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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保密管理制度范本(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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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工作管理制度篇四

第1章 总则

第1条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管理制度准则》及具体情况,为保障公司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使公司长期、稳定、高效地发展,适应激烈的市场竞争,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 适用范围

1.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2.公司所有人员,包括数据人员、业务人员、行政管理人员、后勤服务人员等(以下简称“工作人员”),都有保守公司商业秘密的义务。

第2章 公司秘密的范围

第3条 公司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晓、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且由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1.本制度所称的不为公众所知晓,是指该信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

2.本制度所称的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公司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

3.本制度所称的公司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

4.本制度所称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内部文件,如设计、程序、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运营策略内容等。

第4条 公司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公司经营、发展战略中的秘密事项。

2.公司就经营管理作出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3.公司对外活动(包括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4.维护公司安全和追查侵犯公司利益的经济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5.客户及其网络的有关资料。

6.其他公司秘密事项。

第3章 密级分类

第5条 公司秘密分为三类:绝密、机密和秘密。

第6条 绝密是指与公司生存、经营、人事有重大利益关系,一旦泄露会使公司的安全

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损害的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公司总体发展规划、经营战略、营销策略、商务谈判内容及载体,正式合同和协议文书。

2.按《数据保护条例》规定属于绝密级别的各种档案。

3.公司重要会议纪要。

第7条 机密是指与本公司的生存、经营、人事有重要利益关系,一旦泄露会使公司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损害的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尚未确定的公司重要人事调整及安排情况,人事行政部对管理人员的考评材料。

2.公司与外部高层人士、科研人员的来往情况及其载体。

3.公司薪金制度,财务专用印签、账号,保险柜密码,月度、季度、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及各类财务、统计报表,电脑开启密码,重要磁盘的内容及其存放位置。

4.公司大事记。

5.按《数据保护条例》规定属于机密级别的各种档案。

6.获得竞争对手情况的方法、渠道及公司相应对策。

7.外事活动中内部掌握的原则和政策。

8.公司总监(助理级别)以上管理人员的家庭住址及外出活动去向。

第8条 秘密是指与本公司生存、经营、人事有较大利益关系,一旦泄露会使公司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的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消费层次调查情况,市场潜力调查预测情况,未来新产品的市场预测情况及其载体。

2.广告企划、营销企划方案。

3.总经理办公室、财务部、运营部等有关部门所调查的违法违纪事件及责任人情况和载体。

4.运营、财务部门的安全保卫情况。

5.按《数据保护条例》规定属于秘密级别的各种档案。

6.各种检查表格和检查结果。

第4章 保密措施

第9条 各密级知晓范围

1.绝密级

董事会成员、总经理及与绝密内容有直接关系的工作人员。

2.机密级

总监(助理)级别以上管理人员以及与机密内容有直接关系的工作人员。

3.秘密级

部门经理级别以上管理人员以及与秘密内容有直接关系的工作人员。

第10条 公司员工必须具有保密意识,做到不该问的绝对不问,不该说的绝对不说,不该看的绝对不看。

第11条 总经理负责领导保密的全面工作,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的工作负责人,各部门及下属单位必须设立兼职保密员。

第12条 如果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公司秘密,应先由总经理批准。

第13条 严禁在公共场合、公用电话、传真上交谈、传递保密事项,不准在私人交往中泄露公司秘密。

第14条 公司员工发现公司秘密已经泄露或可能泄露时,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总经理办公室,总经理办公室应立即作出相应处理。

第15条 董事长、总裁、总经理、总监(助理)办公室、经理室、档案室及财务部,人事行政部及各机要部门必须严格保管钥匙,非本部人员得到获准后方可进入,离开时要落锁,清洁卫生要有专人负责或者在专人监督下进行。

第16条 备有电脑、复印机、传真机的部门都要依据本制度制定本部门的保密细则,并严格执行。

第17条 文档人员、保密人员出现工作变动时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交由主管领导签字。

第5章 保密环节

第19条 文件打印

1.文件由原稿提供单位领导签字,签字领导对文件内容负责,文件内不得出现对公司不利或不该宣传的内容,同时确定文件编号、保密级别、发放范围和打印份数。

2.打印部门要做好登记,打印、校对人员的姓名应反映在发文单中,保密文件应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打印。

