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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管理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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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管理制度范文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建立和规范政府采购运行机制,需要制定并实施相应的管理制度。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了政府采购管理制度范文,希望你喜欢。

  政府采购管理制度范文(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制度。

  第二条 第三条 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单位分散采购。

  第四条 区政府采购办是负责我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能。其主要职能是:依法制定政府采购有关规章制度;审核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拟定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报区政府批准;管理政府采购网络和发布政府采购信息;批准政府采购方式;负责政府采购监督检查;考核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业绩;开展政府采购宣传与培训;处理供应商的投诉事宜。

  第五条 招标投标公司是集中采购机构,其主要职责:接受采购人委托,组织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项目采购;执行政府采购法律规章制度;管理政府采购档案、提供有关信息报表;负责对其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接受委托代理其他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

  第二章 政府采购预算

  第六条 采购人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预算时,应当将该财政年度的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列出,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随同年度预算报区采购办汇总,按预算管理权限和程序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政府采购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作调整,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和追加预算的,应报区政府采购办批准。

  第八条 采购人应根据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并结合本单位的工作实际,按月编制政府采购计划,经区政府采购办审核,并确认采购资金到位后方可组织采购。

  第九条 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执行。不得采购无预算、无计划的采购项目。

  第三章 政府采购方式及程序

  第十条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但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操作难度大的采购项目,经依法批准可自行采购或委托具有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

  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第五章 备案和审批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备案和批准管理是指区政府采购办对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及其他采购代理机构按规定以文件形式报送备案、批准的事项,依法予以备案或批准的管理行为。区政府采购办为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机构,具体办理政府采购备案和批准事宜。

  第十三条 审批事项应当经区政府采购办依法批准后才能组织实施,下列事项应当报区政府采购办批准:

  一因特殊情况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由组织采购的机构提出申请报送区政府采购办批准;

  二因特殊情况需要采购非本国货物、工程或服务的,由采购单位提出申请报送区政府采购办批准;

  三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协议供货采购、定点采购,其实施方案、招标文件、操作文件、中标结果、协议内容需要变更的;

  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制定的操作规程;

  五政府采购预算或项目的调整变更;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审批的事项。

  第十四条 备案和批准事项由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或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向区政府采购办报送。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区政府采购办对政府采购活动实行经常性监督检查制度,依法对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执行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区政府采购办对区直单位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的编制和执行情况;

  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执行情况;

  三政府采购备案或审批事项的落实情况;

  四政府采购信息在省、市、区采购办指定媒体上的发布情况;

  五政府采购有关法规、制度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六内部政府采购制度建设情况;

  七政府采购合同的订立、履行、验收和资金支付情况;

  八对供应商询问和质疑的处理情况;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区政府采购办应当加强对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内容是:

  一集中采购机构执行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情况,有无违纪违法行为;

  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集中采购机构建立和健全内部管理监督制度情况;

  四集中采购机构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情况;

  五基础工作情况;

  六采购价格、资金节约率情况;

  七集中采购机构的服务质量情况;

  八集中采购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廉洁自律情况。

  第十八条 供应商应当依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区政府采购办应当对中标供应商履约实施监督管理,对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的中标供应商进行监督检查,对未认真履行采购合同的,应取消其供货资格。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采购的单位,可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区政府采购办应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20号令)要求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询问、质疑和投诉进行处理与答复。

  第二十一条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实施监察,应当参与数额巨大或重大采购项目活动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政府采购各当事人有关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七章 其 他

  第二十三条 政府采购信息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19号令)在财政部和省财政厅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必须公告的政府采购信息包括: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招标公告、中标公告、成交结果;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区政府采购办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考核结果等。

  第二十四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确定应当按照财政部、监察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规定,从市、区本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采购人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谈判和询价工作。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谈判和询价工作。

  第二十五条 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的应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18号令)执行;实行竞争性谈判、询价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执行。

  政府采购工程项目进行招标投标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对部分需求量大、规格标准相对统一、品牌较多且市场竞争充足的政府采购项目可实行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及区域联动操作方式。

  实行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的项目、实施范围、执行要求和监督检查等内容由区采购办会同有关部门具体作出规定,集中采购机构统一组织实施方案。

  第二十七条 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隐匿和擅自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标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政府采购管理制度范文(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挥部门集中采购的优势,满足特殊要求采购项目的需要,提高我市政府采购的效率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部门集中采购,是指纳入市级政府采购管理的单位,由本单位组织实施属于部门集中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的行为。

