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法治和人治的看法
法治是一种源远流长的意识形态、治国方略和社会文化现象,在不同的时代人们赋予其不同的社会内涵和意义。下面由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对法治和人治的看法,希望大家喜欢。
法治和人治的看法篇一
一、宪法和法律至上原则
在社会主义中国,国家的一切权力来自人民且属于人民。这是人民主权原则的要求,也是我们国家民主性质的体现及其合法性的依据。全国各族人民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当家作主,行使主权权力;通过选举产生的人民代表制定宪法和法律,并通过其他各种方式和途径,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在社会主义民主基础上制定的我国宪法和法律,集中体现了人民的利益,反映了人民的意志。因此,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宪法和法律至上,实际上是人民利益和意志至上,是人民至上。
我国的宪法和法律是由共产党领导人民制定的。由于党始终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而无任何自己私利的工人阶级政党,因此党所代表的利益与人民所要求的利益是同一的,党的意志与人民的意志是一致的。我国宪法和法律在以国家意志的形式汇集和反映人民意志的同时,也体现和反映了党的意志。所以,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坚持宪法和法律至上,就是坚持党的意志与人民意志的统一和至上,就是坚持人民利益高于一切。这是我们党的性质、宗旨和任务的必然要求,是"三个代表"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的应有之义。
有一种观点认为,宪法、法律至上就是否定党的领导。这种观点,表面上是坚持党的领导,实际上却在法治领域把宪法、法律权威与党的权威对立起来,把法律化的党的方针政策与党的整个领导对立起来,把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立起来,最终是把人民与党对立起来。这种对立的结果,必然是人民利益、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三败俱伤。
宪法和法律至上与坚持党的领导、维护党的权威是一致的。我国宪法序言明确规定,实行改革开放方针,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其中包括坚持共产党的领导;我国宪法和法律是党的政策的具体化、规范化和法律化。因此,坚持和维护宪法、法律的至高权威和至上地位,实际上是确认党的领导权威、执政地位及其政策的至上性,是用法治的方式维护党的权威,坚持党的领导,推行党的政策,实现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法治化转变,从制度上、法治上保证党章规定的"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原则的进一步落实。
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在我国,全体人民当家作主,主要是采用"代表制"的方式,通过直接或者间接选举人民代表,由他们在各级人大代为行使国家权力。由人大及其会制定宪法、法律和法规并且依法监督其实施,这是人民行使主权权力的一种行之有效的制度安排。在立法上,人民的所有成员都是平等的,他们依法平等地享有国家和地方的立法权,以保证法律(广义的概念,包括宪法、基本法律、法规等各种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始终体现人民的意志,但在立法上是不能与敌对阶级、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讲平等的,所以,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指在法律实施和遵守上的人人平等,在立法上只能讲"人民平等"。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制定的法律,必须得到实施和遵守,这样才能保证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党的方针和政策的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是实施和遵守法律、维护法律权威的一个基本前提,是法律对其实施机关和每一个公民的要求。作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包括:(1)公民的法律身份和法律人格平等,任何公民不得因为性别、年龄、民族、种族、肤色、语言、宗教、社会出身、财产状况、职业、职务等而被区别对待;(2)所有公民平等地享受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3)公民受法律的平等保护,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4)任何组织和公民个人不得有超越于宪法和法律之外、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的特权。
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对于反对特权,保障公民权利,实现依法行政,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特别是,宪法和法律集中反映了党和人民的意志,代表着国家的尊严和权威,维系着社会的稳定和安全,因此保证它们得以平等地执行、适用、应用和遵守,既有利于确立人们对法律的信仰,维护法治的权威,又有利于坚持党的领导,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从法律上和制度上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
