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全国维护青少年权益岗创建管理办法》实施内容
2023《全国维护青少年权益岗创建管理办法》实施内容知识
全国维护青少年权益岗创建活动始于1998年,是共青团开展维护青少年权益工作的传统品牌活动。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全国维护青少年权益岗创建管理办法》实施内容,仅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大家喜欢!
《全国维护青少年权益岗创建管理办法》实施内容
2023年开年,延续25年的共青团传统品牌活动——全国维护青少年权益岗创建活动迎来了它的升级时刻。
近日,共青团中央等15部门联合印发《全国维护青少年权益岗创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2008年印发的《全国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管理办法》和2010年印发的《创建“青少年维权岗”活动指导意见》进行了修订完善。新时代的创建工作指南正式实施。
这既是共青团品牌工作因时而变、守正创新的里程碑,更是共青团扎扎实实为青少年办实事、解难题,不断提高服务青少年发展和权益维护工作水平的生动体现。
时间回溯到25年前,1998年11月25日,共青团中央等下发《关于在全国开展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的意见》,创建活动由此开启。次年3月,在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共青团中央、最高人民法院共同举行了优秀“青少年维权岗”首批命名仪式。
创建之路,遍地繁花。各行各业涌现出了一大批优秀单位和组织机构,为青少年成长发展保驾护航。山东省电视台“道德与法制”栏目组协助警方成功解救被困险境的青年;广东省番禺区市场监管局市桥所持续开展校园周边“五毛食品”“三无食品”整治行动;临汾12355青少年服务台为青少年及家长提供心理、法律咨询,成功处置多起危机个案;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开展反家暴公益服务,联合有关部门帮助多名遭受家暴的青少年维护权益……
在这个过程中,重庆“莎姐”、武汉“秦雨工作室”、天津“小曦姐姐讲故事”等一大批关爱青少年成长的权益卫士和工作品牌也不断涌现。截至2022年,创建国家级权益岗4953家,极大充实了基层一线开展维护青少年权益工作的力量。
进入新时代,维护青少年权益工作迈上新的发展阶段。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颁布施行,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体系日臻完善;国家层面成立了全新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机制和平安中国建设协调机制,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格局逐步健全。为了适应维护青少年权益工作新形势,进一步规范创建活动,体现工作时代性、针对性,共青团中央联合相关部门对既有文件进行了修订完善。
新修订的《管理办法》将创建工作名称调整为“维护青少年权益岗”,明晰了创建工作主体,更加鲜明地亮出维护青少年权益的旗帜,引导广大青少年和社会各界准确理解创建工作的宗旨和目标。这次还新增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全国妇联作为联合创建单位。创建单位多了,服务覆盖范围也就广了,这一变化将有助于更好地落实未成年人家庭保护、网络保护、社会保护责任。
在明确基本申报条件的前提下,结合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相关单位的职责要求,《管理办法》还细化了各系统分类创建项目,做实做深创建工作。
此外,《管理办法》明确了两年创建期,创建期满后,对通过审核的创建单位予以命名、授牌。同时,明确了撤销称号的有关情形,增加了复核制度,加强对创建工作的后续跟踪管理,不断提升品牌含金量。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孩子们成长得更好,是我们最大的心愿。”维护青少年权益、服务青少年发展,始终是共青团牢记在心的重要使命和紧抓在手的重要职责。相信《管理办法》实施后,能凝聚起更多关心青少年成长发展的社会力量,共同守护好祖国的明天!
