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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治和人治的看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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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人治的优点和缺陷

  人治指个人或少数人掌握了社会公共权力,对占社会绝大多数的其他成员进行等级统治的社会体制。

  人治的优点:法律的制定需要复杂的程序和很长的时间,过去的法律不能应对现实的需要,可人能及时因地制宜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船小好掉头”,个人的决策不需要复杂的程序和时间,社会成本小,也能够紧扣时代的变迁。人治也是一种精英政治,能最大可能地发挥人的潜能。贤人政治的判断往往比常人的判断可能更正确。

  人治的缺点:我们说人治的成本低、见效快、出人才。但这些都得在很完美的情况下才可能实现,它对人的要求就得是贤人、能人、圣人,什么地方差一点都不行。人治的社会里众人的命运被系于个别人的手中,常常因为统治者的喜怒哀乐而改变。人们对自己的行为没有了合理的预期,整日生活在提心吊胆的状态下。人治社会最容易充满着危险走向专制。当统治者变得残暴不仁的时候国家的繁荣昌盛马上就成为泡影,我国历朝历代的更替就是人治的典型例子。

  三、辩证地看待法治人治的关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有人认为,儒家人治和法家法治就其实质而言都是人治,中国只有最高统治者才享有完全的自由与权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应该批判传统的人治思想。但是,以为法治就能解决一切问题,实际上是对法治错误的迷信。从本质上说,法也是由人制定和执行的,因此,法治和人治也不是完全对立的,应当辩证看待二者之间的关系。

  1.法治是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把“依法治国”写进宪法是新中国成立60年来“人治”与“法治”两种治国方式反复较量的结果,这是由国家的本质决定的。法治国家或法治国,是指国家法治化的状态或者法治化的国家,是法治在国家领域内和国家意义上的现实化。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当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的矛盾在不能调和的地方、时候和条件下,便产生国家。反过来说,国家的存在证明阶级矛盾不可调和,他使阶级压迫合法化。对内,国家承担着一系列的领导工作,包括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这些庞大繁多的社会管理活动只有通过法治手段才能实现功能。对外,在政治多极化、经济全球化的新阶段,任何一个国家都要融入世界之林,这是现代化国家的必由之路。要调整国家之间的关系,唯一的办法就是立法协调,于是国际法应运而生。国际法是国家间进行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交往,对一切国家都具有拘束力,作为衡量和裁判国际行为是与非的法律标准。从中可以看出,无论是国家的对内职能还是对外职能,法治都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2.人治是确保法治顺利实施的重要保障

  人们已经普遍接受了法治作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但如果单纯把法治当做是一种一劳永逸的方式而把人治作为封建糟粕,其实这是孤立片面的观点。中国历史悠长,人治的历史也很漫长,在一个长期以人治为主要治理社会工具的国家,要一下子转到以法治为主的治理方式上来还是有一定的难度。更为重要的是,我国历朝历代中也有着很多人治的成功案例。“能人”往往有着超前的眼光和杰出的才能,他们一旦顺应历史发展潮流,对社会的影响力和感召力是可想而知的。国家再依靠这个人所产生的社会效果对民众采用教育、感化的方法,更能够发掘人之善性,抑制私欲、提升道德,从而达到社会稳定长治久安的目的。

  四、结语

  将“好人法治”误以为是单纯的人治,这是一个错误。极端一点说,如果人人都是自私自利忘恩负义的人,法治的公平公正,也只是对于坏行为的公平公正,对于整个社会的良性运行并没任何有好处。从现实生活来看,并不是说所有的事情都是要靠法律来解决的,自由的契约、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才是解决纠纷的主要方式。因此,如何来界定“人治”这是一个问题。如果说人治是指人们能对一般社会矛盾进行一个的妥善处理,那么这种有效人治也是需要的。但是如果说我们把人治定义为是某些个人利用公权力来强奸民意,专制武断,那这种人治就是我们要坚决反对的。另外,一个国家的政权组织要正常运行,都要由相应的人员来担任职责。任何法律条文都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制定和执行的,用老祖宗说的“徒法不足以自行”。没有具备高水平的执法者和司法者,那些法律文本只不过是束之高阁的废弃的纸张罢了。法律的理性会战胜人的理性,所以应以法治为主,人治的主体从主导者演变为执法者以法要求的理性精神来执行法律,这才是最好的选择。

