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律师的河南省高级职称论文(2)
关于律师的河南省高级职称论文篇二
论和谐社会中律师的价值
[摘 要] 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当今中国社会的重要任务,每一个中国人,每一个热爱中国的人,都在为实现这一宏伟目标而不懈的努力着;律师,作为一个为公平与正义而奔走,为权利实现而斗争的群体,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更应该明确自己的价值取向,才能在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贡献的同时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
[关键词]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人的价值 律师价值 目的价值
“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进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男有分,女有归。货,恶其弃于地也,不必藏于己;力,恶其不出于身也,不必为己。是帮谋闭而不兴,盗窃乱贼而不作。故外户而不闭。是谓大同。”
早在2000多年前,我国的大思想家孔子就为我们描绘出了一个美好的大同世界,这也是和谐社会理念在中国最原始的雏形。“和谐”一直是中华民族文化的主流价值观。“天人合一”、“兼相爱”、“和为贵”、“和而不同”、“求同存异”,无论是诸子百家还是民俚乡谚,都体现出中国百姓对和谐的向往和追求。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人类孜孜以求的一种美好社会,是马克思主义政党不懈追求的一种社会理想。2002年,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了“社会更加和谐”的奋斗目标;十六届三中全会上,党中央提出了科学发展观,要求通过“五个统筹”实现更快更好地协调发展;十六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明确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任务;十六届五中全会上,又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为贯彻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大任务;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决定》明确提出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工作原则和重大部署。至此,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念在我国已发展成为一个完整的理论体系,并成为党执政的重要方略。
“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法律是社会安定有序的保障,社会安定了,人民才有和谐相处的条件和氛围,和谐社会的目标才有可能实现。可见,法治是和谐社会的基础。然,徒法不足以自行,律师作为社会的法律工作者,更应该充分发挥自己的力量,维护社会公平,追求法律公正,平衡司法力量并进而成为追求社会民主、法治的推动者,为建设和谐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
那么,目前中国律师行业的现状如何呢?在建设和谐社会目标赋予的历史使命下,律师该有如何的价值取向?这就是本文试图要解决的问题。
一、当代中国律师之现状
江平老师在其论著中提到,律师有四种类型:
第一类是政治家型的律师,这类律师具有政治家的素质,拥有政治上的远见。在开展律师业务的同时,还参与一些政治活动。他们关心国家和社会现存的问题,并尝试从法律的角度加以分析,以求解决之道。
第二类是学者型的律师,这类律师大多具有深厚的理论功底,善于将业务办理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上升到理论的高度来分析研究,并能形成一套独特的见解。其中也不乏著书立说者。
第三类是商人型的律师,这类律师不关心政治,也不关心理论。律师对他们而言就是一项工作,是一种谋生的手段,自己付出劳动然后取得相应的收入,如此而已。
第四类律师是讼棍型的律师,这类律师同样“爱财”或许还“重名”,但是有别于商人型律师的“取之有道”,他们为了追逐名利,不择手段,不顾廉耻,巧舌如簧,玩弄法律,走关系,开后门,与司法人员勾结腐败。
中国的律师业经过近三十年的发展,到今天已经形成了一个独立的产业,既然称之为产业,就不可避免的要走上商业化的道路。因而,与这样的大背景相适应的是商业型的律师占了我国律师中的绝大部分;讼棍型的律师固然可恶,但毕竟也只是少数,而政治家型的律师和学者型的律师在目前的中国律师界更是寥寥可数。
陈武能先生将现在中国律师心理中存在的问题精辟的概括为“十化”即:政治冷淡化、合作挂名化、观念庸俗化、执业腐败化、服务金钱化、行动短期化、理想空虚化、物质生活贵族化、精神境界平民化、律师文化边缘化。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固然有很多方面,其中律师执业的社会环境也是很重要的一个因素。但哲学上讲,内因才是决定性的因素,外因只是条件性的因素,外因必须通过内因才能发挥作用。在这里,这个内因就是律师本身对自己的发展方向没有一个很好的定位。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赋予了律师这一群体的特殊的历史使命,决定了律师需要对自己的价值重新定位。
