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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饮料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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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饮料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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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饮料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征求意见稿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饮料生产许可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以下简称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饮料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应与通则结合使用,适用于饮料生产许可审查工作。仅有包装场地、工序、设备,没有完整的生产条件,不予生产许可。

  第三条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的饮料产品,是指经过定量包装、可直接饮用或用水冲调饮用、乙醇含量不超过质量分数0.5%的制品。包括:瓶(桶)装饮用水、碳酸饮料(汽水)、茶(类)饮料、果蔬汁类及其饮料、蛋白饮料、固体饮料和其他饮料类。

  第四条 本细则中引用的文件、标准通过引用成为本细则的内容。凡是引用文件、标准,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细则。

  第二章瓶(桶)装饮用水生产许可审查要求

  第一节许可范围

  第五条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的瓶(桶)装饮用水,是指以直接来源于地表、地下或公共供水系统的水为水源,经加工制成的密封于包装材料及制品中可直接饮用的水。瓶(桶)装饮用水生产许可类别编号0601,包括:饮用天然矿泉水、包装饮用水(饮用纯净水、饮用天然泉水、饮用天然水、其他饮用水)。

  第六条 饮用天然矿泉水是指从地下深处自然涌出的或经钻井采集的,含有一定量的矿物质、微量元素或其他成分,在一定区域未受污染并采取预防措施避免污染的水;在通常情况下,其化学成分、流量、水温等动态指标在天然周期波动范围内相对稳定。

  第七条 包装饮用水是指密封于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规定的包装材料及制品中,可供直接饮用的水(饮用天然矿泉水除外)。

  第二节生产场所核查

  第八条 生产场所一般应设置水处理区、灌装防护区、包装区、原辅材料及包装材料仓库、成品仓库。采用可周转的容器生产瓶(桶)装饮用水,应单独设立周转容器的检查和预处理区。周转容器不得露天存放,以免受到污染。如使用食品添加剂(气体除外),应设置配料区。

  第九条 生产车间依其清洁度要求一般分为:非食品生产处理区(办公室、配电、动力装备、检验室等)、一般作业区(水处理区、仓储区、外包装区、周转容器的检查区等)、准清洁作业区(配料区、预包装清洗消毒区等)、清洁作业区(灌装防护区等)。

  第十条 生产场所或生产车间入口处应设置更衣室,洗手、干手和消毒设施,换鞋(穿戴鞋套)或工作鞋靴消毒设施。

  第十一条 清洁作业区入口应设置二次更衣区,洗手、干手和(或)消毒设施,换鞋(穿戴鞋套)或工作鞋靴消毒设施,并设置风淋设施。采用自带洁净室及洁净环境自动恢复功能的吹瓶、灌装、封盖(封口)一体,且其内部形成清洁作业环境的设备可不设在清洁作业区,灌装防护区入口可不设置上述设施。

  第十二条 灌装防护区对空气进行过滤净化处理,应加装空气过滤装置并定期清洁,灌装防护区空气洁净度(悬浮粒子、沉降菌)静态时应达到10000级且灌装局部应达到100级,或整体洁净度达到1000级。

  第三节设备设施核查

  第十三条 生产设备根据实际工艺需要配备,一般包括:水贮存设备(原水储水罐、成品水储水罐等)、水处理设备、清洗消毒系统、清洗消毒设备(瓶、桶和盖清洗消毒)、全自动灌装封盖设备(禁止手工灌装、封盖)、自动喷码设备等。

  食品加工用水储水罐应安装空气呼吸器。如采用吹灌旋一体设备,且设备自带空瓶除尘和瓶盖消毒功能,可不单独设置清洗消毒设备。食品添加剂的添加必须采用自动化控制设备,禁止人工添加。

  来自非公共供水系统的水作为生产用源水如饮用天然矿泉水和饮用天然泉水、饮用天然水,应采用封闭管道进行输送,防止污染,不能用容器运到异地灌装。

  第十四条 水处理设备应包括:粗滤设备、精滤设备、杀菌/除菌设备(如臭氧发生器及混合设备、紫外杀菌设备、过滤除菌设备)等,饮用纯净水还应具有反渗透设备或蒸馏设备或其他去离子设备。如使用过滤除菌设备,滤膜孔径应至少达到0.45μm的规格。

