第一百四十三条 能量饮料是指含有一定的能量并添加适量营养成分或其他特定成分,可补充人体能量需要、或加速能量释放和吸收的饮料。

  第一百四十四条 电解质饮料是指添加矿物质及其他营养成分,可添加糖和/或甜味剂,以补充人体新陈代谢消耗的电解质的饮料。

  第一百四十五条 饮料浓浆是指以食品原辅料和(或)食品添加剂为基础,经加工制成的,按一定比例用水稀释或稀释后加入二氧化碳方可饮用的制品。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其他类饮料是指上述各类未包括的液体饮料产品。

  第二节生产场所核查

  第一百四十七条 生产车间依其清洁度要求一般分为:非食品生产处理区(办公室、配电、动力装备、检验室等)、一般作业区(原料处理、水处理区、仓储区、外包装区等)、准清洁作业区(杀菌区、配料区、预包装清洗消毒区等)、清洁作业区(灌装防护区)。

  对于有后杀菌工艺的,灌装防护区可设在“准清洁作业区”,杀菌区可设在“一般作业区”。

  第一百四十八条 生产场所或生产车间入口处应设置更衣室,洗手、干手和消毒设施,换鞋(穿戴鞋套)或工作鞋靴消毒设施。

  第一百四十九条 清洁作业区入口应设置二次更衣区,洗手、干手和(或)消毒设施,换鞋(穿戴鞋套)或工作鞋靴消毒设施;清洁作业区应满足相应空气洁净度要求,为10万级清洁厂房。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上述要求可豁免:使用自带洁净室及洁净环境自动恢复功能的灌装设备;使用灌装和封盖(封口)都在无菌密闭环境下进行的灌装设备;非直接饮用产品[如食品工业用浓缩液(汁、浆)、饮料浓浆等]。

  第一百五十条 准清洁作业区及清洁作业区应相对密闭,设有空气处理装置和空气消毒设施。

  第三节设备设施核查

  第一百五十一条 生产设备根据实际工艺需要配备,一般包括:水处理设备、配料设施、过滤器(需过滤的产品)、杀菌设备、生产设备清洗消毒设施、自动灌装封盖设备、自动喷码设备等。

  第一百五十二条 检验设备一般应具有: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杀菌锅、培养箱、干燥箱、显微镜(或菌落计数器)、分析天平(0.1mg)、酸度计(需检pH项目时)、相应特征性指标的设备(出厂需检特征性指标项目时)及相关计量器具。

  第四节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

  第一百五十三条 设备布局应按工艺流程设计,其他饮料一般包括:原料预处理、发酵(有发酵工艺的)、调配(或不调配)、均质(或不均质)、杀菌、灌装封盖、灯检(或自动监测)等。

  咖啡浓缩液包括咖啡豆的烘焙、检验、研磨、提取、离心、过滤、浓缩、杀菌和灌装封盖等工序。

  具体产品按企业实际工艺流程生产,但其工艺流程必须科学合理,符合相关规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其他饮料生产企业应对生产过程中的关键点进行控制,原料(包括生产用水)应确保处理后达到生产工艺要求,并记录各项监控指标。

  对原料采用萃取工艺的,应监控记录萃取的温度、时间,过滤器孔径应符合生产工艺要求;采用蒸煮、制浆工艺要控制好原料的蒸煮温度、时间和压力。咖啡浓缩液、植物浓缩液(如凉茶浓缩液)等应在不影响产品质量及食品安全的条件下贮存,并对贮存参数进行监控和记录。

  有调配工艺的,应控制并记录投料种类、数量以及投料顺序;原辅料投入输送系统需有适宜规格的过滤器或其他等效的除杂措施;根据生产工艺要求,进行搅拌、加热、保温等操作的,应监控和记录相关工艺参数。

  有杀菌工序的,严格监控影响杀菌效果的工艺参数(如杀菌温度、时间等)并记录,杀菌设备应定期校准并记录,对于杀菌效果进行监控并记录。

  灌装封盖时,在产品灌装前应设置异物控制措施,控制灌装温度,按照净含量要求定量灌装;封盖(口)应控制封盖扭矩、封盖压力等封盖密封性参数,确保产品密封。灌装封盖后应对产品的外观、灌装量、容器状况进行检查。

  第五节人员核查

  第一百五十五条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检验人员、生产人员(含直接从事供、管水人员)必须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第六节管理制度审查

  第一百五十六条 应建立原辅料、包装材料供应商审核制度,并定期进行审核评估;应在和供应商签订的合同中明确双方承担的食品安全责任。

  第一百五十七条 应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生产用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中卫生要求(pH值除外)。生产用原辅料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

  第一百五十八条 企业应建立产品配方管理制度,列明配方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剂、食品营养强化剂、新原料的使用依据和规定使用量;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食品营养强化剂、新原料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相关公告的规定。

  第一百五十九条 企业应建立生产过程管理制度,对生产过程中水处理、调配、灌装(包装)、清洗消毒、储运和交付等环节进行管控。

  水处理工艺应规定水处理过滤装置的清洗更换要求,制定处理后水的控制指标并监测记录;调配应有复核,防止投料种类和数量有误;通过控制pH值来防止有害微生物生长的,应调节并维持pH值在4.6以下;应监控洗净的空瓶(罐),确保封口密闭性。

  应制定有效的清洗、消毒方法和管理制度并验证,保证生产场所、生产设备、包装容器、工作服和人员的清洁卫生和安全,防止产品及其包装在生产过程中被污染。

  第一百六十条 应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料生产卫生规范》(GB 12695)附录A《饮料加工过程的微生物监控程序指南》,合理设置卫生监控要求。

  第一百六十一条 应制定检验管理制度,包括对原辅料、过程、出厂和型式检验的管理规定。

  其他饮料类检验能力至少满足感官、特征性指标含量、菌落总数、大肠菌群、糖度(必要时)、pH值、余氯(有此工艺的)、浑浊度(必要时)等项目的测定。

  企业可以使用快速检测方法及设备,但应保证检测结果准确。使用的快速检测方法及设备做出厂检验时,应定期与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对比或者验证。快速检测结果不合格时,应使用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确认。

  第一百六十二条 检验管理制度应规定型式检验的要求,每半年至少进行1次(季节性产品每年1次),更改主要原辅材料和关键生产工艺、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前、出厂检验结果与正常生产有较大差别时,应及时进行型式检验。

  第七节试制产品检验

  第一百六十三条 按所申报其他饮料的品种(咖啡(类)饮料、植物饮料、风味饮料、运动饮料、营养素饮料、能量饮料、电解质饮料、饮料浓浆、其他类饮料)和执行标准,分别从同一规格、同一批次的试制产品中抽取具有代表性的样品检验。

  第一百六十四条 企业应对提供的检验报告真实性负责;检验项目按产品适用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产品标准、企业标准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相关公告要求进行。

  第九章附则

  第一百六十五条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发改委2011年第9号令)规定,淘汰生产能力150瓶/分钟以下(瓶容在250毫升及以下)的碳酸饮料生产线;限制浓缩苹果汁生产线。

  第一百六十六条 饮料相关标准、检验项目、标签标识以及生产许可审查要求参见附件(资料性文件)。

  第一百六十七条 本细则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一百六十八条 本细则自XXXX年XX月XX日起实施,原《饮料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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