二、新形势下律师价值的再思考
1.人的价值
律师,最首先是作为一个人存在于社会之中的,在作为一个律师之前,他首先是一个人。因而,在我们讨论律师价值之前需要先对人的价值有一个全面的了解。
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人的价值的属性是由人的本质决定的。每一个人都是特定社会中的一分子,人的本质就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与此相适应,人的价值就具有两重性:一方面, 人通过自己的创造性活动来满足自身需要;另一方面,人又创造价值以满足社会需要 。前者被称为人的个人价值,是指人通过自己的创造性活动满足自身需要,以及社会对个人的尊重与满足――简而言之就是“索取”;后者被称为人的社会价值,是指个人对社会的责任和贡献――简而言之就是“贡献”。从这个角度来说,人既是价值的创造者也是价值的享用者。所以人的价值是个人价值和社会价值的统一。
在人的价值中,个人价值的实现是追求社会价值的基本前提。如果一个人的物质生活需要和精神生活需要都得不到满足,它的生存和发展就失去了必要的条件,那么他也不可能为社会做出什么贡献了。而个人需要的满足,除了依靠自己的活动外,还需要他人和社会的协助。社会价值是个人价值的外在表现,人是社会性的动物,人为了满足自己的需要而进行的活动也都是社会性的活动,只有他能满足他人和社会的需要,才能从他人和社会那里满足自己的需要。
马克思主义价值观强调人的价值根本在于贡献,人的社会价值高于人的个人价值。人生活在社会之中,作为社会的一员,对社会的发展就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只有以自己的劳动和创造,对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才能体现出人的价值的真正的意义。
作为一名律师只有先实现他作为一个人的个人价值,才有可能去为实现他的社会价值而努力。没有人可以对商业型的律师苛求什么,因为他只是在追求自己的个人价值而已。但是,作为一名律师,我们都受过高等教育,我们不应该仅以对一个普通人的标准来要求自己;作为一名精通法律的专家,时代赋予了我们特殊的使命。正如江平老师所言:律师兴,法治兴;法治兴,国家兴。我们身上背负的是有关国家兴亡的重任,我们不应该仅仅满足于个人价值的实现,对我们而言,贡献比索取更加重要,只有实现了我们作为一名律师的社会价值,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贡献我们应有的力量,我们的人生才是有意义的,才是圆满的,我们才可以算得上是一名真正的律师。
2.律师的社会价值
律师的社会价值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有不同的分类。 在这里我们将其分为工具价值和目的价值两类。
(1)工具价值
律师的工具价值,指的是律师利用其法律知识和执业技能,为委托人解决具体法律问题的价值。也可以说,就是律师对委托人的价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①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②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③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④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⑤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⑥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⑦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律师在为委托人办理上述业务的同时,也就实现了他作为一名律师的工具价值。到这里,律师已经实现了他社会价值的一部分。故而,大多数律师在到达了这一步之后就止步不前了,于是他就只能停留在商业型律师的层次。这离我们所追求的和谐社会重要建设者的境界,还有一定的距离。而这个距离正是在我们追求实现律师目的价值的过程中才能不断地缩短。
(2)目的价值
律师的目的价值,指的是律师通过其执业活动在促进法的价值实现方面的价值。也可以说,就是律师对社会的价值。
虽然排列次序并不完全相同,但多数法学家认为秩序、正义、自由和效益是人类社会对法律制度的四大价值追求。
古人云:徒法不足以自行。光有好的法律是不够的,关键在于好的法律能否被很好地贯彻执行。律师作为法律工作者其目的价值就在于通过自己的实际行动来推进社会秩序、正义、自由和效益的实现,从而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三、如何实现律师的目的价值,为创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张思之先生曾经说过:真正的律师,似澄澈见底的潺潺清流,如通体透明的光泽水晶;是真正的人,表里如一,道德崇高,事事处处体现着人格的完善与优美。真正的律师,必有赤子之心,纯正善良,扶弱济危;决不勾串赃官,奔走豪门,拉拉扯扯,奴颜婢膝;决不见利忘义,礼拜赵公元帅,结缘市侩,徇私舞弊;他自始至终与人民大众走在一起。真正的律师,实是一团火,从点燃到熄灭,持续放着光,散着热;艺品高超,仗义执言;爱爱仇仇,义无反顾。这是对一个好律师要求的最高度概括,具体而言,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为实现律师的目的价值而努力。
1.树立正确的人生观,提升职业使命感和尊荣感
