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销售人员管理制度
电话销售人员是电话销售公司的根基,良好的电话销售人员需要有好的管理制度来培养。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了电话销售人员管理制度,希望你喜欢。
电话销售人员管理制度篇一
人身保险电话销售业务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人身保险电话销售业务,切实维护保险消费者权益,我会制定了《人身保险电话销售业务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开展电话销售业务的人寿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和养老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应按照本办法相关要求在6个月内完成改建。
(一)改建申请
已经设立电话销售中心的保险公司,应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对电话销售中心进行改建,并向电话销售中心所在地保监局提出改建申请,向呼入地保监局报告。改建申请材料应包括:
1.改建申请书,应明确机构名称、专用号码、所在地、销售区域等;
2.改建报告,应说明改建机构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各项标准;
3.改建机构负责人的简历及有关证明等。
通过与其他机构合作开展人身保险电话销售业务的保险公司,应根据本办法相关规定对合作机构资质进行审核,并向合作机构呼出地保监局备案,向呼入地保监局报告。备案材料参见本办法第十七条。
(二)改建审批和备案
关于电话销售中心改建的,保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批准改建的,颁发专属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不予批准改建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关于保险公司委托保险代理机构开展电话销售业务备案的,保监局收到备案材料后可视情况对备案项目进行检查,对不符合有关条件的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二、为统一监管标准、提升监管效率,各保监局应根据本办法修订完善现有关于人身保险电话销售业务的规范性文件。
人身保险电话销售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人身保险电话销售业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鼓励新兴渠道专业化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身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直接或委托具有保险代理资格的机构(以下简称“保险代理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电话销售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电话销售业务,是指保险公司主动呼出或接受客户呼入,通过电话销售中心或委托保险代理机构销售保险产品的业务。
第二章 市场准入
第四条 保险公司应设立电话销售中心或委托保险代理机构开展电话销售业务,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或变相经营电话销售业务。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个人不得随机拨打电话约访陌生客户,或者假借公司电话销售中心名义约访客户。
第五条 保险公司开展电话销售业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偿付能力均达到充足;
(二)最近2年内无受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记录,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正在受到中国保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三)对拟设立电话销售中心的可行性已进行充分论证,包括业务发展规划、电话销售系统建设规划等,并具备电话销售业务管理制度;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筹建负责人;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保险公司总公司和省级分公司可以向拟设地保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保监局”)申请设立电话销售中心。电话销售中心是保险公司直接经营电话销售业务的专属机构。
总公司申请设立的电话销售中心,可以在总公司经营区域内开展电话销售业务;省级分公司申请设立的电话销售中心,可以在省级分公司经营区域内开展电话销售业务。
第七条 设立电话销售中心,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应包括机构名称、拟设立地、销售区域等;
(二)偿付能力符合条件的说明;
(三)电话销售中心设立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包括拟设机构3年业务发展规划、电话销售系统建设规划、电话销售业务管控体系及主要制度等;
(四)受到行政处罚或者立案调查情况的说明;
(五)拟设机构筹建负责人的简历及相关证明材料;
(六)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保险公司申请设立的电话销售中心,名称至少应当包含“申请人名称”和“电话销售中心”两个要素。