  第十五条 如使用周转容器生产瓶(桶)装饮用水,还应配备空桶外洗机、空桶拔盖机、空桶自动内洗消毒设备、灯检设备、桶口热塑膜包裹密封设备。

  周转使用的空桶的内部清洗消毒设备应为连续自动化设备,至少包括:预清洗、洗涤剂清洗、消毒剂清洗、水冲洗、成品水冲洗等,且不少于10个清洗消毒工位(含沥干工艺)。

  如使用塑料等软包装材料生产瓶(桶)装饮用水,灌装设备应具有洗膜灭菌或紫外线等杀菌装置,采用自立袋等灌装的,上盖、旋盖等应完全自动化。

  第十六条 瓶(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应具有的检验设备至少包括: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灭菌锅、微生物培养箱、生物显微镜(或菌落计数器)、浊度仪、酸度计和电导率仪(适用纯净水)、分析天平(0.1mg)(标准试剂采用铂钴比色法测色度时可不需要)及相关的计量器具。

  第四节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

  第十七条 设备布局应按工艺流程设计,一般包括:对水源水的粗滤、精滤、杀菌、灌装封盖和灯检(或自动监测)。饮用纯净水、其他饮用水还包括去离子净化(离子交换、反渗透、蒸馏等),其他饮用水还包括配料等工艺。

  具体产品按企业实际工艺流程生产,但其工艺流程必须科学合理,符合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水源水控制。以来自公共供水系统的水为生产用源水的,应定期监测pH值、电导、余氯等水源水质情况;以来自非公共供水系统的地表水或地下水为生产用源水的,应监测水质波动情况(如水温等),判定水源是否受到外界影响产生异常。监测频率为每年丰水期和枯水期各至少一次,遇到特殊情况如地震、洪水时,应增加监测次数。

  第十九条 过滤(粗滤、精滤)控制。使用砂滤器、碳滤器、保安过滤器、精密过滤器、膜过滤器等,企业应对其过滤效果进行定期监测和记录,如膜过滤设备应有滤膜完整性监测仪表(如压力表),还应根据过滤效果定期更换滤膜或滤料、定期反冲洗和清洗。

  第二十条 去离子净化控制。纯净水及其他饮用水有该工艺的,应定期监测并记录净化程度;使用离子交换树脂进行净化的,离子交换树脂及再生用盐必须符合相关要求。

  第二十一条 配料控制。有该工艺的,应对配料名称、进货时间、批号等进行严格核对和记录,配料装置应定期校准;配料应复核确认。

  第二十二条 杀菌控制。采用臭氧消毒工艺的,应在保证杀菌效果的前提下严格控制臭氧浓度,避免或减少溴酸盐产生。采用紫外线消毒工艺的,应定期监控紫外线强度;当紫外线强度降低到规定要求以下时,应及时更换,保持紫外灯管表面的清洁。采用过滤除菌工艺的,应定期更换滤膜或滤料、定期反冲洗和清洗,检查滤膜性能等。

  第二十三条 灌装封盖的控制。产品灌装前应设置相应的异物控制装置,并按生产工艺要求控制灌装温度、灌装量等,封盖(口)应控制封盖扭矩、封盖压力等封盖密封性参数。灌装封盖后应对产品外观、灌装量、容器状况进行检查。

  第五节人员核查

  第二十四条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检验人员、生产人员(含直接从事供、管水人员)必须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第六节管理制度审查

  第二十五条 应建立原辅料、包装材料供应商审核制度,并定期进行审核评估;应在和供应商签订的合同中明确双方承担的食品安全责任。

  第二十六条 应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生产源水来自公共供水系统的,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要求;来自非公共水系统的(地表水、地下水)生产源水,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对生活饮用水水源的卫生要求(pH值除外),源水经处理后,食品加工用水水质应达到GB 5749的要求,饮用天然矿泉水源水应符合《饮用天然矿泉水》(GB 8537)的规定。

  饮用天然矿泉水、饮用天然泉水、饮用天然水的水源开采需经相关管理部门的批准,有《取水许可证》(根据地方具体政策执行);饮用天然矿泉水其水源还应有水源评价报告、《采矿许可证》(根据各地政策执行)、水源水质跟踪监测报告;其他饮用水添加的物质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相关公告的规定。

  循环使用的桶应符合相关规定,由食品级聚碳酸酯(PC)等材料制成,回收后必须检查是否破损,是否受到污染。

  第二十七条 应建立生产过程管理制度,对生产过程中水的处理、配料(有该工艺的)、杀菌、灌装封盖、清洗消毒、储运和交付环节质量安全进行管控。

  水处理应规定过滤装置的清洗更换要求,制定处理后水的控制指标并监测记录。有配料工艺的,需复核确认。杀菌应规定杀菌方式、杀菌条件和灭菌效果的评价方法。灌装封盖应规定封盖的方法、设备和材料,保证封口严密、不损害容器、不污染水质。

