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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处分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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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处分包括哪些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是一项比较严肃的政策性很强的事情,必须按党章规定的程序和手续办理。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三篇党的处分范文,欢迎大家阅读。

  党的处分范文一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是一项比较严肃的政策性很强的事情,必须按党章规定的程序和手续办理,一般情况下必须经过党的支部大会决定特殊情况下,可由县级以上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直接作出决定。具体程序是:

  1、调查核实。党支部对违纪党员所犯错误的事实,要认真进行调查研究,反复核实无误后,形成调查报告。

  由案件检查机关、上级党组织或纪委查办的,应向犯错误党员所在单位党支部送交如下材料:案件调查报告。即案件检查机关所组成的案件检查组就办案过程、查证核实的主要问题及定性处理意见所写的综合材料;犯错误党员对错误事实材料的书面意见和检讨材料,案件检查组对犯错误党员的书面意见的说明材料。党支部应在一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并按照处分党员的批准权限呈报审批。

  2、谈话教育。与违纪党员谈话,进行帮助和教育,听取他对错误事实的说明和申辩。这种谈话,可由支部书记或纪律检查委员找他谈,也可由党小组开会进行集体谈话。

  在召开支部委员会前,可以召开犯错误党员所在党小组会议,让其他党小组的同志了解违纪党员犯错误的事实,酝酿讨论对其处分意见,为参加支部党员大会作好思想准备。但这不是必要程序,也不能作出决定。

  3、材料见面。在召开支部大会之前,支委会应将所要做出的处分决定和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的说明和申辩。

  这里所说的事实材料,不包括调查报告、揭发检举材料、证明材料。见面须两个人以上,并做好记录。见面后,当事人应在材料上签署意见,如本人有不同意见或拒不签字,负责见面工作的同志应做出书面说明。处分决定文稿应写明违纪党员的个人情况,所犯错误的事实、情节、后果、本人责任、错误性质和处分意见等内容。

  4、召开支部委员会,根据案件检查组提供的材料,依据党纪规定,在案件检查组处分建议基础上,讨论对犯错误党员的处分意见,并草拟好处分决定。

  支委会要认真研究党委、纪委移交的违纪党员的案件材料,如有必要可请调查组成员进一步介绍有关情况。在熟悉案情、学习相关党纪处分条规的基础上,支委会提出处分意见,并草拟好处分决定。处分决定文稿应写明违纪党员的个人情况,所犯错误的事实、情节、后果、本人责任、错误性质和处分意见等内容。处分决定文稿应在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讨论、表决处分决定前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意见。作出处分决定时,应认真考虑党委、纪委的意见。

  5、召开支部大会,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作出处分决定。召开处分党员的支部大会,应当通知包括犯错误党员在内的全体党员参加。违反纪律的党员应当在支部大会上就自己的错误作出检查,同时也有权利对所犯错误作出说明和进行申辩。参加支部大会的其他党员应当对违犯纪律的党员进行批评教育,对支部委员会提出的处理意见表明自己的态度和看法,同时也可以为违犯纪律的党员进行辩护。处分决定必须由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犯错误的党员亦有权参与表决。

  支部大会基本程序是:会议主持人说明大会内容;违纪党员做检查,汇报思想认识;支委会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党员发言,对违纪党员进行帮助,明确改正错误的方向,同时对支委会提出的处理意见发表赞成或反对的意见;违纪党员有权说明情况或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辩护;到会正式党员对处分决定进行表决,赞成票超过支部应到正式党员半数以上方可通过。违纪党员也可以对处分决定投赞成票或反对票。

  6、材料整理上报。支部委员会将支部大会讨论表决的情况写成报告,将支部大会通过的处分决定交给受处分的党员签署意见,然后按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如果受处分党员拒绝在处分决定上签署意见而对其处分又是恰当的,支部仍可上报审批,并在报告上注明这一情况。

  请示报告要写明召开支部党员大会的时间,应到会和实际到会的正式党员人数,支部大会表决情况,通过处分决定的赞成票数、反对意见及票数、弃权票数、支部大会通过的表决意见。支部书记应在请示报告上签名。

  上报审批所附的材料应当有:错误事实的调查报告、证明材料、本人检讨材料、支部大会通过的处分决定、本人对处分的意见以及其他有关材料。

  7、处分批复。上级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对支部上报的处分决定应经集体讨论后批准。对党员的处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处分决定批复后,一般由违纪党员所在支部口头宣布,但个别错误严重,在群众中影响很坏的,可以向群众公布;如本人不服,可以申诉。

  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相应 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报同级党的委员会备案;给予撤销党内 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处分,报相应的党的委员会批准。

  7、宣布执行处分决定。给予党员的纪律处分从党委或纪委批准之日起生效。党支部应在接到党委或纪委对违纪党员的处分决定或批复后的一个月内,在党支部的范围内予以宣布执行。处分决定及批复要给当事人一份。如本人不服,可以申诉,党支部必须迅速转递,不得扣压。对于确属坚持错误意见和无理要求的,要给以批评教育。处分决定宣布后,党支部应立即向党委或纪委报告(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对犯错误的党员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双重处分的,对政纪处分,党委可以提出建议,由人事部门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党员处分的决定一般包括的内容: (1)受处分党员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籍贯,文化程度,家庭出身,本人成分,入党和参加工作时间,主要工作经历,现在工作单位和现任职务,工资级别等。

  (2)所犯错误的主要事实、情节、责任和危害程度(若犯有几种不同情节的错误,要分清主次叙述清楚)

  (3)本人对待错误的态度。

  (4)定性和处理意见。党的基层组织对党纪处分有哪些批准权限?