第九条 保险公司电话销售中心负责人属于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前取得中国保监会核准的任职资格。
保险公司电话销售中心负责人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一)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学士以上学位;
(二)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或者从事经济工作5年以上;
(三)具有1年以上电话销售业务管理经验或2年以上金融业务管理经验;
(四)《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电话销售中心所在地保监局应当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设立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的,向申请人发出筹建通知;对不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的,作出不予批准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筹建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电话销售中心的筹建工作,筹建期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的期限内。筹建期间届满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应当根据本办法重新提出设立申请。筹建机构在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任何保险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电话销售中心开业应当符合以下标准:
(一)营业场所权属清晰,安全、消防等设施符合要求,使用面积、使用期限、功能布局等满足经营需要。营业场所连续使用时间原则上不短于两年;
(二)具备专业、完备的电话销售系统,通过该系统实现电话呼出、电话呼入、录音质检、实时监听、客户信息管理、销售活动管理、号码禁拨管理等功能;
(三)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符合任职条件;
(四)筹建期间未开办保险业务;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电话销售中心筹建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应向拟设地保监局提交开业验收报告,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筹建工作完成情况报告,其中说明筹建电话销售中心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开业标准;
(二)拟任电话销售中心负责人的简历及有关证明;
(三)电话销售系统建设报告,包括计算机配置、应用系统、网络建设情况等;
(四)拟设机构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五)消防证明或者已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消防安全的书面承诺;
(六)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电话销售中心所在地保监局应当自收到完整的开业验收报告之日起30日内,进行开业验收,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验收合格批准设立的,颁发专属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验收不合格不予批准设立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经批准设立的电话销售中心,应向受话地保监局报告,并持批准文件以及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委托保险代理机构开展电话销售业务,应对保险代理机构资质进行审核。拟合作的保险代理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配备专业、完备的电话销售系统,通过该系统实现自动拨号、电话呼出、录音质检、实时监听、客户信息管理、销售活动管理、号码禁拨管理等功能;
(二)建立必要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电销业务管理制度;
(三)具有合法的运营场所,安全、消防设施符合要求;
(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委托保险代理机构开展电话销售业务,应提前向保险代理机构呼出地保监局备案,并告知受话地保监局。保险代理机构呼出地保监局视情况对备案项目进行检查,对不符合有关条件的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就开展电话销售代理业务申请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险公司委托保险代理机构开展电话销售业务的项目书,包括拟委托的保险代理机构名称、合作方式、管理模式、销售区域、3年业务发展规划和市场分析等;
(二)偿付能力符合条件的说明;
(三)受到行政处罚或者立案调查情况的说明
(四)委托代理合同复印件;
(五)保险代理机构资质证明,包括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营业场所合法性报告、电话销售系统建设报告、电话销售业务运营管理制度等;
