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政法大学2023年招生章程
西南政法大学2023年招生章程(政法类重点大学含往年专业录取分数线)
西南政法大学成立于1953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直属的国家重点大学,坐落于重庆市北碚区天生路301号。。重庆市一流学科建设高校,以法学为主,经济学、文学、管理学、哲学、工学等多学科协调发展,被誉为新中国法学教育的“西南联大”。
西南政法大学学校简介:
西南政法大学(SouthwestUniversityofPoliticalScience&Law),简称“西政”,位于重庆市,是教育部与重庆市人民政府共建高校,新中国最早建立的政法类高等学府,改革开放后首批全国重点大学,全国首批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基地,首批国家大学生文化素质教育基地,中国政府奖学金来华留学生接收院校,国家中西部高校基础能力建设工程、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国家特色重点学科项目、新工科研究与实践项目、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高校,自主招生试点高校
西南政法大学优势学科
学校规模宏大,现有法学、政治学、经济学、管理学、文学、历史学、教育学、新闻传播学、外国语言文学、理学、工学等多个系部,专业涵盖法学、政治学与行政学、经济学、管理学、文学、历史学、教育学、外国语言文学、新闻传播学、理学、工学、艺术学等11个学科门类。
西南政法大学师资力量:
学校师资力量雄厚,现有正副教授900余名,其中博士生导师170多名,硕士研究生导师460多名。拥有一批优秀教师,如有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长江学者讲座教授、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全国模范教师等。学校以法学、政治学、马克思主义理论、哲学、民商法律制度、公共安全管理等领域的专业为主导,实力突出。
西南政法大学录取分数线:
以下是西南政法大学部分专业2022年录取分数线:
专业 | 录取分数线
--|--
法学(本科)| 596
行政管理(本科)| 546
公共事业管理(本科)| 550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数据仅供参考,录取分数线会受到考生报名情况、高考成绩和招生计划等因素的影响而有所浮动。同时,对于不同地区的考生,录取分数线也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建议考生在确定报考意向之前,要认真了解当年的招生政策和录取标准。
西南政法大学2023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西南政法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保障考生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正常招生秩序,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以及教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相关文件精神,依据《西南政法大学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西南政法大学2023年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遵循“综合评价、公平竞争、择优录取、公正选才”的录取原则。
第四条 学校本科招生工作按照教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相关要求,把切实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作为招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五条 学校全称:西南政法大学。
第六条 学校代码:10652。
第七条 办学性质、类型和办学条件:我校是教育部批准,重庆市政府举办,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主管,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颁发国家承认、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西南政法大学普通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西南政法大学学士学位。
学校现有沙坪坝校区、渝北校区和宝圣湖校区三个校区,占地面积共3000余亩。其中,渝北校区为本科及研究生教育教学中心,沙坪坝校区为继续教育和干部培训基地,宝圣湖校区为科研和创新创业基地。现有专任教师1043人(其中高级职称599人、博士792人),在校学生24000余人。
第八条 办学层次:本科、硕士、博士。
第九条 渝北校区所在地:重庆市渝北区宝圣大道301号。
第十条 经教育部批准,我校具备招收保送生、高水平运动队、港澳台侨联合招生、香港免试生、澳门保送生、台湾免试生、内地西藏班考生、内地新疆班考生、新疆民族预科生及高校专项计划、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等特殊类别考生的资格。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本科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执行教育部有关本科招生工作的规定,执行学校党委和行政有关本科招生工作的决议,研究制定本科招生政策,审定本科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本科招生工作的重大事宜。
第十二条 学校本科招生委员会下设本科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本科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本科招生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学校发展规模、办学条件、学科发展等因素科学合理地制定年度本科招生计划。2023年学校面向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收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招生专业包括侦查学、法学、法学(中外合作办学)、知识产权、刑事科学技术、工商管理类、经济统计学、数字经济、金融学、金融工程、国际经济与贸易、英语、德语、新闻传播学类、行政管理、公共事业管理、政治学与行政学、国际事务与国际关系、社会工作、思想政治教育、哲学、“法学+法语”联合学士学位项目以及“法学+审计学”“法学+刑事科学技术”“法学+工商管理”“法学+金融学”“法学+国际经济与贸易”“法学+行政管理”“法学+公共事业管理”“法学+英语”8个双学士学位复合型人才培养项目。具体招生专业及计划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机构发布的信息为准。
