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同性恋结婚
同性婚姻(或称为“同性恋婚姻”或“同性别婚姻”)是指生理性别或性别认同相同的两人之间的婚姻关系。在同性婚姻的支持者中,其也被称为“婚姻平等”或“平等婚姻权”。同性婚姻是对传统婚姻模式的一种创新,体现了现代婚姻多元化的发展趋势,满足了选择同性婚姻的人士的需求,具有重要的历史进步意义。
由同性恋权利支持者使用的婚姻的定义是:
一个获得社会承认的、自愿的、忠贞的、单配的、合法的两个成年人之间的契约结合,由政府和(或)社会通过给与特定的权利、待遇和责任表示认可。这些权利包括经济、税收、遗产、生养子女以及做出医疗决定的权利。
简言之,就是把原来婚姻定义中的“一男一女”抹掉。这个定义的支持者喜欢它,是因为它去掉了传统观念的束缚,以现代的重视和尊重个体权利的道德观念来决定同性婚姻的有效。如果社会认同,任何关系都可以被认为是“婚姻”,因为即使是国家承认的合法婚姻,也可能不被宗教组织认可。在一些国家,宗教婚姻和世俗婚姻是同时进行的;而在另一些国家,宗教婚姻必须等到政府批发的文件,或者一个法定的仪式举行后才是合法的。
在__传统较悠久的国家,婚姻做为社会的一项基本制度除了具有法律意义上的“民事婚姻”概念,同时具有宗教意义上的“宗教婚姻”概念。在现代的政教分离国家,两层概念分属国家与教会的管辖范围;在同一个国家,某些婚姻,例如异教徒、不同种族、同性之间等的婚姻,可能仅由国家或教会一方承认,但另一方不承认,或者某些教会承认,但某些教会不承认。由于保守宗教人士反对将同性婚姻称为“婚姻”,法律采用“民事结合”的名称。有学者如Alan Dershowitz提议,仅保留“婚姻”的宗教意义,而民事意义的婚姻,无论异性或同性,一律改称“民事结合”,但保守派人士认为,将婚姻等同于民事合约本身,就是对婚姻的威胁。
在一些国家或行政管辖区,由于历史或公众民意的原因反对给予同性伴侣以“婚姻”的名义结合,但同时为了给同性伴侣提供近似婚姻的法律保护,而创立了有别于“婚姻”一称的其他形式关系,包括:
民事结合:通常在权利上等同或接近婚姻,但没有婚姻的名分。
同居或注册伴侣关系:在不同程度上,提供少于婚姻的权利。在有些国家或司法区域,异性恋与同性恋都可以注册为同居伴侣。
在英国同性婚姻合法化之前,曾存在与婚姻权利和义务完全一致的“民事结合”关系,向同性伴侣开放。但一些同权人士拒绝接受这些非婚姻的称谓,认为其只是“隔离但平等”政策的延续而已。
在可以注册同性婚姻的国家或司法区域,同性婚姻的伴侣可以举行婚礼。但在不承认同性婚姻的地方,类似婚礼的仪式称为“承诺仪式”,双方借此确立两人关系,互相承诺履行婚姻义务,但这种关系不被任何法律承认或保护,没有家庭(如子女的监护权,部分同性伴侣会领养子女)、财产(如共同财产、税务、继承)、社会(如医疗保险、探视、代做医疗决定、代行权利、移民)等多方面的权利。
在20世纪晚期和21世纪早期,一些要求将婚姻扩展到同性之间的运动开始发展起来。法律认定的婚姻结合对一系列的权利开发,包括社会保险、纳税、继承以及其它在法律上从未婚夫妇角度看难以获得的权利。法律上对婚姻的认同方式排除了同性之间的情侣选择取得这些权利的权力(在法律上没有阻碍的异性恋婚姻有选择在法律上结婚并取得这些权利的选择权,但是同性恋情侣之间则没有这种选择权)。对同性婚姻的法律认同的缺乏也同样给同性恋情侣领养子女带来了阻力。当然,进入同性婚姻的不一定是同性恋者。
通常反对同性婚姻的反对者都有宗教背景,他们认为扩展婚姻到同性恋情侣上有可能破坏传统的婚姻价值观。在一些适应一夫一妻制度的国家,人们担心允许同性婚姻将可能重新打开对多夫多妻制度的立法,或其它很多令他们不愉快的形式。
作为回应,支持者指出,传统观念的婚姻已经让位于其它领域的自由主义,例如可行的无过错离婚。两名瑞典女性在斯德哥尔摩结婚后庆祝们同时建议说现代社会的很多人已经不再受限于告诉他们婚姻是受限制的宗教上,也并不希望这些宗教观念用于制定法律上。此外,一些宗教开始承认并庆祝同性婚礼或承担典礼。在加拿大,同性婚姻造成了宗教团体的分裂,国家最大的新教宗派加拿大联合教会和圣公会部分教会,对同性婚姻表示了某种程度的支持。
一些自由主义者反对同性婚姻的原因是他们反对一切形式的国家认可的婚姻,包括异性间的婚姻。
鉴于以上的客观事实,有些国家的立法者迫于保守者的压力不承认同性婚姻但又要兼顾同性伴侣的权利,于是创立的一种新的法律,即民事结合它以民事法为依据,允许两个同性伴侣登记为民事伴侣,提供近似或部分婚姻的权利。有荷兰学者认为民事结合是同性婚姻的初级阶段,它最终会指向同性婚姻。(具体民事结合合法的国家可参见下文的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