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范本
为了规范执法人员的日常行为,保证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有关部门需要制定并实施相应的管理制度。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了执法人员的资格管理规定内容,希望你喜欢。
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篇一
第一条、市商务局依法为履行行政执法主体职责,应申报取得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第二条、履行商务行政执法义务的工作人员应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资格证。没有取得行政执法资格证件的,一律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本局要适时组织执法人员参加相关培训,取得行政执法资格证并定期参加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年审工作。
第四条、新进、换岗、轮岗人员,要从事行政执法工作,须先参加学习培训,经考核合格后,依照有关程序申请领取行政执法证件,方可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直至申报法制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行政执法证件。
1、不依法履行职责,玩忽职守的;
2、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3、越权执法,造成严重后果的;
4、违反法定程序,给被管理人造成损失的;
5、将行政执法证件交给其他人使用的;
6、仪容不整,酒后执法,造成不良影响的;
7、持未经年审或未能通过年审的证件进行行政执法活动的。
第六条、本制度与上级相关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机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本制度由政策法规科负责组织落实。
第八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篇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建立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加强对我市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培训和行政执法证件管理,提高我市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和行政执法水平,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和《广东省〈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各行政执法主体(包括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和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下同)及其行政执法人员。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行政执法证件监督管理工作。
各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做好本单位、本系统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并应为本单位、本系统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办理行政执法证件提供保障。
第四条行政执法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上岗执法;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执法时,应当主动出示广东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禁止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和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禁止行政执法主体雇用合同工、临时工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章行政执法资格认证
第五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属于本单位在编在职人员;
(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执法业务;
(三)具有良好品行;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第六条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实行统一培训、统一考试。
第七条行政执法人员上岗前必须接受综合法律知识培训和专业知识培训,经培训考试合格,发给培训合格证,取得行政执法资格,方能申领行政执法证件。
第八条岗前培训的主要内容:
(一)综合法律知识,包括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复议法及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
(二)专业知识,即各行政执法主体负责具体实施或执行的专业性、行业性法律、法规和规章;
综合法律知识培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组织;专业知识培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第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定期组织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依法行政知识培训。
行政执法人员在岗不参加培训以及参加培训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行政执法资格,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第三章行政执法证件管理
第十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证,是指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的身份证明。
行政执法证由广东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加盖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件专用章,由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核发。
第十一条申领行政执法证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规定条件,经过综合法律知识培训和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忠于职守,秉公执法,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人员申领行政执法证,由其所在的行政执法主体统一申请,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逐级审核同意后,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领。
申领行政执法证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行政执法证申领函;
(二)行政执法证申请表格(网上填报,内容包括:行政执法人员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职务、学历、执法类别、相片采集表);
(三)本单位“三定规定”及执法依据;
(四)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合格证明;
(五)行政执法人员学历证明。
委托行政执法的,还应提供行政执法委托书。
第十三条行政执法证实行“网上申请、网上审核、网上管理”。申办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的单位必需开通用户,用户开通后由各单位登陆揭阳法制网站或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网站进入《广东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系统》申报,并按要求填报提交申请资料。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和具有审核权的垂直管理部门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审核完毕,提交资料。
第十四条行政执法证实行定期审核制度。行政执法主体应按要求将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在有效期届满前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换证;逾期未审核换发的行政执法证自行失效。
第十五条行政执法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所在单位应及时收回其证件,交由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逐级上交发证机关。
第十六条行政执法证的持证人应妥善保管证件,若有遗失,由其所在单位及时登报声明作废后,重新申领行政执法证。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回行政执法证,逐级上报更换行政执法证:
(一)行政执法人员所在单位的执法职能调整,需要更改执法类别的;
(二)执法岗位变动,需要更改执法区域或执法类别的;
(三)依职权执法、依授权执法或受委托执法等执法性质发生变化的;
(四)行政执法人员的单位名称、职务有变动的;
(五)行政执法证破损不能使用的;
(六)其他需要更换行政执法证情形的。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回行政执法证,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注销:
(一)行政执法人员所在单位已不具有行政执法职能;
(二)行政执法人员已退休或逾退休年龄的;
(三)行政执法人员已调离执法岗位的;
(四)行政执法人员在本单位年度考核不称职(或不合格)的;
(五)行政执法人员擅自涂改、转借行政执法证的;
(六)行政执法人员存在本规定第十九条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