《全国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管理办法》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动员社会力量共同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着力优化青少年成长环境,进一步加强对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的指导、规范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是指在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学习教育、就业创业、恋爱婚姻、身心健康、困难救助、犯罪预防等)方面发挥了突出作用的党委政府、__和司法机关的具体业务部门、社会和经济组织、企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以及相关行业的基层单位。
第三条 共青团中央、各有关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共同组成全国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领导小组,负责全国创建活动的总体规划和组织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共青团中央维护青少年权益部。各地应参照成立相应机构。
第二章 创建标准
第四条 各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创建单位应具备和达到以下基本条件和标准:
1.创建单位高度重视创建工作,成立本单位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
2.创建单位及其成员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自觉遵纪守法,认真贯彻执行《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有关规定。
3.创建单位把创建活动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分工明确,责任到位,有明确的创建目标、具体的工作措施、规范的运行管理机制和完整的创建档案。
4.创建单位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积极开展“青少年维权岗在行动“活动,针对侵害青少年权益的突出问题或社会热点问题,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或专题维权行动,为青少年提供切实有效的维权服务。
5.创建单位及其成员注重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的宣传,努力营造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氛围。
6.创建单位有行政级别的(或有参照行政级别的),原则上应为处级以下单位(含处级)。
第五条 除基本条件和标准外,各级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领导小组应根据不同行业(系统)的工作性质、业务职能和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创建标准细则和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章 评选与表彰
第六条 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分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县(区)四个层级,行业(系统)、企业可参照设立相应层级。各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原则上每两年评选一次。
第七条 对由共青团组织与行业(系统)主管部门联合开展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创建活动的行业(系统),由共青团组织与该行业(系统)主管部门联合进行评选考核;对尚未联合开展的,由共青团组织单独组织评选考核,待时机成熟,再进行联合创建和评选。
第八条 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的评选严格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申报。优秀“青少年维权岗“采用逐级申报的形式,申报全国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的单位必须是省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各级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领导小组要确保申报单位具有先进性和代表性。
2.公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的评选实行公示,公示采用申报单位自行公示和创建活动领导小组集中公示相结合的方式,自行公示和集中公示一般都不少于一周,如发现不符合评选规定的,一经核实即取消该单位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的评选资格。
3.评选。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领导小组成员组成优秀“青少年维权岗“评选组委会,对申报单位进行评选。
4.命名。各级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领导小组对通过评选获得本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称号的单位,要下发文件予以表彰命名,并授予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牌匾。
5.注销。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因工作性质或工作内容变更,不再从事涉及青少年权益相关工作,其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称号自动取消,允许其将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牌匾留作纪念,但不得在公共场所悬挂。
第九条 各有关行业(系统)要将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纳入本行业(系统)的奖励体系。各级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领导小组应对在创建活动中涌现出的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第十条 各级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领导小组要大力宣传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的先进事迹,扩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的社会影响,营造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的良好氛围。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 承诺制度。由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创建单位根据自身工作特点,就本职工作中如何维护青少年权益做出具体承诺并在本单位显著位置公布,以便青少年知晓并监督落实。
