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办理社保卡需要什么资料
公司办理社保卡需要什么资料
社会保险法规定了用人单位缴纳社保的义务,然而对于新成立的公司而言,如何办理社保?公司办理社保需要什么资料。小编给大家整理了关于公司办理社保卡需要什么资料,希望你们喜欢!
公司办理社保卡所需资料
需填报的表格及附报资料:
1、 社会保险登记表及在职职工增减异动明细表(一式两份)并在所管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
相关证件如下:
(1)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或成立证件;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3) 地税登记证;
(4) 私营企业如相关证件无法清楚地认定其单位性质,应补报能证明其私营性质的相关资料(如:工商部门的证明、国税登记证、验资报告等)。
(5) 事业单位应附有关事业单位成立的文件批复。
(6) 驻汉办事处应附总公司或总机构的授权书。 附报资料:新参保职工身份证复印件(户口不在本市的职工还需提供户口或者暂住证复印件) 以上证件同时需要原件及复印件,到所在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二、 表格填报说明:
1、 社会保险登记表 “税号”:税务登记证中“税字如420103748300492号”栏号码。 “工商登记执照信息”:需经工商登记、领取工商执照的单位(如各类企业)填写此栏,不填“批准成立信息”栏。
“批准成立信息”:不经工商登记设立的单位(如:机关、事业、社会团体等)填写此栏,不填“工商登记执照信息”栏。 “缴费单位专管员”:填写参加社会保险单位具体负责该项工作的联系人,其所在部门及联系电话。 “单位类型”、“隶属关系”:根据参保单位的单位类型及隶属关系,对照表下方“说明”中所对应的代码填报。 “开户银行”:须填报开户银行清算行号。
2、 在职职工增减异动明细表: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个人帐户(身份证号)”:均要严格按身份证中信息填写。 “个人编号” :“续保”、“转入”人员需提供其原参保的个人编号,填报此栏。“新增”人员在申报时暂不填报此栏,其个人编号待录入微机产生。
(1)“新增” :原未参保人员,属新增类型,已参保人员不可按新增办理。
(2)“续保” :原参加过社保,已停保或转到流动窗口投保,现续接到新单位投保的,属续保。在流动窗口投保的人员需在申报此表前将欠费缴清并办理其在流动窗口的停保手续。
(3)“转入” :此处特指已参保的在征人员在本市参保单位之间的转移。
(4)“市外转入” :此类人员需在单位开户手续办理完毕后,由单位到市基金结算中心办理其转入基金结算及“市外转入”异动业务。
“月缴费工资” :应按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填表报。本年度新招人员,按实际发放的月工资总额填报 。如果实际缴费工资不到本市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资的60%,按本市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资的60%缴纳;如果实际工资超过本市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资的300%,按实际工资超过本市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资的300%来缴纳。
上海公司办理社保需要什么资料
参保人员(个人)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保
1、公民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2、《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劳动手册》信息页的页面复印件;
3、本市指定金融机构范围内开立的实名制结算账户卡(折)复印件(可选择上海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农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其中之一),同时签订《授权书(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扣缴个人社会保险费)》;
4、本市居民的外省市户籍配偶还需携带:①结婚证书复印件或由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证明;②本市居民的户口簿首页和本人信息页的页面复印件或《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申请(回执)》;
5、医院外来护工还需携带个人书面申请。
个人办理社保需要什么资料
以上海为例,参保人员(个人)办理社保的条件: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已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本市户籍人员的外省市配偶或医院外来护工,参照灵活就业方式首次缴费。
个人办理社保需要的资料:1、公民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2、《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劳动手册》信息页的页面复印件;3、本市指定金融机构范围内开立的实名制结算账户卡(折)复印件(可选择上海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农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其中之一),同时签订《授权书(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扣缴个人社会保险费)》;4、本市居民的外省市户籍配偶还需携带:①结婚证书复印件或由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证明;②本市居民的户口簿首页和本人信息页的页面复印件或《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申请(回执)》;5、医院外来护工还需携带个人书面申请。
注:为确保及时办理社保业务,参保人员应提供具有结算功能的个人实名制银行账户,具体情况可咨询您账户所属的银行。
以上海市户籍灵活就业人员为例,办理社保的流程和需要的材料如下:
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已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从事有合法经济收入的自雇人员、无雇工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可至户籍所在地或居住登记地的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或区(县)社保中心办理,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人有效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二)《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劳动手册》复印件;(三)本人本市指定金融机构范围内开立的实名制结算账户卡(折)复印件;(四)户口簿首页和本人信息页的页面复印件或《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申请(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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