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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关于海南产假的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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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关于海南产假的新规定

  海南省的准妈妈们还在为产假迷惑吗,那就要看看海南省产假最新规定了,准爸爸们也员工好好了解一下。下面学习啦小编就给大家介绍海南产假新规定,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海南产假规定

  海南最新婚产假天数确定:婚假13天 产假188天

  海南省五届人大会第二十次会议在海口闭会。会上,通过最新修改的《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对海南的生育政策、婚假产假等方面进行调整。

  《条例》中提到,依法登记结婚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增加婚假10天。符合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3个月的产假,给予男方15日护理假。此《条例》将从2016年3月31日起实施。

  调整完善生育政策 四种情况可以申请再生育

  《条例》删除“鼓励晚婚、晚育”和“城镇居民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内容,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并加入“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的,属于超生”的规定。

  《条例》明确规定经批准可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情形:

  (一)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子女,或者双方再婚前各生育两个以内子女,再婚后无共同生育子女的;

  (三)夫妻已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残疾,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四)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条例》同时还规定,上述再婚情形不含复婚。夫妻一方为本省户籍,另一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一方的再生育政策。

  海南产假的五个问题

  一、海南产假的法律有哪些?

  海南的产假法律来源有四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海南省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新《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解读

  二、海南产假到底是多少天?产假工资发多少呢?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三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享受下列奖励与优待: (一)属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日。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享受全勤待遇。

  说明:

  1、产假什么时候开始休呢?正常是在产前15天开始休。

  2、海南产假是188天,产假是算正常出勤,许多公司产假工资是按照员工基本工资发放,这是错误的,应该按照员工正常上班的时候工资发放,另外公司有全勤奖,员工休产假是可以享受全勤奖的。

  三、海南产假遇到法定假日,可以顺延吗?

  答案是肯定的,产假遇到法定假日是可以顺延的,新《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解读规定,婚假、产假、男方护理假的假期,与法定节假日重合的可顺延。

  当然遇到休息日是不能顺延的,休息日是包含在产假中。

  四、海南产假期间,员工劳动合同到期,怎么办?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34.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 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说明:

  1、也就是说要顺延到三期结束,那三期是指什么时候开始,什么时候结束?三期的期限为女职工末次月经的第一天至分娩后婴儿满一周岁。

  2、《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员工在产假期间用人单位是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对吗?

  这个是不对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也就是说公司不能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解除,但可以按照其他条款解除,比如和员工协商一致解除(第三十六条),或者员工存在过错的情况下(第三十九条),就算员工在三期期间,公司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产假的时间规定

  《条例》中提到,依法登记结婚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增加婚假十日,并取消原条例晚婚假的规定。国家规定假期为3天,增加婚假10天,即所有依法登记的夫妻都可享受13天的婚假。

  《条例》规定,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符合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三个月的产假。目前国家规定的产假是98天,增加3个月,按每月30天,女职工共可享受188天的产假。而在条例修改前,只有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女职工可享受188天的产假。

  男方护理假方面,《条例》规定给予男方15日的护理假,取消现行条例晚育护理假的规定。政策调整前,男方最多能休护理假10天。

  《条例》还规定,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享受全勤待遇。产假期满后,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可以给予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止,其工资按不低于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和计算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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