第十二条 与12355青少年服务台对接制度。在条件成熟的地区,发放区域范围的12355优秀“青少年维权岗“联系卡,推动各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依法解决12355青少年服务台等转送的青少年维权案件,做好经常性的维权工作,并将其纳入考核内容。
第十三条 “青少年维权岗联系点“制度。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单位在基层广泛设立联系点,使工作向农村、社区、企业、学校、家庭拓展,深入基层开展青少年维权工作。
第十四条 考核制度。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命名授牌后,即进入两年的考核期,两年期满后按照创建标准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继续保留相应的称号;考核不合格的,实行为期一年的整改,整改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取消称号并摘牌。
第十五条 晋级制度。创建单位被评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并通过考核后,方有资格参加上一等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评选。
第十六条 单位负责人培训制度。实行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创建单位负责人培训制度,各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创建单位的基层部门负责人需经过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后,方可参与评选。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可委托地方团组织或相关行业系统进行培训。
第十七条 监督制度。由各级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聘请人大代表、__、相关部门负责同志、新闻记者、青少年工作者、社会知名人士等担任青少年维权岗监督员,强化对创建单位的监督。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十八条 各级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和完善档案管理机制,妥善保存和整理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申报、评选、命名、奖励的台帐资料,每年向上一级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本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的名单。
第十九条 各级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领导小组经常开展对本级和下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的督导检查。对督导检查或监督员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各级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领导小组要监督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及时整改。
第二十条 获得各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称号的单位,要在本单位醒目位置悬挂该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牌匾,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各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牌匾的制作规定:
1.材料:铜板底,字为腐蚀凹体充色。
2.字样、字体和颜色:优秀“青少年维权岗“(黑体、大红色),命名单位和颁授日期(仿宋体、黑色)。
3.位置: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字样居中,命名单位和颁授日期位于右下角。
4.尺寸:全国级为650mm×400mm,省级为560mm×350mm,市、县级为480mm×300mm。
第二十二条 凡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或其成员发生以下任一情况者,经检查核实,情节严重的由原命名单位直接撤销其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称号,摘除其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牌匾,并将牌匾收归命名单位。
1.创建单位集体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现象或主要负责人受刑事处罚。
2.发生严重影响系统(行业)形象的重大工作失误。
3.在创建和评选过程中弄虚作假,有欺报、瞒报、贿评等情况,经查属实。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及正在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的单位。
第二十四条 各地可根据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的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的修改、变更、解释权归全国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创建“青少年维权岗”活动指导意见》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团委,综治办,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教育厅(教委),公安厅(局),民政厅(局),司法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文化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广播电影电视局,新闻出版局: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切实做好新形势下的青少年权益保护和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动员社会力量共同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营造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推动全国创建“青少年维权岗”活动广泛、深入、持久开展,共青团中央、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对创建“青少年维权岗”活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创建“青少年维权岗”活动的重要性