(六)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开展电话销售业务,销售区域应当符合保险公司的经营区域。保险公司委托保险代理机构开展电话销售业务,销售区域应同时符合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机构的经营区域。
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开展电话销售的产品范围限于普通型人身保险产品,但连续经营电话销售业务两年以上,期间未受到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可以通过电话销售分红型人身保险产品。产品选择应充分考虑电话销售的特殊性,简明易懂,便于投保。
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设立电话销售中心开展电话销售业务,应设置全国统一的专用号码。保险公司委托保险代理机构开展电话销售业务的,应对保险代理机构进行号码审查,确保其使用统一的专用号码。
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机构开展电话销售业务,应保持电话销售号码的稳定性,专用号码使用年限不得少于1年。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开展电话销售业务,应在保险公司及保险代理机构官方网站显著位置开辟信息披露专栏。披露内容应至少包括:
(一)保险公司及保险代理机构用于开展电话销售业务的统一专用号码;
(二)通过电话销售的产品信息,包括产品名称(宣传名称)、条款、产品说明书(如有)等;
(三)委托开展电话销售业务的保险代理机构名称、合作期限、销售区域等;
(四)消费者投诉维权途径。
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电话销售中心负责人和营业场所变更,应报电话销售中心所在地保监局批准;电话销售中心名称和电话销售号码变更,应向机构所在地保监局备案。
保险公司委托保险代理机构开展电话销售业务,保险代理机构营业场所、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应向合作项目所在地保监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 保险公司撤销电话销售中心,应参照保险公司撤销分支机构办理。
保险公司终止委托保险代理机构电话销售的,应在终止合作前15个工作日向电话销售中心所在地保监局备案,并提交妥善的后续业务处理方案。
第三章 销售行为
第二十四条 保险公司开展电话销售业务,应建立严格的客户信息管理制度,遵守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合法途径获取客户信息,有序开发、规范使用现有客户资源,确保客户资料和信息采集、处理、使用的安全性和合法性。
第二十五条 保险公司及保险代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电话销售禁拨管理制度。
(一)应通过电话销售系统对销售时间进行管理,根据不同地区、不同人群的生活习惯设置禁止拨打时间。除客户主动要求外,每日21时至次日9时不得呼出销售。
(二)应通过电话销售系统建立禁止拨打名单。对于明确拒绝再次接受电话销售的客户,应录入禁止拨打名单,并设定不少于6个月的禁止拨打时限。
(三)应建立因禁拨管理不当对客户造成骚扰的责任追究机制。
第二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加强对电话销售人员的培训:
(一)应对电话销售人员统一进行岗前和岗中的培训教育,培训内容应至少包括业务知识、法律知识及职业道德等;
(二)应按照有关规定,对销售分红型人身保险产品的电话销售人员进行专门培训;
(三)应由保险公司总公司统一设计制作电话销售人员培训材料,保险代理机构、电话销售中心不得擅自修改培训材料内容;
(四)应建立健全电话销售人员销售资质认证体系、销售品质考核制度和培训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加强对电话销售人员的销售行为管理,不得允许电话销售人员规避电话销售系统向客户销售保险产品。
第二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针对不同电话销售模式和保险产品制定规范的销售用语。电话销售人员销售保险产品须正确使用电话销售用语,禁止不当阐述。
电话销售用语由保险公司总公司统一制定并存档备查,保险代理机构、电话销售中心未经总公司同意不得更改。
第二十九条 保险公司制定电话销售用语,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电话销售人员工号、所属保险公司或代理机构名称;
(二)产品名称、承保公司名称、产品信息披露方式、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金额、保险期间、缴费期间、退保损失、新型产品保单利益不确定性等;
(三)缴费方式、保单生效时间、投保意愿确认方式、保单形式、保单送达方式等;
(四)犹豫期、客户服务电话、保单查询方式等。
保险公司委托代理机构开展电话销售业务,电话销售用语除包括以上内容外,还应明确告知保险代理性质。
第三十条 保险公司可以通过签署投保单和电话录音两种方式确认投保人的投保意愿。
保险公司通过电话录音确认投保人投保意愿的,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人,年届18周岁至60周岁间;
(二)所售产品应为普通型人身保险产品,且免于体检;
(三)销售用语应包含“您是否同意通过电话录音确认投保”的内容,并取得投保人肯定答复。
第三十一条 保险公司可以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使用移动支付设备、网上银行、支付平台等新技术提升收付费效率。保险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或其他电子支付方式收取保险费的,应通过书面或电话录音的方式取得客户授权。