如果不能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难以实现法律公平和正义的价值;如果允许法外特权的存在,法律权利和权力就会失去保障;如果法律可以恣意妄为的实施,共和国就将没有规矩和方圆;如果法律不能公正有效的实施,成为一纸空文,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将无从建设。
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应当依法给予诸如犯罪嫌疑人、囚犯甚至触犯国家刑律的敌对分子以法律上的平等待遇。有人认为这样做是放弃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阶级性。其实不然。因为我们在立法时的不平等体现了它的阶级性,由人民代表组成的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时,已经根据党的政策和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如何处理各种社会关系和对待各种社会主体,并用法律规范分别规定了民事、经济、行政、社会和刑事等各类法律的不同对象、范围、方式和结果,因此,在法律实施和遵守的时候,只要我们严格依法办事,依法平等保障一切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利,依法追究一切违法犯罪人的法律责任,就是在坚持法律的阶级性和人民意志性。
法治和人治的看法篇二
在现代社会追求民主、公平、正义的大背景下,法治是历史的必然要求,法治通常与人权、自由、平等相联系;而人治在传统观念中通常与专制、等级、特权等相联系。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法治的权力立足点在法,即法律支配权力,而人治的权力归结点在人,即权力支配法律。但是无论是法治或是人治都不是尽善尽美或者是一无是处的,在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应当辩证地看待法治与人治的关系,从而更好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一、人治、法治在中西文明国家的起源
1.人治和法治在中国的起源
西周末期礼崩乐坏,社会上涌现出了一大批对法律有着独到见解的思想家。郑国的子产为了让人们对自己的行为有理性预期而“铸刑鼎”,而晋国的叔向坚持地捍卫伦理纲常反对子产的做法,他认为:一方面,用公布出来的法律来治国非治国的基本方略;另一方面,这种做法培养了人们的拐骗心里贻害无穷,使一个国家的人民变得不淳朴,民风国风低下。从此可以看出儒家把人治作为治理国家的方法,主张“为政在人”,“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如果统治者能够以身作则,严于律己,百姓会自觉地效法。相反,国家虽然制定了法律,但统治者带头不执行,那么法律制定得再好也无济于事。“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政治的得失,关键在于用人的得失。
与儒家相比,法家为了冲破奴隶主贵族的统治,建立有利于新兴地主的社会秩序而提倡“依法治国,则举措而已”。把“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改为公布成文法;把“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改为“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把“明德慎罚”改为“严刑峻法”,因此后来才有了“城门立木”、“误期当斩”,秦律也因此被描述为“繁似秋荼、密如凝脂”。虽然古代的法治和现代的法治在本质上是有区别的,但都不同程度地强调了法律在国家中的作用。
2.人治和法治在西方的起源
法治与人治这两种治理社会的理念也曾经在古希腊同样并存。古希腊的柏拉图曾经热烈主张的“贤人政治”实际上就是人治。乌托邦由了解善的人或代表知识的人即哲学家来统治和掌管,哲学家在国家中拥有决定性权力。而他的学生亚里士多德则认为人有不同的感情思想而法律则不会,他提出了法治思想,在《政治学》一书中指出法治应当包括两个基本要素:已成立的法律得到了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本身是指定的良好的法律,即良法和法律至上原则。坚持法治也是西塞罗一贯的立场,国家政治权力的运作必须正当而合法,法律是国家行使权力的依据,即使是作为最高行政长官的执政官也在法律的约束之下。
需要明确指出的是,古代的法治、人治虽然在内容上有很大出入,但实质上都是为了维护统治阶级的自身利益,绝不是现代意义上所指的法治观念,所以有人认为虽然中国在历朝历代都有相应的法律,但皇权至上,皇权高于法制,所以说到底,中国古代还是人治的社会。
二、人治与法治的对比
1.法治的优点和缺陷
法治指以民主为前提和目标,以严格依法办事为核心,以制约权力为关键的社会管理机制、社会活动方式和社会秩序状态。最简单的方法是说,不仅人民受到法律的管治,连统治者本身也受到法律的管治,人民与政府同样被法律约束,要依法守法。国家机关的行为必需是法律或法规许可的,而这些法律或法规本身是经过某一特定程序产生的。即法律是社会最高的规则,没有任何人或组织机构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
法治的优点:其一,法律是集体智慧的产物,它没有感情,不会说话,不能像人那样信口开河,而实行人治容易产生个人独断专行贻误国家大事,特别是世袭制更是如此;其二,实行一人之治较为困难,即使在贤人之治的情况下君主的能力和精力毕竟有限而且还剥夺了大家轮流执政的权利。纵观西方各法治国家,他们之所以能保持国家政权几百年不动摇社会持续发展,与法治国家的治国方式是密不可分的。法治可以避免因领导人的变换而发生动荡,不管是谁当领导人都要严格按照现有的法律办事。我们就可以理解为何历史上并非每位美国总统都属贤能之士,人们却可以容忍他的存在。
法治的缺陷:首先,社会生活每天都在发生着翻天覆地的变化,有限的法律条文是不能完全框定变幻莫测的世界。新情况的出现往往在以前的法条中找不到对应的解决办法,等到法律制定出来之后又不能弥补所带来的损失。其次,有人认为“法律是最低的道德,道德是最高的法律”。一个人的行为如果完全符合道德规范的要求,那他是不用担心会受法律追究的。相反一个人违反法律,他一定违反道德。法律只是对一个人提出了最低、最起码的要求。这个要求是远远低于道德标准的。如果连法律的这种最低要求都不能达到,那么法律就要以自己的强制力来达到目的了,法律只调整那些对道德构成极大挑战和威胁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