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转院医保报销流程怎么操作(2)
异地转院医保报销流程怎么操作
异地就医医保报销流程
一、异地就医
异地就医并没有十分明确的法律定义,在社会医疗保险范畴内,“异地”一般是指参保人参保的统筹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内地区,“就医”则是参保人的就医行为,异地就医可以简单定义为参保人在其参保统筹地区以外发生的就医行为。
“异地就医”一般分为三种情况:
(1)一次性的异地医疗,包括出差、旅游时的急性病治疗以及病人主动转移到外地就医,所产生的问题是不能及时结算医疗费用
(2)中短期流动、工作岗位不在参保地的人员的异地医疗,包括单位在各地的派驻人员、派驻机构在当地的聘用人员,还有一种情况是整个单位都处在流动状态
(3)长期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的医疗。
根据现行政策,在非医疗保险所在地住院治疗的话,只有两种情况是可以回到缴纳地报销的。
一是在外地的急诊急救
二是在本地就医后转到外地的。
除此之外,如果遇到上述(3)中的情况,应及时办理医保异地安置,否则也是不能报销的。
二、医保异地就医如何报销
(一)医保异地就医报销条件
(1)IC卡、基本医疗保险就医卡(绿色贴照片)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手册。
(2)有效收据单据(发票)。
(3)住院医疗费用汇总清单、医疗保险转诊转院介绍信、出院证明。
(4)住院材料:住院病历首页、入院记录、手术记录、出院小结、大型检查报告单、长期医嘱单、临时医嘱单复印件(需加盖就诊医疗机构印章)。
(二)医保异地就医报销流程
(1)异地就医医院出具的出院小结、发票、用药明细表
(2)本人身份证、医保卡、单位出具的异地就医证明(需盖公司公章),如不是企业参保则不需单位出具的异地就医证明
(3)本地医院出具的转院证明,需主治医师开证明,然后该主治医师的科主任签字,再到医院医保办公室办理转院证明
(4)异地就医回当地报销比在当地就医少报 10%,如没有本地医院出具的转院证明则少报20%
(5)带上以上资料到当地医保处就可以办理,基本当天就可以拿钱。
三、医保异地就医注意事项
(1)不同城市的医疗保险政策规定不同,就医之前要注意
(2)异地就医人员需要咨询当地的医疗保险管理部门,看看有没有优惠政策
(3)异地申请审批的时间一般需要一个月左右,那么异地就医人员应提前进行办理申请,不然,“断档期”的医药费就会无处报销
异地转诊转院要具备哪些条件
1、普通住院
(1)住院登记:参保居民患病需住院治疗的,由经治医生开具住院单,经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凭医保卡和居民身份证办理住院手续。没有居民身份证的,可凭户口簿或学生证等办理,新生儿还应同时出具监护人的身份证明。证件材料不全的,应自入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补办。
(2)押金收取: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医院可先收取一定数额的押金,但不得超过个人自付部分,出院结算时多退少补。
(3)出院结算:参保居民出院时,应及时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个人负担部分(包括目录外部分、目录内先负担部分、统筹范围内按比例分担部分、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定点医疗机构应打印住院发票及《济南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住院费用清单》、《济南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参保人住院费用结算单》。
2、急症住院
参保人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病情符合急症住院条件的,其符合规定的住院费用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按有关规定支付。
危重病人在门急诊抢救无效死亡的,其符合规定的急诊费用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按住院有关规定支付,不执行起付标准。
3、市内转诊转院
参保居民于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后,确需转院治疗的,经此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同意,可向上、向下或同级转院至其他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视为一次住院。向上、向下转院的支付比例执行转入医疗机构标准,同级转院的支付比例执行转出医疗机构标准。参保人向上级医疗机构转院时,应补齐转入医疗机构起付标准的差额。
4、异地转诊转院
异地转诊转院应具备的条件:
(1)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不能诊疗的疑难重症;
(2)经本市三级甲等定点医疗机构或市级以上专科定点医疗机构检查、会诊仍未确诊的;
(3)接诊医疗机构的诊疗水平高于本市,且须为三级医疗机构。
参保人需要转院到外地住院治疗的,应先由本市三级甲等定点医疗机构或市级以上专科医疗机构组织专家会诊,提出转外地住院治疗的建议,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开具《外地转诊转院备案表》,经参保人所在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方可转院至外地三级医疗机构治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省(部)三级医疗机构的标准支付。
5、未经备案异地住院
参保人在异地医疗机构未办理异地转诊转院手续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病情符合急症住院条件的,可根据就诊医疗机构级别住院标准减半支付;病情不符合急症住院条件或无法提供就诊医疗机构级别证明的,参照省(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标准减半支付。
居民基本医保 做出部分调整
本报10月29日讯(通讯员 安金荣) 近日,记者从长清区人社局获悉,按照济南市居民医保政策要求,从本月开始,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做出了部分调整。
据悉,居民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参保人一个医疗年度内,在普通门诊发生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不再设起付标准,其他保持不变;居民在乡镇卫生院住院,参保人一个医疗年度内,发生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由400元降至200元,其他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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