保险公司以电话录音方式确认客户转账授权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客户明确表示同意通过其名下账户支付保险费用;
(二)销售用语明确告知首期保费支付时间及续期保费支付时间、频率等内容;
(三)保费扣划成功后,通过电话或短信等方式通知投保人。
第三十二条 保险公司通过电话销售保险产品,可以向投保人提供纸质保单或电子保单。
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提供电子保单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通过有效途径确认投保人收到保单;
(二)在官方网站上设置保单查询功能;
(三)在保险期间内根据投保人要求及时提供纸质保单。
第三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电话销售质量检测体系,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具备完善的质检制度,应包括质检流程、质检标准、对质检发现问题件的整改处理以及人员责任追究等内容;
(二)配备专职质检人员,质检人员应与销售人员岗位分离;
(三)应通过信息系统进行质检,并通过权限划分、模块划分、系统分离等方式实现质检系统与销售系统分离;
(四)质检记录应通过质监系统生成,保存期限不少于保险期间。
鼓励保险公司通过技术手段实现系统信息化质检,如语音识别、关键字、音调时长等新技术进行系统化质检。
第三十四条 保险公司通过不同销售模式开展电话销售业务的,应按照统一标准进行质检,质检比例不得低于以下标准:
(一)对保险期间在1年以上的成交件录音按不低于30%的比例在犹豫期内全程质检;
(二)对保险期间在1年期以内的成交件录音按不低于20%的比例在保单期限内全程质检。
第三十五条 保险公司开展电话销售业务,应将电话通话过程全程录音,并对成交件录音备份存档。电话录音及其它投保文件的保存时限自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保险期间在一年以下的不得少于五年,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不得少于十年。
保险公司对客户信息和电话录音内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用于其他商业用途。
第三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加强电话销售信息数据管理工作,确保信息数据的安全性、完整性、准确性和时效性,并做好数据备份。
保险公司设立电话销售中心开展电话销售业务的,应实现电话销售系统与保险公司核心业务系统无缝对接。保险公司委托保险代理机构开展电话销售业务的,应强化数据传输管理,确保主要业务数据、销售录音、客户信息等数据传送的及时性和安全性。
第三十七条 保险公司直接或委托保险代理机构通过电话赠送保险的,参照电话销售业务进行规范和管理。
电话赠险人员属于电话销售人员,电话赠险号码应与电话销售号码一致。保险公司不得委托没有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的机构开展电话赠险业务。保险公司应对电话赠险业务进行抽样质检,抽检比例不低于1%。
第三十八条 保险公司电话销售业务涉及投保单、保险合同、转账授权书等纸质文件递送的,应在投保人同意投保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送达。如遇客观原因无法按时送达的,应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通知投保人。
第三十九条 保险公司电话销售业务,犹豫期起算日期应以确认投保人收悉保单之日或保单生效之日中较晚者为准。
第四十条 保险公司至少应为客户提供电话和柜面两个渠道受理保全及理赔申请,鼓励保险公司探索高效便捷的服务渠道。保险公司通过电话接受客户保全及理赔申请的,应全程录音并在保单期限内存档备查。
第四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至少为客户提供电话和柜面两个投诉渠道,并配备必要的人员和设备。
保险公司委托代理机构开展电话销售业务,应制定统一规范的投诉处理程序,明确职责、分工合作,确保妥善处理投诉纠纷事件。
第四十二条 保险公司接到客户投诉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说明办理流程,于 10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反馈处理结果。投诉处理过程应通过书面记录、录音等方式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投诉事项涉及电话销售行为的,保险公司应在投诉处理过程中调听电话销售录音。因自身原因不能提供有效电话销售录音的,保险公司应按照有利于投保人的原则处理客户诉求。
第四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根据电话销售业务流程和特点,改造和完善现有服务支持体系,确保投保人享有不低于其他渠道的服务水平。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中国保监会委托各保监局对电话销售业务进行监管。
呼出地保监局依法对保险公司在辖内设立电话销售中心进行审批,对保险公司委托代理机构开展电销业务的项目进行备案,并履行日常监管职责。
受话地保监局对电话销售业务实行属地监管,依法查处电话销售业务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五条 保监局应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和《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对保险公司电话销售中心及其负责人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加强对保险代理机构及其电话销售人员的销售行为管理,并对该机构在授权范围内的代理行为依法承担责任。