  各单位在实行部门集中采购时,其采购方式及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等审批手续,均由各单位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办理

  第三条 属于当年公布的*市市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采购项目,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应当纳入部门集中采购:

  (一)货物、服务及其他工程类项目,其单项或同类批量价值15万元至50万元的,实行部门集中采购;

  (二)市财政批复当年的政府采购预算中,列明应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项目;

  (三)属本单位有特殊技术或时间要求的,由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复同意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的项目。

  第四条 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管理的单位,应当由本单位分管政府采购工作的领导、纪检监察部门、财务部门和负责政府采购业务的部门组成本单位的“政府采购管理小组”,并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下称“采购办”)备案。

  第五条 各单位的政府采购管理小组负责管理本单位的部门集中采购,包括编制本单位的采购计划,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含市政府采购中心和各采购代理机构,下同)代理采购,会同采购代理机构编制采购文件,整理、归集采购项目采购全过程的有关文件,采购结束后向采购办提交备案资料等。

  第六条 各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小组应当建立采购项目档案,将采购全过程产生的文件、资料进行妥善保存。档案保存时间应不少于十五年。

  采购文件、资料包括:已确定资金来源的政府采购计划表、采购活动情况记录、采购(招标)文件、评标标准、供应商投标文件、采购结果确认书、采购合同、验收报告、质疑及投诉情况答复和处理决定以及其他相关的文件。

  第七条 采购办是我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负责对各单位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指导和监督管理,并定期向市人民政府进行通报。

  第二章 部门集中采购的操作程序

  第八条 各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小组在实施部门集中采购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办理:

  (一)编制政府采购计划。

  各单位采购属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政府采购项目时,应按《*市政府采购市级工作程序》(东财〔*〕63号)中关于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编制政府采购计划表的规定,编制政府采购计划。

  1、应填写有“部门集中采购”字样的政府采购计划表。

  2、属市财政安排资金的采购项目应根据下达的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填报采购形式。使用年度政府采购预算以外的资金采购(包括单位自筹资金)纳入当年《*市市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应根据限额标准填报采购形式。

  3、政府采购计划表应用A3纸编制一式四份,连同有计划表电子文档的软盘报送到市财政局业务主管科。

  4、政府采购计划表报送的时间要求:应于每年12月1日前(节假日顺延,下同)报送下年度第一季度的《采购计划表》,每年在3月1日、6月1日、9月1日前分别报送本年第二季度、第三季度和第四季度的《采购计划表》,逾期报送《采购计划表》的,如无合理理由,将视为报送下一季度的《采购计划表》。

  同一年度内,对同一采购品目可以安排两次采购计划,但不得超过两次。

  5、部门集中采购采用以下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进行采购。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

  各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小组在填报政府采购计划时,应自行确定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

  (二)政府采购计划的资金确认和批复。

  1、一般情况下,市财政局业务主管科收到各单位报送的部门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计划后,在3个工作日内,对拟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项目资金来源情况进行审核。

  市财政局业务主管科对其资金来源完成审核后,将一式四份的政府采购计划退一份给采购人,同时各抄送一份给采购办和市会计核算中心(国库支付中心)。

  2、如有关单位因采购项目特殊,要求以邀请方式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应在报送政府采购计划的同时,向采购办提出书面申请(详细说明原因)。市财政局业务主管科对其资金来源完成审核后,将一式四份的《采购计划表》连同采购人的书面申请转采购办对其采购方式进行批复。

  采购办对采购项目是否符合以邀请方式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要求审核完毕后,即向相关单位作出批复,并将《*市市级单位政府采购计划批复书》(下称“计划批复书”)和政府采购计划发回采购人各一份,送市财政局业务主管科和市会计核算中心(国库支付中心)各一份。

  (三)政府采购计划的调整。

  政府采购计划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作调整。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的,按原报批程序执行。

  (四)委托采购代理机构。

  各单位在编报政府采购计划时,将拟委托实施项目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填写清楚,并在收到市财政局确认采购资金和方式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计划(需要采购办批复的项目,应在收到计划批复书)后,在3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计划(或计划批复书)送达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并按《*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书面的委托协议。

  (五)编制采购(招标)文件。

  各单位的政府采购管理小组应当派出专门人员会同有关的采购代理机构编制采购项目的采购(招标)文件。如采购项目技术复杂的,应邀请有关专家协助编制采购文件。

  采购(招标)文件中应明确采购项目的开标、评标地点。开标、评标地点原则上应在*市政府采购招投标服务大厅,应由采购代理机构向采购办提出使用市政府采购招投标服务大厅开标室和评标室的申请。如因市政府采购招投标服务大厅无法安排开标室和评标室的,由采购人向采购办提出改换开标、评标地点的申请,经采购办同意后才可指定地点进行开标、评标。