第十五条 学校按照国家和重庆市有关招生政策,本着教育公平的原则,考虑生源质量、就业需求等因素编制学校本科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
根据教育部相关政策,我校预留本科招生计划为招生总计划的1%,主要用于调节生源地线上生源不平衡问题。
第十六条 学校经教育部备案的招生来源计划将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机构及时向考生和社会公布。
第五章 录取
第十七条 学校不录取无志愿考生。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1.05以内,生源好的省份可适当扩大比例,考生若服从调剂且身体条件符合专业录取要求,进档不退。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1.2以内;具体情况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机构在投档前根据生源情况与学校商榷后确定。提前批侦查学专业由于有身体条件及性别限制,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1.5以内。
第十八条 侦查学专业于本科提前批次录取,执行普通本科第一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高考改革省份以及合并录取批次的省份执行特殊类型控制分数线。具体录取批次原则上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机构公布的为准。
第十九条 我校执行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针对本科提前批次录取的考生,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身体条件基本要求为裸眼视力任何一眼不低于4.7;云南、贵州、四川、重庆、广东、广西、海南、江西八省份的男性考生身高应在1.68米以上,女性考生身高应在1.58米以上;其他省份的考生,男性考生身高1.70米以上,女性考生身高1.60米以上;无色盲、色弱;无口吃;未婚,年龄在22周岁以下;(具体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校学生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法规教育司关于印发<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学院、西北政法学院和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提前录取专业招生办法>的通知》(教学司〔2003〕16号))在录取过程中,可根据生源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我校不单独组织面试和体能测试,各省无特殊要求的参照普通高考体检结果。
第二十条 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我校本科提前批次的女生录取比例控制在15%以内。其他专业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二十一条 学校执行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加、降分政策。高水平运动队、高校专项计划等特殊类型招生项目不适用高考加分政策。
第二十二条 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其余专业不限制外语语种。
法学(中外合作办学)专业采用“3+1”培养模式,由西南政法大学与英国考文垂大学共同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学生在我校完成前3年的学习,且雅思成绩达到6.5分以上,可赴英国完成最后一年的学业,学生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的学分并符合两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可获得西南政法大学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证书,授予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学位和考文垂大学法学学士学位。该项目部分课程采用全英文授课模式,外语基础薄弱者需慎重报考。
第二十三条 学校所有专业均无往届生与应届生区分与限制。在进档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的情况下,学校按照分数优先、不设专业级差的原则,根据考生的投档成绩和专业志愿的顺序,综合考虑,择优录取。录取时考生的投档分数相同按照所在省考试院的同分规则进行排序,如果考试院未规定同分规则,则新高考改革省份依次比较考生语文、外语、数学、选考科目单科最高成绩、单科次高成绩;其他省份依次比较考生语文、外语、数学、综合成绩。
对不能满足所报专业志愿但服从专业调剂的进档考生,将在缺额专业中进行调剂录取;对不能满足所报专业志愿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进档考生,作退档处理。法学(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只录取有专业志愿的考生。
第二十四条 对高考录取有特殊规定的省份,除执行以上条款规定外,其录取原则作如下说明:
(一)内蒙古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二)浙江省、山东省、河北省、辽宁省、重庆市考生由省教育考试院依据其相关规定直接投档到专业。上海市、北京市、天津市、海南省、广东省、福建省、湖南省、湖北省、江苏省考生由省教育考试院依据其相关规定按专业组投档,学校按照本章程规定的录取原则进行专业安排,对不能满足所报专业志愿但服从专业调剂的进档考生,将在专业组内缺额专业中进行调剂录取;对不能满足所报专业志愿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进档考生,作退档处理。
(三)高考改革省份考生的选考科目须符合学校要求。