第四十七条 保险公司及保险代理机构存在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相关规定,对客户构成滋扰的,中国保监会有权依据监管需要采取通报、监管谈话、下发监管函或其他必要的监管措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关于促进寿险公司电话销售业务规范发展的通知》(保监发〔2015〕38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人身保险电话销售和电话约访行为的通知》(保监发〔2015〕99号)同时废止。
电话销售人员管理制度篇二
笔者就多年营销团队的组建及管理经验,认为营销团队的建设与管理应分五步走:
第一步、团队成员的甄选
“以人为本”这是最关键,团队是由个体组成的,只有好的个体,才会有好的团队,所以在讨论团队的建设与管理上,我们首先要来探讨团队中的个体。
笔者认为团队成员的甄选,主要从以下几点来选择:
第一:个人品质。品质是我们择人最关键的第一要素,看品质应从三方面来考察:一是看诚信,诚信乃为立身之本、处世之根,自古就有“欲正其心者,先诚其意,意诚而后心正”,试想心术不正之人于团队而言,可谓“害群之马”不为过也!二是看职业道德,职业操守对于职业营销人来说就是获劝雇主”菁睐的重要筹码之一,职业道德体现在个人的敬业精神和视公司利益至高无上的心态;三是看责任心,只有责任感的人,才会对家庭负责,才会对朋友负责,才会对公司负责,才会对社会负责,试想无责任心的人谁敢用之。
第二:个人能力。个人能力主要从三个方面来看,一是沟通协调管理能力,营销职业的最大特性就是与各种各样的人或组织打交道,你怎么去与人沟通,怎么去协调这样与那样之间的关系,怎么去管理你的客户、你的渠道或你下面的团队,这就需要较强的沟通协调管理能力;二是观察分析决策能力,市场机会与威胁在哪,竞争对手弱势与优势在哪,自己如何面对所处的各种环境做出正确的决策,这就需要具备非凡的观察分析决策能力;三是计划组织控制能力,“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市场变化是瞬息之间,这就需要有驾奴市场变化之能力。
第三:个人形象。个人形象其实就是我们所要求的精神面貌,个人形象代表着团队形象,代表着公司形象。入微见著,从个人我们可以看出个人背后的团队,我们在挑人时,往往首先看的是工作经历,以及受教育和培训的经历,其实更重要的是任聘人在面试全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形态,从这些形态我们大致可以判断出任聘者的综合素质。
第二步、团队的培训。
光有先天因素不够,我们还要加强后天的培养,这就需要对团队加强相关培训,培训目的无非就是培养团队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团队凝聚力的培养实质就是加强团队文化的建设,为团队营造一种快乐工作和积极进取的氛围。谈到团队文化,我们首先要来认识企业文化,企业文化是企业在长期的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并为广大员工恪守的经营宗旨、价值观和行为准则等的综合反映。而企业文化中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就是团队文化,笔者认为团队文化,就是指团队成员在相互合作的过程中,为实现各自人生价值,并为完成团队共同目标而形成的一种意识文化。团队文化的精髓就是强调协作,团结协作才能成就共同事业,从而才能实现和满足团队成员的各自需求。
团队战斗力的培养实质就是加强团队成员综合能力的培训,能力是建立在以知识为基础之上,所以在培训能力之前要加强知识的培训,而后才能谈能力的培训。在这里主要介绍以下几方面知识的培训:
第一、公司知识。首先,我们要永远明确一点,那就是任何商业的合作是建立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之上的,而能否互惠互利,我们考察的不是个人,而是个人后面的公司。因此,公司的背景、公司的资金实力、公司的管理制度、公司的经营理念、公司经营的项目、公司的未来发展等等,将是我们出门谈判所必须具备的知识基矗
第二、产品知识。我们在销售产品之前,首先要对产品非常了解,对产品的规格、性能、作用、外型及价位,同时更要充分地挖掘出产品的卖点,但又要知道产品的缺点在哪,只有这样你才能说服别人购买你的产品。
第三、行业知识。我们在从事或选择一项职业之前,对于职业的规划,关键是要了解这个行业的历史和现状,你才能确定它的发展前景,从而作出退出或加盟的决定。而我们往往在与合作伙伴谈判时,不仅需要对自身的充分了解,更多需要的是对整个行业的了解,只有这样你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找出决胜之道。
第四、财务知识。在笔者多年的管理工作经验中,认为财务知识对于营销人员来说已经处于非常重要的地位,而目前所接触到很多公司的培训,忽略了对营销人员的财务知识培训,其实这是一个管理的误区。财务知识不仅是高层管理必备的知识,更是我们基层营销人员必须掌握的一项基本知识。
在建立好以上牢固的知识基础之上,我们要对以下几方面能力加强重点培训:
第一、谈判能力。作为营销人员,最重要的工作是要为公司找到合作伙伴,并能良性地做出销量和保证回款。能否谈成适合公司发展的合作伙伴,这就取决于我们个人的谈判能力。决定谈判能力的几个重要因素是广博的专业知识、敏捷的思维、能言善辩的口才等。
第二、管理能力。作为营销人员,我们会拥有多个客户,这就牵涉到我们要对多个客户之间的关系进行协调与管理,使之能相互协作,共同维护市场秩序,而不是相互排挤、相互打压。同样,针对于不同的产品形成不同的渠道,我们也会面临渠道之间这样那样的摩擦与矛盾,这就需要我们掌握渠道管理之道。再有就是团队的管理,比如说业务团队的管理、促销团队的管理等。
第三、控制能力。市场的变化是瞬息万化,客户的心也在不断地改变,如何驾驭市场的变化,如何挖掘市场的潜在需求,又如何掌控我们的上帝心态,这就需要我们营销人员具有超强的控制能力。“运筹于帷幄之中,决胜于千里之外”,对整个营销的过程及各个环节都在掌控之中,何愁战无不胜矣!
