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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评估和保护水平的确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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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评估和保护水平的确定是怎样的

  《实施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协议》第5条是有关风险评估和确定卫生与动植物检疫适当保护水平的规定。那么你对《协议》里的风险评估和保护水平有什么了解吗?下面由学习啦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风险评估和保护水平的确定

  (一)风险评估

  所谓风险评估,是指就某项产品是否会对人类、动植物生命或健康造成危险进行适当评估,以确定是否有必要采取相应的检疫措施。

  根据《实施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协议》第3条的规定,各成员方制定与实施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应建立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在进行风险评估中应考虑有关国际组织的风险评估技术。具体讲,各成员方在进行凤险评估时,应考虑以下因素:

  (1)可得到的科学证据;

  (2)有关的加工和生产方法;

  (3)有关的检验税样和试验方法;

  (4)特殊疾病或瘟疫的流行;

  (5)特定病虫害的流行;(6)有关的生态环境条件。

  (二)适当保护水平的确定

  在进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就可以进一步确定为防止对人类、动植物生命或健康造成危险而需采取的措施。该措施的确定和实施应限于适当的保护水平上:

  保护水平过高,会对产品的进口形成阻碍;保护水平过低,又达不到保护人类与动植物生命和健康的目的。根据实《施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协议》第5条的规定,各成员方在确定适当保护水平时应做到:

  1.考虑以下经济因素:(1)由于瘟疫或疾病的进人、产生和传播面给生产或销售带来的损害;(2)在进口成员方境内控制或根除这类损害所需要的成本;(3)通过其他途径限制风险的成本比较。

  2.各成员方在确定适当保护水平时,应考虑将对贸易的消极影响减少到最低程度。

  3.各成员方应当避免在不同情况下对保护水平认识的差异,应当在“卫生与动植物检疫委员会’内进行合作。

  4.各成员方在制定和实施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时,应考虑以实现适当保护水平为限,不应因此对贸易产生变相限制。

  5.如果某一成员方有理由确信另一成员方实施的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正在限制其出口或有限制其出口的潜在可能性,并且该措施并非基于有关的国际标准、指南或建议,可以请求采取该措施的成员方对此予以解释,后者应当予以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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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疫的种类

  国境卫生检疫

  是预防传染病由国外传入国内或由国内传出国外的重要措施。每个国家都按自己的需要规定了需要检疫的病种,例如1986年12月2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检疫的传染病有鼠疫、霍乱、黄热病以及国务院公布的其他传染病,并在国境处(如国际通航的港口、机场以及陆地入境处和国界江河的口岸设立国境卫生检疫站,配备专业医务人员代表国家执行检疫任务,对发病者,可疑病人及密切接触者都要进行隔离或留检。

  需要检疫的病种,可根据具体情况而随时调整,如天花原来是各国均要进行检疫的病种,但由于天花已在全世界消灭,故这一病种已无检疫的必要,种痘证明也随之取消。若入境的交通工具来自检疫传染病疫区,被检疫传染病污染,或其中发现能引起传染病的啮齿动物或病媒昆虫时,应进行消毒灭鼠、除虫及其他卫生处理。

  疫区检疫及地区间交通卫生检疫

  当国内发生烈性传染病,如鼠疫、霍乱时可进行这种检疫,以防止疾病扩散。这种检疫的原则是:

  ①限制疫区和非疫区之间的交往(交通检疫)。疫区人员原则上不离开疫区,必须离开时,到非疫区后应按该病的接触者处理。对该病无免疫力的非疫区人员也禁止进入疫区。

  ②搜索疫区内的全部传染源(包括病人、病原体携带者等)加以隔离、治疗。

  ③疫区内进行消毒、灭虫或杀灭保菌动物。

  ④接触者进行适当处理,对易感者接种疫苗或用药物预防。实施各种预防措施后,到最后一个病例的接触者的最长潜伏期,仍未再发生新的病例,疫区的检疫才告终结。如鼠疫疫区的检疫期,是从发现首例鼠疫病人起,到最后一个鼠疫接触者接触后9天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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