3.打印完毕,所有文件废稿应全部销毁,电脑存盘应消除或加密保存。

第20条 文件发送和E-mail 使用

1.文件打印完毕,由文印室专门人员负责转交发文部门,并作登记,不得转交无关人

员。

2.发文部门下发文件时应认真做好发文记录。

3.保密文件应由发文部门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签收,不得交给其他人员。

4.对于剩余文件应妥善保管,不得遗失。

5.发送保密文件时应由专人负责,严禁让试用期员工发送保密文件。

6.公司禁止员工在工作期间登陆个人E-mail 。员工在上班期间,应用公司的个人邮箱传递信息。

第21条 文件复印

1.原则上保密文件不得复印,如遇特殊情况需由总经理批准方可执行。

2.文件复印应做好登记。

3.复印件只能交给部门主管或其指定人员,不得交给其他人员。

4.一般文件复印应有部门负责人签字,注明复印份数。

5.复印废件应即时销毁。

第22条 文件借阅

借阅保密文件时必须经借阅方和提供方领导签字批准,提供方负责做到专项登记,借阅人员不得摘抄、复印或向无关人员透露,确需摘抄、复印时,要经提供方领导签字并注明。

第23条 传真件

1.传递保密文件时,不得通过公用传真机。

2.收发传真件时应做好登记。

3.保密传真件的收件人只能为部门主管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

第24条 档案

1.档案室为材料保管重地,无关人员一律不准出入。

2.秘密文件仅限下发范围内人员借阅,如遇特殊情况需由总经理办公室批准借阅。

3.秘密文件的保管应与普通文件区别开,按等级、期限加强保护。

4.不得将档案材料借给无关人员查阅。

5.秘密档案不得复印、摘抄,如遇特殊情况需由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25条 客人活动范围

1.保安部应加强保密意识,无关人员不得在机要部门出入。

2.客人到公司参观、办事,必须遵循有关出入公司管理规定,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公司。

3.客人到公司参观时,不得接触公司文件、营销材料等保密件。

第26条 保密部门管理

1.与保密材料相关的部门均为保密部门,如董事长、总裁、总经理、总监(助理)办公室、经理室、档案室及财务部,人事行政部等。

2.各部门需指定兼职保密员,从而加强工作。

3.行政部门应对出入人员进行控制,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并停留。

4.数据部门的对外材料交流应由数据员操作。

5.数据部门应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制定保密细则,做好保密材料的保管、登记和使用记录工作。

第27条 会议

1.所有重要会议均由总经理办公室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工作。

2.应严格控制参会人员,无关人员不应参加。

3.行政部应认真做好到会人员签到及材料发放登记工作。

第28条 保密协议与竞业限制协议

1.公司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与相关工作人员签订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

2.保密协议与竞业限制协议一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即发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违反协议,另一方都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28条 员工离职规定

1.员工离开公司时,必须将有关本公司文件和经营信息的全部资料交回公司。

2.员工离开公司时,公司需要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该员工重申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义务,并可以向其新任职的单位通报该员工在原单位所承担的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义务。

4.未征得公司同意使用相关文件,有关人员和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6章 附则

第29条 本制度由行政部负责制定,总经理审阅后报董事会批准。

第30条 本制度由行政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31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企业工作管理制度篇五

1保密机构与职能

第一条公司保密负责人是负责工作的专门人员,主管公司的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决定;进行经常性的保密教育和检查;依法对本单位的工作进行管理。

2.定期召开保密会议,分析工作情况,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制定工作计划,组织检查落实,总结交流经验,并向上级保密部门报告工作,完成上级保密部门交办的工作。

3.依法制定和修改公司的保密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4.组织公司涉及国家秘密事项密级的确定、变更和解密工作。

5.向上级保密部门报告泄密事件,并进行查处。

6.负责有关事项的保密审查。

7.负责公司各项保密事项的组织管理和协调,并协助处理涉外事项、机要档案及对外宣传中的工作;

8.负责公司涉及国家秘密的通讯、办公自动化和计算机信息系统(含互联网)的数据安全和保密管理。

第二条保密负责人领导下的委员分工负责制,各委员应把工作纳入其职责范围,依据保密负责人的工作安排和要求,认真抓好落实。做到业务工作与工作融为一体,同步进行。

第三条公司保密负责人,负责公司各项工作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管理。保密负责人指定其他兼职人员三人。

第四条公司在每年预算中,设立工作经费,用于公司保密管理工作和设备配备及设施建设。

2涉密人员保密管理制度

第一条按照国家保密资格审查认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以涉密工作岗位来界定涉密人员,即“以岗定密”。