创建“青少年维权岗”活动自1998年开展以来,各地各部门大力支持,广泛参与。各系统的维权岗单位充分发挥与青少年联系密切的优势,认真履行职责,拓展服务范围,创新工作方式,扎扎实实为青少年办实事、办好事,对于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化解社会矛盾、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发挥了积极作用,得到了社会各界的普遍认可和广大青少年的广泛欢迎。
当前我国正处在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的重要时期,社会事业建设与经济发展存在一些不协调的问题,特别是社会管理领域还存在不少薄弱环节,各种影响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问题不断出现,青少年违法犯罪形势还比较严峻,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预防犯罪工作任重道远。各地各部门要从贯彻落实__、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准确把握当前工作的形势和要求,充分认识创建“青少年维权岗”活动的重要性,把“青少年维权岗”作为践行“以人为本”的社会管理理念、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工作载体,共同推动创建“青少年维权岗”活动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
二、准确把握创建“青少年维权岗”活动的工作内容
(一)“青少年维权岗”的创建范围
“青少年维权岗”是指自觉履行自身职能和社会功能,在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方面发挥了突出作用的相关行业(系统)基层单位。
所涉及行业(系统)的单位主要包括:基层人民法院及少年法庭;基层人民检察院及侦查监督、公诉、监所检察、未成年人检察等工作部门;幼儿园、中小学校、职业院校、青少年教育研究机构;公安机关治安、刑侦、禁毒、监管、交警、消防、网监部门的基层科、所、队;基层民政部门、收养工作机关、儿童福利机构、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基层司法所、法律服务所、律师事务所、公证处、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劳教所、法律援助中心;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职业培训机构;基层文化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和公益性文化单位;基层工商所;基层质量技术监督局、基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基层广播电台(站)、电视台及相关栏目;基层新闻出版单位;县(市、区、旗)、乡镇(街道)综治办;乡镇(街道)综治工作中心;基层团组织及社区中的青少年服务机构等。
(二)“青少年维权岗”基本创建标准
1.本单位及其成员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自觉遵纪守法,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有关规定。
2.基层党、团组织健全,制度完善,能够面向青少年开展工作。
3.高度重视创建工作,成立本单位创建“青少年维权岗”活动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
4.把创建活动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分工明确,责任到位,有详细的创建工作计划、规范的运行管理机制和完整的创建档案。
5.就本单位如何维护青少年权益做出具体承诺,承诺内容在本单位显著位置公布,向社会公开维权内容、维权电话、单位地址和负责人,以便青少年知晓和社会各界监督。
6.紧密围绕自身职能和社会功能,针对不同时期影响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整治或专题维权活动,在活动过程中亮明“青少年维权岗”或创建单位的身份。
7.组建本单位的青少年维权服务志愿者队伍,组织志愿者经常深入学校、社区、企业或其他青少年聚集地开展有关青少年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维权知识等相关宣传和服务活动。
8.接到涉及青少年的咨询或投诉时,及时处理和答复,切实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
9.有行政级别的(或有参照行政级别的),原则上应为处级以下单位(含处级)。
(三)“青少年维权岗”分类创建标准
1.法院系统
(1)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切实维护未成年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各审理环节程序到位,未发现有违反诉讼程序的情况。
(2)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积极会同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开展社会调查,综合考虑案件事实和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
(3)积极探索有效的法庭教育模式,制定相应的规范制度。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能够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组织到庭的诉讼参与人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法庭教育。
(4)对未成年被告人适用刑罚能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较好掌握从轻、减轻的幅度,具体量刑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犯罪的动机、年龄,是否初犯、偶犯或惯犯以及有无悔罪、个人一贯表现等情况,所判同类案件的量刑相对平衡,无大的偏差;在处理民事、行政案件中充分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权、财产权、教育权等合法权益。
(5)对符合缓刑条件的未成年被告人依法适用缓刑,并积极探索对外地未成年被告人适用缓刑的有效做法。
(6)重视案件审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上诉及抗诉改判或发回重审案件数少,案件审理社会效果良好。
(7)与未成年犯管教所建立工作联系,定期对未成年罪犯进行回访考察,每年度至少1次。
(8)对判处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罪犯,协助有关部门共同制定落实帮教措施,定期进行走访。
2.检察系统
(1)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切实维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2)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认真审查公安机关移送的社会调查报告或无法进行社会调查的书面说明、办案期间表现等材料,全面掌握案情和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作为教育和办案的参考。