  生产过程中应定期检查清洗剂和消毒剂浓度(或参数),验证瓶(桶)及盖的清洗消毒效果、消毒剂残留情况,并记录。周转用桶的清洗应设置合理的冲洗时间、压力、洗涤剂和消毒剂的浓度等,确保空桶清洗消毒效果。直接与产品或包装接触的压缩空气,应经过除油、除水、过滤处理。

  第二十八条 应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生产卫生规范》(GB 19304),并参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附录《食品加工过程的微生物监控程序指南》,合理设置卫生监控要求。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制定检验管理制度,包括对原辅料、过程、出厂和型式检验的管理规定。

  检验能力至少满足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浑浊度(必要时)、臭氧浓度(有此工艺的)、电导率(纯净水)、pH值(纯净水需要)、色度等项目的测定。

  企业可以使用快速检测方法及设备,但应保证检测结果准确。使用的快速检测方法及设备做出厂检验时,应定期与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对比或者验证。快速检测结果不合格时,应使用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确认。

  第三十条 检验管理制度应规定型式检验的要求,每半年至少进行1次(季节性产品每年1次),更改主要原辅材料和关键生产工艺、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前、出厂检验结果与正常生产有较大差别时,应及时进行型式检验。

  第七节试制产品检验

  第三十一条 企业按所申报瓶(桶)装饮用水的品种(饮用天然矿泉水、包装饮用水)和执行标准,分别从同一规格、同一批次的试制产品中抽取具有代表性的样品检验。对于既生产瓶装水又生产桶装水的,应优先检验桶装水产品。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对提供的检验报告真实性负责;检验项目按产品适用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产品标准、企业标准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相关公告要求进行。

  第三章碳酸饮料(汽水)生产许可审查要求

  第一节许可范围

  第三十三条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的碳酸饮料(汽水)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充入一定量二氧化碳气体,不包括由发酵自身产生二氧化碳气的饮料。碳酸饮料(汽水)生产许可类别编号0602,包括:果汁型碳酸饮料、果味型碳酸饮料、可乐型碳酸饮料、其他型碳酸饮料。

  果汁型碳酸饮料是指含有一定量果汁的碳酸饮料,如:橘汁汽水、橙汁汽水、菠萝汁汽水或混合果汁汽水。

  果味型碳酸饮料是指以果味香精味为主要香气成分,含有少量果汁或不含果汁的碳酸饮料,如:橘子味汽水、柠檬味汽水。

  可乐型碳酸饮料是指以可乐香精或类似可乐果香型的香精为主要香气成分的碳酸饮料。

  其他型碳酸饮料是指上述三类以外的碳酸饮料,如:盐汽水、姜汁汽水等。

  第二节生产场所核查

  第三十四条 生产场所一般应设置:水处理区、灌装防护区、包装区、配料区、原辅材料及包装材料仓库、成品仓库。如采用可周转的容器生产碳酸饮料(汽水),还应单独设立周转容器检查、预洗间。

  第三十五条 生产车间依其清洁度要求一般分为:非食品生产处理区(办公室、配电、动力装备、检验室等)、一般作业区(水处理区、仓储区、外包装区、周转容器检查区等)、准清洁作业区(配料区、预包装清洗消毒区等)、清洁作业区(灌装防护区)。

  第三十六条 生产场所或生产车间入口处应设置更衣室,洗手、干手和消毒设施,换鞋(穿戴鞋套)或工作鞋靴消毒设施。

  第三十七条 清洁作业区入口应设置二次更衣区,洗手、干手和(或)消毒设施,换鞋(穿戴鞋套)设施或工作鞋靴消毒设施。如采用自带洁净室及洁净环境自动恢复功能;灌装和封口都在无菌密闭环境下的灌装设备;生产非直接饮用产品 [如饮料浓浆],灌装防护区入口可不设置上述设施。

  第三十八条 准清洁作业区及清洁作业区应相对密闭,清洁作业区应安装粗效和中效空气净化设备,保证空气循环次数10次/h以上。

  第三节设备设施核查

  第三十九条 生产设备根据实际工艺需要配备,一般包括:水处理设备、配料设备、过滤器、混比机、瓶及盖的清洗消毒设施(吹灌旋一体设备自带空瓶除尘和瓶盖消毒功能的除外)、自动灌装封盖设备、自动喷码设备等。

