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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社保跨省转移流程

时间: 嘉敏1004 分享

  社保转移是一种常见的现象,养老保险转移是社保转移的其中之一。在重庆办理社保转移的流程有哪些。小编给大家整理了关于重庆社保跨省转移流程,希望你们喜欢!

  重庆社保跨省转移流程

  1参保人员或单位到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开具缴费凭证;

  2参保个人或单位凭缴费凭证到新参保地简历养老保险关系并缴费;

  3参保个人或单位将缴费凭证交新参保地社保机构申请转移,符合条件的开具接收函,由新参保地社保机构邮寄或本人自带到原参保地社保机构(15工作日内);

  4原参保地申报机构开具转移接续资料邮寄或本人自带到新参保机构并且将转移资金到新参保地社保机构(15工作日内);

  5新参保地社保机构接收到资料和资金后,及时通知单位或参保人员办理有关手续。

  跨省转移社保要什么手续

  根据2010年1月1日出台实施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的规定,养老保险在全国将实现无障碍转移,具体操作如下:

  第一步:打印《缴费凭证》。参保人离开本市前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到本市社保局或本市各镇(街)社保办事处打印本人在本市参保的《缴费凭证》;

  第二步:申请转移接续。参保人持《缴费凭证》到新就业参保地的社保机构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

  参保人只需办妥上面两步手续就可以了,简单地说就是“走时带走,就业续回”,其养老保险关系将由新参保地社保机构与原参保地社保机构联系办理,这样参保人前后参保记录就连接在一起了。

  1、目前,五大基本社会保险险种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失业保险关系符合条件的可以转移接续,工伤保险关系、生育保险关系不能转移接续。

  2、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在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跨省)流动并在城镇就业时,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均可转移接续。

  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办理流程:(省内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转移、失业保险转移办理流程)

  ①申请人到转出地打印《参保缴费凭证》→②申请人向转入地提交《参保缴费凭证》及相关申请材料→③审核符合条件的,转入地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④转出地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及历史缴费及个人账户记账信息清单,同时划转相关资金→⑤转入地接收到相关表格和资金后办理接续手续。

  注:流程①②由申请人办理,流程③④⑤可由社保经办机构之间进行交接完成。

  4、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手续需提供材料

  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手续,申请人需向社保经办部门提供以下资料:

  ①《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一式一份;

  ②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

  ③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注:在转出地为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原固定工身份,且经组织人社部门批准正式调入人员不需提供);

  ④属工作调动的,还需提供市区级以上党委组织、人社等行政部门出具的《干部介绍信》或《职工介绍信》原件;

  ⑤涉及其它特殊情况的,另行告知补充相关资料,如:存在重复缴费的,提供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做退款用途。

  5、跨省医疗保险关系转移

  ①打印凭证。申请人持身份证或市民卡到经办部门窗口或自助服务器打印《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凭证》,申请人持该凭证向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转移申请;

  ②接收信函。我中心接收各地经办机构寄送来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③转出办理。我中心根据各地社保经办机构发来的联系函为申请人办理转出手续,打印、邮递④《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凭证》、《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划转个人账户。

  告知。转出工作完成后,以手机短信方式告知申请人。

  6、对象:

  ①原在本市就业参保的职工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申请将职工医疗保险关系转入新参保地的;

  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需将医疗保险关系转往待遇享受地的。

  ③所需材料

  1)、基本资料

  1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

  2 转出地打印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凭证》;

  3《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转移凭证》《义务兵退役医疗保险金转移凭证》

  外地转重庆医保待遇如何享受

  职工医保 超3个月才接续 期间不报销医疗费

  针对农民工等流动就业人员,通知指出,要想顺利享受医保待遇,参保人应尽快办理转移接续,时间限定为原参保地中断医疗保险缴费之月起的3个月内。若随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应从其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之月起,接续职工医保。

  其中,3个月内接续并补缴中断缴费期间费用的,从完清费用的次月起,可享受我市医保待遇。其补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予以支付。

  超过3个月接续的,也可从完清费用的次月起,享受我市医保待遇。其中,补缴中断缴费期间费用的,补缴费期间,按规定补划个人账户,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原参加居民医保的流动就业人员,以个人身份接续我市职工医保的,并按规定连续缴纳医疗保险费满12个月,从第13个月起,可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居民医保 3月前缴费 次月1日起享受待遇

  若参保人员接续我市居民医保,可按《关于印发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12〕127号)第一条、第二条和《关于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人社发〔2013〕267号)第二条等有关规定执行。

  即超过集中缴费时间,但在当年1月1日到2月底期间参保缴费的,可从完清费用的次月1日起享受待遇。当年3月1日后缴费的,从其完清费用之日起满90日后,可享受居民医保待遇至当年12月31日。

  市内转险种

  单位参保 缴费次月起可享受待遇

  按照通知,若参保人由居民医保转为单位职工医保,其用人单位及个人按照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后,从缴费的次月起,可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若由居民医保转为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按规定连续缴纳医疗保险费满12个月后,从第13个月起,可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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