第三步、公司本身的不断发展
追源朔本,团队存在的前提是公司的存在,因此我们在讨论团队的建设与管理上,不能剥离公司开来。前面谈到团队是由个体组成的,个体是奔着公司的发展和个人的发展而加盟形成的团队,看出公司的不断发展是稳定团队的一个重要前提。
公司要保证不断地发展,需要具备几个关键因素:
第一、资金。我们都知道“钱不是万能的,但没钱却是万万不能的”,特别是对一个公司来说,资金就是一个槛、一个瓶颈,资金就是公司飞跃发展的后盾。特别是近几年各行业的竞争日益激烈,市场秩序越来越规范,这就迫使公司的规模越做越大,才能取得成本上的优势,才能在竞争中不被淘汰。
第二、技术。技术就是生产力,技术推动了人类社会的进步。对于一个公司来说,技术就是保障公司持续性发展的源泉。走在各行各业前沿的那些公司,往往就是拥有核心技术的公司。
第三、人才。21世纪什么最宝贵?人才。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预示了人才的重要性,早有专家指出:如今企业之间的竞争,归根彻底就是人才的竞争。公司拥有什么样的人才,决定了这个公司有多大的发展前景。
第四、网络。这里的网络,不是指Internet,而是广义的,从公司的运营来分析,网络应该主要指公司的公共关系网、客户网、销售网和终端消费网这几大块。可以看出,网络同样可以决定公司的命运。
第四步、公司建立有效的绩效体系
要保证一个团队的稳定性,不仅需要公司本身的良好发展前景,而且还需要公司能为大家提供一个合理的绩效体系,最关键是要为团队成员塑造一个公正、公平、公开的一个竞争平台。
从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和赫兹伯格双因素理论两位著名经济学家的理论可以看出,有效的绩效体系应该体现在两点,一是物质需要方面,二是精神需要方面。物质需要主要体现在工资、福利、奖金、工作环境等,而精神需要则主要体现在社会地位、成就感、安全感、发展空间等。
第五步、管理者个人魅力的提升
管理者个人魅力也是影响团队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众所周知,狼带领的羊群要比羊带领的狼群更具战斗力。那么作为营销团队的领导者,更是团队的灵魂人物。
如何有效的提高电话销售团队工作效率--豪创电话销售管理系统-专业的电话销售管理软件
笔者认为,一名优秀的团队带领者应该具有以下几个“力”:
第一,指导力。作为领导者,必须要对团队成员负有指导的责任,能够指导员工如何去更好地完成任务,如何去更好地把个人利益与团队利益、眼前利益与未来利益相结合,如何更好地超越自我,如何更好地规划人生职涯。
第二,亲和力。“以人为本”的管理思想,要求领导者从“人性”的角度出发,以“人文关怀”的理念去理解、尊重、培育员工。团队应该是一个和-谐的团队,是一个充满激-情、充满活力的团队,这就需要领导者具备有较强的亲和力。
第三,执行力。《执行力》、《没有任何借口》、《细节决定成败》等书的畅销,从侧面反映出了目前管理界对执行力的重视。我们在研究很多企业失败的原因时发现,导致失败的原因往往不是企业战略、营销策略、公司运营机制,而是公司的执行力。团队的执行力看谁,就是看团队的带领者,因此,作为团队管理者,首先要以自我为表率,扛起“执行力”大旗,走在团队之前,建立起团队高效的执行力体系。
电话销售人员管理制度篇三
一、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规范公司电话销售管理工作,保证电话销售服务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电话销售人员管理工作。
