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药物使用管理制度范文_基本药物使用管理办法 (2)
基本药物使用管理制度篇四
《关于对成都市基本药物配送企业加强监督管理的通知》规定,特建立一个规范的国家基本药物管理制度。
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对国家基本药物的质量管理。
职责:公司采供部、质量管理部、储运部、销售部对本制度实施负责。 内容:
1基本药物用药人群广、使用量大,为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公司员工应树立质量
第一的意识,
对基本药物严格按照GSP要求进行管理。
2每年对质量管理人员及库管和相关人员进行基本药物管理规定方面的培训,加
强思想认识。
3对中标的国家基本药物进行药品电子监管,入出库必须扫码,并及时上传数据。 4每天要上药监管理系统企业端查看是否有药品电子监管警示信息,如果有,应
及时处理药品
电子监管网的警示信息。
5每月对公司基本药物质量管理情况进行自查,关在次月5日前将自查情况上报区食药监局。
6 收集基本药物的不良反应,有不良反应的要按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规定及时上报药监部门。
基本药物使用管理制度篇五
为了促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确保国家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建立《国家基本药物价格台帐》,有效防止国家基本药物销售中的价格差错,方便政府价格管理部门及社会价格监督组织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条 本院“国家基本药物价格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台帐的建立、指导和督查工作;本院物价员负责台帐的填写及销售价格的核定。
第三条 台帐必须准确登记以下内容:药品目录序号、品名、剂型、规格、生产厂家、生产批号、配送单位、进货发票号、计量单位、采购数量、采购价格、销售价格。
第四条 药品验收入库后24小时内,药剂部门应将相关资料输入电脑,并通知本院物价员复核电脑资料、登记台帐、核定销售价格。本院物价员登记台帐、核定销售价格的工作必须在药品开始销售前完成。
本院物价员登记台帐、核定销售价格后必须签字或盖章。未经物价员核定价格的药品不得对外销售。
第五条 本院“国家基本药物价格管理领导小组”应每月审查一次国家基本药物进销情况、价格执行情况及台帐登记情况。
第六条 国家调整基本药物价格时,本院“国家基本药物价格管理领导小组”必须及时传达相关政策规定,督促物价员基本药物台账管理制度及时审核药品销售价格、修改价格台账,并及时通知药剂部门更改计费价格和公示价格。
第七条 因台帐登记原因造成价格差错者,视同价格错误处理。
第八条
本制度自20xx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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