1.核心涉密人员:含专职保密干部、绝密级项目负责人及核心骨干。

2.重要涉密人员:档案室负责(或具体工作)人、兼职保密干部、机密级项目负责人及核心骨干。

3.一般涉密人员:秘密级项目负责人及核心骨干。

涉密人员的确定、增减和变动,由保密负责人根据岗位的实际情况批准确定。涉密人员确定后,与公司签订《保密义务责任书》。新增涉密人员在进入涉密岗位前,必须对其进行相应的保密教育。

第二条根据最小化原则及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根据项目重要性设立保密级别。

1.保密级别的确定、增减和变动,经保密负责人审核决定。采取“谁实施、谁负责”的原则,由拥有保密项目的负责人(或指定专人)负责该项目的工作。

2.未经项目负责人(或保密负责人)批准,无关人员不得参与。

3涉密技术保密管理制度

第一条涉密技术的范围包括:

1、国家长远科学技术规划和重大研究项目及其进展情况、科技政策、规划、指南、计划中需要保密的部分;

2、国防、军工研究项目及成果;

3、上级部门或公司根据国家规定的职责范围和审批权限划定密级的科技保密项目;

4、科研项目结题前或对外公开前的原始资料,包括选题分析报告、课题任务书、调研论证报告、试验报告、研究报告、图纸、配方等;

5、具有较高技术、经济价值且尚未公开的科技成果(包括:产品、材料、

工艺和新技术等)论文、资料、文件及关键技术的核心部分和实物;

6、公司属应保密的科学技术发展研究、规划及其他定有密级的科学技术资料。

第二条涉密技术密级的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国防、军工项目及需确定密级的科学技术秘密应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密级。

1、立项时上级部门已确定密级的科技项目,该科技项目及其产生的科技成果的密级从其确定;

2、立项时未确定密级的科技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项目任务来源及项目的重要程度提出确定密级申请及密级划分意见,经保密负责人审核后报公司审批;

3、科技成果申请发明专利、或申请鉴定验收、或对外公开前,由成果完成单位根据科技成果的重要程度提出确定密级申请及密级划分意见,经保密负责人审核后报公司审批。

第三条涉密技术密级的变更:

凡国外已经不保密或已不先进的科学技术,根据实际需要可以申请解除密级或降低密级;需要保密或提高密级的科学技术可以申请加密或升密。

第四条公司在下列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中,不得涉及科学技术保密内容:

1、不得利用公开发行的报刊、杂志、书籍、广播、电视、电影、录相、展览等宣传工具,宣传报道科学技术保密内容;必须宣传报道的新技术、新发现、新理论,宣传报道稿件须经保密负责人审核;

2、在公开的学术交流、进修、研修、考察、合作研究等活动中,不得涉及科学技术保密内容;

3、在公开举办的展览、技术表演、会议等活动中,不得涉及科学技术保密内容;

第五条计算机、通信和网络中的涉密技术保密管理:

1、存储有涉密技术文件资料的电子设备要实施物理隔离,并采取相应保护措施;涉密技术文件资料要多级加密,并备份保存;

2、存储有涉密技术文件资料的电子设备要携带外出前,需要登记备案;外

出时要采取严格的保密和安全措施;

3、存储过涉密技术文件资料的电子设备报废时,需对存储单元进行物理销毁;

4、员工在涉密情况下进行计算机网络操作、打电话、发传真等,需有保密措施;

5、不得将涉密技术文件资料用于网络共享。

第六条绝密级科学技术在保密期限内不得申请专利或保密专利。机密级、秘密级科学技术在保密期限内可申请保密专利;机密级科学技术申请保密专利的员工应提出申请,经公司审核后报科技部批准;秘密级科学技术申请保密专利的员工应提出申请,经保密负责人审核报公司批准。

第七条对参与科学技术保密项目研制的员工,若其成果不宜公开发表、交流、推广,公司将根据成果的实际水平对该员工予以评价。对确因保密而不能在境内外公开发表的论文,公司将根据该论文的实际水平予以评价。

第八条参加有科学技术保密内容的项目成果评估、评审、验收、鉴定等活动的员工及相关人员有责任对该项成果需保密的内容保守秘密。

推广、使用有保密内容的科技项目和成果的单位和员工,不得泄漏有关保密内容。

接受有保密内容科技项目的部门,要遵守委托和下达任务的部门有关保密的规定。

第九条科学技术保密资料和档案的保管。

各部门要做好科学技术保密资料和档案的管理工作,健全科学技术保密资料和档案管理制度,提供必要的保管设施,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科学技术保密资料和档案。

第十条涉密项目的文件资料的保密要指定专人负责,并建立使用登记和签字确认制度,项目负责人是项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已结题的涉密项目,完成部门需将所有相关的文件资料建立档案,交到办公室统一保管。

