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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处分包括哪些(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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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处分包括哪些

  违纪案件的审理程序

  案件审理程序是指纪检监察机关的案件审理部门,对本级纪检监察机关调查结案的案件和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呈报审批的案件,按照审理工作的原则和要求,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以及办案手续方面进行审核,提出审理部门的意见,提请纪委会议或监察机关局长办公会议审查批准和执行监督的程序。

  (一)案件的受理。就是案件审理部门接到有关单位或部门呈报或移送的违犯党纪政纪案件之后,对案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判断该案是否符合审理条件的工作程序。这些条件包括属于本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受理范围,已经调查终结的违纪案件,并且确认已经构成违纪,需要作出处理决定的案件,案件材料齐全并经过整理,有关领导批示同意移送审理。

  (二)案件的审核。案件的审核是指在案件受理后,承办人通过审阅案卷材料、补充调查、与受审查人谈话等方式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将案件提交集体审议的工作程序。案件审核,是整个案件审理工作的关键性阶段。包括指定承办人、阅卷、补充调查、谈话、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等。一个案件的审理,简单的由一人承办,复杂的可以由两个或两人以上的组成审议小组进行审理,并确定由一人主办,承办人要对事实证据负责并提出对错误事实、错误性质的认定意见和处理意见,起草审理报告、处分、审查结论、请示报告、批文通知等,结案后立卷归档,必要时补充调查,负责和受审查人谈话。

  (三)案件的审议。案件的审议又称集体审议,一般指承办人在对案件进行审核后,案件审理部门根据承办人的汇报,集体讨论、审核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并提出审理部门意见的工作程序。集体审议,可以集思广益,发挥集体的力量和智慧,保证客观公正地处理违纪案件。既可以加强监督,避免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定对案件的处理,也可以防止由于审理人员个人的主观片面和能力水平的局限可能造成的失误。同时有利于抵制来自各方面的干扰和说情风的影响。集体审议分两个层次:一是审理室集体审议,审议结果形成审理报告,提交纪委或监察局长办公会审定。二是纪委会议或监察局长办公会按民主集中的原则,对案件进行充分讨论,对审理部门的意见作出同意、复议、否定或继续调查补证的决定。审理部门按照会议的决定或要求办理必要的手续(处理决定、监察决定、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等)

  (四)执行程序。案件审理中的执行程序是指党的组织、政府及其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对违犯党纪政纪的人员,按照规定的程序将批准生效的处分决定或审查结论付诸实施的过程。执行是处理违纪案件的最后阶段,通过对生效的处分决定或审查结论的执行,才能最终完成对违纪人员处理的工作。纪检监察部门有权对处分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批准的案件,有权调卷审查,对审查结论或处理决定、建议,直接作出改变,也可以责成下级纪检监察机关重新审查。

  (五)案件审理公文。案件审理公文是指审理部门在案件审理工作所制作的各种文书的总称,主要包括:案件审理报告、处分决定、案件呈报审批的请示、案件处理的批复、复查复议决定、复审或复核决定、监察建议书、通知、处理违纪案件政策和程序问题的请示和答复等。案件审理公文要求主题明确、逻辑严谨、语言规范、文字简洁、用词准确、文风朴实。案件审理是一个关口,所有案件都必须经过审理把关后才能提交会和监察机关领导办公会议讨论;案件审理是处分决定的一个出口,所有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下达都要由案件审理部门按程序予以办理;案件审理是反映执纪水平的一个窗口,案件审理部门的审核监督对提高纪检监察机关的执纪水平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党的处分范文二

  政纪处分是行政处分和纪律纪律处分的总称。

  行政处分,是监察部门对公务员的处罚;

  纪律处分,是纪律检查委员会对党员的处罚;

  政纪处分的种类: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

  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比如,一个公务员,其又是党员,犯了错误可能要受到两个部门的处罚;如果其不是党员,只会受到监察部门的处罚,而不会受到纪检部门的处罚;