第二十五条 录取到专业大类招生的考生,进校后按学校专业大类分流方案进行专业分流,大类及包含专业如下:
新闻传播学类(含新闻学、广播电视学、传播学、网络与新媒体专业);
工商管理类(含审计学、会计学、工商管理、市场营销、劳动关系、电子商务及法律专业)。
第二十六条 为便于管理,录取到法学专业的考生,随机分配至民商法学院、经济法学院、法学院、行政法学院、国际法学院、人工智能法学院六个学院学习。法学(中外合作办学)专业由经济法学院进行日常管理。
第二十七条 “法学+”双学士学位复合型人才培养项目专业为法学,学生完成双学位专门的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的学分并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可获得西南政法大学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证书,授予西南政法大学双学士学位。录取到“法学+”双学士学位复合型人才培养项目的考生在双学位项目中的法学以外专业所在学院进行日常管理。学生入学后确因成绩或其他个人问题不适宜就读双学位项目的,经学校审批后,转入到双学位项目中的法学以外专业就读。
第二十八条 重庆市学位委员会(渝学位函〔2021〕4号)批准的“法学+法语”联合学士学位项目为我校与四川外国语大学合作举办的本科联合学士学位项目,学生学籍所在学校为西南政法大学,学生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的学分并符合两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可获得西南政法大学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证书,授予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学位和四川外国语大学文学学士学位(在西南政法大学学位证书上标注)。联合学士学位项目录取的学生1-3学期在四川外国语大学就读,4-8学期在西南政法大学就读。具体实施方案按照两校联合办学协议执行。学生入学后确因成绩或其他个人问题不适宜就读联合学士学位项目的,经学校审批后,转入到国际法学院普通法学专业就读。
第二十九条 按照教育部和重庆市有关文件要求,我校制定了面向全国开展保送生、高水平运动队、高校专项计划、第二学士学位等特殊类型的招生简章,详情可在我校本科招生信息网查询。
第三十条 录取结束后,我校将按照教育部的要求在校园网上公布录取结果,考生可登录我校本科招生信息网查询。凡被我校录取的考生,由学校寄发通知书给考生本人。
第三十一条 对规定期限内没有报到又未向学校提出书面延期报到申请的学生,将视其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学生自负。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三十二条 收费标准:本校实行学分制收费方式。学费由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构成。新生入学时按学年制的学费标准预收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2023级各专业学年制收费标准如下(收费标准最终以重庆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为准):
(一)学费
1.普通本科专业:除英语、德语、“法学+英语”双学士学位复合型人才培养项目、“法学+法语”联合学士学位项目每生每学年学费6800元外,其他专业均为每生每学年学费5600元;
2.中外合作办学:我校与英国考文垂大学合办法学专业国内学习期间每生每学年学费28000元,在英国考文垂大学学习期间学费按照英国考文垂大学标准收取;
各专业具体收费标准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汇编上公布。
(二)住宿费
每生每学年1200元(四人间)。
学生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在规定时间内按上级和学校相关要求据实结算学费、住宿费。
第三十三条 奖助学金制度:为了鼓励在校学生勤奋学习、争优创先,学校设立了包括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校长奖学金及多种社会捐资类奖学金。学生还可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含生源地助学贷款与校园地助学贷款),并参加勤工助学及社会实践活动。
第三十四条 新生入学与注册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西南政法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执行,新生应在学校规定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假期不得超过14日。未请假或请假逾期14日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校后,学校将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将视情况予以不同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在校期间,一旦发现并查实高考录取弄虚作假者,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科招生工作联系方式:
学校网址:http://www.swupl.edu.cn
本科招办电话:023—67258088,67258830
本科招生信息网网址:http://zs.swupl.edu.cn
本科招办邮箱:xzbkzb@swupl.edu.cn
西南政法大学微信公众号:xinanzhengfa-swupl
西南政法大学本科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微信公众号:西南政法大学本科招生
招生监察电话:023—67258879
招生监察邮箱:xzhpb@swupl.edu.cn
招办地址:重庆市渝北区宝圣大道301号 本科招生委员会办公室
邮编:401120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学校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代办招生事宜,有关本科招生录取工作请直接与学校本科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联系。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由西南政法大学本科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