  第四十条 检验设备一般应具有: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灭菌锅、微生物培养箱、显微镜(或菌落计数器)、二氧化碳测定装置、分析天平(0.1mg)及相关计量器具。

  第四节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

  第四十一条 设备布局应按工艺流程设计,碳酸饮料一般包括:原料(包括水)的处理、调配、碳酸化、瓶及盖的清洗消毒、灌装封盖和灯检(或自动监测)等。

  具体产品按企业实际工艺流程生产,但其工艺流程必须科学合理,符合相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 碳酸饮料生产企业应对生产过程中的关键点进行控制,原料(包括生产用水)应确保处理后达到生产工艺要求,并记录各项监控指标。

  常用原辅料果汁、甜味料、酸度调节剂、防腐剂、着色剂、香精及CO2等,应控制原料质量,根据需要进行过滤,避免引起凝聚,造成沉淀。

  有调配工艺的,应控制并记录投料种类、数量以及投料顺序;原辅料投入输送系统需有适宜规格的过滤器或其他等效的除杂措施;根据生产工艺要求,进行搅拌、加热、保温等操作的,应监控和记录相关工艺参数。

  碳酸化应控制制冷充气工序,监控记录冷却温度、CO2混入量等参数;CO2贮罐应定期检验;冷冻设备制冷能力应满足碳酸化工艺要求,监控记录料液温度。

  灌装封盖时,在产品灌装前应设置异物控制措施,控制灌装温度,按照净含量要求定量灌装;封盖(口)应控制封盖扭矩、封盖压力等封盖密封性参数,确保产品密封。灌装封盖后应对产品的外观、灌装量、容器状况进行检查。

  第五节人员核查

  第四十三条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检验人员、生产人员(含直接从事供、管水人员)必须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第六节管理制度审查

  第四十四条 应建立原辅料、包装材料供应商审核制度,并定期进行审核评估;应在和供应商签订的合同中明确双方承担的食品安全责任。

  第四十五条 应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生产用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中卫生要求(pH值除外)。

  所用二氧化碳应为食品添加剂级并符合其产品标准规定。使用初级农产品以及浓缩果蔬汁的,应对农药残留进行查验并符合规定。使用玻璃瓶的,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玻璃制品》(GB 4806.5);易拉罐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GB 4806.9)的要求等。

  第四十六条 企业应建立产品配方管理制度,列明配方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剂、食品营养强化剂、新食品原料的使用依据和规定使用量;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食品营养强化剂、新原料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相关公告的规定。

  第四十七条 企业应建立生产过程管理制度,对生产过程中水的处理、调配、碳酸化、灌装(包装)、灯检或自动监测、清洗消毒、储运和交付等环节质量安全进行管控。

  有水处理工艺的,应规定水处理过滤装置的清洗更换要求,制定处理后水的控制指标并监测记录。调配应有复核,防止投料种类和数量有误。碳酸化应规定冷却温度、CO2混入量等参数。

  应制定有效的清洗、消毒方法和管理制度,保证生产场所、生产设备、包装容器、工作服和人员的清洁卫生和安全,防止产品及包装在生产过程中被污染。瓶(罐)、盖应定期进行微生物监控(吹灌旋一体设备自带空瓶除尘和瓶盖消毒功能的除外)。

  第四十八条 应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料生产卫生规范》(GB 12695)附录A《饮料加工过程的微生物监控程序指南》,合理设置卫生监控要求。

  第四十九条 应制定检验管理制度,包括对原辅料、过程、出厂和型式检验的管理规定。

  碳酸饮料企业的检验能力至少满足感官、二氧化碳气容量、菌落总数、大肠菌群、余氯(有此工艺的)、浑浊度(必要时)等项目的测定。

  企业可以使用快速检测方法及设备,但应保证检测结果准确。使用的快速检测方法及设备做出厂检验时,应定期与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对比或者验证。快速检测结果不合格时,应使用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确认。

  第五十条 检验管理制度应规定型式检验的要求,每半年至少进行1次(季节性产品每年1次),更改主要原辅材料和关键生产工艺、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前、出厂检验结果与正常生产有较大差别时,应及时进行型式检验;应规定保存出厂检验留存样品,样品保存期限不少于产品保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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