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教研管理规章制度
幼儿园教研管理规章制度
提高每个孩子的学习能力是幼儿园老师们的责任,组织合理的幼儿园教研活动是提高老师自身水平的重要途径,因此幼儿园老师们应当遵循相应的教研管理规章制度。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了幼儿园教研管理规章制度,希望你喜欢。
幼儿园教研管理规章制度篇一
1、根据《纲要》及我园发展目标,制定教研规划,提交教师讨论通过后实施;
2、设立教学园长,保教主任,教研组长三级管理模式,确保教研渠道畅通;
3、每周五中午集中教研,由专人负责记录每次教研活动的实况;
4、教研活动实行签到,要求参与人员认真遵守时间,不迟到不早退,不做与教研无关的事项;
5、营造愉悦,开放的教研气氛,吸引教师主动参与教研;
6、教师按要求格式记录教研内容,并及时做好反思小结,记录全面,字迹工整;
7、在活动中大胆表述自己的意见观点,形成有效互动;
8、根据议题灵活采用多种教研模式,如小组集中讨论,同领域教师弧形听课等;
9、每位教师每学期至少提供两个教研议题,推荐一片好文章及读书心得;
10、结合幼儿园发展目标及个人专长制定个人发展规划;
11、每学期组织教师进行教育实践观摩,交流等案例教研;
12、每学期教师需提供一篇与幼儿园科研课题有关的教育教学论文或总结、课件等。
幼儿园教研管理规章制度篇二
一、每期安排四次学习和教研活动时间。
二、学习时做到严肃认真,不迟到、不早退、不闲聊、积极参加讨论、认真做好记录。无特殊情况不得请假。
三、外出学习时,事先准备好笔记本,不迟到,不早退,做好记录并主动向领导汇报。
四、各年级组根据幼儿园计划的培养目标,结合我园实际情况,制定学期教研计划,定期组织学习与讨论,并在实践中探索,不断交流总结经验,使教研活动有针对性,有特色性。
五、园长定期或不定期抽查教师的教育计划、教育笔记。
六、每学期进行一次园、班级全面总结。并将其载入个人档案资料。
幼儿园教研管理规章制度篇三
一、成立教研活动领导小组,每学期开学时制定教科研工作计划,按照计划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
二、定期开展业务学习,每位教师准时参加教研活动,不得无故缺席,因故不能参加活动必须向园长请假。
三、学习研讨时做到严肃认真,不迟到,不早退、不闲聊,积极参加讨论,认真做好记录,努力形成争鸣、探究、团结的教研氛围。
四、每学年组织全园性观摩活动、教师基本功观摩展示活动一次,鼓励创新,观摩后,组织对每位教师的基本技能、组织活动等情况进行评议,并作为教师业务考核内容存档。
五、各班段教研组长要切实负起责任,搞好平时的备课、研究等工作。定期或不定期抽查教师的教育教学计划、检查保教人员一日组织活动或某生活环节的情况,及时与保教人员交换意见。
六、每学期初各班要根据班上工作实际,写出教学科研计划,期末写出专题总结或经验论文等,在园内进行交流、评比。
七、教研活动领导小组要定期检查各班段教研活动开展情况,并给予指导。
八、积极参加各级教育领导部门组织的各种教研活动。
九、每年设法组织教师轮流到先进幼儿园参观、观摩教学活动,开阔视野、取长补短。外出学习时,事先准备好笔记本,不迟到、不早退,做好记录,主动向领导汇报,并负责传达学习内容,写好专题体会一篇。
十、教师要重实践、勤反思、善总结,每位教师每学期至少要撰写一篇教育教学或教研论文。在市级以上刊物发表论文或经验材料的教师,按幼儿园奖励制度给予奖励。
十一、每位教师每月完成一份比较高水平的教学案例(包括设计意图、执教班级、执教者、活动预期目标、材料准备、活动重难点以及反思)。
十二、教研活动领导组每月至少要召开一次例会,研究部署或总结全园的教研活动。
十三、教研活动领导组要做好每学期教研活动的总结工作。
幼儿园教研管理规章制度篇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幼儿园的管理,促进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招收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幼儿园。
第三条 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应当促进幼儿在体、智、德、美诸方面和谐发展。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制订幼儿园的发展规划。
幼儿园的设置应当与当地居民人口相适应。
乡、镇、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的幼儿园的发展规划,应当包括幼儿园设置的布局方案。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条例举办幼儿园,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公民举办幼儿园或捐资助园。
第六条 幼儿园的管理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
国家教育委员会主管全国的幼儿园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辖区内的幼儿园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举办幼儿园的基本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七条 举办幼儿园必须将幼儿园设置在安全区域内。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内设置幼儿园。
第八条 举办幼儿园必须具有与保育、教育的要求相适应的园舍和设施。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
第九条 举办幼儿园应当具有符合下列条件的保育、幼儿教育、医务和其他工作人员:
(一)幼儿园园长、教师应当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程度,或者经教育行政部门考核合格。
(二)医师应当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医士和护士应当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或者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
(三)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健培训。
(四)保育员应当具有初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慢性传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第十条 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具有进行保育、教育以及维修或扩建、改建幼儿园的园舍与设施的经费来源。
第十一条 国家实行幼儿园登记注册制度,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
第十二条 城市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
农村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注册,并报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 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
第十三条 幼儿园应当贯彻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创设与幼儿的教育和发展相适应的和谐环境,引导幼儿个性的健康发展。
幼儿园应当保障幼儿的身体健康,培养幼儿的良好生活、卫生习惯;促进幼儿的智力发展;培养幼儿热爱祖国的情感以及良好的品德行为。
第十四条 幼儿园的招生、编班应当符合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
第十五条 幼儿园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招收少数民族为主的幼儿园,可以使用本民族通用的语言。
第十六条 幼儿园应当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
幼儿园可以根据本园的实际,安排和选择教育内容与方法,但不得进行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有损于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十七条 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
第十八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卫生保健制度,防止发生食物中毒和传染病的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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