  (六)确定部门集中采购的中标(成交)供应商。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严格遵照《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市有关政府采购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对部门集中采购项目进行公告、开标、评标,并推选出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候选中标(成交)供应商。

  各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小组依法对推选出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候选中标(成交)供应商进行书面确认。采购结果确认后由采购代理机构按《*市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的规定将采购结果公示。

  组成部门集中采购项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专家,应在相关的采购代理机构的专家库中,由采购代理机构参照《*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关于随机抽取评审专家的有关规定进行随机抽取。

  (七)申请中标(成交)通知书编号。

  采购结果公示完毕后,由采购代理机构向采购办申请统一的中标(成交)通知书编号,并向有关中标(成交)供应商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

  没有申请统一中标(成交)通知书编号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不得发中标(成交)通知书。

  (八)签订采购合同。

  各单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

  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各单位应当将合同副本报采购办备案。

  第九条 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将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相关采购资料报采购办备案。

  第十条 各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小组应当对供应商履行合同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合同履行完毕后,政府采购管理小组负责组织对采购项目的验收工作。

  属大型或技术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与验收。

  第十一条 各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小组应按合同的规定及时办理有关款项的拨付手续,资金拨付的程序按市财政局印发的《关于我市市级政府采购资金拨付若干问题的通知》(东财〔*〕14号)执行。

  第十二条 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每月14和28日,将接受委托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有关情况反馈采购办。

  第三章 违规责任

  第十三条 各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小组有以下行为之一的,采购办将要求其进行整改,并由采购办定期向市人民政府通报相关情况:

  (一)采购项目未经市财政局确定资金,擅自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的;

  (二)超出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采购项目,未向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擅自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的;

  (三)有拆分项目行为,规避公开招标的;

  (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拒绝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五)采购结束后,不按规定将采购活动相关资料送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备案的;

  (六)不按合同规定支付有关款项给供应商,被相关供应商投诉的;

  (七)一年内连续三次以上委托同一采购代理机构的;

  (八)拒绝接受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第十四条 各单位在实施部门集中采购过程中,如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取消其实施部门集中采购的资格一年。

  有关单位被取消实施部门集中采购的资格后,一年内其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按集中采购的有关程序执行。

  第十五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实施采购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政府采购管理制度范文(三)

  一、责任单位:

  衡南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二、责任人:

  政府采购办实行主任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主任主持全面工作,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

  三、职权行使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财政部、省政府财政厅一系列法规和政策文件。

  四、受理范围:

  衡南县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以政府信誉或财产担保的租赁(借贷)资金和政府所有的其他资金采购物质或服务的行为。

  五、申报条件和材料:

  采购项目与采购资金批准计划、采购预算详细清单、工程采购还须提供财政投资预算评审意见。

  六、政府采购程序:

  政府采购程序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33条至40条相关规定执行。

  七、政府采购资金管理:

  财政直接拨款的政府采购项目资金应设专户管理,实行财政国库直接支付的结算方式,对于分期付款的采购项目应凭正规的专家验收报告支付并加盖政府采购办公室公章。

  八、采购范围:

  (一)价值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修缮?装饰等工程项目(湖南省财政厅湘财购[20XX]8号文件规定)必须依法执行政府采购程序,采购预算由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出具意见;

  (二)1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由采购方依法依规自主组织采购,办理政府采购手续;

  (三)20万元以上的货物按照采购金额的级别执行不同的采购方式,按照《政府采购法》第26条至32条规定执行;

  (四)20万元以下的货物采购采取定点供货的方式由采购方自主选择经公开招标已经中标的供应商和已中标的产品,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只负责商品价格承诺的核定;

  (五)没有纳入采购目录的商品或没有实行定点供货的物质采购价值在20万元以内可由采购方自主组织依法依规采购;

  (六)公用机动车辆保险、维修、供油和会议接待等服务项目均应在经公开招标的定点单位采购,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只负责价格承诺的核定。

  九、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应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以及询价方式采购。招标方式的批复应根据《政府采购法》第27条至32条相关规定执行。

  十、监督检查:

  (一)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办理政府采购业务的每个环节都必须有原始记录和经办人签字;

  (二)县人大,县纪委以及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其职责对政府采购办公室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通过公开公示采购信息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

  十一、责任追究:

  按《衡南县财政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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