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程序为什么可以进行简易化
正当程序为什么可以进行简易化
你对正当程序有多少了解?正当程序是英美法系的一条重要的宪法原则;程序的正当性包含的价值是程序的中立、理性、排他、可操作、平等参与、自治、及时终结和公开;通过正当程序达到宪法的至信、至尊、至上从而实现宪法权威。下面由学习啦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正当程序的相关法律知识。
正当程序可进行简易化的原因
正当程序呈现出简易化的趋势,既是社会生活发展的客观要求,亦是刑诉讼自身发展的必然,有着其深刻的内在原因。
正当程序简易化其直接原因在于,迅速及时结案的要求和刑事案件日渐增多与司法资源的有限性的矛盾。刑事案件能够得到迅速及时的处理,这是刑事诉讼最基本的要求,亦是正当程序理念下的具体内容之一。英国有句古老格言:“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深刻揭示了诉讼拖延与迟缓将带来许多严重的消极后果。
诉讼拖延、迟缓可能使裁判结果的公正作出变得更加困难,因为有些证据随着时间的流逝其原本可能消失,证人的记忆也可能会淡化,这都将弱化证据的证明力,从而影响到公正裁判的作出。而且,即使裁判结果是公正的,诉讼托延也会使人们感到案件的处理不是充分公正的。无论被告人还是被害人,更会感觉没有受到应有的足够而充分的重视,受到了不公正的待遇。
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处于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中心地位,裁判结果公正是其最基本的要求,而这个公正结果的及时作出对被告人同样非常重要,对于被羁押的被告人更是如此。
另外在被告人承认有罪的情况下,被告人可能更希望能迅速结束诉讼,诉讼拖延无疑将侵犯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对于被害人来说,案件的及时处理表明其合法权益及时得到了维护,其个体尊严得到了应有的重视。可见,刑事诉讼应当迅速进行,案件应当及时处理,这是进行刑事诉讼必然的基本要求。
然而迅速及时进行刑事诉讼却要受到许多客观因素的制约。国家司法资源的固定性与有限性是主要的制约因素。进行刑事诉讼需要投入大量的司法资源,包括人力资源、物力资源、财力资源,而国家每年能够实际投入的司法资源是比较固定的,有一定的限度。从目前各国司法实践来看,犯罪率居高不下,刑事案件不断增多,刑事诉讼的任务越来越重。
其中比较轻微、简单的案件又占有相当比重。所有案件一律都按严格的普通程序进行,势必耗费大量的司法资源,而任何不必要的耗费又将直接或间接影响其他案件的处理,显然既不经济,也不合理。一项良好的刑事审判程序,除了关注程序公正、结果公正这些价值目标外,还必须符合经济效益的要求。尽可能的减少诉讼效率,保障刑事诉讼的良性运转。
为了实现公正与效益价值目标以及最大限度协调二者的矛盾,各国立法最终选择了将一部分刑事案件分流出来适用简易程序或者速决程序,通过这个途径解决迅速及时结案与案件多、司法资源有限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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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程序对程序主持者的正当要求
法律是一种普遍性的规范系统,因此必须具有确定性以排除恣意。法律的确定性意味着法律规定了一定行为与一定后果之间的稳定的因果关系,使相互行为可以预计与控制,从而获得社会生活的安全感。因此,这就要求程序主持者:
(1)中立性。“任何人均不得担任自己诉讼案件的法官”,这一程序正义原则包含的理念在于确保各方参与者受到裁判者平等的对待:与程序法律结果有牵连的人不能成为程序主持者;作为程序主持者与接受程序法律结果的法律主体任何一方不得有利益或其它方面的联系。中立性的原则需要通过一系列的制度来保证,如程序主持者的资格认定、回避制度、权力制约等。
(2)程序理性。程序主持者的程序行为以确定、可靠和明确的认知为基础而非随机。这要求:程序主持者阐明决定理由;程序主持者不应享有不必要的自由裁量权。
(3)排他性。对程序法律没有规定程序决定权力(包括授权)的社会主体参与程序主持的行为予以排斥,法律程序是法律结果的惟一的决定过程。
(4)可操作性。程序法存在的价值之一就在于为法律行为提供明确的指引。程序法律规范要符合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要有明确、具体、相互衔接而非抽象的行为模式、违反法定程序的法律后果的规定。实体法要求概念明晰,避免歧义,而程序法重在步骤明确、有序以有效地与恣意抗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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