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范本(2)
乡镇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范本
乡镇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范本篇三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度和领导干部“一岗双责制”,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辖区负责制、部门监管主体责任制和企业生产主体责任制。
一、镇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主要成员单位职责
(一)镇安委会主要职责
1.宣传、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2.制定完善本辖区的安全生产意见及方案,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
3.明确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并考核兑现。
4.负责治理危及公共安全的事故隐患,对不能及时消除的隐患,要落实监控措施和责任。
5.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专题会议,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辖区安全生产情况,制定、落实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的措施和对策,按期向镇党委、镇政府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6.制定本辖区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并上报镇党委、镇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7.参与事故的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8.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安全生产办公室职责
1、负责镇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2、依法对全镇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各行业管理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制订全镇安全生产发展规划,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严厉查处各类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
3、负责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等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和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4、负责统计全镇安全生产事故,发布安全生产信息,分析、预测安全生产形势,组织实施全镇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组织、指导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5、按照镇政府的授权,依法组织、参与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镇派出所安全生产职责
1、负责全镇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许可和活动期间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对违反安全方面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2、负责对全镇消防安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对全镇公共消防设施的监管工作;制定消防安全责任指标并组织实施;负责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组织开展社会消防力量的培训;负责制定全镇公共消防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负责建筑工程消防审核及验收;负责歌舞厅、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网吧等公众聚集场所举办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的消防安全检查;负责组织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对易燃易爆物品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监督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措施的落实,依法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组织、指挥全镇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
3、负责对购买、使用及储存民用爆破器材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民用爆破器材使用审批;监控民用爆破器材流向;许可民用爆破企业和作业人员;监督指导民用爆破器材从业单位工程爆破的安全警戒;组织销毁罚没的非法民用爆破器材;负责对民用爆破企业安全的监管和隐患排查治理;侦查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民用爆破器材的案件。
4、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大型焰火燃放安全管理工作,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案件;
5、按规定负责或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做好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镇交警中队安全生产职责
1、组织对机动车辆进行注册登记、检验及报废,组织对机动车驾驶人的考试、年度审验和日常教育等工作。
2、负责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道路运输环节的安全监督检查,核实检查运输车辆的《剧毒危险化学品车辆道路运输许可证》。
3、开展道路危险路段的排查并督促整改。
4、负责全镇道路交通事故的统计、分析、报告及信息发布;根据全镇道路交通安全的形势,提出防范道路交通事故的对策和措施。
5、负责组织全镇道路交通安全宣传、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依法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保证道路交通畅通。
6、组织、参加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国土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1、履行全镇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职责,负责查处、取缔无证开采、越界开采、以采代探等非法采矿行为,维护全镇正常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秩序。
2、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矿山安全专项整治。
3、积极排查因山体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有可能引发事故灾难的隐患,并及时将有可能导致的后果、发展趋势向镇政府、有关部门通报。负责全镇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监管、地质灾害的监测和预防工作,督促矿山企业对采矿活动造成的地质灾害进行治理。
4、参与矿山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六)镇林业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1、负责全镇森林防火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森林火灾安全隐患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负责组织实施森林防火及火灾事故的预防和抢救工作。
3、开展森林防火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七)镇水利服务中心安全生产职责
1、负责水利建设工程和库坝的安全管理工作。
2、负责农田基建工地的安全管理工作。
3、负责对水利建设工程、库坝及农田基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负责防汛工作。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八)镇教育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1、负责教育系统(含民办幼儿园)的安全监督管理,监督指导教育系统的各类学校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定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查处学校安全管理方面失职或违法的行为。
2、将安全教育纳入义务教育的重要内容,组织师生员工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提高安全意识和能力。
3、负责指导教育系统各类学校、直属单位的教育设施、校舍的安全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消除事故隐患。
4、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接送学生车辆的监督管理。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九)镇卫生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1、负责职业病的预防和监督工作。
2、发生重特大事故时组织医护人员进行紧急抢救。
3、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毒性鉴定和危险化学品事故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4、负责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救护工作。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十)镇城建办安全生产职责
1、负责煤矿选矿环境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违反环境安全的违法行为。
2、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和医疗废物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工作。
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行业安全生产监督职责
(1)交通安全。交通安全综合监管由镇交警中队牵头,交通、教育、卫生等部门和镇安办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把客车、农用车、运矿石、沙石车等做为重点管理车辆,抓好源头管理,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不断改善道路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监管长效机制,认真开展安全大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2)煤矿、非煤矿山安全。煤矿、非煤矿山安全综合监管由镇安办牵头,派出所、国土、中小企业、电业等部门(单位)配合,负责组织开展煤矿、非煤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实施煤矿、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严厉打击违法非法生产行为。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坚决遏制和预防各类事故发生。
(3)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综合监管由镇安办牵头,派出所、交警中队、交通办等部门(单位)配合,负责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开展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整治。
(4)公共聚集场所和消防安全。公共聚集场所和消防安全综合监管由镇派出所牵头,在上级工商、文化等部门和镇安办配合下,负责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组织实施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及时消除各类火灾事故隐患。
(5)建筑安全。建筑安全综合监管由镇城建办牵头,在上级质监、安监、电业、消防等部门和镇安办配合下,负责组织开展建筑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组织实施建筑安全专项整治,严格施工企业、监理单位的现场管理,防止层层转包,以包代管,及时排查消除各类事故隐患。
三、加强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
镇安全生产委员会对各部门、各企业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跟踪落实,年终考核,并予以通报。对认真履行职责、工作成绩显著的,给予表彰奖励;对未完成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的,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严格追究安全生产责任。
乡镇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范本篇四
为严格依法、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调查处理伤亡事故,应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分明,依法建立按规定如实上报各类事故制度。
(2)本着有事故报事故,无事故报平安,及时、准确无误地如实上报各类事故和按月填报伤亡事故月报表。
(3)在辖区内发生除轻伤事故外的伤亡事故,应立即按规定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工会、行业主管部门,并在24小时内书面报告事故概况(含事故发生的具体时间、地点、类别、经过、伤亡情况、损失情况、初步原因分析)。并按照应急制度要求,立即采取紧急措施,保护好现场,组织抢险、施救。
(4)发生轻伤事故,由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5)发生一般死亡事故和重特大伤亡事故,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职能部门要积极配合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工会、行业主管部门等组成的伤亡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6)省、市所属单位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各类伤亡事故由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工会、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地方各级政府要积极配合。
(7)对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有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以及无正当理由的,拒不接受事故调查及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有效地防范重、特大伤亡事故的发生,依法严肃查处和追究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行政责任,特制定本制度:
凡乡(镇)属单位、生产及经营组织的责任人和业主(以下简称单位及人员),在职责范围内,因未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导致发生伤亡事故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对其单位及人员,按下列规定处罚、处分及追究责任:
(1)凡发生一次死亡1-2人,或一次重伤9人以下的一般伤亡事故,对责任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员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记过处分;对负有管理责任人的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
(2)凡发生一次死亡3-9人,或一次重伤10人以上的重大事故,对责任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员处以3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给予记过或记大过、降级处分,对负有管理责任的人员,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凡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国家规定的特别重大事故标准以下)的特大事故,对责任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员处以8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对负有管理责任的人员给予降级或撤职直至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单位和人员在本单位发生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隐瞒、拖延或谎报事故,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处分,并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对单位和人员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执行;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执行;给予行政处分的由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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