(3)对开庭审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会同法庭、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等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法庭教育,成效明显。
(4)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侦查、审判、监管和刑罚执行活动,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5)办理未成年人案件质量高,取得较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6)发现有关单位、学校、居委会在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帮助等方面存在问题时,及时提出检察建议和纠正措施,帮助提高教育管理水平。
(7)与未成年犯管教所建立工作联系,定期对未成年罪犯进行回访考察,每年度至少1次。
(8)对不予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能采取妥善措施,定期做好回访帮教工作。
3.教育系统
(1)加强校园安全管理,避免发生校园恶性伤害案件。
(2)所有学校建立法制副校长制度,聘请法院、检察、公安、司法等部门工作人员作为学校法制副校长。
(3)将青少年心理健康、青春期卫生和自我保护教育纳入教学体系,定期开展教育活动。
(4)加强对教师的管理和法律教育,杜绝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现象,尊重青少年隐私。
(5)严格控制流失生现象,积极实施素质教育,推进教育公平。
(6)做好对有不良行为学生的帮教转化工作,办好专门学校。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前,不得取消其学籍。
(7)关心帮助下岗职工、父母离异、服刑人员子女及生活困难的弱势青少年的生活、入学等问题。
(8)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学校周边环境的整治。
(9)关注非法“网吧”、毒品、不健康“口袋书”等影响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社会问题,及时主动配合有关部门,予以有效解决。
4.公安系统
(1)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对未成年人优先考虑适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加强有效监管。
(2)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实施暴力犯罪的除外)、治安案(事)件和交通事故中,不使用戒具,不在新闻媒体上公开未成年当事人的身份。
(3)认真、快速办理未成年人被侵权的案件,及时发现、解救被拐卖的儿童,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取缔非法雇佣童工。
(4)辖区内未发生中小学生、未成年人群死群伤的交通、火灾及其他治安灾害事故,未发生犯罪分子伤害师生、扰乱中小学校教学秩序的案件。
(5)辖区内无赌博性游戏机营业,学校周边200米内无营业性娱乐场所。
(6)与辖区内所有中小学校建立警校共建关系,加强校园及周边治安管理,派员担任法制副校长或法制辅导员,并开设法制教育、安全防范知识讲座。
(7)确定专门人员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中,严格依法办事,照顾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8)实行审前羁押未成年人与羁押成年人的分别看管,加强对羁押青少年的监管、教育和改造工作。
(9)协同有关部门做好被判处非监禁刑、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和有轻微违法行为青少年的帮教工作,定期回访。
(10)加强与中小学校的联系,广泛开展文明上网、安全上网教育。严厉打击网上传播未成年人淫秽电子信息违法犯罪活动。
5.民政系统
(1)积极发挥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职能,大力开展社区青少年法制宣传、维权、教育等工作。
(2)对社区内的弱势青少年提供有效保护。
(3)积极做好福利机构内孤儿、弃婴的集中养育、照料护理、教育、康复等工作,切实保障其健康成长。
(4)认真做好社会散居孤儿生活保障工作。
(5)认真做好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福利保障工作。
(6)认真做好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措施得力。
(7)在儿童福利机构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中开展面向孤残儿童和流浪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教育辅导。
(8)依法做好儿童的收养审核登记工作,保护被收养儿童的合法权益,成效显著。
6.司法行政系统
(1)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部门能够认真开展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调查。未成年犯管教所和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部门能主动了解服刑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加强心理辅导,开展有益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进行个别化教育矫治,比照成年人适当放宽报请减刑、假释等条件。
(2)积极与学校、社区协作开展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积极派员担任青少年法制教育辅导员并经常开展辅导工作。
(3)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帮教力量,做好违法犯罪青少年的教育、挽救工作。
(4)司法所能确保有关青少年的纠纷调解成功率达95%以上;对涉及青少年的纠纷做到无因调处不当或不调处引起非正常死亡,无民事转为刑事案件,无群体性械斗,无纠纷积案;认真做好青少年社区服刑人员的社区矫正工作,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使他们悔过自新,弃恶从善,成为守法公民,确保刑罚的顺利实施;积极协助基层政府做好青少年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工作,安置率达80%以上,帮教率达95%以上。
(5)未成年犯管教所、监狱、劳教所能为未成年犯、未成年劳教人员接受义务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监所建有教学场所,大中队建有图书(阅览)室、文体活动室等较为完善的学习活动场所,确保每人能按规定时间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根据未成年犯和未成年劳教人员的特点,坚持教育改造为主,适当辅之以习艺性劳动,培养劳动观念和技能;在接见、休假等方面,对未成年犯和未成年劳教人员给予照顾;建立心理咨询室,积极开展对未成年犯和未成年劳教人员的心理矫治工作,有专业人员定期进行心理辅导;紧跟社会需求,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教学大纲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让他们掌握一技之长,增强就业谋生能力。