  1、基层党委的批准权限。

  ① 批准属于基层党委管理的一般党员以及党员干部的纪律处分。

  ② 给予基层党委委员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由本人所在的委员会多数决定。

  ③ 特殊情况下,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委,可以直接决定给党员的纪律处分。

  ④ 处理严重违纪的党组织。 ⑤ 改变同级纪委和下级党委、纪委对违纪案件所作的决定。

  2、党的基层纪委的批准权限。

  ① 批准给予基层党委管辖的违纪党员和党员干部以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② 县级及县级以上各级纪委,有权批准给予基层党委管辖的党员开除党籍的处分。

  ③ 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纪委,在特殊情况下,有权直接决定给违纪党员以纪律处分。

  ④ 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纪委,有权改变下级纪委对于案件所作的决定。

  关于处分批准权限的问题

  按照党章和中央纪委关于处分党员或党组织的批准权限的规定,总的原则是分级负责。具体的分为隶属管理和级别管理。

  1.隶属管理。就是指按照党员的组织隶属关系,来划分党委和纪委批准给予违反党纪的党员和党组织处分的职权范围。具体有四个层次:

  (1)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城镇街道、农村中的党员,违犯了党的纪律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由所在支部决定,所在基层党的委员会批准。如果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则必须由所在基层委员会报县级或县级以上党委、纪委批准;党员干部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除按隶属关系由所在支部作出决定外,还必须按照批准权限,报管理这一级干部的党委或同级纪委批准。

  (2)对于业务上直属中央各部门领导或业务上实行双重领导,但以中央部门领导为主的企业事业单位,根据现行领导管理体制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人、财、物和党的组织关系都垂直管理,直接隶属上级主管部门。对于这些部门的党员、党员领导干部违犯了纪律需给予党纪处分的,按照隶属关系由主管部门的党组织批准。另一种情况是人、财、物虽然由上级主管部门垂直管理,但是党的组织关系却隶属于地方党委。对于这样的部门的党员违犯了纪律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由地方党组织批准,但事先应征求该单位主管部门党组织的意见,协商后再处理。

  (3)对于在原单位工作期间违犯党纪,在党组织调查其问题前调到新单位工作,以及由于原单位撤销、合并到新单位工作的党员,原则上由犯错误党员新调入单位的党组织负责处理其违纪问题。

  (4)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直属机关工委、纪工委,对于所属各部门党员干部的党纪处分,有批准权。对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机关中,应报中央、中央纪委或地方各级党委、纪委批准的案件,中央或地方各级直属机关工委、纪工委提出审议意见后,再报中央、中央纪委或地方党委、纪委审批。对中央和地方各级直属机关中,有审批权的部门,在批准给予党员纪律处分后,应按照党员干部的职务级别,报中央纪委或地方各级党委、纪委批准的案件,同时抄送中央或地方各级直属机关工委、纪工委。说白了,隶属管理,就是说,党的关系归属于谁来管理,那么,处分就由谁来办理。

  2.级别管理。级别管理是指按照党员领导干部的职务级别,划分各级党委、纪委批准给予违纪党员领导干部处分的职权范围。根据党章的规定和级别管理的原则,中央纪委规定:

  (1)党的中央委员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批准对违犯党纪的副省、副部级及其以上党员干部的处分(包括国务院直属局、办的局长、副局长、主任、副主任);负责批准违犯党纪的中央委员、候补委员,中央纪委委员,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的处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纪委负责批准各自管理的违犯党纪的正、副厅(局)级党员干部的党纪处分;负责批准违犯党纪的党的市(地)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纪委委员的党纪处分。地(市)级、县级党委、纪委,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批准下一级违犯党纪的党员干部的党纪处分。

  (2)对同一案件,涉及多人共同违纪,都应给予党纪处分的,按照级别管理的原则进行处理。有这样两种处理办法:

  一是统一审批。按照其中职务级别最高的党员的批准权限进行统一审批。根据党章和批准权限的规定,对党员的处分,必须按照批准权限报有批准权限的机关进行审批;上级党委、纪委有权直接给予党员纪律处分。因此,案件中职务级别最高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报有权批准的党委、纪委审批,而该级党委、纪委也有权批准案件中其他违纪党员的党纪处分。

  二是分别审批。由有批准权限的党委、纪委对其职务最高的违纪党员干部批准决定给予党纪处分,对共同违纪的其他违纪人员进行统一平衡后,提出处分意见,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和批准权限,由所在党委、纪委分别做出处分决定。

  (3)退(离)休和退居二线的党员违犯党纪需给予党纪处分的,怎么办?按原任职务规定的批准权限办理报批手续。离退休后提高了级别的,按提高后的职级报批。

  (4)对于上级纪委直接立案调查的下级党委管理的党员的案件,在给予处分时,一般应由上级纪委根据调查的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并将有关材料一并转下级党委、纪委,由下级党委、纪委做出处分决定,按照批准权限逐级报批。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由上级纪委直接做出处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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