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劳动者维权的九大影响
面前这部新的成系统的民法典,可以说适用于现今时代的各种社会现象。小偏整理了民法典对普通人的影响 ,感谢您的每一次阅读。
《民法典》对劳动者维权的九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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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认识民法与劳动法的关系
本次审议的《民法典》(草案)包括了总则和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续、侵权责任六个分编,涵盖了调整日常民事法律关系的各个方面。而广义的劳动法不仅包括《劳动法》,还有《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配套法律法规。关于《民法典》与劳动法的关系:从法律的内在体系看,民法和劳动法均属私法领域,但民法是市场调配资源的一般法,而劳动法是市场调配劳动力资源的特别法;从法律表现形式看,《民法典》(草案)并未将劳动合同作为典型合同纳入合同分则中,而是在总则部分规定“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规定”,形成劳动法和民法形式上融合与分立并存的关系格局;从法律适用的角度看,应当按照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在劳动关系领域优先适用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在劳动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下,需要结合劳动法的精神对民法的有关规则进行审查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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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是否会因《民法典》的出台而被废止
阅读《民法典》(草案)可以看出,在“合同”编中并未将“劳动合同”纳入到第二分编“典型合同”,这便意味着《民法典》没有专门调整劳动合同的专门条款,处理劳动合同关系还要继续沿用其他专门法律规定。且在《民法典》最后附则部分列明将会废止的法律中,也并没有《劳动合同法》。可见,《民法典》的颁布实施并不会导致现行的《劳动合同法》废止,在处理劳动合同法律关系时继续沿用现行法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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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维权的程序是否会有变化
《民法典》明显属于民事实体法,并非程序法。因此劳动者的权益维护程序并不会因为新实体法的出台而受到影响。如前所述,《民法典》也并没有废止劳动法领域的相关法律规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继续有效。今后劳动争议的处理依然沿用现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设定的四种处理方式,即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其中,协商和解、调解都不是必经程序,当事人可以选择也可以不选择。但仲裁仍然是解决劳动争议案件必经的前置程序,只有经过劳动仲裁后,才可以到法院诉讼处理。现行的“一裁二审”劳动争议解决机制将继续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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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沿用“年满十六周岁”的法定劳动年龄
《劳动法》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民法典》继续沿用了《民法总则》中有关“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规定,将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的最低法定年龄限制在了年满十六周岁,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保持了一致。因此,今后企业依然不得录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普通劳动者。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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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扩大了用人单位的主体范围
《劳动合同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作为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民法典》(草案)中列明了公司及各类企业等营利法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依法设立的慈善机构、宗教场所)等非营利法人,机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居委会、村委会等特别法人,以及业主委员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很明显,《民法典》进一步扩大了民事主体资格的范围,以上民事主体今后均可以作为劳动法上的用人单位,对其招用的劳动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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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误解签订的协议撤销权行使期限为三个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做了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民法典》(草案)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该规定延续了《民法总则》的规定,特别提醒劳动者注意,如果在职期间或离职时与单位签订了协议书,对内容存在重大误解的一定要在知悉该情形后三个月内行使撤销权,否则过期将无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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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提供劳动有无报酬看约定