(6)律师事务所、公证处、法律服务所能够积极受理涉及青少年维权的法律服务,提供优先、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对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青少年当事人酌情减免费用,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7)法律援助中心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涉及青少年案件的受理率达100%;为青少年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法律服务。
7.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
(1)面向用人单位和青年职工开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及政策方面的宣传教育,提高用人单位依法用工的水平,增强青年职工依法维护权益的意识。
(2)贯彻执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严厉打击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
(3)监督用人单位执行对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不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4)督促用人单位为青年职工和未成年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对不进行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和缴费的企业,依法给予严肃处理。
(5)严厉打击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拖欠工资、违法延长工作时间等侵害进城务工青年合法权利的违法行为,切实保障进城务工青年的合法权益。
(6)积极组织青少年,特别是城乡应届初、高中毕业生未能继续升学的人员,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提升其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
8.文化系统
(1)加强对青少年文化活动的组织和指导,开展格调高雅、积极向上、健康有益的文化活动,丰富青少年文化生活。
(2)加强对网络游戏动漫、演出、互联网文化产品等文化市场的管理和引导,促进有益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网络游戏动漫、演出、互联网文化产品等文化产业的发展。
(3)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图书馆、文化馆站等公益性文化场所对未成年人免费或优惠开放。
(4)加强面向未成年人的公益性上网场所的建设与管理,打造绿色上网空间,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上网环境。
(5)坚决查处和取缔互联网文化、游艺娱乐等文化市场中存在的宣扬反动、淫秽、色情、暴力恐怖、封建迷信内容的文化产品,依法查处和打击文化产品经营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6)加强对校园周边文化经营场所的管理,文化市场举报电话运行顺畅。
(7)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加强对未成年人进入娱乐场所的管理,对未成年人禁入和限入的娱乐场所,设立专门标志并经常性检查,对其中违反规定的依法查处。
(8)对网吧接纳未成年人行为做到严管重罚,有效杜绝未成年人违规进入网吧的现象。
9.工商行政管理系统
(1)依法严厉打击经销危害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各类商品的行为。
(2)配合有关部门大力开展“扫黄”、“打非”和禁毒斗争,积极营造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
(3)及时受理和处理涉及青少年的消费纠纷,依法查处侵害青少年消费权益的案件,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
(4)依法查处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非法涉性、低俗不良广告以及损害青少年合法权益的虚假违法广告。
10.质检系统
(1)加大对青少年质量安全知识、质量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广大青少年的质量意识和自我维权意识。
(2)依法加强对青少年食品、用品的质量检测,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青少年食品、用品生产厂家和单位依法进行查处,监督企业保障青少年食品、用品的质量安全。
(3)依法加强对进口青少年食品、用品的质量监管,防止不符合我国质量标准的产品入境。
(4)对生产加工危害青少年健康的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维护青少年的身心健康。
(5)对幼儿园、校园和青少年活动场所内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电梯、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等特种设备进行重点检查,给青少年创造安全的学习、活动环境。
11.广播电影电视系统
(1)发挥广播电影电视的行业优势,制作宣传青少年法律和自我保护知识的广播、电影、电视作品。
(2)在“5?4”、“6?1”等与青少年密切相关的特殊节日期间,制作播放宣传青少年权益保护的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和公益广告。
(3)坚决制止各种含有反动、淫秽、色情、暴力恐怖、封建迷信等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内容的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的制作和播放。
(4)批评、揭露各种影响青少年健康成长的不良社会现象和恶性案件。
12.新闻出版系统
(1)发挥新闻出版的行业优势,普及青少年法律保护知识,揭露、曝光侵害青少年权益的现象,并对典型案例进行报道。
(2)组织出版健康有益、丰富多彩、青少年喜闻乐见的出版物,为青少年提供优秀的精神食粮。
(3)在“5?4”、“6?1”等与青少年密切相关的特殊节日期间,在报纸、期刊等出版物上刊登宣传青少年权益保护的内容。
(4)严格监督管理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和进口,加强对网络和数字出版的监管,坚决取缔非法出版物以及含有诱发青少年违法犯罪、宣扬淫秽色情、渲染暴力、迷信、赌博、恐怖活动等内容的出版物和盗版出版物。
(5)结合“扫黄打非”工作部署,加强对校园周边出版物经营场所的监督检查。
13.综治系统
(1)县(市、区、旗)、乡镇(街道)综治办及乡镇(街道)综治工作中心领导班子、专职干部配备齐全,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经费保障,注重加强基层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组织建设,强化乡镇(街道)综治工作中心、村级综治办的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职能,建立健全预防工作网络,加强检查考评,落实预防工作责任制。