第十一条科学技术保密资料和档案的使用:

科学技术保密资料和档案应准确地标明密级。绝密级的科学技术保密资料只

限于指定的直接需要的单位和人员使用;机密级的只限于直接需要的部门和人员使用;秘密级的只限于工作需要的部门和人员都可使用。需要使用的部门和个人需向公司提出申请,经保密负责人批准方可使用;外单位及非公司职工,如需要使用科学技术保密资料,须经原密级批准单位同意。

用科学技术保密资料和档案的部门和人员有责任保守秘密并遵守有关的保密规定。

第十二条各部门要加强对员工的科技保密教育,增强保密观念,自觉地遵守保密规定,严格保守科学技术秘密;对于科技工作做得好的予以表扬和奖励,做得差的给予批评或应得的惩处;对有失密、泄密行为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通报或处分;故意泄露、盗窃或出卖科学技术秘密的,要依法惩处。

第十三条科学技术涉密人员流动的保密管理。

1、科学技术秘密是一种重要的知识产权,其开发和完成凝聚着国家或单位大量的人力和物力投入。因此,凡流动的涉密人员必须承担义务,不许将本人在工作中掌握的、由公司拥有的科学技术秘密非法披露给用人单位、转让给第三者或者自行使用。

2、对承担重大科学技术项目或重要科研任务的科技人员或项目组涉密人员,原则上不批准在科研任务尚未结束前调离或辞职。对擅自离职,并给国家或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者泄露有关技术秘密的,可以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要求其承担经济和民事责任。

3、公司要与相关人员签订技术保密协议、专利成果的使用、转让等有关事项的书面协议,约定相关人员可以自行使用的范围、方式、条件等具体问题,约定有关人员在离开公司后一定期限内不得自行或在任何单位从事与该技术有关的工作。

4涉密设备保密管理制度

第一条存储有秘密信息的各类设备(含软件)要指定专人负责清点、登记,并建立配置、维修和销毁档案。

第二条涉密计算机及计算机信息系统所采用的各种保密设备和设施,必须是经过国家有关部门审批许可的,不得使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许可的安全保密产品。

第三条严禁在对讲机、各类无线电话(车载、无绳)以及未经加密的普通电话和传真机中传输和谈论国家秘密。

第四条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载有秘密信息的邮件必须通过挂号、特快专递或专人传递。

第五条公司总工部负有对本公司所有网络接入设备进行定期安全保密检查及维护的职责,并负责对本网络用户的安全保密监督管理和教育。

上网信息的保密管理坚持“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凡需要在公司主页上对信息进行发布,应当认真执行信息保密审核制度。发布的信息,应首先由各部门领导或负责信息安全保密人员审核发布。

任何部门或个人在申请接入局域网、互连网或建立电子邮箱时,必须提供其真实身份。总工部必须依法保护其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六条任何人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不得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国家明令禁止的各种非法信息。

第七条存储涉及有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系统不得与局域网、国际互联网相连(物理隔断),并且必须设置必要的用户识别密码,做到定期更换。不得在未采取数据保护和网络安全保密监控管理技术措施的计算机网络输入、保存和传递属于国家秘密信息。

第八条持有国家秘密计算机信息的部门、项目组要建立健全安全保密管理制度,配置必要的由国家安全保密部门认可的安全保密设备,并由专人负责。计算机信息系统存储、处理、传递、输出的涉密信息要有相应的密级标识,密级标识不能与正文分离。

第九条在计算机系统内存储的国家秘密信息,应定期进行备份,备份的信息应妥善保管于安全保密设备中。

第十条存储过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媒体不能降低密级使用。存储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媒体,在维修时,应保证其存储的国家秘密信息不被泄露,不再使用的媒体应及时销毁;存储过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系统改为其它用途时,应保

证系统中不再有国家秘密信息。

第十一条涉密计算机(含便携机和移动存储设备)和涉密信息处理场所,公司应当根据涉密程度设立控制区,未经相应部门负责人(或保密办)批准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和使用。原则上涉密计算机(含便携机和移动存储设备)不得带出安全保密区域,如确应工作需要将存储涉及有国家秘密信息的便携式计算机、移动存储设备等带出安全保密区域的,要做到随身保管,并对这些设备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密措施。含有绝密级以上的,必须通过保密渠道传送。

第十二条计算机信息系统打印出的涉密文档、数据等,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同样视为保密信息,应妥善保管于安全保密设备中。

