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出勤管理制度范本推荐
为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做好教职工出勤工作的管理,需要制定并实施相应的管理制度。学习啦小编今天为你整理了教职工出勤管理制度范本,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教职工出勤管理制度范本篇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强化全体员工的纪律观念,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考勤制度是加强学校劳动纪律,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搞好学校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全体员工要提高认识,自觉地、认真地执行考勤制度。
第三条 学校的考勤管理由行政人事部负责实施。
第四条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人员的考勤工作负有监督的义务。
第五条 公司考勤实行打卡制度,员工上、下班均需打卡(共计每日2次)。员工应亲自打卡,不得帮助他人打卡和接受他人帮助打卡。
第六条 考勤记录作为年度个人工作考评的参考依据。
第二章 具体规定
第七条 工作时间
1、本学校全体员工每日工作时间一律以八小时为标准;
2、上午上班时间为:8:30——12:00;
下午上班时间为:14:30——18:00。
第八条 迟到、早退
1、上班5分钟以后到达,视为迟到,下班15分钟前离开,视为早退;超过1小时按旷工半天处理;
2、以月为计算单位,第一次迟到早退扣款10元,第二次迟到早退扣款20元;第三次迟到早退扣款30元,累计增加;
3、迟到早退情节严重屡教不改者,将给予通报批评、扣除绩效工资、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4、遇到恶劣天气、交通事故等特殊情况,属实的,经学校领导批准可不按迟到早退等处理。
第九条 请销假
1、主任以下人员(不含主任)请假一天的由主任批准,两天至三天的由副校长批准,三天以上的由校长批准;主任、副校长请假由校长批准。所有请假
人员都须在行政人事部备案;
2、员工因公外出不能按时打考勤卡,应及时在考勤卡上注明原因,并由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并报行政人事部备案。
教职工出勤管理制度范本篇二
为规范教职工的教育教学行为,增强遵规守纪的自觉性,提高工作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教职工考勤方面的政策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请假及其处理
(一)请假类别
1.事假:因事确需由教职工本人亲自处理者,可请事假。
2.病假:因病不能坚持正常上班者,可请病假。病假3天以上者须持县医院诊断证明和相关资料方可准假。
3.公假:因公外出办事、开会或培训等,可请公假。
4.产假:持生育卡的女职工,产假为90天(男职工护理假为一周);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怀孕在四个月以上七个月以内流产的给假四周,七个月以上者给假六周;产假期满因病需继续治疗且有医院证明者,按病假处理。
5.婚假:教职工结婚给假一周。
6.丧假:凡直系亲属,即父母或配偶亡故者给公假1周,如假期满需继续请假者,按事假处理。
(二)批假权限
1.两周以内请假由校长批准。
2.两周以上请假由教育局批准。
3.会议请假由主持会议的相关领导批准。
(三)请假手续
1.凡请假者必须填写请假条,并按请假类别交验相关证明,经批准后生效。
2.有事必须提前履行请假手续,不许他人代为请假,因病或因紧急事故确属来不及提前办理请假手续者,可委托亲属及时代为履行请假手续,补假无效。
3.请假批准后,必须将请假条交至办公室,并办理好工作交接手续后方可离校,假期期满后,须及时返校销假。
教职工出勤管理制度范本篇三
为维护学校的正常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使教职工自觉遵守工作时间和劳动纪律,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学校所有教职工。
二、考勤办法
全校教职工按学校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关于实行指纹考勤机考勤的通知》具体要求进行考勤。对于全年满勤的教职工给予奖励。
三、违纪界定:
教职工违纪分为:迟到、早退、旷工、脱岗等。
迟到、早退:未按学校规定的工作时间到达工作岗位,15分钟以内为迟到,提前15分钟以内下班视为早退;迟到、早退15分钟以上、3小时以内,不请假者视为旷工半天。迟到、早退累计三次视为旷工1天。
旷工:未经同意或未按规定程序办理请假手续而未正常上班的,视为旷工。旷工3次记警告处分一次,警告处分两次及以上按“吉人综[2004]41号”文件精神处理直至解除聘用合同。旷工1天,扣除当月考勤奖。
脱岗:在工作时间未履行任何手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视为脱岗。脱岗15分钟以上,3小时以内,视为旷工半天;脱岗3小时以上,视为旷工1天。脱岗1次,按本人基本工资的1/22扣除。
四、假期规定
假别分为:病假、事假、年休假、婚丧假、产假等。
1.病假:教职工病假必须有市级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无有效证明按旷工处理;出据虚假证明加倍处罚。每月病假1天不扣,累计2天及以上的,每天按本人基本工资的1/22扣除。
2.事假:教职工因私事需利用工作时间处理的应从严控制,视不同情况给予一定时间的事假。事假1天,按本人基本工资的1/22扣除。全年事假累计不得超过20天,超过天数按旷工处理。原则上当年未休公休假的应先请公休假,再请事假。
3.年休假:
(1)工作年限满一年不满十年,每年休假五天;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每年休假十天;工作年限满二十年以上的,每年休假十五天。休假中遇公休节假日时,可顺延;
(2)年休假应当提前3个工作日向部门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再由分管领导、单位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可休假。休假期间,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变;
(3)实行寒暑假的人员,不实行年休假制度;
(4)当年连续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不再安排年休假;
(5)享受探亲假的当年,不再安排休假。
4.产假及其他假期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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