第三条 人员职责 公司销售部负责电话销售工作的统筹管理。
二、电话销售服务规范
第四条 服务意识
1、 电话销售人员接通电话后应主动报公司名称,询问客户的具体需求,做到声音清晰,吐字正确,要有个人言行代表公司形象的意识。
2、 与顾客沟通期间应保持良好的心情,主动挖掘顾客需求,耐心详细的向顾客解答疑惑,从心树立为顾客服务的意识。
第五条 声音要求
1、 声音要温雅有礼,以恳切、礼貌的话语表达,使顾客感到被尊重和被重视的感觉。
2、 声音的大小应注意保持平衡,以免听不清楚或过大造成误会。
第六条 时间要求
1、 工作时间内联系客户,并注意打电话的时间段,应尽量避开客户用餐及午休时间。
2、 听到电话铃响,最好在三声内接听,以免让客户久等,产生不满情绪。
3、 电话铃响五声后才接听,应先向客户道歉,解除客户的情绪问题,然后尽快进入主题。
4、 通话长度应控制好,时间不宜过长,只要双方沟通清楚业务内容后即可结束通话,不要过于闲聊偏离了主题。
第七条 语义要求
1、 首先应该自报单位、部门、姓名,说明来意,确保客户理解销售人员的通话是代表公司。
2、 对客户表达的内容在对方不太理解的情况下给予适当的复述,确保客户充分理解你所表达的内容。
3、 电话销售人员电话沟通中切忌强迫客户接受公司的媒体产品,应以相关方案引导需求为主。
第八条 记录要求
1、 进入接线状态,一手拿话筒,一手拿笔和笔记本,认真清楚记录通话内容和客户情况,要求简洁和完整。
2、 记录内容包括时间、人、沟通结果等。
3、 有意向和没意向的客户分类清楚,以便以后跟进。
三、电话销售过程控制
第九条 电话销售准备工作
1、 主管负责确定电话销售人员的客户群及目标绩效值。
2、 电话销售人员在打电话前必须做好客户信息的详细资料,和媒体产品的相关文案资料。
第十条 电话销售沟通技巧
1、 电话销售人员应采用简洁、坦诚、明确的自我介绍方式让对方在短时间内了解自己,不可以进行强势的推销行为。
2、 电话销售人员可灵活借用曾经的目标消费者联系过,来消除电话障碍。
3、 与正式客户相关部门联系上,进入实质阶段,并从消费者角度介绍公司媒体产品,及媒体产品给其带来的利益。沟通过程中语言通俗易懂,避免过多使用术语造成沟通障碍。
4、 与客户沟通过程中,不得生硬打断客户,应先了解清楚客户需求,并做好记录,以此作
为客户需求分析把最适合的媒体产品介绍给客户。
5、 对于沟通中出现的异议,销售人员应结合媒体产品特点解答客户问题,将异议转换为机
会,不可消极应对。
1、 电话销售人员每天下班前纪录当天打call情况,并统计好数据,定期交部门主管查看并
作为跟踪客户的依据。
2、 有意向客户需定时跟进,并反馈给部门主管。
四、电话销售人员考核
第十二条 考核时间及目的
电话销售人员考核分为月度考核和年度考核。月度考核及年度考核作为绩效奖金及年终奖金的依据。
第十三条 考核指标
电话销售人员应熟悉公司销售媒体产品的特点、掌握电话销售的技巧,能够很好地与客户电话沟通,善于发掘潜在需求客户。
五、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行政部负责起草和修订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总经理审批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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