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和解需要具备什么样的条件
医疗事故和解需要具备什么样的条件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那么你知道医疗事故和解吗?下面由学习啦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医疗事故和解的相关法律知识。
医疗事故和解需具备的条件
案例
原告金某是一名聋哑孕妇,今年2月到镇医院实施剖腹产,由于该医院医疗卫生条件未达到标准,造成金某术后刀口感染,成为腹膜炎。后转到市医院治疗,共花医疗费用24000多元。
损害发生后,金某及其亲属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但未能得到解决。金某将镇医院告上法庭。由于本案事实较为清楚,法院受理后决定庭前调解,并邀请区政府、卫生局等有关人员参加。法官们对医院方当事人进行了疏导。医院认识到自身的过错责任,表示同意赔偿。后经双方协商,由医院一次性赔偿金某17000元。
分析
上述案件中,发生医疗事故后,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的方式进行和解,以医方赔偿患方一定的经济补偿结束,那么,医疗事故和解需要什么条件呢?
1、患方主体要具备的条件
(1)参加和解的患方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与医院和解者一般需年满18岁。
(2)参加和解的患方要具备主体资格
参加和解的患方在法律上必须能够享有民事权利,依法承担民事义务。因此患方必须直接与医院发生利害关系,如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患者本人。
若医疗纠纷中涉及的病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昏迷病人,此时与医院和解的患方只能是病人的监护人。
具体的监护人在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如《民法通则》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主要是父母,还有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等。
若医疗纠纷中涉及的病人发生死亡的,则其继承人具有与医院和解的资格,此时参加和解的患方必须是按顺序的某一顺序的所有继承人。
《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一顺序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具备主体资格的患方既可亲自参加和解也可委托代理人参加和解或与代理人一起参加和解。
虽然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但为了避免日后可能的纷争,委托代理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在授权委托书上应有患方和代理人的签字、应当写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
2、参加和解的医方要具备的条件
如医院的法定代表人即院长参加调解,则代表医院的行为,其和解行为合法有效。如其他医院人员参加和解原则上应有医院的授权委托书,并在协议书上盖上医院公章。最好是医院领导会议上明确医疗纠纷的医院和解人和和解金额的权限,并形成会议纪要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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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的处理程序
1.一旦发生医疗纠纷,病员及其家属有权在发生事故或事件不良后果发生后一年之内提出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鉴定。
2.病员死亡的,其家属应当在病员死亡后或收到尸检报告单后十五天内提出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鉴定。其中尸检的申请,则应当在病员死亡后四十八小时内提出,由所在地卫生局指定的病理解剖部门进行。
3.医疗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对区、县或医科大学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4.双方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没有争议的,可以就处理方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区、县或医科大学申请处理。对该处理决定不服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接到处理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亦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所作的处理决定或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或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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