(2)加强调查研究,充分发挥乡镇(街道)综治工作中心、派出所、司法所、各类社区青少年活动中心等基层工作平台作用,通过专职社工、志愿者、“五老”人员发挥感情、友谊、信任等因素的作用,积极开展重点青少年群体教育帮助工作,加强对社区闲散青少年、有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青少年、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流浪乞讨青少年、农村留守儿童等青少年群体的教育、服务、帮助和管理。
(3)发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制机制优势,在组织开展群防群治、基层平安创建活动中,针对影响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突出问题,组织有关部门认真开展与青少年有关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积极开展社会文化环境专项整治行动和学校及周边社会治安专项整治行动,切实改善青少年成长的社会环境。
(4)协调辖区内有关部门做好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青少年法律法规的知晓率,依法保护青少年合法权益。
14.共青团系统
(1)代表和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对发生的侵害青少年合法权益事件,及时协调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2)关注辖区青少年权益状况,善于动员社会力量为青少年提供帮助、服务,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
(3)积极引导青少年通过合法有序的渠道表达和维护自身权益。
(四)“青少年维权岗”的创建程序
“青少年维权岗”分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四个层级,各级“青少年维权岗”原则上每两年开展一次考核命名。
1.申报。“青少年维权岗”采用逐级申报的形式,申报创建全国级“青少年维权岗”的单位必须是省级“青少年维权岗”,依此类推。
2.创建。申报单位通过审核后,进入两年的创建期。各级创建“青少年维权岗”活动领导小组在此期间对本级创建单位进行不定期检查。
3.审核。在两年创建期满后,由各级创建“青少年维权岗”活动领导小组对创建单位进行审核。
4.确定达标单位。根据创建期内对创建单位检查情况和创建期满审核结果,确定符合标准的“青少年维权岗”名单。
5.公示。由各级创建“青少年维权岗”活动领导小组对达标拟命名的“青少年维权岗”集中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一周,如发现不符合命名规定的,一经核实即取消该单位“青少年维权岗”命名资格。
6.命名。由各级创建“青少年维权岗”活动领导小组授予本级“青少年维权岗”称号和牌匾。
7.复核。“青少年维权岗”命名两年期满后,创建“青少年维权岗”活动领导小组要组织复核,复核标准与命名审核标准相同。复核合格的,继续保留相应称号;复核不合格的,实行为期一年的整改,整改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取消称号并摘牌。通过两次复核的单位,如无特殊情况(注销、撤销),永久保留“青少年维权岗”称号,不再参加复核。
8.注销。“青少年维权岗”因工作性质或工作内容变更,不再从事涉及青少年权益相关工作,其“青少年维权岗”称号自动取消,允许其将“青少年维权岗”牌匾留作纪念,但不得在公共场所悬挂。
9.撤销。“青少年维权岗”或其成员发生以下任一情况,经检查核实,由原命名单位直接撤销其“青少年维权岗”称号,摘除其“青少年维权岗”牌匾,并将牌匾收归命名单位。
(1)创建单位集体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现象或主要负责人受刑事处罚。
(2)发生严重影响行业(系统)形象的重大工作失误。
(3)在创建和命名过程中弄虚作假,有欺报、瞒报、贿审等情况,经查属实。
(4)严重影响“青少年维权岗”荣誉的其他情形。
三、不断扩大创建“青少年维权岗”活动的社会影响
1.深化“青少年维权岗在行动”活动。针对网络淫秽色情信息、“黑网吧”等危害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突出问题,利用重要纪念性节日和寒暑假等时机,通过开展“维权岗行动月”、“维权岗行动日”等集中活动,动员组织各级“青少年维权岗”及创建单位进行联合治理。推动各级“青少年维权岗”及创建单位加强对社会文化环境的日常监管,进行有效治理。组织各级“青少年维权岗”及创建单位发挥工作场所和人员优势,广泛开展青少年喜闻乐见的自我保护和法制教育活动。发挥“青少年维权岗”贴近青少年的优势,组织开展“青少年维权岗进社区(村)”活动,就近就便解决青少年的问题。
2.建立“青少年维权岗”激励体系。认真落实共青团与法院、检察、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制定的“青少年维权岗”管理激励办法,其他部门也要把“青少年维权岗”纳入各自系统对基层单位的考核激励内容,推动基层党委政府制定对“青少年维权岗”单位的考核和激励制度,促进“青少年维权岗”单位更好地发挥作用。
3.增强“青少年维权岗”的社会影响力。着力培育“青少年维权岗”品牌,通过为青少年努力办实事、求实效,培育良好的品牌形象。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宣传“青少年维权岗”的做法和成效,提高青少年和社会各界对“青少年维权岗”的知晓度和认同度。及时发现和总结“青少年维权岗”有特色、有实效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引导作用,带动工作的整体发展。
四、切实加强对创建“青少年维权岗”活动的组织领导
1.健全组织体系。共青团中央、各有关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共同组成全国创建“青少年维权岗”活动领导小组,负责全国创建活动的总体规划和组织管理,创建活动办公室设在共青团中央维护青少年权益部。各地也应参照成立相应机构,建立健全对创建活动的组织领导体系。
2.加强指导支持。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结合本系统工作职能,加强对创建活动的指导,及时研究解决青少年维权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逐步形成具有行业特点的青少年维权服务形式和维权工作机制。各级综治部门、共青团组织要把创建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考核体系,有条件的地方,可把创建“青少年维权岗”活动经费列入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预算。
3.完善管理机制。各级创建活动办公室要建立完善档案管理制度,妥善整理保存“青少年维权岗”台帐资料,每两年向上一级创建活动办公室报备本级“青少年维权岗”名单。要建立完善动态管理制度,聘请人大代表、__、相关部门负责同志、新闻记者、青少年工作者、社会知名人士等担任青少年维权岗监督员,强化对“青少年维权岗”及创建单位的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监督“青少年维权岗”及创建单位及时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