《民法典》(草案)第九百七十一条规定,合伙人不得因执行合伙事务而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合伙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劳动者作为合伙人为合伙组织提供劳动,执行合伙事务,要特别注意在合伙合同中约定清楚是否支付报酬,否则事后不能依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主张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等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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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有义务预防和制止职场性骚扰
《民法典》(草案)第一千零一十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由此可见,尽管用人单位不是实施性骚扰的直接责任人,却负有监督管理之责,对于性骚扰行为,单位应该负什么责任、应建立怎样的防性骚扰机制,目前法律草案尚未明确,需要未来法规或司法解释作出进一步的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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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履职造成损害,单位承担责任后可追偿
《民法典》(草案)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对比可以发现,现行规定下劳动者履职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只有双方劳动合同有特别约定时单位才可以按照约定追偿,没有约定则缺乏维权依据。而《民法典》实施后,劳动者履职中因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单位造成损失的,单位在对外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直接依法向劳动者追偿。对劳动者来说,工作中更加要谨慎、用心,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履职,否则赔偿风险增加。
民法典颁布背后的现实意义
首先,法的概念古已有之,像战国时期魏国李悝撰写了古代第一部成文法《法经》。在那个百家争鸣的时代,甚至于有法家,代表人物有商鞅、韩非子、李斯。秦国就是在重用法家的基础上建立强秦,统一六国的。
由此可见,在国家机器层面,法的重要性了。
整个封建时代,每朝每代想要有所作为的皇帝都会制定新法,维护皇权。
而现今法的概念则基本来自西方,像人权、自由、平等、民主等,包括国家机器的立法机构、司法机构、行政机构的设置都受西方启蒙思想的影响。
其中,最深入人心的就是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卢梭的天赋人权,以这些思想为基础建立的最为典型的国家就是美国的民主共和政体。
虽然我国在历史上也有过类似的探索,但最终我们选择了社会主义的道路。
要知道,即便是社会主义的思想和制度特征都是来自西方世界。
所以在立法的一些概念上,我们都可以看到与西方世界的渊源。
而说到法,我们首先想到的是,它应该像真理铁律一样,可以贯穿古今,适用任何事情。但是很可惜,法律在这一点上甚至远远不及道德的适用范围,因为法律的一些基本属性决定了这样的事实。
我们说到道德框架内的孝悌、爱国、忠诚、诚实、守信等等,虽然看似宽泛,但我们基本上都知道该怎么去做,向善的去做准是没问题的。
但法却必须要有明确的指向,什么行为对应何种处罚,处罚程度应当如何判定等等。而且,随着物质世界社会内容的丰富,就需要不断做出新的判定,但这又和真理之类永恒不变,万古适用的情况所偏离。
人们最不能接受的大概就是朝令夕改,变换不断的标准了吧。法律作为准绳,如果变换过于频繁,当然会影响它在人们心中的地位。
说到这里,就不得不说一下法律最大的问题,那就是法律的滞后性。
通常来说,法律规定都是在出现一定的社会行为,社会危害才会加以制定乃至限定。
举个例子,二十年前,没有互联网的时候,法律层面上是不会有关于互联网限制处罚的任何条款。
但是,现今互联网发展迅速,相应的法律都没有足够充分的加以规范。
再说起电子竞技,这个概念早在2003年就已提出,但相关行业发展却并不完整。时至今日,电子竞技行业逐渐完善,但我们翻一翻有关法律对于电竞的规范。我们几乎看不到多少!
提起电竞直播行业,我们总能看到一些经济纠纷的理赔金额高到令人发指,动辄千万。这种数额的概念放在任何一个传统领域,都是极为罕见的。
由此可见,法律的出现是会滞后于社会现象的。又由于法律的严谨性,不能轻易变动的性质,使得滞后性的问题更加严重。
一般都是相关社会现象不到严重的不可收拾的地步,法律是不会轻易加以规定的。
扯了这么多,终于要回到关于民法典的问题上来了!
说到这里,我们大概就能明白,为什么关于民法典的反响会如此强烈了吧。抛开专业法律领域内,对于法律和法典的概念,系统法的重要意义。
对于我们普通民众来说,那就是有关于近二十年内的社会现象,民法典都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和处罚。
像刚才说到的互联网方面,禁止人肉搜索的处罚规定;像是针对近几年较为严重的高空抛物致死致伤的问题,以及离婚率高的问题出台的离婚冷静期,还有关于合同霸王条款的不平等合同问题……
几乎你能将近十年以内所有遇到的社会现象,都能从民法典的内容中找到对应的规定。
另一方面,说到法律,不得不说的一个更为重要的问题。就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往的处罚条款对同样的犯罪行为还能不能起到震慑运用。
这方面,我们可以看到现今一些企业的产品大规模损害消费者权益,最后的法律处罚是几十万元。这样的犯罪成本,对于当今动辄上百万生产效益的企业几乎已经起不到震慑作用了。
因为,犯罪成本太低了!
包括像交通肇事者对于伤者不是救治而是二次碾压的一些情况,表现的几乎是同样的问题。
而这些问题,最新的民法典都给了新的答案。
前面我们说到了,一部法律的制定和改动是需要很长的时间来研究的,加上一部法律适用时效至少在二十年以上。
想想看,新世纪以来,大规模的法律编纂改动几乎就是这本民法典的诞生了吧。
所以,面前这部新的成系统的民法典,可以说适用于现今时代的各种社会现象。
对于普通民众来说,法律能否合理有效的解决发生在身边的民事、经济纠纷,至关重要!
而新法(民法典)确有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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