  法治和人治的看法篇三

  一、人与法及其关系

  人,可以从生物、精神与文化等各个层面来定义,或是这些层面定义的结合。生物学上,人被分类为人科人属人种,是一种高级动物。精神层面上,人被描述为能够使用各种灵魂的概念,在宗教中这些灵魂被认为与神圣的力量或存在有关。文化人类学上,人被定义为能够使用语言、具有复杂的社会组织与科技发展的生物,尤其是能够建立团体与机构来达到互相支持与协助的目的。中国古代对人的定义是:有历史典籍,能把历史典籍当作镜子以自省的动物。那些没有历史典籍的部族,虽有语言,能使用工具劳动,都能算野蛮动物,其邦族称号在汉字中都从犬旁。

  人是自觉解放自我的生命体。人的基本属性是自觉的自我解放,基本物质基础自然生命下的生理系统与思维系统。后者构成人的基本内在的矛盾,此一矛盾外在的运动的表现为自觉的自我的解放属性。人的基本属性即人性。

  人是“社会”的载体,是社会组成的最基本的“单元”。社会性是人性的发展,人性通过社会关系表现为社会性。社会性是个体人与其他人类个体结成的关系,同时社会性也反作用于个体的人格。

  “法”字的来源,古代曾有神兽决狱的传说:相传在很久很久以前,有一个部落联盟生息在黄河流域。该部落联盟首领舜委任皋陶为司法官。皋陶正直无私,执法公正,非常受人爱戴。他在处理案件时,若有疑难,就令人牵出一头神兽,该神兽名廌,又名獬豸。《异物志》说:“东北荒中,有兽名獬,一角,性忠,见人斗,则触不直者;闻人论,则咋不正者。”汉代王充《论衡·是应》说:“鹿者,一角之羊也,情知有罪,皋陶治狱,其罪疑者,令羊触之。有罪则触,无罪则不触,斯盖天生一角圣兽,助狱为验。”此兽似羊非羊,似牛非牛,似鹿非鹿,也有人说它同麒麟相像。它的头上长着一支独角,锋利无比,故又俗称独角兽。獬豸有分别罪与非罪的本能,有罪则触,无罪则不触。见人争斗时,用它的一只角向无理、有罪的一方触去,是非曲直,立见分晓。这就是中国古代的神明裁判。——所谓神明裁判,就是借助于神的力量和方式来考验考察当事人,以确定其人是非曲直,判定有罪或无罪的原始审判方式。神明裁判使诉讼裁决及其形式披上神圣的外衣,使人诚心信服。

  中文法字,在西周金文中写作“灋”,与其它汉字一样,是一个绝妙的意象丰富的象形文字。汉代许慎《说文解字》说:“灋,刑也。平之如水,故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灋由三部分组成:氵、廌、去。氵,平坦之如水,一说喻示法象水一样平,是为公平、公正;一说将人犯置于水面凛去。廌(音zhi),神兽。《说文解字》说:“解廌,兽也。似山羊一角。古者决讼,令触不直。象形从豸者。凡廌之属,皆从廌。”《后汉书·舆服志》说:“獬豸神羊,能别曲直。”在这里,廌为图腾动物,一角之圣兽,代表正直、正义、公正,或说是正义之神(性直恶曲),具有审判功能、职能,能为人分清是非曲直、对错,助狱为验。去,“人相违也”。去即对不公正行为的惩罚。一说判决把人驱逐出去,从原来的部落、氏族中驱逐出去,于水上凛去(古代之流刑),或交由神明判决,由神兽“触不直者去之。”

