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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的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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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是我国当前所面临的一个巨大的社会问题,离婚是导致夫妻婚姻法律关系终止的原因之一。那么你对离婚法律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学习啦小编整理关于离婚的法律知识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离婚的法律知识

  1、离婚的法律形式有哪些?

  答:离婚的法律形式有如下两种:一种是协议离婚,一种是诉讼离婚。

  ⑴协议离婚。《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这是关于协议离婚的规定。

  ⑵诉讼离婚。《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其中“男女一方要求离婚,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即关于诉讼离婚的规定。

  2、如何办理协议离婚?

  答:《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协议离婚须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必须是办理过结婚登记的合法婚姻关系当事人。

  (2)申请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应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3)离婚申请书是申请离婚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并承担法律后果。

  (4)申请登记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就家庭共同财产、债权、债务及子女的抚养或对生活困难一方的帮助达成协议,并自觉履行这种承诺。

  (5)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共同提出登记离婚申请。

  3、哪些情形可以判决准予离婚?

  答:《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4、在女方怀孕期间,男方能提出离婚吗?

  答:《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5、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注意哪些原则?

  答:离婚时必然面临财产分割的问题,首先要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同时,《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方面,《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即从程序上讲,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应先由双方协议处理,当协议不成时,法院再作判决。

  6、离婚时如何区分夫妻共同债务?

  答:夫妻共同债务有以下几种情形:

  (1)《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四十三条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这就意味着,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离婚后仍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但有明确规定以下几种情形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规定:“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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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的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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