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投资管理制度汇编
为了做好对外投资工作,保证公司资产的保值增值,需要制定并实施相应的管理制度。学习啦小编今天为你整理了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篇一
1 总则
1.1 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为规范企业投资行为,建立和完善企业投资决策及运作程序,切实加强公司投资管理,保证公司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1.2 对外投资指公司为通过分配来增加财富,或为谋求其他利益,而将本公司资产让渡给其他单位所获得的另一项资产。
1.3 本制度适用于对公司本部和各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从立项、论证、实施到回收投资整个过程实施的管理。
1.4 对外投资管理旨在通过规范企业的对外投资行为,建立有效的投资风险约束机制;强化对外投资活动的监管,将投资决策建立在科学的可行性研究基础之上,努力实现投资结构最优化和效益最佳化。
2 岗位分工与授权批准
2.1 公司设立投资管理机构,归口管理公司的对外投资,其主要职责是:参与制定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制定年度投资预算;负责公司投资项目的策划、论证、实施与监管;负责子公司投资项目的审查、登记和监控。
2.2 公司应当配备合格的人员办理对外投资业务,办理对外投资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忠于职守。
公司应当定期对对外投资人员进行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2.3 公司应当建立对外投资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对外投资业务的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
公司各部门中对外投资业务的不相容职务具体包括:对外投资的实施、授权批准、对外投资记录和对外投资档案保管。其中,对外投资的实施与档案保管由投资管理部门负责,对外投资的审批由董事会及其授权人负责,对外投资的收付款及帐务处理由财务部门负责。
2.4 对外投资项目必须实行项目责任人负责制,明确指定专人负责,严格规定项目负责人的“责权利”,项目结束,严格考核,奖罚兑现。
2.5 公司对外投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批准,或由董事会授权相关人员批准。被授权人应当根据对外投资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3 投资预算控制
3.1 公司对投资业务实行预算管理。在每年年度开始之前,公司投资管理部门应编制短期和长期投资预算,对下一年度的投资业务进行事前控制。
3.2 编制短期投资预算时,主要应考虑资金的充裕程度、资金的机会成本及风险程度等;编制长期投资预算时,则应从企业整体发展计划出发,并考虑资金的安排、资金的机会成本、被投资单位效益状况、发展前景、投资存在风险以及企业长期发展目标等因素
3.3 投资预算应该由公司董事会批准。发生预算外的投资必须调整预算。预算的调整必须报经原预算批准机构审核批准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篇二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规避投资所带来的风险,有效、合理地使用资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其他公司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简称子公司,下同)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负责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八条 对外投资权限
1.投资金额未达到股东大会审批标准的对外投资项目,由公司董事会审批;
2.以下投资事项由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篇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 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投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 金、股权及实物、无形资产等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 展战略,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有利于合理配置企业资源,创造良好经济效 益,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对外投资类型和审批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独立兴办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 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三) 通过购买目标企业股权的方式所实施的收购、兼并行为;
(四) 股票、债券、基金投资等;
(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对外投资。
第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公司董事会审议后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 对外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 对外投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三) 对外投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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