(七)行政执法人员领取行政执法证存在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八)其他应收回行政执法证情形的。
第十九条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暂扣其行政执法证:
(一)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玩忽职守的;
(二)滥用职权,越权执法、徇私舞弊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将行政执法证件交给他人使用的;
(五)越权使用行政执法证的;
(六)逾期未经审核换发行政执法证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
第二十条行政执法主体违反本规定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或其上一级行政执法主体给予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等处理;情节严重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建议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规定的,根据不同情况,给予责令书面检查、批评教育、限期改正、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揭阳经济开发试验区管委会及所属部门、依法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的组织的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行政执法证件管理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法律、法规对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取得和对行政执法证件的名称、核发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将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持证情况统一报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篇四
一、为加强全省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的管理,推进安全生产监管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贵州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执法资格培训考试管理的通知》等法律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指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是指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和依法受委托行使安全生产监管行政执法权的机构人员。
依法受委托行使安全生产监管行政执法权的机构,是指依法受委托行使安全生产监管行政执法权的省、市(州)、县(市、区、特区)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总队、支队、大队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的安全生产监管机构。
三、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不断提高执法人员思想道德水平和业务能力,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廉洁执法。执法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亮证执法。
四、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五、申领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的执法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部门的业务知识;
(二)遵纪守法,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办事,清正廉洁;
(三)经过行政执法岗位培训,考试或者考核合格。
六、下列人员不颁发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
(一)不直接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
(二)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因违法违纪受刑事处罚或者记过以上行政处分未解除的;
(三)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机构中的合同工、临时工以及借用人员;
(四)其他不符合发证条件的,或者不宜在行政执法岗位上工作的人员。
六、省安全生产监管局的执法人员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负责培训、考核、发证。省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县级以上和贵安新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执法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建档等工作。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主动加强与政府法制机构的协调沟通,积极创造条件,依托、配合政府法制机构组织开展对依法受委托行使安全生产监管行政执法权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执法人员的执法岗位培训,培训合格的人员,报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批准颁发行政执法证。
七、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的培训:
(一)岗前培训考试。新录用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在从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前必须接受培训,经培训考试合格后,颁发《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其有效期为三年。
(二)续证培训。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资格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发证部门办理延期手续,填写《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续证登记表》,并报名参加复训,经考试合格后,换发《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
(三)各市(州)、贵安新区、省直管试点县(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于每年第四季度将下一年度辖区内执法人员培训、复训计划上报发证机关,由发证机关统一组织实施。
(四)培训内容、学时等按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相关规定执行。
八、《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限于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本人所在单位管辖的行政区域内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使用,不得伪造、涂改或者转借他人。
九、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单位应将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收回,并移交发证机关注销。
(一)调离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岗位的;
(二)辞职的;
(三)长期休假或者退休的;
(四)不能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
十、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由其所在单位暂扣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并移交发证机关备案;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利用行政执法证进行违法违纪活动,以权谋私的;
(二)越权使用行政执法证的;
(三)涂改、转借行政执法证的;
(四)其他违反证件管理规定的行为。
在暂扣《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期间,持证人不得从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活动。
十一、被开除公职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执法人员,由所在单位收缴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并及时移交发证机关吊销。被吊销的,不得重新申办《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
十二、持证人应妥善保管《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证件遗失的或者证件缺失、损坏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单位报告,经发证机关审查核实后,可予以补发;证件遗失的由其所在单位申明作废。需要申请补证的,须由县级以上安全监部门出示证明,并填写《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补证申请登记表》。
十三、各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加强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结构调整,根据实际需要招录具备专业知识的监管人员,加大现有监管人员的专业培训和学历教育,逐步调整专业监管人员比例,三年内实现专业监管人员配比不低于在职人员的75%。
十四、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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