  由上可知,(1)法是一种判断是非曲直、惩治邪恶的(行为)规范,是正义的、公平的。(2)法律是一种活动,是当人们相互间发生争执无法解决时,由廌公平裁判的一种审判活动;是当人们的行为不端、不公正时,由圣兽行使处罚的惩罚活动。(3)法律的产生、实施离不开廌这一圣兽,它是社会权威力量的代名词,是社会强制力的代表,没有圣兽作为切实保障机制,法律没有神圣性,无法发挥出它的功能、威力。

  在古代文献中,称法为刑,法与刑通用。如夏朝之禹刑、商朝之汤刑、周朝之吕刑,春秋战国时期有刑书、刑鼎、竹刑。魏相李悝集诸国刑典,造《法经》六篇,改刑为法。“刑,常也,法也。”“法,刑也。”这里的刑,出于井田,含有模范、秩序之意。因此,以刑释法,表明模范遵守法律(秩序)。刑,又指刑罚。《盐铁论》:“法者,刑罚也,所以禁暴止奸也。”

  古代中国法又往往与律通用,“律之与法,文虽有殊,其义不也。”(《唐律疏义》)据史籍记载,商鞅变法,改法为律。从此“律”字广泛使用,其频率高于法,中国古代法典大都称为律,如秦律、汉律、魏律、晋律、隋律、唐律、明律、清律,只有宋代称刑统,元朝称典章。《说文解字》说:“律,均布也”。段玉裁注疏说:“律者,所以范天下之不一而归于一,故曰均布。”管子说:“律也,定分止争也。”律原为音乐之音律,音乐只有遵守音律,才能和谐,否则杂乱无章。均布是古代调整音律的工具,以正六音,木制,长七尺。律后来引申为规则、有序,范天下之不一而一,成为规范所有人及其行为的准则,即规范天下千差万别的所有人所有事而趋于整齐划一(统一、协调)。《史记?律书》说:“王者制事立法,物度有轨,壹于六律,六律为万事之根本焉。”丘浚说:“臣按律之名……凡度之长短、衡之轻重、量之多寡,莫不于此取止,律以着法,所以裁判群情,断定诸罪。”(《大学衍义补》第120卷)最早把“法”、“律”二字联在一起使用的是春秋时期的管仲,他说:“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又据《史记》记载,秦始皇灭六国,“法令由一统”,二世用赵高,早法令,“更为法律”。(始皇本记)后来汉代晁错曾经说:“今法律贱商人,商人已富贵矣;尊农夫,农夫已贫贱矣。”《后汉书》有“皋陶造法律”等说法。但总的说来,“法”、“律”两字是分开使用的,直到清末民初是才被广泛使用。

  除了上述几字与法字有关外,古代作为社会规范的“礼”,也是法律,与法有一定的联系。当然,礼不是诉诸刑罚的。

  古代汉语中“法”的含义是复杂的多样的,其中最为主要的意义是:(1)法象征着公正、正直、普遍、统一,是一种规范、规则、常规、模范、秩序。(2)法具有公平的意义,是公平断讼的标准和基础。(3)法是刑,是惩罚性的,是以刑罚为后盾的。

  作为文化符号的语言,富有民族性。中外法的词意的大异其趣,是不同的法律理念、精神、价值的体现,反映了中西民族精神的差异,反映了不同的法律文化及其传统。

  现代人将“法”当成二人以上直至大到国际、中到国家、小到单位和家庭组织与成员共同遵守的原则、准则、规则、规矩、规章、法规、法律、宪法、公约、宪章的制度,有奖惩之别。

  人是万物之灵,法是众灵之志。人立法受法治,天经地义。法大于人与众,是法的统治。人脱法是不守人道,人违法是背叛同志。人与法是相辅相成,人立法治己治他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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