  党纪处分是对违反纪律的党员采取的必要的教育手段和处罚手段。党章规定的党纪处分有五种,也可以说是五个不同的层次: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1)警告。这是党内最轻的纪律处分。适用于那些犯了一般性的错误或所犯错误情节比较轻的,但必须予以党纪处分的党员。警告处分的目的在于给予违纪党员以警示,使其认真反省自己的错误,以便改正。党内通报也有警示、告诫的作用,但它只是对党员进行教育的形式,不是纪律处分。因此,不能用党内通报代替警告处分。

  (2)严重警告是重于警告的党纪处分。适用于那些所犯错误的性质和程度比较严重的违纪党员。对于犯不十分严重错误的党员,是给予警告处分还是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应根据其所犯错误的性质、程度、后果以及本人的一贯表现和对错误的认识、态度,依据党内处分的一般规定来具体确定。如果因某些原因对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党员所担任的职务予以调整或降职、免职,不应视为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也不应视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附加惩处,而是属于正常的干部调动和任免他用。一般情况下,党员受到严重警告处分后不影响继续担任原来的职务。

  (3)撤销党内职务是重于警告和严重警告的处分,是一种比较重的党纪处分。这一处分适用于那些所犯错误性质、情节严重,不宜再担任党内职务的违纪党员。撤销党员在党内的领导职务包括:各级党委委员、、书记、副书记,党组成员、书记、副书记,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纪检组组长、副组长,以及党员在各级党委办事机关中担任的副科长以上的领导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领导职务的党员,党组织在做出处分决定时,应明确是撤销一切职务,还是撤销某一具体职务。

  (4)留党察看是仅低于开除党籍的党纪处分,是党内重处分之一。这一党纪处分适用于严重违犯党纪,但尚未完全丧失共产党员条件,需要给其改正错误的机会,以便党组织继续考察的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其受处分前所

  担任的党内职务自然撤销,但不是附加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无需再履行撤销党内职务的处分手续。留党察看最长不超过两年。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党员经过留党察看,确已改正错误的,应当恢复其党员的权利;坚持错误不改的,应当开除党籍。

  (5)开除党籍是党内最高处分。适用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造成很坏影响,严重损害党和国家的利益,给党的形象和工作带来重大损失,或者犯了错误不改正,抵制党组织的教育,背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全丧失共产党员条件或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党员,其党内职务自然终止。各级党组织在决定或批准开除党员党籍的时候,应当全面研究有关的材料和意见,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给党员以开除党籍的处分,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应分别不同情况报县级或县级以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批准。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如果以后本人。向党组织提出重新入党申请,除规定不得重新入党者外,经过党组织长期考察和严格审查,符合党员条件的可以重新入党。

  党的处分范文三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定,实施党纪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和开除党籍。

  警告,是指党组织和党的纪检机关对违纪党员提出告诫,指出其行为的危害性,促使其认识错误,引起警觉,防止再犯此类错误的一种党纪处分。它是最轻的一种党纪处分,适用于错误较轻,但必须给予党纪处分的违纪党员。严重警告,是指党组织和党的纪检机关对违纪党员提出严重告诫,指出其行为的危害性,责令其认识错误,不得再犯此类错误的一种党纪处分。它是重于警告的一种党纪处分,适用于所犯错误比较严重的违纪党员。

  撤销党内职务,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的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担任的党组织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职务。这是重于严重警告的党纪处分,是党内的重处分之一。它适用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并且担任党内领导职务的党员。

  留党察看,是指党组织和党的纪检机关对于那些严重违犯党的纪律,但尚未完全丧失共产党员条件的党员,在作出开除其党籍处分决定之前,给予一定的考察期限,敦促其彻底改正错误的一种党纪处分。这是党纪处分中仅低于开除党籍的一种重处分。它适用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但尚未完全丧失共产党员条件的违纪党员。

  开除党籍,是指党组织和党的纪检机关对严重违犯党的纪律,已丧失共产党员条件的党员,取消其党籍,将其开除出党的组织的一种党纪处分。这是党内的最高纪律处分。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党员,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同时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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