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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个人养老保险怎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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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个人养老保险怎么办理

  办理个人养老保险的方式有哪些,在廊坊市怎样给自己办理养老保险,办理养老保险的流程是什么。小编给大家整理了关于廊坊市个人养老保险怎么办理,希望你们喜欢!

  廊坊市个人养老保险怎么办理

  一、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理流程--申报材料

  1、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主页、本人页、增减页);

  2、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重庆市农村商业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

  4、如是重度残疾人员还需提供一、二级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

  5、如是独生子女家庭还需提供户籍所在地计生办出具的独生子女资格确认表。

  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理流程--办理程序

  1、每月1-20日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社保所提出申请;

  2、社保所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当场予以审核。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参保登记。不符合条件的,退还资料给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3、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的当月,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后,1-20日到申报地社保所进行养老保险待遇资格初审;

  4、乡镇社保所对养老待遇资格初审合格人员的相关材料报县社保局居民养老科,居民养老科1-24日进行资格复审;

  5、县社保局按月支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三、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理流程--办理条件

  1、具有本市户籍且年满16周岁及以上,60周岁以下的人员(全日制在校学生、参加其他养老保险、享受其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除外);

  2、2009年8月31日前年满60周岁以上且没有享受其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廊坊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指南

  领取条件

  单位职工退休人员:

  1.达到国家、本市规定的退休年龄:

  男性:年满60周岁

  女性:从事管理和技术工作年满55周岁,直接从事生产服务工作年满50周岁(不包括事业单位在编的干部身份的女职工)

  2.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3.缴费年限(含1992年底前参加工作的连续工龄)累计满15年。

  城乡居民退休人员:

  1.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年满60周岁后可按月领取养老金并缴费不少于15年

  2.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领取材料

  单位职工退休人员:

  1.户口簿;

  2.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3.《离退休(退职)人员养老金申报表》

  4.《离退休人员费用变化表》

  5.《离退休人员减少报告表》

  6.《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花名册》

  7.《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减少报告表》

  城乡居民退休人员:

  1.户口簿;

  2.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领取流程

  企业职工退休人员:经审核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基本养老金通过受托银行划入指定的账户。

  城乡居民退休人员:

  1.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需及时携带户口簿、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等材料,到所在村(居)办理待遇领取申报手续。

  2.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参保人可以持经办机构发放的银行卡到指定金融服务机构领取。

  领取额度

  城乡居民:

  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90元。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

  注:具体基础养老金按当地政策实行。

  企业职工退休人员: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1.基础养老金:全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

  2.个人账户养老金: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从本人个人账户中支付;不足支付时,从社会统筹基金账户中继续支付。

  领取年龄

  1.正常退休: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其中1998年7月后参保的农村户籍合同制女工人要年满55周岁。

  2.因病或非因工致残: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3.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廊坊市养老保险衔接手续办理参保人员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办理流程是什么?

  (一)由参保人员本人向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书面申请。

  (二)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并审核参保人员书面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在15个工作日内,向参保人员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联系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申请人作出说明。

  (三)参保人员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联系函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制度衔接的参保缴费信息传递和基金划转手续。

  (四)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参保人员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移的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情况及时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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