人生观是指人们对人生的价值、目的、理想、态度等的根本看法和信念。只有树立了正确的人生观,才能很好地实现人生价值 。律师首先必须要有坚定的法治信念,坚信法律高于一切,充分认识到时代赋予律师的神圣使命,立志以其所拥有的法律专业知识和才能促进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并有为实现法制社会献身的精神。
2.淡泊名利,以实现社会正义为己任
君子爱财,只要取之有道也无可厚非;而荣誉也是激励人前进的巨大动力。在这里我们提倡要淡泊名利,并不是要求律师都视钱财为粪土,视名誉为无物。如果所有的律师都还在温饱线上苦苦挣扎,试问他们还有能力去关心其他的人和事么?如果律师为社会做的一切贡献人们都认为是理所当然的,甚至没有任何积极的评价,试问还有哪个律师愿意去做?人毕竟是社会的动物,既有他的物质需要,也有他的精神需要,只有他自身生存和发展的需要得到了满足,才能有余力和动力去服务他人,贡献社会。
故而,我们所说的淡泊名利,是指要以正确的态度来对待名利,在工作中不要刻意的追求名利,更加不能以追名逐利为首要目标。而是应该以维护委托人的利益和维护社会正义为第一要义,只要当事人或者社会有需要,即使是无名无利的案件,律师也要尽心尽力地去办好。
最典型的表现就是提供法律援助,开展各种形式的公益活动。比如,有的积极参与信访工作, 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帮助信访机构处理信访者所反映的问题;有的开设未成年人权利保护或妇女权益保护热线,免费提供咨询服务;有的专注于残疾人保护或环境保护事业;等等。
3.不畏强权,敢于为权利和权力作斗争
孟德斯鸠认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现代社会已经进入权利本位的时代,推崇以权利来制约权力。但是代表权力的国家,和代表权利的个人之间的力量对比相差悬殊,当权利受到权力的侵害时,由于权利主体相对于权力主体处于弱势地位,往往容易受到不公正的待遇。而此时律师作为一名法律专家就需要有勇气站出来利用自己的专业法律知识和技能据理力争,来对抗权力以维护权利。
提起公益诉讼就能很好的体现这一点,有律师曾经因为火车票春运涨价而对铁道部提起了诉讼,先不论结果如何,这位律师敢于对权力下战书,其精神就值得我们敬佩。社会上不公正的现象比比皆是,公权对私权的侵害随处可见,又有几个律师敢于挑战权威,站出来为群众说句公道话的?我们的社会需要更多不畏强权的律师。
4.积极推进法治建设,为构建和谐社会添砖加瓦
律师在推进法治建设中的价值可以从立法、执法和司法、守法的角度来体现
(1)在立法方面的建议辅助作用
虽然律师并没有直接参与立法的权力,但是律师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在法律的制定过程中贡献自己的力量。第一,当选为人大代表的律师可以提出法律议案,其他的律师可就执业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立法建议;第二,律师要善于总结经验,将办案中的心得及见解上升为理论,为立法提供学术上的参考。第三,律师业务深入到社会的各个阶层,与广大人民群众密切接触,律师要善于倾听群众的声音,将群众对法律的要求和期望反映到立法建议中,这样制定出来的法律才更具有针对性和科学合理性,更容易得到遵守和执行。
(2)在执法和司法方面监督作用
在美国,律师本身就直接参与了执法和司法的过程。据有关统计,在1988年,政府中的律师总人数为76843人,其中在行政部门工作的有57724人,占全国律师总人数的8%,在司法部门工作的有19071人,占全国律师总人数的2.6%。中国的体制决定了我们的律师无法直接参与执法权和司法权的行使,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律师在执法和司法中就无所作为,律师具有专门的法律知识,有很多还是精通法律的专家,因而一个有责任感的律师应该利用其精深的法律知识对执法权和司法权的行使进行监督,鼓励受到执法权侵害的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对司法机关行使权力中的违法现象进行投诉和控告;对司法机关错误的决定提出上诉和申诉。促使执法权和司法权的正确实施。
(3)在守法方面的宣传、示范和引导作用
知法才能守法,律师作为与群众接触最密切的法律专家,应该充分利用这一点,以宣传法治为己任,在执业过程中向大众宣讲法律;作为一名法律职业者,律师本身应该是守法的典范,无论是在日常的生活中还是在为委托人办理事务的过程中,律师都应该严格遵守法律,为社会做出表率;在担任法律顾问和诉讼代理人时,为委托人指出什么是违法行为,什么是守法行为,引导其按照法律规定来办事。潜移默化中使人们提高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
当然,成就一批以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己任的优秀律师,仅仅靠律师内心的确定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要有适宜的环境因素和社会氛围,内外因相结合,才能达到我们期望的目标。由于种种原因,目前我国律师的执业环境并不是很理想,这大大限制了律师自身的发展,更加限制了律师目的价值的实现,从而也限制了律师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作用的发挥。但,这并不能成为我们不朝着这个目标前进的理由。孔子说“知其不可为而为之”,何况我们现在是可以有所为,只是还不能完全为之而已。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任重而道远;作为律师,我们在深感使命艰巨的同时也看到了前途的光明;我们坚信,只要有行动,就会有收获!
参考文献:
[1]摘自《礼记・礼运篇》
[2]摘自胡锦涛2005年2月19日在中共中央举办的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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