第十三条涉密计算机确需送外检修的,要经公司领导批准,送保密局认定的公司检修。并必须先清除涉密计算机硬盘存储的信息,维修后必须进行保密安全检查。

第十四条任何部门和个人在发现计算机系统泄密后,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上报公司保密负责人。

第十五条复印机必须指定专人管理及操作。

不得利用内部复印机擅自复印国家秘密载体(包括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图表等),确因工作需要复制时,须经制文机关或其授权单位批准后方可公司保密管理制度汇编复印。

第十六条对复印机要重视保密管理,定期进行保密检查,发现违反保密规定使用复印机造成泄密事件,除对当事人追究责任外,还要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第十七条利用传真机传输国家秘密载体(指密件、密报、资料、图表等)必须指定专人操作,利用加密装置,并且必须履行审批登记制度。

第十八条传真机的管理使用情况列入保密检查的内容,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九条在传真机上加装其他部件,必须经分管领导批准。

5涉密载体保密管理制度

第一条涉密文件、资料的收发和内部传递(传阅),必须登记编号,并与非涉密文件、资料分类登记,单独传阅。交接时必须履行签字手续。

第二条公司秘密文件、资料的拟文草稿和修改稿以及印刷清样,应进行登记

和管理,除必须保留存档的以外,均应经保密负责人同意,监督销毁。

第三条公司形成的秘密文件、资料的打印,必须由打字员或文印人员承担,或者送交国家工作部门规定的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印刷厂打印。打印中的校样、废页、多余文稿、软盘、光盘等应及时销毁。

第四条秘密文件、资料的开封、传递、处理,必须由专人负责。传递的秘密文件、资料,须封装并在封套上标明密级,属于绝密文件、资料,还应贴密封条或加盖密封章。

涉密文件、资料和档案资料的学习传达、查(借)阅,在发文单位规定的保密期限内,要严格控制知情人员范围。知情人员范围由公司保密负责人确定。

第五条工作人员不得借工作之便将秘密文件、资料带出办公室;公司其他涉密人员也不得将秘密文件、资料随意带出。

因公外出人员,个人不准随身携带绝密文件、资料。如遇特殊情况必须随身携带绝密文件、资料时,事先必须经公司保密负责人及主管领导批准,办理登记手续,进行保密教育,并要二人同行,严密看管,不得遗失。

携带机密或秘密文件、资料时,必须装在文件包或密码文件箱内,并乘坐有安全保障的交通工具。严禁在无保密措施的情况下,随身携带机密或秘密文件、资料外出。不准携带机密或秘密文件、资料出入公共场所、公司、游览参观、探亲、访友。

第六条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档案,要集中统一管理,并建立归档、借阅和登记制度。借阅秘密级以上档案需经本公司主管领导审批。批准后只限在档案室查阅。未经批准不得借阅。秘密文件、资料必须在办公室内阅办,不得擅自带回家中;不得将文件、资料随意转借他人或横传;更不得给家属、子女传看。

第七条涉密文件、资料的归档,要严格按发文单位有关保密期限的规定以及密级(绝密、机密、秘密)分类立卷、装订成册。与非涉密案卷分柜保管,存放在有安全保障的保险装置中。

第八条秘密文件、资料和档案的复印,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1.属于绝密文件、资料以及密码电报和制发机关规定不准翻印的其他秘密文件、资料,严禁复印。

2.复印制发允许或因工作需要经请示制发同意翻印的中共中央、国务院秘

密文件,必须经公司保密负责人及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公司科研、管理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复印涉密档案资料,必须经公司保密负责人同意,并办理登记手续。

3.涉密内容的电子存储媒体、光盘、图片、胶片等档案资料未经公司保密负责人许可,任何人不得复制、翻印。

第九条涉密档案材料的解密、移交、销毁工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科院有关保密规定,在公司保密负责人的监督、指导下严格管理。

6保密技术培训制度和保密管理培训制度

第一条公司及部门领导负有依法对本单位员工进行保密宣传教育责任。

第二条各部门把保密宣传教育与政治教育、业务学习结合起来,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来抓。

第三条各部门要经常组织本单位员工学习保密法规和有关工作的文件、指示,及时通报失泄密案例,增强保密意识,提高保密防范能力。

第四条新录用的员工上岗前由所在部门进行保密教育。

第五条对专(兼)职保密员要经常进行保密教育和培训。

第六条专(兼)职保密员,上岗前必须参加保密局的保密培训学习,经注册备案和资格认定,取得上岗证书。

第七条专(兼)职保密员在岗年限一般不应少于两年。如因工作需要对其进行岗位调整的,先报公司保密负责人,再报保密局对新调整上岗人员进行注册备案、资格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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